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医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县人民医院医用智能中型箱式物流传输系统、气动物流传输系统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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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长沙县医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县人民医院医用智能中型箱式物流传输系统、气动物流传输系统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F********0150-1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医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人民医院医用智能中型箱式物流传输系统、气动物流传输系统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F********015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长沙县人民医院医用智能中型箱式物流传输系统、气动物流传输系统 其他仓储设备具体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捌佰贰拾玖万零伍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招标内容中所述设备及伴随服务。
本合同价即合同总价为¥:********元(大写:壹仟捌佰贰拾玖万零伍佰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承包方在领取中标书后15日之内根据发包方的工程总体进度,制定物流系统项目实施计划书和深化设计施工图等文档,交发包方评审。通过评审后,15天内提交工艺对土建要求文档(包括强弱电要求),并与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接。发包方场地具备安装条件之日起15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设备、材料、软件分别运抵发包方各使用现场,并完成安装、设备调试、系统集成和验收,并交付发包方使用。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人民医院新址,位于长沙县黄花镇,东邻东十线,北邻滨湖路,南邻特立路,西邻东九线。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装运标记

承包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

(8)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承包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承包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运输和保险

承包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承包方应向保险公司以发包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


4.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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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290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设计深化施工图纸完成并得到发包方认可后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物流系统主要设备、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开始安装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物流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专项预验收合格,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医院开诊运营一年后,无经济、法律纠纷,期内售后服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可付清全部合同款项
4.2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建行北京中关村分行)(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公司:****************6354)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承包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承包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发包方的要求设计或按发包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承包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后的6年内保持有效。

发包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承包方收到通知后将在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措施提出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如果承包方收到通知后在承诺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发包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根据合同规定对承包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检验与验收

验收要求

由承包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在生产过程中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发包方可根据需要随时派人到承包方工厂检查生产技术情况或派专人驻厂监造和抽检产品的质量,承包方应予配合,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一切因监造、检验和验收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支付。

检验、试验和验收程序

合同项下货物的检验、试验和验收程序如下:

(1)货物出厂前检查;

(2)到货验收;

(3)预验收;(如果需要)

(4)最终验收。

检验试验根据双方确认的技术协议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进行。任何情况下,某一步骤检验和试验的结果均不能免除承包方于后续试验、检验和验收程序中的合同责任。

除合同规定由发包方负担检验试验费用的情形外,进行上述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均由承包方承担。

货物出厂前检查

货物出厂前检查按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和承包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承包方对所有试验的结果、步骤、数据等须有原始记录,这些记录必要时由双方代表签字。

到货验收

货物运到现场后,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方并尽快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并向发包方提交证明货物合格的相关文件。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货物由于非发包方的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1份。对损坏、短缺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承包方接到发包方通知后,应及时提供或替换相应的货物,费用由承包方自负。

预验收

预验收即货物安装调试合格,达到使用标准时的验收。由发包方组织,承包方参加。如承包方所供的货物按技术协议及国家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验收合格,则预验收通过。

最终验收

最终验收指承包方履行完质量保证期的责任和义务,或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期限,由发包方主持、承包方参加进行的验收。

第11条的规定不能免除承包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承包方的产品样品由采购人留存,如货物与招标时所留存的样品在质量、外观、功能等各方面不符,发包方有权退货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按时支付货款,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发货安装调试。

7.违约责任

违约赔偿

除合同条款第26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发包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不满1周按1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发包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5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如果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迟付货款或无故不接收货物,发包方须按下列比例支付违约金:

迟付货款或无故不接收货物1-4周,每周赔偿费为迟付货款或货物金额的0.1%;

迟付货款或无故不接收货物5-8周,每周赔偿费为迟付货款或货物金额的0.2%;

迟付货款或无故不接收货物9周以上,每周赔偿费为迟付货款或货物金额的0.3%;

不满1周按1周计算。

发包方支付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违约终止合同

承包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方可向承包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承包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发包方根据合同条款第19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承包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发包方认为承包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发包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发包方利益的行为。

如果发包方根据上述第25.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发包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承包方应承担发包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承包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在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

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货物类)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

第1.2(6)款项目现场

第5.1条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9.2(1) 款质量保证期

第9.2(3) 款响应时间

第13.5条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第14.2(6) 款伴随服务

第20.2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24.1条合同未尽事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板仓路198号(原长沙县计生局)办公楼第四层地址: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海淀北二街6号
法定代理人:邓彬彬法定代理人:谭刚
委托代理人:邓彬彬委托代理人:谭刚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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