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所迁建监室门、窗栅栏中标结果
看守所、拘留所迁建监室门、窗栅栏中标结果
合同名称: | 济宁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项目监室门、窗栅栏采购项目 | ||||||||||||||||||||||||||||||||||||||||||||||||||||||||||||||||||||||||||||||||||||||||||||||||||||||||||||||||||||||||||||||||||||||||||||||||||||||||||||||||||||||||||||||||||||||||||||||||||||||||||||||||||||||||||||||||||||||||||||||||||||||||||||||||||||||||||||||||||||||||||||||||||||||||||||||||||||||||||||||||||||||||||||||||||||||||||||||||||||||||||||||||||||||||||||||||||||||||||||||||||||||||||||||||||||||||||||||||||||||||||||||||||||||||||||||||||||||||||||||||||||||||||||||||||||||||||||||||||||||||||||||
发包方名称: | 济宁市公安局 | ||||||||||||||||||||||||||||||||||||||||||||||||||||||||||||||||||||||||||||||||||||||||||||||||||||||||||||||||||||||||||||||||||||||||||||||||||||||||||||||||||||||||||||||||||||||||||||||||||||||||||||||||||||||||||||||||||||||||||||||||||||||||||||||||||||||||||||||||||||||||||||||||||||||||||||||||||||||||||||||||||||||||||||||||||||||||||||||||||||||||||||||||||||||||||||||||||||||||||||||||||||||||||||||||||||||||||||||||||||||||||||||||||||||||||||||||||||||||||||||||||||||||||||||||||||||||||||||||||||||||||||||
承包方名称: | 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 | ||||||||||||||||||||||||||||||||||||||||||||||||||||||||||||||||||||||||||||||||||||||||||||||||||||||||||||||||||||||||||||||||||||||||||||||||||||||||||||||||||||||||||||||||||||||||||||||||||||||||||||||||||||||||||||||||||||||||||||||||||||||||||||||||||||||||||||||||||||||||||||||||||||||||||||||||||||||||||||||||||||||||||||||||||||||||||||||||||||||||||||||||||||||||||||||||||||||||||||||||||||||||||||||||||||||||||||||||||||||||||||||||||||||||||||||||||||||||||||||||||||||||||||||||||||||||||||||||||||||||||||||
合同价款: | 人民币:********.000000元 | ||||||||||||||||||||||||||||||||||||||||||||||||||||||||||||||||||||||||||||||||||||||||||||||||||||||||||||||||||||||||||||||||||||||||||||||||||||||||||||||||||||||||||||||||||||||||||||||||||||||||||||||||||||||||||||||||||||||||||||||||||||||||||||||||||||||||||||||||||||||||||||||||||||||||||||||||||||||||||||||||||||||||||||||||||||||||||||||||||||||||||||||||||||||||||||||||||||||||||||||||||||||||||||||||||||||||||||||||||||||||||||||||||||||||||||||||||||||||||||||||||||||||||||||||||||||||||||||||||||||||||||||
签约时间: | 2020/12/14 9:22:37 | ||||||||||||||||||||||||||||||||||||||||||||||||||||||||||||||||||||||||||||||||||||||||||||||||||||||||||||||||||||||||||||||||||||||||||||||||||||||||||||||||||||||||||||||||||||||||||||||||||||||||||||||||||||||||||||||||||||||||||||||||||||||||||||||||||||||||||||||||||||||||||||||||||||||||||||||||||||||||||||||||||||||||||||||||||||||||||||||||||||||||||||||||||||||||||||||||||||||||||||||||||||||||||||||||||||||||||||||||||||||||||||||||||||||||||||||||||||||||||||||||||||||||||||||||||||||||||||||||||||||||||||||
合同期限: | 1 年 | ||||||||||||||||||||||||||||||||||||||||||||||||||||||||||||||||||||||||||||||||||||||||||||||||||||||||||||||||||||||||||||||||||||||||||||||||||||||||||||||||||||||||||||||||||||||||||||||||||||||||||||||||||||||||||||||||||||||||||||||||||||||||||||||||||||||||||||||||||||||||||||||||||||||||||||||||||||||||||||||||||||||||||||||||||||||||||||||||||||||||||||||||||||||||||||||||||||||||||||||||||||||||||||||||||||||||||||||||||||||||||||||||||||||||||||||||||||||||||||||||||||||||||||||||||||||||||||||||||||||||||||||
备注: | 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 项目名称:济宁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项目监室门、窗栅栏采购项目 甲 方:济宁市公安局 乙 方: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日供货合同甲方(买方全称):济宁市公安局 乙方(卖方全称):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项目货物供应事宜友好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 一、供货价款 见下表(详细技术参数见合同附件二:双方盖章确认的《详细技术参数表》)
如由于甲方调整技术配置及土建结构改动或甲方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对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规格、型号进行调整(包括增加、减少、变更等)的,则应在乙方正式交付设备前书面告知乙方,乙方须按照本合同中相同(或相应)规格设备的价格调整,甲方对该调整不承担除货款价款之外的其他费用或赔偿。 二、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本合同所供应货物的质量要求及技术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技术验收标准并满足甲方要求。若上述标准之间出现差异,须遵循最严格的标准执行,且乙方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等要求。 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双方盖章确认《详细技术参数表》。 乙方保证提供使用最先进的科技和专有技术生产的设备。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达到质量标准的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材料、安装、调试或服务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乙方应在生产前自行至甲方处对现场条件、土建结构及设计参数等进行实地勘察、测量,发现设备参数与现场实际条件不符合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执行,否则,视为参数要求满足实际需要,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已经考虑到产品在本项目实际环境中使用可能遇到的各种不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后可能在临时电状态下使用,乙方保证能够在电压不稳等情况下正常、稳定、安全运行。 