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留守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邵阳县留守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邵阳县留守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0年12月22日
邵阳县留守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甲方:邵阳县民政局
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第七条第四点“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8〕9号)第四十一点中“关心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城乡困境儿童保障的意见”,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6〕19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的关爱,结合我县实际,县委、县政府决定为邵阳县广大留守儿童投保意外伤害保障保险,并于11月开展了“邵阳县留守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邵阳财采计-〔2020〕00100)的招标工作,根据谈判结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乙方)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本方案参保对象为全县0-16周岁农村留守儿童对象。(具体名单由甲方提供)
二、协议期限及保险期限:
本协议期限2年,自2020年12月10日零时起至2022 年12月09日24时止。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无异议,协议将自动续延2年。协议期限即是保险期限。
三、保费及保险方案:
保费:按照留守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价格,为20元/人/年。
留守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涵盖意外身故、残疾、重大疾病住院津贴等方面的保障功能。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或身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人 | 保险费 | 保险期限 |
意外身故(自然灾害、火灾、食品/药品中毒、交通事故、溺水及其他一般意外) | 40000元 | 20元/年 | 1年 |
意外伤残(自然灾害、火灾、食品/药品中毒、交通事故、溺水及其他一般意外) | 40000元 | ||
意外医疗 | 10000元 | ||
住院津贴50元/天 | 4500元 |
四、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保险保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保险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3、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五、甲方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全县被保险人(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由乙方核实承保。
2、甲方在乙方提交正式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保险费。
3、发生事故时,由留守儿童相关监护人或者甲方相关部门拨打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报案,通知乙方进行后续理赔工作。
六、乙方义务:
1、 乙方应安排具体的工作专人负责留守儿童报案和理赔并开通理赔绿色通道,接到报案后,乙方必须在12小时内赶到现场查勘。
2、 乙方应按理赔清单、审核资料齐全后,3日内做好核定,7日内赔偿到位。
3、乙方须按月或者季度对理赔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甲方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七、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邵阳县人民法院诉讼。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和监管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邵阳县民政局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谭爱林
2020年12月18日
乙方:(公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张丹乐
2020年12月18日
监管方:(公章)邵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招标
|
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