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漆工镇集中供水工程施工入围公示

农村饮水安全漆工镇集中供水工程施工入围公示



弋阳县农村饮水安全漆工镇集中供水工程施工招标下载或领取招标文件的通知

弋阳县农村饮水安全漆工镇集中供水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于2012年11月22日下午15:30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经资审委员会评审并依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确定了资审入围单位如下,请入围的投标单位于2012年11月 23 日网站招标信息栏里下载招标文件及图纸等资料或者到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南昌市北京东路1038号,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内)领取纸质招标文件。
入围单位

序号
潜在投标人
备注
1
江西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入围
2
江西省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入围
3
江西省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入围
4
江西金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入围
5
江西省弋江建筑有限公司
入围
6
江西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入围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弋阳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部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弋阳县农村饮水安全漆工镇集中供水工程施 工 招 标 文 件【YYQGZ-NYSG-1】 招标人:弋阳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部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十月 目 录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 总则51.1 项目概况5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51.4 投标人资格要求51.5 费用承担61.6 保密61.7 语言文字61.8 计量单位61.9 踏勘现场61.10 投标预备会71.11 偏离72. 招标文件72.1 招标文件的组成72.2 招标文件的澄清82.3 招标文件的修改83. 投标文件83.1 投标文件的组成83.2 投标报价83.3 投标有效期93.4 投标保证金93.5 资格审查资料93.6投标文件的编制94. 投标10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04.2 投标文件的递交10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05. 开标115.1 开标时间和地点115.2 开标程序115.3 开标异议116. 评标116.1 评标委员会116.2 评标原则126.3 评标127. 合同授予127.1 定标方式127.2 中标候选人公示127.3 中标通知127.4 履约担保127.5 签订合同138. 纪律和监督13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13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13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14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158.5 投诉15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510.电子招标投标15附件一:开标记录表16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17附件三:问题的澄清18附件四:中标通知书19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20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22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7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281. 一般约定291.1 词语定义291.2 语言文字311.3 法律31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311.5 合同协议书31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311.7 联络322. 发包人义务322.1 遵守法律322.2 发出开工通知322.3 提供施工场地32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322.5 组织设计交底322.6 支付合同价款322.7 组织竣工验收322.8 其他义务333. 监理人33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33.2 总监理工程师333.3 监理人员333.4 监理人的指示333.5 商定或确定344. 承包人34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44.2 履约担保354.3 承包人项目经理35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354.5 不利物质条件355. 施工控制网356. 工期366.1 进度计划366.2 工程实施36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36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36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377. 工程质量377.1 工程质量要求37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37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377.4 清除不合格工程378. 试验和检验37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378.2 现场材料试验389. 变更389.1 变更权389.2 变更程序389.3 变更的估价原则389.4 暂列金额399.5 计日工3910. 计量与支付3910.1 计量3910.2 预付款3910.3 工程进度付款3910.4 质量保证金4010.5 竣工结算4010.6 付款延误4011. 竣工验收41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41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111.3 竣工和验收4111.4 试运行4111.5 竣工清场41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4112.1 缺陷责任4112.2 保修责任4113. 保险4213.1 保险范围4213.2 未办理保险4214. 不可抗力42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42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42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4315. 违约4315.1 承包人违约4315.2 发包人违约4316. 索赔44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44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4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44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44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517. 争议的解决45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4517.2 友好解决4517.3 争议评审45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461. 一般约定472. 发包人义务483. 监理人484. 承包人485.. 施工控制网496. 工期498. 试验和检验499. 变更5010. 计量与支付5011. 竣工验收5113. 保险5216. 索赔5217. 争议的解决52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53第五章工程量清单561. 工程量清单说明562. 投标报价说明563. 其他说明564.1 工程量清单表574.2 计日工表584.3 投标报价汇总表594.4 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604.4 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60第六章图纸61图纸(见附件)62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631.工程概况64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642.1承包人应完成的工程项目642.2承包人应完成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64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643.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643.2发包人供图计划643.3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643.4施工图纸的修改65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654.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654.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654.3施工总进度计划664.4施工总布置设计664.5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664.6承包人文件的审批67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75.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675.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67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68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686.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696.3承包人施工设备696.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697. 进度计划的实施697.1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697.2月进度计划707.3月、周进度报告707.4进度会议7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71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718.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718.3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719. 验收72工程竣工验收7210. 工程量计量7210.1说明7210.2重量计量7310.3面积计量7310.4体积计量7310.5长度计量73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7311.1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7311.2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7312. 工程保险74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7413.1单价支付项目7413.2一般总价支付项目7413.3特殊约定的支付项目7414. 