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对62种药品中标人不履约行为处罚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对62种药品中标人不履约行为处罚的公告
各中标人: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要求,针对一年多来城市社区、乡村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目录》中31个药品中标人和市、县(二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目录》中31个药品中标人的不履约行为,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招标局(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自治区招标局(政府采购中心)依据《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实施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不履约情况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对这62种药品中标人的不履约行为提出处罚:
一、对属于中标人“药品停产”的违约行为,按照《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4款,处以“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对其中标药品处以“取消中标资格”。
二、对属于中标人“原材料涨价”的违约行为,按照《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3款,处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对其中标药品处以“取消中标资格”。
三、对属于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但拒不供货”的违约行为,按照《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2款,处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追加“没收其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禁止其三年内进入宁夏药品统一招标市场”的处罚,对其中标药品处以“取消中标资格”。
如对以上处罚有异议,可在2007年10月15日下午6:00以前,向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招标局(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书面说明进行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对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将由自治区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一步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一级具有不履约行为的中标企业及药品名单》.rar
2、《二级具有不履约行为的中标企业及药品名单》.rar
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领导小组
宁夏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
200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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