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至2021年福州监狱罪犯食堂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2020年至2021年福州监狱罪犯食堂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2020年至2021年福州监狱罪犯食堂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0]GKZB[GK]*******作者:吴善忠发布时间:

2020年至2021年福州监狱罪犯食堂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包[3500]GKZB[GK]*******_1_********MA2YMUF09Y_4697)

一、合同编号:[3500]GKZB[GK]*******_1_********MA2YMUF09Y_4697

二、合同名称:2020年至2021年福州监狱罪犯食堂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合同包[3500]GKZB[GK]*******_1_********MA2YMUF09Y_4697)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500]GKZB[GK]*******

四、项目名称:2020年至2021年福州监狱罪犯食堂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福建省福州监狱

地 址:福州市晋安区前横路79号

联系方式:********6058

供应商(乙方):白水农夫(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工业园D区24栋101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单位) 单价(元) 金额(元) 产地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150101 - 谷物细粉 谷物细粉 白水农夫 1(批) ******* ******* 国内 响应采购方需求


合同总金额:¥2,400,000.00

履约期限:除另有约定外,其他应按采购人下发的一周配送清单每日配送货物送至采购方指定地点。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0-12-17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0-12-172020-12-17

九、其他补充事宜:甲方委托福建省顺鑫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2020年至2021年福州监狱罪犯食堂大宗物资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文件编号:[3500]GKZB[GK]*******)的成交结果,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现依照项目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附件的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项目概况 1.本项目是福建省福州监狱(福州闽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罪犯食堂大宗物资定点采购项目,供货期为一年。该项目采购数量以实际使用量来确定,乙方所提供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若因乙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卫生标准等问题所产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关于福州闽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说明: 福州闽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直属公司,福州闽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物资配送采购工作可适用本项目。按照“统招分签”方式,乙方分别与甲方、福州闽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福州闽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应付款项,配送及服务要求等按本项目文件规定执行。 3.本项目所述物资配送包括采购、运输、售后服务等。 4.如甲方上级相关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本项目相关要求与之不符的,乙方均应无条件配合按新的规定执行。 5.本项目中的畜禽肉及冷冻品类预算采购金额300万元,合同签订金额与预算采购金额一致,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实际成交的金额以每个月乙方所供货物合同单价×实际数量×乙方所报折扣率按月进行结算。 6.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乙方与福州闽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时不再缴纳履约保证金。 7、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一、合同标的及合同金额 1.合同标的:采购货物项目清单列表: 冷冻品类 序号 货物名 称 序号 货物名 称 1 冻鸡及其分解 20 冻鱿鱼 2 冻鸭及其分解 21 冻龙虾棒 3 冻猪及其分解 22 冻香肠 4 冻牛肉 23 福州鱼丸 5 冻肉燕 24 牛肉丸 6 冻牛腩 25 花枝丸 7 冻肉鲳鱼 26 冻马鲛鱼 8 冻秋刀鱼 27 9 冻带鱼段 28 10 冻提鱼 29 11 冻小黄鱼 30 12 狮子头 31 13 蟹肉棒 32 14 刀鲳鱼 33 15 冻水饺 34 16 桂花肠 35 17 虾丸 36 18 贡丸 37 19 冻汤圆 38 畜禽肉类 序号 货物名 称 备注 1 鲜猪肉 每块15斤以上 2 猪血 3 尾骨 4 鲜鸡肉 5 鲜鸭肉 2.合同金额: ⑴按实结算,结算总金额不超过本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若在合同期内采购总金额已经达到本项目预算总金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价款为含税价格且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输、包装、制作、安装及退换货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等。 ⑵、 供应折扣率:20% ⑶、结算价(含加工费)=供应价ⅹ 80 % 二、合同期限/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1.合同期限/交付时间: 【合同履约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 1年 ,自 2020年 12月 2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4 日止。 合同期限履行完成,甲方尚未重新确定下一个供应商的,乙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至新的供货商接手供应。 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监狱。 3.交付条件/方式: 除另有约定外,其他应按甲方下发的一周配送清单每日配送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按双方约定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甲方按样品或约定规格、数量凭“随货同行”单或发票组织验收。若遇到特殊情况,乙方无法按甲方的一周配送清单配送相应的货物需要更改其中某些品种,需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甲方,获得批准后方可更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三、定价标准、付款/结算方式 ⑴合同期内每月进行一次结算,根据每个月实际采购金额由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乙方须在次月10号前向甲方提供由税务部门核发的等额正规发票及上一月份的供货清单,甲方在次月30号前支付给乙方上个月的款项。 ⑵定价标准: 冷冻品价格参照福州市区永辉 (以象园永辉为主,象园永辉超市无法比价时以鼓山苑永辉为主)超市商品挂牌价(特价商品除外)作为参照价。若出现永辉超市无法比价的,以新华都超市挂牌价作为参照价。每六个月比价定价一次。 畜禽肉价格参照每月25日福州市区永辉(以象园永辉为主,象园永辉出现无法比价时以鼓山苑永辉超市为主)超市挂牌价(特价商品除外)的商品(鲜猪肉以前/后戈肉为参照)作为参照价。若出现猪血永辉超市无法比价的,双方派市场调查员到连潘农贸市场作市场调查,以市场调查确定的价格作为参 考价,每月比价定价一次。 四、质量要求、数量和加工方式、验收条件、供货要求、加工场所的管理 1.