三、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价为:(大写)壹仟叁佰叁拾万元整,¥********.00元。最终按照经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供货数量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 2、本合同为单价包干合同,包干单价应是完成清单及技术要求中所列的设备的制造、供应、包装、运输、装卸、协调、安装、调试、检测、移交前的保管、验收及相关资料费、保修保养费用、售后服务、技术服务、人工、机械、材料及相关规费税金、管理、利润、风险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等的全部费用,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计算全费用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3、付款方式: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监室门供货量不少于清单数量的30%,甲方在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20%,剩余款项按安装进度进行付款,安装完成并所有设备调试完毕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质保期满后无质量等问题无息付清。 注:1、拨款前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出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及收到甲方供货通知后90日历天内货到现场。 2、交货地点:本项目工地现场甲方指定地点。五、货物包装及运输、保险 1、包装:货物的包装应具有良好的保护措施,并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注明“小心轻放”、“此端向上”、“切勿受潮”等适当的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且包装物不回收。 2、本合同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办妥货物进入工地、交付安装单位以前的一切保险事宜,向信誉卓著的保险公司投保全额的财产一切险,以保证货物安全到达工地现场。在交付使用前的一切灭失、损毁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六、货物检验和验收 1、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2、验收方式:乙方应当在货物进场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以便安排接收。货物运抵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后,由甲方会同乙方委派的安装人员组织相关人员或单位进行货物数量、外观质量的初验,但甲方的初验并不表示乙方提供的货物已验收合格,乙方仍需对货物存在的内在质量问题或其他质量瑕疵承担违约责任。 3、货物样本:甲方在验收货物时将与乙方投标样本进行对比,如存在样式、质地、颜色等任何情况不一致时,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由乙方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即使甲方接收,也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违约责任。 4、乙方在货物到达现场的同时,必须向甲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生产许可证、货物合格证书、质量标准证书、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备案证书等验收资料及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如未提交,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由乙方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即使甲方未接收相关材料,也并不免除乙方提交前述资料的义务。 5、乙方必须确保货物系本合同约定的生产厂家生产,尚未投入使用的全新货物。货物初验直至最终交付甲方使用后,凡发现货物的商标和生产厂家、产地或其他情况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乙方均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负责货物的调试。如因乙方的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的功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或作出相应的调整,因该退货或调整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关联合同 货物的接收、安装、调试、非正式运行及验收报验等工作,由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安装合同》(合同号:)。该合同作为本合同的延续,负有实现本合同标的物完整功能的责任,具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关联关系。乙方须承担该合同中施工方相关的连带责任,乙方负有指导、监督、检查安装人员的职责,并对最终的整体质量负责。 八、保修及维保 1、本合同货物的产品“三包”期为 两 年,自全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许可证并交付甲方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合同包含的维保服务内容详见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 3、乙方承诺:保修期内正常使用条件下(非人为破坏)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如因人为破坏或其它第三方原因引起的产品损坏,则乙方酌情收取成本费。 4、在保修期内出现的故障,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时起 2 个小时内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并在 3 个小时内或甲方同意的时限内修复或更换,先修复后分责任。因逾期派员或逾期修复的,甲方有权另聘他人进行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及违约金、赔偿金等,由乙方承担。 5、乙方维修过的部位,该部位的质量保修期限自维修完工之日重新计算;连续维修的,从最后一次维修完工之日起重新计算。 6、乙方承诺对合同货物终生提供维修服务,费用双方另行商议。 九、违约 1、除不可抗力因素及经甲方同意后调整工期外,甲方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及费用。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4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3、如因乙方交付货物的规格、型号、性能参数或色泽、材质等任何一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存在质量问题,如甲方同意利用的,乙方应承担此部分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如甲方要求乙方重新更换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及时更换,如拒绝、逾期更换或更换一次后仍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五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承担本合同暂定总额20%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如因合同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员、财产伤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任何一项义务的,经甲方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本合同暂定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乙方违约的,乙方除须承担前述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甚至合同解除责任外,乙方还应当另行赔偿因工期拖延、质量造成甲方逾期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或造成施工企业停工、窝工等所有损失,因此,乙方应当全力保证按期供货。 7、乙方同意甲方自应支付乙方的货款中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维修费、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也有权要求依据质量保修金保函要求承兑前述款项。 十、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1、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不得解除和无效变更。若因工程计划改变,或设计变更确认需解除或变更合同时,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 3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同意。 