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成都市温江区养老服务综合体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成都市温江区养老服务综合体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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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 |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成都市温江区养老服务综合体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牵头人:四川鑫泰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员1:烟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员2:成都国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四川省阿坝州松潘县进安乡顺江村;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洋路28号5楼;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道青啤大道28号4楼402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中标金额:¥********.04元(大写:壹仟贰佰肆拾万零陆仟陆佰肆拾肆元零肆分)其中:设计服务:¥690000元(大写:陆拾玖万元整)货物设备(含安装):投标费率:97%小写:(投标费率*********元)¥ ********.04(大写:壹仟零贰拾贰万陆仟陆佰肆拾肆元零肆分)服务与管理:¥*******元/年(大写:壹佰肆拾玖万元/年)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服务类:名称:成都市温江区养老服务综合体项目 服务范围:本项目共计三个点位,总面积约4425㎡,其中涌泉街道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建筑面积约1614㎡,公平街道红桥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建筑面积约1611㎡,柳城新华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建筑面积约1200㎡。目前已完成毛坯装修,中标人需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开展初步设计、深化设计,并进行货物设备(含安装)采购及安装和项目的服务与管理等工作。本项目开展需分阶段实施,①首个点位设计完成须经过采购人及相关主管部门评审通过;②货物设备(含安装)采购并评审;③服务与管理并评审;④在吸取上个点位的的经验及评审意见,结合本点位的人群特点及点位特点再开展工作,以此类推。项目作为社区服务标准化试点,需要能够形成一套标准化方案,并打造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智慧养老、医养结合示范点,助力温江提升为成都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区。(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喻德蓉(组长)、吴敏蓉、冯大新、葛菲、王立华(采购人代表)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改革改革委办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以最高限价为基础进行计算,下浮 20 %收费,由中标人支付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77800元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用款计划号:********2 .监督部门:温江区财政局,联系电话:***-********,联系人:刘老师。注:1、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中《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关于公布温江区首批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银行名单的公告》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成都市首批在线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银行名单的通知》(成财采[2019]49号)。2、采购项目资金首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30%。3、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2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 | ||
地址: | 成都市温江区海科大厦6号楼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张先生、王先生;联系电话:***-********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四川虹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2-1005A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陈女士 | ||
电话: | ***-********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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