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师范学院书法智慧教室货物类采购项目
宁德师范学院书法智慧教室货物类采购项目
宁德师范学院书法智慧教室货物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包[350900]YSCG[GK]*******-1_1_****************80_1642)
一、合同编号:[350900]YSCG[GK]*******-1_1_****************80_1642
二、合同名称:宁德师范学院书法智慧教室货物类采购项目(合同包[350900]YSCG[GK]*******-1_1_****************80_1642)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50900]YSCG[GK]*******-1
四、项目名称:宁德师范学院书法智慧教室货物类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宁德师范学院
地 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学院路1号
联系方式:188*****010
供应商(乙方):福建华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楼06室(D座A区十三层A9号)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货物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产地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2 | A020207 - LED显示屏 | 2台液晶电视 | 飞利浦 | 1(批) | 5600 | 5600 | 国内 | 65PUF7065 | 无 |
1-4 | A060205 - 木制台、桌类 | 8套画框与教学文房四宝(E1级实木颗粒板画框/门字砚:20cm×13cm×4cm,鱼子石/毛笔笔架:36cm×36cm×10cm 鸡翅木/笔洗:7.9cm×20cm陶瓷/砚台水滴:陶瓷/镇尺:加重型黑梓木/笔搁:卧式笔架实木/毛毡:1×2米,羊毛/笔筒:12.5cm×9.5cm,材质黑檀/毛笔套装大中小号纯狼毫,笔杆材质黑湘妃)、1张教师中控桌(180cmX80cmX75cm;硬质实木烤漆,配一个实木方凳)、24张书法临摹桌(硬质实木134cm×60cm×75cm,配实木方凳2个)、6个书柜(E1级实木颗粒板100cm×50cm×180cm) | 华文众合 | 1(批) | 105000 | 105000 | 国内 | HW-J200 | 无 |
1-5 | A033412 - 教学专用仪器 | 1台书画教学展示台 | 华文众合 | 1(批) | 3600 | 3600 | 国内 | HW-SM300 | 无 |
1-6 | A********07 - 触摸屏 | 1台书法教学交互平板 | 鸿合 | 1(批) | 25000 | 25000 | 国内 | HD-I8690E | 无 |
服务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1-1 | C********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1套书法字帖排版系统、1套书法教学直播系统?、1套三笔字板书示范书写软件、1套多教室同步授课系统?、1套场景式网络课堂教学系统 | 按招投标文件要求 | 1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25500 |
1-3 | C020303 - 数字内容加工处理服务 | 数字内容加工处理服务 | 1套书法教学视频资源平台、1套字帖查询系统、1套课堂讲义系统 | 按招投标文件要求 | 1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21000 |
1-7 | C1806 - 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 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 1套项目实施 | 按招投标文件要求 | 1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2500 |
工程类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金额(元) |
1-8 | B0801 - 房屋修缮 | 房屋修缮 | 1套依帘布舍遮光布、32根LED T5灯管、1套竣工维护保洁、150个集成吊顶成品保护、1套施工中垃圾清理、1个教室门、1个教室门禁主机 | 1 | 黄佳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16790 |
合同总金额:¥204,990.00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 ( 31) 天内交货
履约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学院路1号东侨校区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1-01-11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1-01-112021-01-11
九、其他补充事宜:15.5.1终止合同条款 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5.5.2通知与送达合同列明的当事人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一方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对方,未告知的,视为没有变化。因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变化而无法直接送达的自交邮后第7日视为送达。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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