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沙井街道办事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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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沙井街道办事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各办(中心):
现将《沙井街道办事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
2021年1月12日
沙井街道办事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街道合同在磋商、合法性审查、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方面的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深圳市宝安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 本办法所称街道合同是指沙井街道办事处及其各办(中心)、各社区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 与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合同相对方)订立的协议(包括补充协议)。
行政机关之间基于特定行政目的所签订的协议以及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聘任合同等人事管理协议不纳入本办法规范的合同范围。
第三条【适用范围】 街道办事处及其各办(中心)、各社区谈判磋商、订立、履行街道合同,解决街道合同争议,保管街道合同文件资料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合同类型】 本办法所称的街道合同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国有土地及其权益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买卖、出借、委托运营、管理、养护等合同;
(二)依法由沙井街道办事处管理的物业使用权的出租、承包合同;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依法经过政府采购程序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合同及行政收购合同;
(五)招商引资合同;
(六)投融资、借贷等合同;
(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或代建、政策性市政设施、公益项目配建、政策性资助、补贴及奖励等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八)就某一事项或达成某种关系签订原则性的框架协议、意向书、备忘录协议;
(九)其他以沙井街道办事处名义签订的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责任
第五条【管理原则】 街道合同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确保合同管理有序、规范、高效,保障街道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安全及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定义】 以街道办事处、各办(中心)及社区名义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项目所涉职责,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指定部门履行合同相关职责。业务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指定负责合同项目的部门,统称合同承办部门。
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合同承办部门在街道分管领导的指导下承担合同的前期准备、拟定、审查、签订、履行、争议解决和档案管理等事宜: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论证评估;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以公开招标、非公开招标等特定方式产生合同相对方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三)负责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拟定、修改合同文本;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送街道法律顾问室或部门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正式签订合同。合同承办单位有聘请部门法律顾问的,应将合同最终版本和部门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等复印件在合同签署前向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所)(下称“街道司法所”)报备;
(五)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妥善处理;
(六)负责督查、监督合同相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七)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街道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等工作;
(八)负责合同谈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争议的处理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保管。
第八条【相关部门职责】
(一)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以街道办事处名义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进行盖章、备案登记及归档。
(二) 街道法律顾问室负责对街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提供合同模板,协助街道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纠纷,参与协商、调解,提出合同纠纷解决建议。
街道司法所负责督促协调街道及部门法律顾问开展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法律顾问出具的合同审查意见进行备案。
(三)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与合同承办部门和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将合同管理、预算管理及收支管理相结合;街道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对报销时按合同支付条款进行审核后支付。
财务部门应当依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财务处理,负责依职对合同支付管理进行认真审核把关。
(四)街道纪工委负责对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依规进行追责。
第九条【保密责任】 合同承办部门、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参与知情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向他人提供有关街道合同磋商、合法性审查、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相关信息或资料。街道合同归档后,可否依申请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街道合同项目涉及保密事项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与合同相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合同形式】 街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一条【签订前准备】 街道合同签订前,应当做好以下前期准备工作:
(一)可行性研究论证。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经济、社会效益、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必要时需征求相关专业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合同承办部门还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合同性质对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等有特定要求的,还应当组织调查合同相对方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收集、整理签订合同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谈判磋商。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合同相对方谈判与磋商。对于金额巨大、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性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可以组织成立谈判工作小组,并就谈判权限范围作出明确授权。成立谈判工作小组的,合同承办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首席谈判代表,并协调相关技术、财会、律师等专业人员参加;
(三)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以公开招标或非公开招标的特定方式产生街道合同相对方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二条【合同文本要求】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及时组织专人草拟合同文本。对于街道办部门常用、同类型的合同,建议使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可以在示范文本中另行补充约定。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并在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街道签章后再交由合同相对方签署并盖章。合同承办部门应确保合同相对方不得对街道签章后的合同进行涂修更改。
街道合同应当为中文文本。确需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版本的,原则上应当以中文文本为解释文本或者优先适用。
第十三条【合同必备条款】 除框架协议、备忘录等原则性、框架性、意向性协议外,街道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姓名、住所、联系方式,授权签署的附有授权委托书原件;合同相对方须附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照复印件,且应在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签署的,应附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合同目的、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标的物是动产的应当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标的物是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的,表述应当准确、清楚;不动产应当注明名称、产权证号、坐落地点及四至范围,必要时,还应当附有相关示意性图纸;
