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规划编制服务类中标结果
”十四五“规划编制服务类中标结果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连江生态环境局
乙方:福建省华厦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2]FR[TP]*******的连江县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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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908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以连江县境内敖江、闽江干流及支流为重点 | 工作目标及任务:针对连江县流域特点,将持续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为核心,在总结分析重点流域水生态保护环境经验、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的基础上,注重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并举,建立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规划指标体系在国家、省、市的指导下,衔接各类规划,合理确定重点流域阶段目标值,科学谋划对流域水质改善影响显著的各类骨干工程,并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强化流域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逐步推进流域与区域相结合、流域各方共保共治共建共管格局形成,确保“十四五”目标如期实现。 | 1 | 组织专家对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含连江县水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估)进行评审,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 238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贰拾叁万捌仟元整元(¥238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组建编制工作组,开展资料收集工作,开展重点流域调研并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按时完成连江县水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估。;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连江县敖江路9号鸿腾大饭店商业B座6楼;
4.3交付条件: 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连江县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组织专家对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含连江县水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估)进行评审。。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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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20 |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支付总费用的20% | |
2 | 10 | 成交供应商提交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估报告经过专家验收合格后支付总费用的10% | |
3 | 30 | 成交供应商提交规划方案后支付总费用的30% | |
4 | 40 | 规划方案经过专家验收合格并经县政府同意印发实施后,采购人支付总费用的4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规划方案经过专家验收合格并经县政府同意印发实施。
10、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提供准确、齐全的技术资料,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报酬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未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 一 计算。 3.乙方因自身原因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技术咨询费总额的日万分之 一 计算。 4.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因自身原因导致提交成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赔偿的限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技术咨询费总额。。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1)本项目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2)在签定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3)若未能通过验收或专家评审会,乙方应根据评审意见进行补充修改直至验收通过,并于规定时间内将完善后的技术成果提交甲方。因项目成果质量达不到要求而需要返工的,其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4)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每日违约金为合同标的1%,累计违约金上限至合同总额的30%,其他损失以赔偿金方式解决。 (5) 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
甲方: | 福州市连江生态环境局 | 乙方: | 福建省华厦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住所: | 连江县凤城镇马祖西路16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琴亭路29号方圆大厦6-11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吴德雄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杨宇 | |
联系方法: | 139*****143 | 联系方法: | 137*****514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福州市分行 | |
账号: | 账号: | ********4503 |
签订地点: 福州市
签订日期: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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