质量要求: ⑴冷冻品质量要求: ①:冷冻品应符合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GB9959.1-2001(鲜、冻片猪肉)、GB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②: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解冻后验证)。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 ③:自送货之日起冻品的剩余保质期不得少于规定保质期的1/3期限。 ④: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并随货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 ⑤:冷冻类物资大小规格要尽量统一,特别是鸡腿、鸡翅、冻鳀鱼等供单人食用的物资,不能有明显的差别。常用冻品的规格参照以下标准:冻提鱼110-130克/尾,冻鲳鱼110-130克/尾,冻鸡腿每斤不多于4个。 ⑥:冷冻畜、禽类物资表面要新鲜、肌肉有光泽,呈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无黑点或褐色状等;冻鱼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 ⑦:冷冻品失水率按6%计算,多余的冰水重量全部予以扣除。冷冻品失水率的随机抽样检测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⑵畜禽肉、鲜肉质量要求: ①:中标人所提供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要求,产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②:鲜肉必须是在政府规定的屠宰场所屠杀的生鲜禽畜肉。产品非病死禽畜肉。 ③:产品非“注水”禽畜肉、母猪肉。 ④: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 ⑤:新鲜的肉类,表面有光泽,颜色均匀,有弹性,不得呈现青紫色死斑。 2.数量和加工方式: ⑴. 畜禽肉及冷冻品供应的品种、数量以甲方采购单的具体通知为准。 ⑵.经甲方验收后,乙方应在甲方免费提供的净菜车间进行现场加工,(乙方可以自行派遣内部工人加工,也可付费由他人代加工,但人员应该符合国家有关食品行业人员从业要求并相对固定),加工至能下锅烹饪的食物。付费由他人代加工的,加工费按(1元/kg)计算。结算价含加工费,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加工费。 3.验收条件/方法: 每批货物在规定时间内运达指定地点后,现场进行验收。验收按采购合同及国家现行相应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经检验的货物必须能完全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4.供货要求: ⑴、运输车辆需为箱式车辆,车辆需每天消毒,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导致交叉感染,使所供物资安全性出现问题。若因乙方提供质量不达标或受污染产品,造成甲方食物中毒事件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医疗费用,卫生检疫部门的罚金及赔偿采购人相关经济损失,同时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乙方进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和车辆须报甲方备案,车辆和司机须相对固定,需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证件。 ⑵、乙方应对甲方采购的物资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配送,不得短斤少两、以次充好。 5、加工场所的管理: ⑴、甲方免费提供加工场所及所需的水、电,甲方指派民警职工负责过称、质量验收并对乙方日常加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乙方须妥善安排加工人员及加工设备。采购的畜禽肉及冷冻品,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加工场所进行现场加工,加工至能下锅烹饪的食物。乙方每天上午9:30分及下午3:00分前必须完成切洗工作(遇节假日加餐,工作时间提前)。 ⑵、加工所需的工作人员均须持有健康证,且每半年须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⑶、乙方负责加工人员的工资、社保、医保、意外保险等一切费用。 ⑷、乙方对净菜场所使用、管理、人员负全责。如果在工作中发生打架、刀伤等事故,乙方须自行妥善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⑸、乙方管理的加工点工作人员须穿着统一工作服、戴工作帽、穿工作鞋,不得在加工场所吸烟、洗漱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发现一次,甲方有权处罚乙方500元,出现三次按违约一次处罚5000元。每日打扫清洗菜板、水池、不锈钢隔离菜架、菜桶清洗二次(使用前、后)。落实好刀具及加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擦拭工作。 ⑹、乙方需对各类熟食食品加盖加罩,防止蚊虫、苍蝇爬咬。生熟刀具、生熟菜板要分开使用,避免细菌感染。乙方应对加工点设备、用具每周消毒一次,环境卫生每10天消毒一次,并设立消毒档案备查。 ⑺、乙方管理的加工点工作人员不得将食品带出加工点,加工点食品必须摆放整齐有序,成品、半成品须按要求统一摆放,各种蔬菜加工大小必须按照罪犯食堂的要求严格执行,对切好的食品都要做到初洗。 ⑻、乙方管理的加工点工作人员一年365天无休息日。甲方罪犯食堂节假日加餐时,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罪犯食堂完成所有需加工的食品。 ⑼、乙方每天须完成装卸车并协助过称,若遇甲方罪犯食堂运输车故障时,须把所加工的食品送至监狱二道门内。 ⑽、乙方在加工食品过程中发现食品出现变质、损坏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处理。 ⑾、甲方对乙方所加工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需求的乙方要立即整改。 ⑿、乙方须按消防要求自行承担加工场所的消防器材配备,服从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加工场所的消防安全达标。 ⒀、合同期结束时乙方要保证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所有设备和设施完好无损。如有缺损乙方须承担经济赔偿。 五、履约保证金 1.乙方需在合同签订时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元)。 2.履约保证金于合同履行完毕且无未了事宜,甲方在收到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书面申请后30日内无息退还至乙方账户。 六、违约责任 1.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乙方单方面不能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放弃合同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乙方请求解除合同期间,本合同仍然有效。 2.逾期交货违约责任 乙方须在约定时间内提供送货服务,若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交货 1 次,按逾期一天支付甲方 500 元人民币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应尽的配送及附随服务;若乙方延迟交货 10次(含)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3.货物数量/价格不符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甲方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物资采购计划量允许误差5%)供应物资,甲方应要求乙方按合同价赔偿甲方所购物资(本批次少来部分)价值的3倍。规格重量如因厂家规格调整乙方经甲方协商后按净含量折算。 (2)、甲方查出乙方高于合同约定价供应的,每发生一次处罚乙方1000元,出现多次(三次及以上)按违约一次处罚5000元, 若发生类似情况达三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货物质量违约责任 ⑴、乙方不得销售“三无”产品,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及食品质量安全法则的规定。乙方若提供假冒、伪劣或变质过期商品,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⑵、因乙方提供的生活物资验收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而出现货物供应短缺的,甲方可自行采购,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由甲方直接采购本批次的货物,所需货款及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第一次出现违约罚人民币5000元,第二次出现违约罚人民币10000元,第三次出现违约甲方有权取消合同及没收履约保证金。 ⑶、乙方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物资检疫检测报告、物资品种化验单、物资合格证等)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甲方应拒收,因此造成受教育人员没有物资食用,按本批物资价值的1-3倍给予处罚。 ⑷、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甲方在食用环节物资损失,根据损失程度,乙方应按合同价赔偿甲方损失物资(本批次损失物资量)价值的1-3倍。 ⑸、因乙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乙方应按合同价赔偿甲方损失物资(本批次不合格部分)价值的3倍。因乙方提供质量不达标或受污染产品,造成甲方食物中毒事件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⑹、合同终止: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3次以上违约责任的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⑺、乙方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物资检疫检测报告、物资品种化验单、物资合格证等)未随本批次物资同步送达,或乙方供货出现与甲方要求的货品数量有出入的,甲方有权处罚乙方每次人民币1000元,出现多次(三次及以上)按违约一次处罚人民币5000元。 ⑻、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乙方所提供的日常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若因乙方提供的食品的质量、卫生标准等问题所产生的责任安全事故,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所送货物造成甲方人员食物中毒等责任事故,经卫生检疫部门认定后,不仅要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⑼、为确保所有罪犯物资的质量安全,甲方有权对所有罪犯物资的供货渠道、运输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和监督。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控管理与监督检查,为甲方的监控管理与监督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措施与要求必须予以服从。乙方加工过程中未按规范操作,造成食物细菌感染或工具流入监内,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5.分包/转包违约责任 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如发现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6.进入监管区有关违约责任 乙方进入甲方监管区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和监管安全规定,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不得为罪犯传递信息、现金、手机、毒品、枪支、刀具等违禁品、违规品,若有发现经核查属实的,乙方须马上更换工作人员,并视情况向甲方支付10000元-20000元的违约金。发生二次(含)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还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违约金直接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费用中扣除。 7.诉讼相关费用承担 若因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导致甲方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财产的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约终止合同 1.在合同履行期间,若遇政府部门或上级单位出台有关该项目的政策调整,继续履行合同将违反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甲方须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合同解除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1)乙方无故拒绝履行本合同; (2)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拒绝退换货的; 八、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九、专利权及知识产权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十、保密条款 1、乙方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知悉的或收到的甲方的财务、技术、产品信息、民警资料或其他工作上的文件资料、工作内容等予以保密,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签订并严格执行《单位保密承诺书》;乙方进入甲方工作区域的工作人员需签订《个人保密承诺书》,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2.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泄露甲方的涉密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条款不因合同届满或解除而失效。 十一、廉政条款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任何形式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的行为,若发现并被核查属实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及吃请等,如有违反廉政纪律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1.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合同补充和修改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往来函),并经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 十三、通知与送达 甲方确认其送达地址为:福州市晋安区前横路79号 福州监狱 ,联系方式为: ****-******** ;邮箱: 。 乙方确认其送达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工业园D区24-101 ,联系方式: 于洋,****-******** ;邮箱: 。以上合同约定的单位地址、邮箱、电话等联系方式作为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告知书、通知书、工作联系单、协议文件、诉讼或仲裁文书,送达主体可以是合同各方、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及各行政机关。 送达主体按照上述送达地址进行送达,视为有效送达;上述送达地址、受送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一方应履行通知义务,因当事人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导致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邮寄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十四、其他 1、本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以及相关的承诺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签订的电子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纸质合同为准。 3.本合同一式肆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执三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条款理解如有疑义,以有利于甲方的解释为准。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9f9af1/5c26150a1c3a4bb3858c7a69e306fd23/">公告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食堂大宗物资 监狱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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