(三)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数量应当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质量方面,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具体适用标准,并写明标准文号,且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四)价款或报酬、支付方式。明确约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并根据政府财政支付流程明确约定结算方式和程序;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当具体道路、门牌号码及具体房间号,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当具体、明确;
(六)根据合同性质需要约定的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包括其他相互协作的义务;涉及有运费、税费、保险的,应当明确缴交及费用承担主体;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形及承担形式,违约金或赔偿金具体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并约定违约情形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政府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应当约定不得随意变更合同主要内容,合同主要内容需要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关系国家、公共利益的,应当基于公共利益或履行法定职责需要,约定特定情形下政府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应当约定优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街道司法所分管领导同意外,应当约定由政府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合同签订。合同落款处应有单位名称、签字人姓名,合同签字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应附单位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署名;
(十一)生效条件、订立日期、合同份数。一般应当约定自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注明合同有效期。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程序生效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明确约定合同份数及合同各方持有份数。
(十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立项、招标文件及街道会议决议内容的主要条款保持一致,不得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十四条【合同重点条款】 除前条所列的基本条款外,以下常见街道合同类型,根据合同的主要性质,一般应当重点约定以下条款及内容:
(一)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涉及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处置合同。重点包括:国有资产产权基本情况;国有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确认情况;出租、出借、转让等价格及其产生方式,国有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合同生效条件等条款及内容。
(二)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所列政府采购合同。重点包括:货物、服务及工程类项目的投入标准、过程管理、服务质量及监管办法、采购标的物的验收、保修、售后服务、保密、知识产权等条款及内容;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所列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合同及行政收购合同。重点包括:项目产生的原因及背景情况;合同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及权属核实情况;补偿方式、范围及详细计算方法;涉及搬迁的搬迁期限及提前搬迁的奖励政策;产权所涉转让、出租、查封、抵押关系处理及后续产权注销手续办理等条款及内容;
(四)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所列政府招商引资合同。重点包括:对引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等特定要求;办理项目主体及其建设运营手续的时限要求;项目投资规模及投资强度的要求等条款及内容;
(五)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所列政策性市政设施、公益项目配建合同。重点包括:项目概况;合同涉及的项目范围和承包方式;项目工期;项目相关参与单位的选择;工程规模及建设标准;工程移交、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回购价款及其调整、回购期及回购价款支付以及提前回购;工程质量保证金;保险;终止合同时回购价款的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竣工验收和结算等条款及内容;
(六)本办法第四条第(八)项所列原则性、框架性、意向性合同。重点包括:双方在某一领域或建立某种关系作出的原则性、意向性、探索性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可以有一定量化的数据或比例的约定,但不应具有强制力,仅作为双方努力的目标。合同条款原则上不需要约定某一具体事项的内容及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也不需要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如果需要对某一事项的具体内容以及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须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禁止性条款】 街道合同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政府机构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
(二)不当加重政府一方义务和责任、明显损害政府一方利益等显失公平的约定;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政府机构作为保证人;
(四)将合同效力、合同条款解释、合同履行和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约定为境外国家、地区法律;
(五)将合同争议的管辖机构约定为境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六)约定合同的内容、表述以中文之外的其他语言文本为准或者优先;
(七)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招投标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八)承诺合同相对方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约定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九)其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约定。
第十六条【合法性审查材料】 合同文本拟定后,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必须送街道法律顾问室或部门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金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10万元的合同,承办部门自行参照街道法律顾问室提供的合同模板(详见附件)签署,如无使用合同模板的,应当送街道法律顾问室或部门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金额不足5万元的,无需出具书面法律意见。送交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根据合同订立的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函、合同相对方资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合同拟定文本及其附件;
(二)货物及服务类合同另需提供合同事项呈批表、立项审批表、重大问题会议纪要、自行采购会议纪要、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呈批表、中标公告等。
(三)小额工程施工类合同另需提供合同事项呈批表、立项审批表、直接发包审批表,若有变更需提交变更审批表;建筑类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四)合同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另需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五)合同模板条款经过修改的,另需提供有关具体修改内容的书面说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前款所述呈批表、审批表等审批类资料,在送交合法性审查前,需按街道规定的相关流程完成领导签批等程序。
前款第(一)项所述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函应当送交原件,其他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第十七条【合法性审查内容】 街道及部门法律顾问对街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包括是否具备完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签约是否获得了充分的授权等;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以公开招标等特定方式产生合同相对方的,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三)合同中政府一方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包括对约定是否享有法定职权或者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四)合同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的内容;
(五)以公开招标等特定方式产生合同相对方的,是否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情形;
(六)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七)合同涉及事项是否能够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违反法定行政管理权限;
(八)合同中是否约定政府一方享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可单方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利;
(九)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表述是否准确、严谨;
(十)合同约定有无损害或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十一)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及保密条款;
