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0086-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武汉昊康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宁乡市文旅局健身器材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008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太极球 | 健身设备 | 详见附件 | 个 | 25 | 44850 | 2 | 连环跳 | 健身设备 | 详见附件 | 个 | 25 | 31175 | 3 | 提臀训练器 | 健身设备 | 详见附件 | 个 | 25 | 72000 | 4 | 扭腰按摩器 | 健身设备 | 详见附件 | 个 | 25 | 51575 | 5 | 棋牌桌 | 健身设备 | 详见附件 | 个 | 25 | 69550 | 6 | 双位太空漫步机 | 健身设备 | 详见附件 | 个 | 25 | 71950 | 7 | 地埋篮球架 | 健身设备 | 详见附件 | 个 | 20 | 80620 | 8 | 室外乒乓球台 | 健身设备 | 详见附件 | 个 | 20 | 65280 | 合计金额小写: 487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捌万柒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目代码 | 商品编码 | 品牌 | 型号规格 | 制造厂商机构代码 | 中小企业 | 单价 | 数量 | 合计 | 政策功能编码 | 备注 | 1 | 太极推球(太极健身球) | A030056体育设备 | 无 | 昊康 | HK-3409A850mm×850mm×1120mm | ****************3B | 小型企业 | 1794.00 | 25台 | 44850.00 | CEC-EL(Ⅱ)357-2019 | 无 | 2 | 连环跳 | A030056体育设备 | 无 | 昊康 | HK-********mm×390mm×300mm | ****************3B | 小型企业 | 1247.00 | 25台 | 31175.00 | CEC-EL(Ⅱ)357-2019 | 无 | 3 | 提臀训练器 | A030056体育设备 | 无 | 昊康 | HK-********mm×424mm×1403mm | ****************3B | 小型企业 | 2880.00 | 25台 | 72000.00 | CEC-EL(Ⅱ)357-2019 | 无 | 4 | 扭腰按摩器 | A030056体育设备 | 无 | 昊康 | HK-********mm×476mm×1100mm | ****************3B | 小型企业 | 2063.00 | 25台 | 51575.00 | CEC-EL(Ⅱ)357-2019 | 无 | 5 | 棋牌桌 | A030056体育设备 | 无 | 昊康 | HK-3137B1774mm×1774mm×720mm | ****************3B | 小型企业 | 2782.00 | 25台 | 69550.00 | CEC-EL(Ⅱ)357-2019 | 无 | 6 | 双位太空漫步机(双联太空漫步机) | A030056体育设备 | 无 | 昊康 | HK-3085AX2121mm×630mm×1107mm | ****************3B | 小型企业 | 2878.00 | 25台 | 71950.00 | CEC-EL(Ⅱ)357-2019 | 无 | 7 | 地埋篮球架(篮球架) | A030056体育设备 | 无 | 昊康 | HK-7138A2587mm×1805mm×3955mm | ****************3B | 小型企业 | 4031.00 | 20支 | 80620.00 | CEC-EL(Ⅱ)357-2019 | 无 | 8 | 室外乒乓球台(乒乓球台) | A030056体育设备 | 无 | 昊康 | HK-********mm×1525mm×912mm | ****************3B | 小型企业 | 3264.00 | 20张 | 65280.00 | CEC-EL(Ⅱ)357-2019 | 无 |
金额合计:小写:487000.00元人民币整大写:肆拾捌万柒仟元人民币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3.1.1本项目工期为30日,起始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 3.1.2在履约过程中,如因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造成工期延期的,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作出工期调整,以此确定项目完工日期。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3.2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3.3乙方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全新未拆封。 3.3.4乙方在接到甲方送货通知后,按甲方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统一签收,乙方不负责现场保管责任,现场卸货由乙方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所有设备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采购人组织相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95%(462650.00元人民币整),余款5%(24350.00元人民币整)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壹年后(货物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凭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电汇方式一次性无息付清。4.2收款账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武汉昊康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59233)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乙方所供货物必须符合招标文件(采购编号:NXCG-********0086)和本合同附件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2.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2.3乙方所供货物还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等规定。 5.2.4乙方须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须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的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本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本合同项目完工,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验收资料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收到资料后30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未经书面验收直接投入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其中乙方所供货物,在货物安装前,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现场勘验,并提供货物的检测、质量等所有证明资料。 5.3.2在项目验收和货物现场勘验的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货物损坏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等整改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负责组织货物现场勘验和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对乙方进行监督,并有权对乙方货物质量提出整改意见。 6.1.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场地。 6.1.3甲方负责按本合同约定付款。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乙方交付的设备完好无损,品种、数量、产地、配置与招标要求相符。 6.2.2乙方负责对项目方的维护人员进行安装、操作、维护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6.2.3乙方长期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设备使用寿命期内以优惠的价格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6.2.4交货时,乙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由甲方通知有关部门人员到现场组织验收。 6.2.5乙方保证对其所供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须负责向甲方赔偿。 7.违约责任7.1延误工期违约责任 7.1.1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误期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1.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甲方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7.1.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尽义务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5%的违约金,违约金具体数额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程度为准。 7.2质量保证违约责任 7.2.1缺陷责任期内,如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维修,甲方可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组织维修,所需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若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另行向甲方赔偿。 7.2.2缺陷责任期内,如甲方发现乙方所供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乙方所供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整改,甲方可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组织维修或更换,所需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若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另行向甲方赔偿。 7.2.3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11.1缺陷责任期及使用期限 11.1.1本合同项目缺陷责任期为壹年,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1.2缺陷责任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派人维修。若非甲方人为损坏的,乙方免收一切费用。 11.1.3缺陷责任期内,甲方发现乙方所供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乙方所供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其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1.1.4双方约定本项目所有健身器材安全使用年限为8年,如果8年内器材出现磨损或其它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当及时上门维修或更换。 11.2 合同变更 本合同一经生效,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其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未经对方同意擅自随意更改合同履行内容或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相关经济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确因自身原因需变更合同部分内容的,应提前十日通知并取得对方同意,由双方协商处理。 11.3 合同终止与解除 11.3.1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 (1)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损害守约方的利益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双方因自身原因协调一致解除的; (4)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 11.4 合同送达 11.4.1甲、乙双方按以下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湖南省宁乡市二环路文体中心 收件人:周礼红邮政编码:410600 联系电话:138*****069传真:****-******** 乙方地址:湖南长沙雨花区劳动东路京武浪琴山3栋11楼 收件人:汤艳晗邮政编码:410007 联系电话:****-********传真:****-******** 11.4.2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11.4.3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电话、短信、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或以在网络、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合同履行现场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公司所在地或本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3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上公告或合同履行现场发布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11.5 其它 11.5.1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宁乡市司法局、宁乡市采购办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2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5.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宁乡市文体中心 | 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12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