2、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十一、不可抗力 1、由于出现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应立即将事故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于事故发生后十四天内将事故发生地政府主管机关给出的事故证明书提交对方为证。如果事故持续超过两个月,对方有权撤销本合同。 2、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动乱、七级以上地震、海啸、空中飞行物坠落、自然灾害等对本合同履行产生的客观影响。 3、自然灾害指: 1)6度以上的地震; 2)风速在24.5m/秒以上的热带气旋(即台风); 3)每小时降雨量达160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0mm以上的暴雨。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本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裁决。 2、本合同履约地为: 十三、专利及知识产权 乙方承诺:本合同货物所涉及到的专利、设计、商标或名称等知识产权,乙方已按法律约束支付了所有费用,甲方不会因此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或受到索赔及诉讼。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知识产权等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包括甲方为继续使用所需支付的费用),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合同组成 1、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 本供货合同 2) 中标通知书 3) 合同附件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二:合同货物《详细技术参数表》 2、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如果有) 3、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如果各文件出现解释不一致时,以后签订的补充文件(时间靠后)为准。 十四、合同的生效和份数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10 份,甲方执 5 份,乙方执 5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济宁市公安局 承包人: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济宁市洸河路29号 住所:烟台市牟平区垛山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洋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工商大街支行 账 号: 账 号:153*****040001669 邮政编码:272119 邮政编码: 安装合同甲方(发包人全称):济宁市公安局 乙方(承包人全称):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济宁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项目监室门、窗栅栏采购项目 工程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工程规模及内容:本工程为济宁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项目监室门、窗栅栏采购项目 二、合同范围 1、承包方工作范围 承包方负责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1)安装、调试,达到设计、使用、验收要求; (2)收集编制全部档案资料,包括工程竣工档案及报送特检所验收档案; (3)负责申报竣工验收(特检),取得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证及使用许可证并承担相关费用; (4)自竣工验收完成及取得相关部门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许可证书并交付甲方之日起,免费维保两年; 2、除以上承包范围外,对于甲方委托的其它工作,在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支付合理费用的前提下,乙方必须承担。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合同签订后90个工作日交付。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测试检验、检查复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和准用报告的时间、交叉施工作业时间、因乙方原因的停工整顿、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政府的各种规定及临时规定、通告对工期的影响等在内,该等因素不作为延长工期的因素。 2、具体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承诺按甲方通知时间进场开工。 四、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合格。 2、工程质量验收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技术验收标准并满足甲方要求。若上述标准之间出现差异,须遵循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3、乙方根据本工程特点,按生产商有关施工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提交给甲方。经甲方、监理公司确认后的措施方案,必须在施工中严格执行, 并作为甲方及监理公司检验合格质量标准。 五、工程管理代表 1、甲方代表:杨周兴。代表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签署甲方指令。如需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增加项目、修改参数、款项的确认、支付、预结算审定等,以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为准。甲方有权更换代表,并将更换人员信息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项目经理: 李英杰。乙方项目经理全权代理乙方履行本合同中属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更换项目经理必须经甲方面试且书面同意,且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3、本工程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上述人员变更需要个各方书面相互知会。 4、对于甲方发送的文件,乙方均应予以签收,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则该文件经监理公司确认后即视为送达乙方并发生法律效力。如需经乙方确认的事实,而乙方拒绝确认,则经监理公司确认并注明乙方拒绝确认的情况后,以监理公司确认的事实为准。如经监理公司证明发生二次不予签收时则应撤换乙方联系人。 六、关联合同 本合同作为《供货合同》(合同编号:E****************008 )(下称“该合同”)的延续,负有实现该合同标的物完整功能的责任,与该合同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关系,应视为该合同的从属合同。 1、本合同乙方为该合同供方指定,亦应视乙方与该合同供方具有从属关系,该合同供方的违约行为同样视为乙方违约。 2、因该合同供方原因造成本合同窝工、逾期等损失的,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顺延、费用不补偿;造成本合同无法执行的,除该合同外,甲方亦有权连带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解除本合同的违约责任。 七、成品保护及非正式运行 1、乙方须提供足够牢固的覆盖物等临时性保护措施,以确保正式交付前或运行初期不被损毁及污染。由于临时性保护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损毁、污染等,视为乙方过失,需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2、乙方已经考虑到在本项目实际环境中使用可能遇到的各种不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后可能在临时电状态下使用,乙方保证能够在电压不稳等情况下正常、稳定、安全运行。 八、合同文件组成 1、本安装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附件 4、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如果有)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招标文件 6、投标书及其附件 九、违约责任 1、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甲方逾期付款的,造成的工期顺延由甲方承担。 2、乙方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如因乙方原因延期或造成安装等延期或存在质量问题的,除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因此而逾期交房、房屋质量问题需向购房者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甚至购房者退房的一切损失,以及甲方应当向其他施工企业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均由乙方承担,为此,乙方应当确保交货期和质量,并应当在发生质量问题时立即全力解决。 