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张财复决字〔2020〕4号)中标结果
行政复议决定书(张财复决字〔2020〕4号)中标结果
张掖市财政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晗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
被申请人:甘州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迪东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中央商务区
第三人:银龙兴(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兴胜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黑河水电综合楼七楼
申请人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甘州区财政局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关于甘州区农业农村局“甘州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吸污车购置”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张掖市人民政府受理后移送本机关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甘州区财政局关于甘州区农业农村局“甘州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吸污车购置”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恢复申请人的评标资格,对申请人的标书进行重新评审,或根据政府采购法36条规定予以废标。
申请人称:第一,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中,公示了申请人的投标金额,申请人据此认为通过了资格性审查进入符合性评审环节,申请人是在质疑答复书中才得知未进入符合性评审环节。被申请人因此认定申请人未在质疑中对此相关事项提出质疑,超出了投诉事项范围,驳回投诉,申请人对此驳回不服。本项目采购的吸污车技术要求中并未明确招标产品必须是新能源产品,故申请人在质疑中并未提及,只是对评分标准及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第二,对申请人的废标原因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未含有新能源环卫车,而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本采购活动中,参与投标的四家公司中甘肃联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也没有新能源环卫车。进入评审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予以废标。
被申请人称:第一,我局于2020年7月6日收到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对甘州区农业农村局“甘州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吸污车购置”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YZC2020GK-018)的投诉书后,于7月8日寄出《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时,向采购人甘州区农业农村局及被投诉人银龙兴(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根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阅了评标报告,并于7月17日就中标供应商张掖市福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所附授权文件的真实性依法向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核实,以及对张掖市福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等证书进行了核实。2020年8月10日,我局作出《关于甘州区农业农村局“甘州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吸污车购置”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第二,投诉人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作出的驳回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投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第三,《关于甘州区农业农村局“甘州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吸污车购置”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该项目现已实施完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称:第一,本次复议中,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并不符合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条件,且已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第二,开标当天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评审委员会所出具的评审报告中三家投标人都具备此次资格条件,供应商在广义上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生产厂家、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甘肃联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虽未含有新能源环卫车,但此公司被授权的生产厂家具备此资质。而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仅不具备本项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求且未提供生厂厂家授权,两者均不符合项目要求,故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提出的废标请求不属实。第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提出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并把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环卫系统是公共服务领域的一部分,各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城市政府也将购买使用新能源环卫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计划的一部分。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除此以外,也并不违背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我公司并未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未要求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在本次招标文件中所制定的车辆技术要求中允许正偏离,意味着投标人所提供的车辆可以优于本次技术参数,而采购人遵旨也是能采购到更优质的车辆,而负偏离在文件中只是作为扣分项,故不存在指向任何特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无倾向性条款和限制竞争条款,更不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在我方2020年4月20日发布答疑文件起的七个工作日内,截止2020年4月29日,我公司及采购人未收到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关于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内容条款的质疑,并且该公司也如期参与此次招投标活动,所以视为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完全接受、认同、响应我方发出的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在开标结束后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超过了质疑时限。并且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质疑中只是针对评分标准及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并未提及新能源相关事项,故我公司不再进行回复。第四,我公司向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核实,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邮件形式出具证明,证明其于2020年4月13日授权于张掖市福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时间在开标时间2020年5月7日前,且张掖市福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文件中也附有此授权,不存在网站查询不到此授权的说法。
经审理查明:采购人甘州区农业农村局委托银龙兴(北京)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甘州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吸污车购置政府釆购项目(项目编号:ZJYZC2020GK-018)。2020年3月31日,甘肃省政府釆购网和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在法定投标期间内,张掖市福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甘肃联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交了投标文件。2020年5月7日,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时,经评审委员会确认张掖市福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0年5月27日,采购人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公告。2020年6月3日银龙兴(北京)咨询有限公司接到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对采购活动的书面质疑。质疑事项如下:1.该项目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30%)×10(满分30分)。由中标公示价格可知,我公司报价378万元是最低报价,价格分为满分30分,中标供应商报价是399.42万元,计算出价格分应为28.39分。2.虽未公示技术评分,但我公司提供的车辆满足所有参数要求,故此项得分应该也不存在问题。3.商务评分中,我公司系专用汽车生产厂家,完全响应该商务评分并能提供原件备查,中标公司系汽车销售公司,根本不可能提供“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故我公司对其评分有异议;中标公司系汽车销售公司,故对其公司提供的AAA重服务守信用企业、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有疑议,我公司对其评分有疑议。 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该项目开标时间为2020年5月7日,一直到5月28日才公示,网上公示时间才一天,我公司所在地为湖北随州,此公示时间要求对我公司非常不公平。质疑请求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公布中标名次,公开专家现场评分结果及相关车型,给各个投标人一个合理的答复。
