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食堂一次性餐具货物类中标结果
医院食堂一次性餐具货物类中标结果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福清市医院
乙方:福建顺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BYZB[GK]*******-1的福建省福清市医院关于医院食堂采购一次性餐具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按招标文件。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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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60812 餐具 | 餐具 | 和昌 | 1(批) | 298646 | 298646 | 国内 | 按采购人需求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捌仟陆佰肆拾陆元整(¥298646.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7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福清市医院;
4.3交付条件: 交货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乙方必须保证批量产品的质量,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质量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并有权退货或部分退货,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提出的异议后3天内给予答复,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并负责实施。 3货物送达后,由货物接收单位进行验收,若发现有不符合质量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货物,甲方将拒绝接收,并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处理。 4乙方如有调换产品,降低产品等级标准或提供存在质量缺陷以少充多,以劣充优,以假充真,串通、贿赂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终止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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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款的10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项目供货期1年,在供货期内按实际需求量采购,以本次中标单价为准进行结算,总预算金额或合同有效期满终止(以先到的为准)。
10、违约责任
无。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贰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 | 福建省福清市医院 | 乙方: | 福建顺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清市清荣大道267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西门新村33栋一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焰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林焰 | |
联系方法: | 135*****259 | 联系方法: | 139*****89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009 |
签订地点: 福清市
签订日期: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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