(十二)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合法性审查时限】 街道及部门法律顾问对合同承办部门交办审查的街道合同原则上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重大、复杂的街道合同审查,经街道司法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街道及部门法律顾问认为需补充送审材料的,应当在首次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合同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补充送审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九条【审查意见的采纳要求】 对于合法性审查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采纳。合同承办部门对街道及部门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或者确因合同项目情况特殊无法采纳或无法完全采纳的,应当报合同承办部门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合同签章】 经合法性审查后的合同,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合同承办部门分管领导签署,合同金额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签署。街道工程类合同按照《沙井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授权签订。以街道办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必须加盖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公章。
各社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在完成街道审批手续后,由社区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社区工作站公章。
合同变更或补充约定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或合同。补充协议或合同由原合同签署领导签署。原合同签署领导发生职务调整的,由合同承办部门现任分管领导或街道办事处主任签署。
第二十一条【合同备案】 应当履行法定审批手续的街道合同,应当在批准后签署。合同签署并盖章后应当报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编号备案。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履行责任】 街道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并应当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在合同相对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承担督促、监督义务履行的职责,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履约效果。
街道合同的履行涉及其他部门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配合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二十三条【合同变更】 街道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合同履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变更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工程变更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报批程序。
因政府一方原因需解除街道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先就解除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后,仍决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尽量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以邮寄送达等法律规定的有效方式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及时处理合同解除的后续事宜。合同承办部门在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前,需报请街道分管领导批准。报批时,应当同时提交解除合同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合同变更条件】 街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合同履行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主张权利,做出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等相应对策或处理建议:
(一)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或政策修改、废止,或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四)合同相对方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五)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六)其他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拟定应对方案并向街道分管领导提交报告,并由合同承办部门通知街道及部门法律顾问配合处理。
第二十五条【合同变更的适用】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的转让以及合同的解除等情形的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三章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
第五章 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合同争议处理内容】 街道合同争议的处理,包括收集证据、分析研判、协商谈判、提起诉讼以及应诉工作。
第二十七条【合同争议处理要求】 街道办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负责查明情况及原因,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纠纷的起因、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情形、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免责事由等。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合同争议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街道或部门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建议或参与处理合同争议。
第二十八条【调解要求】 街道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合同相对方协商、沟通,寻求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在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街道合同争议过程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放弃属于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但经过研究论证,为维护政府正当权益,避免政府面临更大法律风险,确需通过调解、和解方式放弃属于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以解决合同争议的,应当经街道分管领导同意,并提交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诉讼要求】 街道合同争议经充分沟通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该纠纷可能严重损害或威胁政府权益或重大公共利益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并向街道分管领导报告,并提交经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合同承办部门对需提起诉讼的,应当全面收集有关合同相对方违约事实、政府一方履行合同情况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等方面的证据材料,在报请分管领导批示后报街道司法所。街道司法所负责统筹诉讼工作,协调合同承办部门及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展诉讼活动。
合同承办部门对需提起诉讼的,原则上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将前款所述证据材料报街道司法所。
第三十条【应诉要求】 街道合同被诉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被诉材料当天向分管领导报告,重大案件须报告街道主要领导。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收到被诉材料3天内,将有关诉讼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报街道司法所。街道司法所负责统筹应诉工作,协调合同承办部门及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展诉讼活动。
第六章 合同归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归档材料】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以及合同争议处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原始文件资料。具体包括:
(一)合同前期准备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包括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相关部门、机构或人员的专业意见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复等可行性研究论证资料,谈判磋商过程中形成的往来函电、谈判计划、谈判备忘录、商议要点以及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视听资料、电子邮件等。引入相关评估或招投标等特定程序的,还应当包括相关评估或招投标等文件资料;
(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料、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等调查材料;
(三)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变更协议;
(五)签约的内部审批材料和法定审批材料;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
(七)合同履行情况的相关记载;
(八)合同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九)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街道合同实行编号管理的原则,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交备案的合同文本进行登记编号管理。法律顾问室和部门法律顾问对合同承办部门报送合法性审查的合同文本及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登记编号管理。
第三十二条【备案要求】 街道合同签订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处理、销毁。合同不少于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由承办部门(中心)或社区留存,一份由部门(中心)或社区送财政部门办理支出,一份送党政综合办公室存档,一份合同相对方保存。按规定需报送区备案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保管义务】 因人事变动或机构调整,合同承办部门指定的负责合同文件资料保管及归档管理的专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新的保管人员。原保管人员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移交手续,并签字确认后才可离任。合同承办部门被撤销或合并、分立的,承接原合同承办部门职能的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及归档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沙井街道司法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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