其它75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76目录78一、投标函、投标函附录79(一)投标函79(二)投标函附录80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82三、授权委托书83四、投标保证金84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5六、项目管理机构86(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86(二)主要人员简历表87七、资格审查资料88(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88(二)其他资格审查资料89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你单位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已通过我方审查,现邀请你单位参加弋阳县农村饮水安全漆工镇集中供水工程施工投标。请派代表于2012年11月 23日起自行在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 (www.jxsly.cn)网站招标信息栏里或在上饶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http://www.srjsgc.cn/)下载招标文件及图纸等资料或者到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南昌市北京东路1038号,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内)领取纸质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400元,售后不退。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不统一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2年 12月 14 日下午2时30分整,地点为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饶市凤凰中大道,行政新区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招 标 人:弋阳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部地址:弋阳县水利局 联 系 人:邵海有电话:138*****149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1038号 联 系 人:陈刚电话/传真:****-******** 网 址:www.jxsly.cn2012 年 11 月23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弋阳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部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1.1.4项目名称弋阳县农村饮水安全漆工镇集中供水工程施工标(合同编号:YYQGZ-NYSG-1)1.1.5建设地点漆工镇1.2.1资金来源及比例政府资金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见公告附表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83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2 年 12 月 26 日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6 月26日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资质要求: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未正在被江西省水利厅或上饶市水利局取消投标资格企业负责人及拟投入人员资格:企业负责人必须执有有效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必须执有水利水电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0〕192号)要求,临时水利水电注册建造师还须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本省的以江西省水利厅网站公布的最新名单为准);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水利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质检员必须执有水利工程有效质量检测员证书;专职安全员必须执有有效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上人员均应是本单位在职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本条所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系指省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据《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在赣水利施工企业人员信息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2]133号)文的有关规定,拟投入建造师必须为江西省水利厅网站公布的《江西省在赣水利工程企业人员信息统计表》中人员,且不能为《江西省水利工程在建项目建造师基本情况表》内人员(以至资格审查申请截止时间名单为准)。其他要求:(1)非本省水利系统施工企业需持有江西省水利厅有效的《信用档案》;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筑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05〕240号)及《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在赣水利施工企业人员信息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2]133号)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2)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能承诺押证上岗,且项目关键人员(项目负责人)能够承诺按规定指纹考勤。1.9.1踏勘现场□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2年11月 28日17 时00分整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12年 11 月 29 日17时 00分整1.11偏离□不允许√允许,但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评审的,按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的;(2)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对于本章第1.12.2项所述的细微偏差:(1)以文字数额为准;(2)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按照本规定予以修正,并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计算得分,修正依据:①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②未填写单价只填写合价的(除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报总价项目外),视单价为零,合价为零,依次修正投标报价;③未填写合价只填写单价的,则以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计算合价,并依次修正投标报价。④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可取消其中标资格。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文件的澄清函及修改补充。招标文件的澄清函及修改补充将在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网招标信息栏上(www.jxsly.cn)上告知投标人,投标人应自行查阅。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2年 11月 28日17时 00分整2.2.2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 12 月 14日下午2时30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招标人书面澄清截止时间前在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网上公布。各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并查询,因查询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负。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交的其它材料3.2.3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本项目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0.98×(A-G)+G,A为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G为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和备用金总和。3.3.1投标有效期60天3.4.1投标保证金该项目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帐,必须从单位基本账户汇到上饶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帐号:2031 0311 0000 001 083,开户行:江西省上饶市上饶银行广信大道支行,户名:上饶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到帐截止时间为2012 年12 月12日,在此时间之前,投标保证金未到上述指定账户的,视为放弃投标。投标人在银行办理转账时,必须要求银行注明“弋阳农饮投标保证金” 字样。未按规定交纳相应标段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肆万元整/标。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年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年3.6.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用不褪色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确认或盖单位章,否则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部分不予认可。副本可以是正本复印件或按上述正本要求签字或盖章。3.6.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贰份3.6.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用A4纸打印或复印,分别胶装成册,编制目录、页码。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招标人地址:弋阳县水利局招标人名称:弋阳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部弋阳县农村饮水安全漆工镇集中供水工程标投 标 文 件在2012年 12月14日下午2时30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饶市凤凰中大道,行政新区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2年 12 月 14 日下午2时30分开标地点: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饶市凤凰中大道,行政新区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5.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由第一家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代表担任开标顺序:按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逆序依次开标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从江西省水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少于 4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详见评标办法。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将在江西省招标投标网上公示。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至招标人指定账户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10%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U盘壹份格式:电子版表格为Microsoft Office Excel 2003格式。