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2020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告
省司法厅2020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告
按照《省司法厅2020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安排,我厅联合省司法鉴定协会于2020年11月至12月初对随机抽取的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等10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结合司法鉴定评估评查工作要求对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等15家机构进行书面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机构能力评估
机构内部管理情况: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贵州省妇幼保健院司法鉴定所等大部分被检查的司法鉴定机构已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良好运行,各岗位职责明确,各项制度规范上墙,机构内部管理较规范。但仍有一些机构尚未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或体系未良好运行,无系统的、完整的管理资料。个别机构管理机制不顺,岗位设置不全,案件登记台账不规范。
鉴定人能力水平情况:被检查机构鉴定人能力水平基本能满足该机构鉴定业务需求,绝大部分鉴定人积极参加各项培训,不断提高执业能力水平。但个别机构人员培训未全覆盖,部分鉴定人对技术标准和程序通则的运用和掌握能力及对疑难案件的分析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执业场所情况:大部分被检查机构执业场所,环境控制满足RB/T214及RB/T219的有关要求,基本能满足司法鉴定工作需求。 思南县人民医院法医检查室部局不合理。
仪器设备情况:大部分被检查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能满足开展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的需求,并按规定进行了检定、校准等。部分机构仪器设备未建立台账,无使用、维修等记录。
开展鉴定业务情况:大部分被检查机构能正常开展司法鉴定业务,被检查机构今年以来共开展3万余件司法鉴定案件,鉴定程序基本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铜仁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安顺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等机构法医病理业务停滞,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因机制不畅影响了鉴定工作的积极性。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成立至今尚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但开展了多件环境损害评估案件。
(二)文书质量评查
通过随机抽取被检查机构在册鉴定人近两年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评查发现,大部分司法鉴定文书基本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委托与受理、鉴定过程中的检查、检验或检测方法规范,适用标准和行业规范准确,分析说明合理充分、符合逻辑,文书送达符合程序。省妇幼保健院司法鉴定所等机构档案管理规范。部分机构存档文书用印不规范,页码、表单、原始记录等填写及签字不规范、不完整,部分鉴定档案装订不规范。艾红伟、董昌等多名司法鉴定人不能提供近两年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亲子鉴定专项检查
被检查的机构中共11家机构开展了亲子鉴定业务,大部分机构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开展鉴定业务,机构管理较为规范。通过检查未发现机构有未经登记擅自从事亲子鉴定业务、鉴定人私自受理亲子鉴定委托、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孕妇开展产前亲子鉴定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违法违规情形。但一些机构亲子鉴定案件委托、采样、检测、复核等记录有缺项,采样图片无法体现采样地点及采样人。检查中发现一家机构涉嫌未按管理规范提取生物性检材等违法违规行为,已立案进行调查。
(四)清理整顿工作“回头看”
受疫情、体制改革、人员变动等多种因素影响,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微量物证鉴定项目、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项目、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亲权鉴定项目已启动资质认定程序,部分机构已评审完毕正在整改,尚取得认证认可证书。以上机构已暂停该鉴定项目执业并采取多种措施争取早日通过认证认可。
二、整改措施
(一)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有效、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贯彻落实体系文件要求,确保体系良好运行,保障司法鉴定质量。
(二)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人政治站位、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有条件的机构应当建立党组织,以党建促业务。加强人才引进,培养青年鉴定人。制定有效的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各类培训。强化司法鉴定人对技术规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掌握和运用能力,进一步提升鉴定人业务能力和水平。
(三)司法鉴定机构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项目尚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该项目不编入名册。对于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已经退休或离职未履行返聘手续的、已调离执业机构不办理兼职手续的、已不实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拟注销的鉴定人,均不编入名册,并督促鉴定机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四)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台账,规范使用、维修等记录,及时对计量仪器进行检定、校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意见文书格式、表单填写、原始记录及卷宗管理等。规范使用贵州省司法鉴定综合管理系统,加大司法鉴定服务宣传力度,提高百姓对司法鉴定服务的知晓率、认可率和满意率。
(五)依托高校、医院、科研院所设立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司法鉴定业务的重视力度,厘清管理责、权、利机制,充分发挥人才、仪器设备等资源优势,促进全省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托民营企业设立的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公益性导向,规范执业,确保司法鉴定公信力,共同维护司法鉴定良好形象,促进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贵州省司法厅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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