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治污设施用电监测动态管控系统监控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治污设施用电监测动态管控系统监控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XJ-********0038-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微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询价  
(2)项目名称:  治污设施用电监测动态管控系统监控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003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治污设施用电监测动态管控系统监控项目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见相关文件资料1270000
 合计金额小写: 270000
 合计金额大写:贰拾柒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12-16 ——2020-12-23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现场安装采集装置,现场调试网页端和手机端。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8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中标签订合同后先支付合同总价的4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2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验收完成后支付剩余的6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湖南微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01)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项目整体质保期一年,项目清单中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执行。质保期内,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中标人需向厂家购买相同型号产品;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他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该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金额按本合同约定。

2、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有关的硬件软件相关对接服务,确保顺利运行。

3、提供工作条件:

(1)为乙方进行现场安装、调试等工作提供便利;

(2)为乙方与甲方现有平台融合提供调试环境;

(3)乙方在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中所提出的其他必要工作条件。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询价文件中采购规格工作要求,在本合同签订7天内,按时、按质完成《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企业废气防治设施用电量监测动态管控系统》,并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负责。

2、服务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面的软硬件24小时售后响应服务。

7.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设备及系统安装调试及运行,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工,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全部已支付款项并赔偿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品牌及质量提供产品,如乙方提供产品未能通过甲方验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两次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全部已支付款项并赔偿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签章后生效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工作内容等发生变化,需增加工作费用,双方另行商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东七线西、漓湘路北东城名苑6栋905房
法定代理人:李联明法定代理人:何燕军
委托代理人:周志文委托代理人:文亮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标签: 项目合同 监控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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