盘中内容应包括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等表应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数据、格式保持一致,投标文件的电子文件应单独采用信封密封后与正本再密封在同一个封套里。9.2原件□提交:/ √不提交9.3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所有投标人代表必须出席开标会,并在发包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开标会现场查验投标人的法人代表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原件,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未出席开标会,或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按无效标处理。9.4资格审查办法该项目采用资格预审,详见资格预审文件。9.5中标单位应支付的费用1.招标代理费按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计算,由中标人支付。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考虑分摊到单价中,不单独列项。2.中标单位应向交易中心支付综合服务费。9.6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根据签订合同时业主要求,另外中标后须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份数同投标文件份数。注:本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时不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但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并提交招标人和工程监理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应满足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计划工期等要求。技术文件包含主要内容有:施工总进度,施工总布置、施工用地计划、主体工程方法和重要临时设施等的施工规划说明,附图以及其它。9.7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段为2012年12月14日下午1时:00分~2时:30分。10电子招标投标√否□是,具体要求: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取消、暂停江西省或上饶市水利工程投标资格状态。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 (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予以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应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认已收到或获悉该澄清通知。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应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认已收到或获悉该澄清通知。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6)项目管理机构;(7)资格审查资料;(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3 投标有效期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 资格审查资料按本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要求编写并提供。3.6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 会议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到会的嘉宾;(3) 宣布开标人名单(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4)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现场查验投标人法人代表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原件并提交相关评审依据的原件材料;(5) 由第一个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6) 由投标人代表抽取合理低价期望值K,K为0.960、0.965、0.970、0.975、0.980五个数之一;(7)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8) 依次开启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在投影上及记录纸上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9) 宣布开标会议结束,开标记录存档备查。5.3 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3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4 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 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 纪律和监督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3)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4)有证据证明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根据江西省水利厅颁布的“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的规定,投标人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多处错漏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的;(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全部或部分相同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6)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人代表的;(7)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8)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之间串通的其他情形的。根据江西省水利厅颁布的“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的规定,投标人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1)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2)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 (4)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根据江西省水利厅颁布的“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的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1)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2)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3)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4)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必须遵守2004年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 投诉人不是本次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4) 超过投诉时效的;(5)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斥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属虚假恶意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给予警告,并没收投标保证金。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电子招标投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件一:开标记录表工程标段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 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元)签名备注123……抽取的合理低价期望值K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拦标价K=抽取人签名:密封情况:检查人签名:年 月 日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月 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3.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 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2. 评审标准2.1 评标原则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但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2.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评标委员会由5名评标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1人,其余评标专家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文)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3名相关技术类专业人员组成,报价组由2名经济类专业人员组成。3. 评审程序3.1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每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3.2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唱标价计算其报价得分和在赣信用等级得分(计算方法见评分标准),并按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取排序前九名(得分相同时并列进入)的进入实质性响应及报价复核评审。如中标侯选人不足三家时,则依序补充评审。3.3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响应性及报价复核评审的投标人按其投标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如得分相等,则投标唱标价低的优先;投标唱标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位。4. 资格审查条件本项目已采用资格预审,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组织结构在资格预审后不能随意更换(不可抗力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评审时按废标处理。5. 响应性评审5.1 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委员会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5.2 评标委员会技术商务组对符合评审条件的投标人进行响应性评审。未能实质响应的,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或加盖公章的;(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工期、投标价格等关键内容的;(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含施工准备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或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等级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5)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不能承诺押证上岗,项目关键人员(项目负责人)不能承诺按规定指纹考勤的;(6)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5.4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6. 