螯合固化飞灰处置服务中标结果

螯合固化飞灰处置服务中标结果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清市城市管理局

乙方:南平臻境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XL[GK]*******的瀚蓝(福清)固废处理有限公司螯合固化飞灰处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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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金额
(元)
1-1C160102 垃圾处理服务垃圾处理服务由福清市龙江街道状元埔路3号[瀚蓝(福清)固废处理有限公司] 至中标人提供的环保部门批准的飞灰填埋区内。1、飞灰处理设施应具备对飞灰进料量、处理温度、处理时间等运行参数的自动控制功能;2、飞灰处理应设置检修飞灰、不合格飞灰处理产物的处理系统或者返料再处理装置;3、飞灰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应优先返回工艺过程进行循环使用或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后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GB 8978的要求;4、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过程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重金属、二噁英类等大气污染物应不超过GB 18484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5、在飞灰处理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飞灰飘散和遗撒的措施。飞灰及其处理产物装卸、中转、投加等易产生粉尘的区域应密闭并配备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应不超过GB 16297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应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处理处置工艺过程。等3详见采购文件********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仟伍佰玖拾玖万伍仟伍佰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福清市龙江街道状元埔路3号[瀚蓝(福清)固废处理有限公司;

4.2交付地点:福清市龙江街道状元埔路3号[瀚蓝(福清)固废处理有限公司];

4.3交付条件: 按合同约定履行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确保固化后的飞灰浸出毒性、二噁英检测都达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标准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应提交每批次螯合固化飞灰的检测报告。每批次提交一份飞灰固化物的二噁英检测报告。。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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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1007.1按每个月实际螯合固化飞灰转运量结算,乙方在每个月服务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情况下,按实向甲方提供由税务部门核发的正式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十五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 7.2乙方向甲方收取的费用为处置费人民币799.9元/吨,包含飞灰处置费、卸车费、运输费、安全运输保险费、管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乙方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缴的费用,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 7.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甲方通知的日期及时收运,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推迟。最终结算以甲方的过磅单为准,根据实际运输数量结算费用,按甲方确认的数量*单价(根据磅单或者危废平台联单的数量结算)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甲方收取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 说明:乙方在签订合同前须向甲方缴交60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于合同到期后,且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不计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9、合同有效期

3年(合同一年一签,直至福清本地飞灰处置场所建好并投入运营后,本项目所签约的合同自动失效。合同有效期内,若双方对具体事宜另行协商,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2在签订合同之后,乙方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3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4本项目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分包,如有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0.5乙方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故逾期收运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该批废物相应处置费用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财务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十五日内未支付相应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欠款总金额之5‰支付滞纳金给乙方,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逾期达15天的,乙方有权停止提供收运服务,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0.6若乙方未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甲方有权不支付合同价款,已支付的价款应全部退还给甲方,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第一条 甲方职责 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固化飞灰处置费用、运输费用等服务报酬。 2、甲方确保固化后的飞灰浸出毒性、二噁英检测都达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标准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应提交每批次螯合固化飞灰的检测报告。每批次提交一份飞灰固化物的二噁英检测报告。 第二条 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把飞灰处置相关资质及危险废物运输资质报到甲乙双方所在地环保局及相关部门备案,做好防掉落、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安全措施,飞灰在处理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及其他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乙方应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相关政策要求对转运的飞灰在指定网络平台上进行规范申报。 3、乙方到甲方公司转移飞灰时,须遵守甲方的厂区(瀚蓝(福清)固废处理有限公司)规定,若因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须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提供给甲方所需的报批材料。 5、乙方在转移飞灰时,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处理、运输、卸货,不得在无人交接的情况下私自任意卸货,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害后果和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拒付该批经处理后的飞灰的处置费。 6、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无故停止转运。乙方必须按照环保、环卫、道路等政府部门规范要求进行合法转运,对处理和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安全、环保、环卫、保险等所有费用与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7、乙方车辆入场时,运输车辆信息必须与危废平台注册信息一致,如果不一致,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一切后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人员及车辆进场后,要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例。甲方对乙方承包项目做到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乙方必须贯彻执行甲方的要求及有关安全作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非因甲方原因,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9、乙方应在甲方办妥固化飞灰转移手续后,统筹安排收运事宜,至乙方处置场内的运输及固化飞灰卸车工作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0、固化飞灰出甲方厂区后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运输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人员的安全防护,承担固化飞灰交接后的全部责任,但因甲方包装不当引起的责任除外。 11、乙方负责对接收的固化飞灰以无害化方式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置,严禁可能产生危险、危害环境等行为、情形的发生。处置期间因乙方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二次污染事件、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技术及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本合同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 第四条 其他条款 1、甲方及其监管部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权依法检查飞灰处置及运输和管理等生产经营情况,有权以定期或随机方式对乙方飞灰处置及运输转运进行监督抽检,乙方应予以配合。 2、乙方对入场的飞灰进行浸出毒性抽查,如果检测结果达不到相关入场标准,乙方需要再次对飞灰进行稳固化,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甲方负责。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福清市城市管理局乙方:南平臻境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清市龙江街道桥南路168号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增坑工业园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黄元辉
委托代理人:施玉松委托代理人:王世圣
联系方法:135*****810
联系方法:133*****000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南平延平支行
账号:账号:****************70

签订地点: 福清市城市管理局
签订日期:2020年12月2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置 飞灰 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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