招标代理机构银龙兴(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答复后,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甘州区财政局提交投诉材料。投诉事项如下:第一,此次招投标采购活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实施。第二,2020年4月20日银龙兴(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澄清文件第二条澄清中“供应商营业执照范围需含有新能源环卫车、环卫设备设施产品”,但本次采购项目的吸污车参数要求中并未要求此次招标产品是新能源产品。我公司作为环卫车辆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可能没有环卫设备,招标代理以此项作为资格审核取消我公司投标资格,严重损害我公司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权利,且此澄清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对中标公司张掖市福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明显的倾向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三,商务评分中第六条“投标供应商获得AAA重服务守信用企业、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每提供一份得2分,满分8分(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在我公司质疑中标公司系汽车销售公司,故对中标公司提供的几项证书有疑议。我公司对其评分有异议后,招标代理公司回复说这些证书只是反映了投标企业信用度的高低,是投标企业履约能力、投标信誉、综合实力与竞争力的体现,而在最后又说在此评分中不存在厂家和销售商的区别,此回复明显前后不符,也没有回应中标公司是否提供这些证书。我公司根据银龙兴(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公发布的中标更正公告,获知中标公司张掖市福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供应产品为湖北随州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程力威牌CLW5180GXWT5汽车,但我公司在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公示的授权中并未查询到该项目对张掖市福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由此可见,张掖市福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书真伪有待商榷,银龙兴(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在此质疑中对中标单位张掖市福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着明显倾向性。我公司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公司相互勾结、暗箱操作,未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招投标。第四,由中标公示价格可知,本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有四家,其中我公司投标价为最低价378万元,甘肃联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392.4万元,甘肃战神新能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396万元,张掖市福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最高价399.42万元中标,套取国家资金,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020年8月10日,甘州区财政局作出涉案投诉处理决定,内容如下:1.投诉的第一、第二项超出了质疑事项的范围,对该两项投诉予以驳回。2.投诉的第三项,中标供应商张掖市福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附“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证书均真实存在。经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实,唯一授权张掖市福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涉案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3.投诉第四项,截止2020年5月7日上午9:00时整正式开标时,共有4家企业参与投标并进行了资格性审查,投诉人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未含有新能源环卫车而未通过资格性审查,因此并未进入到之后技术参数、报价等内容的评审环节。且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参数、履约能力及其他承诺的条件进行审查、评估、比较后集体论证,以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供应商张掖市福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分排名第一,以最高价399.42万元中标符合相关规定。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甘州区财政局驳回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投诉。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后,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公告、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处理决定、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另外查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吸污车设备配置清单中,对投标产品的排放要求、燃油种类、发动机品牌等作了明确的技术要求,并未体现出购置需求为新能源环卫车。该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4.供应商参与投标的车辆经营范围须具有新能源环卫车、环卫设备设施产品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后澄清为“供应商营业执照范围须含有新能源环卫车、环卫设备设施产品”。招标文件评分因素中,技术评分售后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因素的设定没有细化和量化。招标文件评分因素中,商务评分体系认证要求投标供应商具备的4项AAA级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代理机构未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针对该项目的澄清公告,只是在张掖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发布。经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该公司唯一授权张掖市福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生产企业参与“甘州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吸污车”采购项目的投标,除此之外其他未经该公司授权参加本项目,该公司一律不予承认。甘肃联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索所附的营业执照中,该公司经营范围中无“新能源环卫车”。
本机关认为:采购人甘州区农业农村局发布招标文件时,对投标产品吸污车的排放要求、燃油种类、发动机品牌等做了明确的技术要求,并未要求采购产品必须是新能源环卫车,但对供应商的经营范围要求是“供应商营业执照范围须含有新能源环卫车、环卫设备设施产品”,出现了同一招标项目中,采购人对采购货物要求与供应商资格要求互相矛盾的问题。采购人在评标时以申请人“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中没有新能源环卫车”为由,未将申请人列入技术评审范围,明显与采购货物的基本要求不符。且实际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吸污车也不是新能源产品,更印证了采购人以申请人经营范围中没有新能源环卫车为由,将其投标资格未予通过是错误的。
采购人在确定评审因素时,没有对售后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予以细化和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之规定。
采购人确定评分因素时,在商务评分体系中,要求投标供应商具备4项AAA级证书,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限制了市场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针对该项目的澄清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之规定。
采购人2020年5月7日确定张掖市福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但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的时间是2020年5月27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之规定。
综上,该项目在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澄清答疑)发布、投标供应商资格性审查、中标公告发布、供应商质疑答复环节均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在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明显存在的情况下,甘州区财政局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鉴于本项目已签订《车辆购销合同》,中标供应商已履行合同,采购人已完成车辆的验收、入户等手续,申请人关于“请求复议机关恢复申请人的评标资格,对申请人的标书进行重新评审,或根据政府采购法36条规定予以废标”的请求没有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申请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相关当事人予以赔偿。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案件经张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甘州区财政局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甘州区财政局关于甘州区农业农村局“甘州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吸污车购置”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甘州区财政局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掖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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