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洛宁县委洛宁县政府督查局局长杨志英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中共洛宁县委洛宁县政府督查局局长杨志英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2020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9〕45号),经中共洛宁县审计委员会批准,中共洛宁县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洛宁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25日,对杨志英同志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担任中共洛宁县委洛宁县政府督查局局长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如下:

一、任期内相关责任履行情况及评价

(一)贯彻执行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方面

杨志英同志自担任中共洛宁县委洛宁县政府督查局局长以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加快推进“9+2”工作布局,围绕县委、县政府打造“实力洛宁”战略部署, 不断创新方式方法,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全方位开展督查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2018年,中共洛宁县委洛宁县政府督查局共承担市委督办事项28件,均按时办结反馈;上报《督查专报》38期,编发《督查通报》74期、《督查直报》13期;下发《督查通知单》283期、《约谈通知单》40期、《工作提示函》59期,工作信息被省委督查网采用18篇。2018年先后被省委办公厅授予2016-2017年度全省党委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单位、被市委办公室授予2017年度全市党委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单位、被县委县政府授予2017年度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2017年度服务项目先进单位。

2019年,县督查局紧紧围绕县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聚焦脱贫空间和乡村振兴战略两大重点任务,坚持“钉钉子”精神,充分发挥督查“利剑”作用,强力推进问题解决,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2019年,共编发《督查通报》42期,《督查直报》14期,《县委重要工作部署》5期,《督查通知单》209期,《约谈通知单》10期,《工作提示函》87期。对强力助推洛宁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向好发展,促进脱贫攻坚顺利实施,做了大量工作。

(二)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

杨志英同志任职期间,完善了内控制度,制定了《机关工作制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党组会议制度》、《机关管理办法》、《机关财务管理规定》、《机关干部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加强了财政财务管理,有效防范了经济风险。

(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和本人遵守廉洁从政情况及评价

审计结果显示,杨志英同志任职期间,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上级各项政策落地生根,推动单位各项工作有序发展。本次审计也发现,杨志英同志任期内,中共洛宁县委洛宁县督查局还存在会计档案保管不完整、部分记账凭证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等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1.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343460元

2019年1-7月在行政支出-差旅费中列支扶贫战区人员下乡补助11笔,款343460元,只有记账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2.会计档案保管不完整*******.26元

2017年12月财政拨款结余账面反映,26号凭证财政收回资金83949.83元、27号凭证财政拨款收入调入结余812875.13元、28号凭证经费支出调入结余728925.30元。经查会计凭证档案中未保存三张凭证。

上述问题,主要是杨志英同志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本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四十一条,杨志英同志负有领导责任。

三、审计发现问题处理方式

按照有关规定,中共洛宁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洛宁县审计局已将《杨志英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本人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提出了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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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审计 经济责任 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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