评分标准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其中投标报价部分90分,企业在赣信用等级10分。6.1投标报价部分(90分)6.1.1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必须全部进行报价,否则认为该项报价已含在其它项目中。6.1.2本项目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0.98倍值(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和备用金不参与K值调整)即0.98×(A-G)+G。明显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6.1.3 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C=(0.8A+0.2B-G)×K+G。其中:(1)A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2)B为开标现场公布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不进入B值计算的情形:①开标现场确定的废标或无效标;②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③未通过资格审查的;④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3)G为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和备用金总和。(4)K系合理低价期望值,为0.960、0.965、0.970、0.975、0.980五个数之一,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投标人代表,再由该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相应的K值。6.1.4 投标报价分值的计算(1)投标报价与评标价之比等于1时,该报价得分为90分。(2)投标报价与评标价之比大于1时,每高1%扣5分,直到扣完该报价得分为止。(3)投标报价与评标价之比小于1时,每低1%扣2分,直到扣完该报价得分为止。(4) 报价计算采用直线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报价组应对符合评审条件的投标人的每一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逐一复核。若投标人投标报价与评标委员会复核的报价不一致时,以投标人的复核报价计算其投标报价得分。复核报价与投标报价之差除以投标报价的绝对值,按每误差1%扣除投标人报价部分分值3分(采用直线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若按投标人复核报价计算的报价得分高于按开标时公布的投标报价计算的报价得分时,则取两者较小值为投标人报价得分。6.1.5 控制单价分值的计算投标人投标主要单价均应不高于相应主要控制单价的0.98倍值,否则每一项扣0.5分,在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中扣减。6.1.6 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和备用金不允许调整。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每项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和备用金不允许调整,否则按每误差1%扣除投标人报价部分分值3分(采用直线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并按招标文件中相对应的金额恢复,且按恢复后的金额进入复核报价。6.1.7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应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和工程量乘积之和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参与投标报价计算的投标单价必须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6.1.8 投标人提供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范围或数量上的实质性改变,认定为废标,但该投标人报价进入B值计算。6.2 企业在赣信用等级(10分)AAA得 10 分,AA得 8 分,A得 5 分,B得 2 分。注:依据江西省水利厅赣水建管字〔2012〕54号文件,企业在赣信用等级在江西省水利厅未明确前都采用0分。7. 中标人的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及时确定中标人;原则上由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如果同一投标人有 2个以上投标获第一中标候选人,只能中投标金额较大者,投标金额较小者由相应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按此以次类推。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评标全过程由 主管部门 进行监察、监督。8. 其他招标文件中凡与本评标办法不一致的或相抵触的,以本评标办法为准。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7 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5 不利物质条件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 施工控制网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6. 工期6.1 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6.2 工程实施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 工程质量7.1 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 清除不合格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8. 试验和检验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8.2 现场材料试验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 变更9.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9.2 变更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9.3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9.4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9.5 计日工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0. 计量与支付10.1 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0.2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0.3 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0.4 质量保证金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0.5 竣工结算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0.6 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 竣工验收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1.3 竣工和验收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1.4 试运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1.5 竣工清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2.1 缺陷责任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2.2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3. 保险13.1 保险范围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4. 不可抗力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 违约15.1 承包人违约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5.2 发包人违约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6. 索赔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按第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7. 争议的解决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17.3 争议评审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弋阳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部。1.1.2.3承包人: (签约后填人承包人的名称)。1.1.2.5监理人: (填人监理人名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监理人暂定在2012年12月26日前发出开工通知,具体开工时间在签订协议书确定。1.1.4.3 工期:本工程施工总工期为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 6月 26日。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招标文件;(10)投标文件;(11)其他合同文件。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对方施工现场办公地点。2. 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永久工程占地的征用。土料场用地及施工临时道路、临时设施等其他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临时建筑范围。3. 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1)变更合同的范围;(2)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等其他重大决定;(3)影响工程总进度的工程暂停指示;(4)批准因责任事故停工后的复工;(5)对承包方变更单价要求的答复;(6)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规定,当工程发生变更时,需经发包人批准的作业变更指示。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本条增加4.1.7款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施工场地、道路可能发生的费用均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提供其他有关条件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并应按文明施工措施计划组织实施。5.. 施工控制网5.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提供控制点坐标,由承包人自行建立。6. 工期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以月计的某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当地气象部门40年的统计资料,以2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而引起的工程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认定。但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它异常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内予以累计。6.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1全部工程2013年 6 月 26 日(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 。8. 试验和检验8.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补充:8.1.4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水泥、砂、卵石、土料。