4、对乙方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均自甲方或业主知道之日起两年内享有对乙方的索赔追偿权利。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重做。 5、凡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10%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乙方保证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解决,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合同签署及份数 1、本合同订立时间:2020年12月1日。 2、本合同订立地点: 济宁市公安局。 3、本合同共10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保存5份,乙方保存5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包人:济宁市公安局 承包人: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济宁市洸河路29号 住所:烟台市牟平区垛山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洋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工商大街支行 账 号: 账 号:153*****040001669 邮政编码:272119 邮政编码: 附件 1: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发包人(全称):济宁市公安局 承包人(全称):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济宁市看守所、拘留所迁建项目监室门、窗栅栏采购项目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设备质量及维护保养等相关工作。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详见主合同约定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本合同不少于24个月。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并书面验收合格及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及许可使用证并正式移交甲方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自竣工并书面验收合格及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及许可使用证并正式移交甲方之日起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修金,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在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合的期间,由发包人选择适用保修责任条款或者缺陷责任条款。 四、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0分钟内到达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10小时内提出书面并进行处理完毕,复杂(重大)的维修项目因特出情况需要延期的,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另定时限,赶赴现场并完成修复时限最多不超过24小时。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维修费用按双倍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后,余额无息返还承包人;若质量保修金不够支付维修费时,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维修费不足部分的现金。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比例为3% ,并同意选择第 2 种方式预留质量保修金: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每次预留的比例或金额为_____/______; 2.预留的比例或金额为供货及安装合同总价款的3%。 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1、承包人维修之处的质量保修期限自维修完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连续维修的,从最后一次维修完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2、承包人提供的维修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包人验收检查,方能撤场。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联络方式(包括固定办公场所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详细联系地址等),发包人可采取下列任何快捷的通知方式通知承包人维修事项。若承包人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或保修小组主要人员更换或撤出时,需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未能让发包人及时知晓其有效联络方式而造成的各类损失。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承包人违约,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保修金,发包人将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入场。承包人除应按合同违约条款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及第三方利益损失,发包人依法保留追赔的权利,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维修通知后,承包人拒绝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的。 (2)发包人就同一维修事项向承包人发出两次书面维修通知,承包人仍不按约定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不履行维修责任的; (3)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单位进行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承包人承担,直至保修期结束。费用的认定可不经承包人认可,由发包人发送书面通知给承包人,同时提供相关责任及费用认定资料,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每延迟一天,扣罚承包人200~1000元/天违约金。 (1)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的; (2)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经过两次维修仍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的; (3)承包人的维修方案不满足发包人要求,虽经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4)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正常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的; (5)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报到、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每延期一天扣罚承包人200~1000元/天违约金。 (6)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在维修时限内进行第一次维修后,若仍未能解决该维修事项,承包人可按维修时限约定进行第二次维修,第二次维修还不能解决该维修事项,则发包人有权按上限约定执行,也可要求承包人按维修时限进行第三次维修解决,同时,承包人还需支付发包人每次1000元的质量违约金。 (7)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或不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50~500元的违约金。 6、承包人报修人员:姓名:李英杰,联系方式: 158*****888,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垛山路351号。 承包人如需变更上述信息,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视为未变更,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发 包 人:济宁市公安局 承包人:烟台旭天警用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济宁市洸河路29号 住所:牟平区垛山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洋 法定代表人:张杰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烟台工商大街支行 账 号: 账 号:153*****040001669 邮政编码:272119 邮政编码:264100 附件二:详细技术参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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