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标公示

缙云县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标公示

一、项目编号: JYCN2020-01

二、项目名称:2020—2022年度缙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网上服务市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缙云县县城新区江滨巷17号301室            

被投诉人: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缙云县五云街道新区黄龙路广电大楼六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五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白石路318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缙云县县城新区江滨巷17号3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2020—2022年度缙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网上服务市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项目 JYCN2020-01 (以下简称被投诉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依法向投诉人发出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其对投诉书内容进行补正,补正通知书于11月3日送达,投诉人在2020年11月6日补齐投诉资料后本机关正式受理。经查阅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审阅了该项目有关文件和材料,按规定向投诉人发送投诉受理通知书,被投诉人、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人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诉事项和事实依据如下: 投诉事项:1.浙江五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报价低于成本价,应作无效标处理,2.评标专家没有履行职责。 事实依据:浙江五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2020—2022年度缙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网上服务市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项目中的概算审核报价优惠率为90%(即为《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的10%),施工图预算咨询费优惠率为95%(即为《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的5%)。在截止时间前共有26家单位递交承诺文件,26家供应商概算审核的平均优惠率为60.77%,即为收费标准的39.23%,而浙江五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报价为收费标准的10%;26家供应商施工图预算咨询费的平均优惠率为59.27%,即为平均收费标准的40.73%,而浙江五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报价为收费标准的5%,仅为平均收费标准的12.28%,浙江五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各投标单位。经多方了解,本行业考核给员工的工资为按国家收费标准的30%,税费为10%,办公租赁等费用为收费标准的15%,造价咨询行业的成本价为国家收费标准48%,故浙江五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对于质疑回复我方不认可,招标公告为要约,投标报价为承诺,即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对于本项目愿意承包的意思表示,也即承诺愿意按他报价来承接业务,且招标文件第12页第④小点“根据打分结果,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其最终报价为成交价格,成交结果由采购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第13页第(3)小点“没有按照承诺的价格或优惠提供服务的;”视为违约,从中均可判断出投标报价及为合同签订价,且报价评审是评标过程,并未确定中标人,浙江五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它单位,那在报价评审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处理,且不应该以后面未知的材料及结果来答复我们,结果与评审专家有没有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没有任何关系,被质疑人的答复是建立在评审结果上的,这根本就不成立。综上所述,浙江五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履行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浙财采字〔2007〕6号),第四条“评审时如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应要求该供应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将该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同时采购组织机构应将该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并视情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投诉书等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对被投诉项目的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查明: (一)本项目是缙云县财政局委托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的“2020—2022年度缙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网上服务市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采购方式为承诺入围。本项目于2020年9月16日开标,经评审推荐,浙江五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中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十五家公司入围项目概算标项,浙江五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入围施工图预算编制标项。结果公布后,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缙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依法向投诉人发出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其对投诉书内容进行补正,补正通知书于11月3日送达,投诉人在2020年11月6日补齐投诉资料后本机关正式受理。 (二)查看专家抽取情况,该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随机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了四名专家,专业限制为“建筑物施工,设计前咨询服务,工程勘探服务,工程设计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政策咨询服务”,另外有采购人代表一名,总共五名成员组成评审小组,专家抽取和评审小组组成符合要求。 (三)采购文件第一部分采购公告第十四项第4条无效标认定条款: ⑴供应商不符合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的; ⑵承诺文件未按照要求签署、盖章的; ⑶承诺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所载内容与本项目内容有异的; ⑷承诺文件组成漏项或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或承诺文件正、副本份数不足,内容不全或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⑸供应商不具备承诺资格的; ⑹《报价承诺函》填写不完整或字迹不能辨认的; ⑺报价低于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优惠率的; ⑻经评审专家审核,投标人所投内容不符合实质性采购要求的; ⑼评审委员会评定有实质上 “▲”条款的负偏离的; ⑽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 采购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需求第四项收费标准和优惠: ▲1.收费标准:参考《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号)的标准执行,并承诺不低于下列优惠: (1)编制或审核初步设计阶段项目概算费用:按收费标准优惠40%(即按标准收费的60%计算); (2)项目施工图阶段的施工图预算编制或审核费用:按收费标准优惠40%(即按标准收费的60%计算); (3)以上计算的咨询费用含资料整理、档案装钉、现场勘察交通费、餐饮费、税费等一切费用,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4)委托人对咨询成果有考核管理办法的,可以按管理办法调整咨询费用。但调整后的费用不能高于本次确定的结算费用。 ▲2.承诺要求:本次采购采用优惠率形式报价,具体条款如下: (1)咨询费用优惠率达不到上述优惠幅度,视为实质性不响应,其投标无效。(即概算、预算优惠率必须大于40%(含本数),概算、预算优惠率小于40%的视为实质性不响应。) (2)报价优惠率以整数形式报价,否则将视为无效。 (3)所有入围的供应商报价的优惠率的平均值作为入围供应商的咨询费的结算优惠费率。 其中采购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需求第四项收费标准和优惠部分“(3)以上计算的咨询费用含资料整理、档案装钉、现场勘察交通费、餐饮费、税费等一切费用,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设置了最低限价。 (四)投诉书法律依据引用。“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浙财采字〔2007〕6号),第四条“评审时如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应要求该供应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将该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同时采购组织机构应将该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并视情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本机关查明第四条应为“四、评审小组在评审时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将该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说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上述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的供应商,应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 至 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投诉人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正确引用法律依据的行为,本机关予以指正。 (五)在开标现场录像中显示。视频监控信息显示2020年09月16日 星期三 11:00:05,评审委员会对26家供应商进行了分工,专家一评审序号1到5号供应商,专家二评审序号6到10供应商,剩余依次排序。各专家只对分配到的供应商进行评审,没有对所有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不成立。成本价的高低由多种因素构成,需要结合企业规模、管理水平、劳动力的组织和调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同供应商之间管理水平高低有别,成本费用标准不一致,投诉人提供的材料“经多方了解,本行业考核给员工的工资为按国家收费标准的30%,税费为10%,办公租赁等费用为收费标准的15%,造价咨询行业的成本价为国家收费标准48%,故浙江五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 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就设置最低限价行为进行整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缙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0年12月1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缙云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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