9. 变更9.3 变更的估价原则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均不调整合同单价。本合同工程出现《工程量清单》未列的新增项目,且《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可供参考,则按以下原则计算单价:按江西省水利厅颁布的《江西省农村水利工程定额》(赣水建管字[2011]234号)进行单价计算。砂、卵石及块石价格按照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计入(如果投标价格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则以当地市场价格计入);其它材料价格按实际施工时当月上饶市造价信息价计入,按以上原则计算出的单价乘以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与拦标总价之比所得出的折减系数,作为新增项目的单价。合同工期内,承包人因施工组织考虑不周,不能满足工程合同工期、质量要求,为此改变施工方法、施工设备、施工资源配置等施工保证措施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按照工程结构设计和技术要求,为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与安全需要而对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施工参数、布置、施工资源等进行的调整或改变,虽经监理人批准,仍属承包人自我完善的施工动态控制与管理的惯例措施,这类调整或改变所需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0. 计量与支付10.2预付款10.2.1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10.3 工程进度付款本工程按每个月支付进度款,进度付款证书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方签字后才有效,每月支付款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70 %支付。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且结算经审计局审计后按审计结论付至审定金额的 90 %,剩余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10.4质量保证金10.4.1删除本条,代之为“本工程进度款按每月支付,支付比例为经监理工程师审定、发包人批准可结算的当月已完合格工程投资的70%,剩余30%按如下方法支付:工程完工经合同工程验收后支付到经审计投资的90%,剩余款项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支付。10.5竣工结算10.5.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由于本项目施工工期短,原则上对投标价格不予调差。10.5.2 .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陆份。10.5.2 .2 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陆份。10.5.2 .3 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竣工图、有关签证资料、变更通知单、最终结算清单等。11. 竣工验收补充:11.3.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和验收程序应遵循《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1.3.2分部工程验收本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全部由发包人主持。11.3..4竣工验收本工程需要 (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3. 保险代之以: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保险,需缴纳的保险费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不单独列项。16. 索赔补充:以下不属于索赔范围(1)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工程项目的增加、减少、取消,承包人不得提出索赔要求。(2)承包人施工进度滞后于进度计划,在发包人及监理人督促后,仍无法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情况下,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能按时完工时,可将剩余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不得拒绝或提出索赔要求。17. 争议的解决17.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机构为:上饶市水利局建管科。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 合同形式:。5.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日;工期:日历天。6. 承包人项目经理:。7.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年 月 日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 工程量清单说明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2. 投标报价说明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2.3 已报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3. 其他说明3.1招标控制价A为 *******.56元,其中G为330000.00元整。3.2工程量清单中的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和备用金不允许调整其价格,在具体实施时,发包人有权确定此类项目的实施方式。 4. 工程量清单4.1 工程量清单表合同编号: YYQGZ-NYSG-1 工程名称:弋阳县农村饮水安全漆工镇集中供水工程施工标编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备注一管道工程   1沟槽土方开挖m37436110.01 控制单价2沟槽石方(砼)开挖m33000103.03 控制单价3土方回填m3718528.93 控制单价4砂垫层m3474099.54 控制单价5浆砌砖闸阀井个1506道路恢复C20砼路面(厚度18cm)m2300060.41 控制单价7道路恢复土石路面m21500021.76 控制单价8 管道加压泵房工程 m2100二管道安装工程    1管材安装项1247500.00固定报价,结算时按照管材总价的15%支付安装费2管件安装项182500.00固定报价,结算时按照管件总价的5%支付安装费 4.2 计日工表表4.2-1计日工人工单价表编号工种名称单价(元/工时)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表4.2-2计日工材料单价表编号材料名称及规格单位单价(元)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表4.2-3计日工施工机械使用单价表编号材料名称及规格单位单价(元)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4.3 投标报价汇总表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格式)序号分组工程名称报价金额(元)备注一管道工程二管道安装工程330000.00固定报价合 计投标总报价 (填入投标总价)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4.4 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投标人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表,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单价分析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单价: 编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直接费1.1基本直接费1.1.1人工费1.1.2材料费(1)(2)1.1.3机械使用费(1)(2)∶1.2其它直接费1.3现场经费2间接费3利润4税金5合计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六章图纸图纸(见附件)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工程概况漆工镇位于弋阳县东北部,距县城约30公里,对外交通较方便,且程控电话、移动、联通均已开通,通讯联络畅通。施工用电可就近接村变压器。 本次供水工程规模,本工程主要由取水构筑物、净水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组成。 本工程所需水泥等可到漆工镇市场采购,PE管材由弋阳县水利局委托统一采购。工程施工须做到充分利用原有场地、道路、水电等现成条件,砂、石等材料就近取料,以节约工程支出、降低工程造价为目标。工程所在地具有春季多雨、夏季炎热、秋季干旱、冬季寒冷的特点。年平均气温17.8℃,最高温度41.6℃,最低温度-9.7℃;每年冬季的12~1月期间常会发生轻度的冰冻或降雪,对工程施工有一定的影响。对工程影响较大为降雨日, 雨日一般在150天~160天之间,大多发生在每年的4—7月份。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2.1承包人应完成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应完成的主要工程项目见各标段工程量清单。2.2承包人应完成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1)现场施工临时设施:施工临时道路;施工作业及仓库临时用房、场内供电供水系统、砼生产及原材料堆放场地、施工机械和汽车停放场等;(2)承包人认为需要的其它临时工程。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3.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3.2发包人供图计划(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7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 4 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3.3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7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 14 天提供给承包人。(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 14 天提供给承包人。(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 7 天提供给承包人。(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3.4施工图纸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7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 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4.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7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4.2~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4.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14 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3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4.4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7 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水利部2009年版,以下简称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3)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第3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4.5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7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4.6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7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3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要求如下:5.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专用合同条款标明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则要求如下5.1、5.2款:(1)材料供应计划承包人应编制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末的 7 天前、每季度末的 14 天前和每月末的 7 天前,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季度和下一月的材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分期供应材料的依据。(2)材料交货验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数量和品种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并及时将材料的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但必须向监理人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资料。5.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的交货日期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件后的 7 天内批复承包人。(2)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可允许发包人比原定计划提前 28 天内到货。提前超过 28 天,应由发包人支付提前到货的仓管费用。(3)监理人应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 4 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到货后) 1 小时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卸货地点的逾期保管费用。(4)由于施工安装进度延误,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批准的修订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自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交货日期,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5)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2)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3)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供货商)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供货商代表、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收清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此时,应由发包人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从设备开箱验收完毕起,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的维护和保管承担责任。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3)代用材料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6.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6.3承包人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7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6.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 进度计划的实施7.1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5)其它说明。7.2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1)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积。(2)该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3)该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7.3月、周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7.4进度会议(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8.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8.3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9. 验收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1)分部工程验收;(2)单位工程验收;(3)合同验收(4)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它验收。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0. 工程量计量10.1说明(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10.2重量计量(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10.3面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0.4体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0.5长度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2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2. 工程保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2)人员工伤事故险(承包人人员);(3)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人员);(4)第三者责任险;(5)施工设备险。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保险,需缴纳的保险费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考虑(在各施工子项目单价中摊销),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3.1单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13.2一般总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13.3特殊约定的支付项目(1)进场费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总价或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总价或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保险费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支付。(4)其它费用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总价或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 其它1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施工临时设施(如施工交通设施、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及生活供电、供水设施、施工供风设施、施工照明设施、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混凝土生产系统、附属加工厂、仓库和存料场、弃渣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及上述未列明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在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2承包人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技术标准和要求实施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3 承包人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技术标准和要求实施完成施工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环境清理措施等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相应施工子项目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4在本工程建设中,技术条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基础,投标人应对《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仔细阅读与理解,《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技术标准和要求均未明确要求的,参照我国现行水利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文件标准、规定执行。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弋阳县农村饮水安全漆工镇集中供水工程 施工 标投标文件合同编号:【__________】投标人:(盖单位公章)年 月 日 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证金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五、项目管理机构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函、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文件标准、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合格及以上)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保证按投标书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安全员实行押证上岗,且项目关键人员(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进行指纹考勤;(6)我方承诺项目不转包,不违法分包。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 (其他补充说明)。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1.1.2.4 姓名:2技术负责人 姓名:3质检员 姓名:4安全员 姓名:5工期1.1.4.3天数:日历天6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养期)1.1.4.5工程竣工验收后壹年7工程质量合格……………………投 标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月 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其联系方式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年月日 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的银行转账(或电汇)回单清晰复印件或彩印件粘贴此处。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及格式要求见“第5章工程量清单” 六、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施工管理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注: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及其它主要人员,并附原件的复印件。七、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需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 (二)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