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市民服务中心片区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公告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市民服务中心片区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公告

项目名称: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市民服务中心片区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0070-1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深圳市伟力低碳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市民服务中心片区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007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市民服务中心片区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详见附件10********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捌仟壹佰捌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投标价格

单价(元)

总价(10年/元)

1

能源费用

长沙县市民服务中心片区年度整体能源费用(含整个片区中央空调系统、室内室外照明、办公设备、电梯等产生的电费和燃气费)

*******

*******0

2

运维托管费用

长沙县市民服务中心片区中央空调系统运维托管

270000

*******

总价(已包含价格折扣):

小写: ********

大写: 捌仟壹佰捌拾万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5-01 ——2030-04-30

3.2 履行地点:(星沙街道望仙路东路598号旁)(乙方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改造,通过甲方验收后,甲乙双方对所有能源用表(燃气表、电表)现有数据进行抄录,履约起始日期从能源用表抄录之日算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中央空调升级改造要求:

3.3.1.1对现有中央空调系统进行修复、升级和改造:新增设备投入2台变频离心机,单台制冷量在3868KW(允许正负偏离5%以内);国标工况能达到COP≥6.3;及其他相关辅助设备和材料等。由中标人提出解决方案需包含节能改造拟投入设备清单及预算、年度节能效益分析等内容,方案应符合招标人使用需求特点并具备节能先进性,且稳定可靠,可行性高。所投入的中央空调设备要求是按规范制造的、技术先进的、符合全新高品质的、节能高效的、可靠耐用的要求。”

3.3.1.2要求中央空调新增智能控制及能耗监测系统:

A.智控系统具备主要设备的优选及数据通讯,水系统变流量变频调节,按需供应,分区管理,远程监控等功能,指挥中央空调系统在确保使用效果的同时,高效运行,杜绝浪费。

B.能耗监测系统能测量实时数据,统计分类和综合能耗,生成各种能耗分析报表,并可通过标准通讯协议传输相关数据到其它平台。

3.3.1.3工程内容范围包括所需的全部新增设备安装、原有设施修复、系统升级改造。(乙方在实施前应先将改造方案报甲方审核,经甲方批准后再进场实施,改造完成后乙方需将改造时损坏的原有设施进行修复,方能交付甲方使用)

3.3.1.4改造投用设备(质保期≥3年),自改造升级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3年内免费维修及更换损坏零部件。

3.3.1.5中标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改造现场的设备承重和消防、燃气等相关要求,因改造措施带来的任何隐患均由中标人负责解决;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人员安全因素,因中标人过失引起的中标人施工安全责任均由中标人全部承担;如需采购人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数据和参数,采购人需积极配合。

3.3.1.6项目实施前提供的安装施工方案,施工图纸,项目人员信息,供货安装进度计划图,供货安装进度的保证措施等相关资料报采购人批准。

3.3.1.7首期投入节能改造需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进场,工期限在签订采购合同后180日历天内完成。由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如第一次验收不合格,中标人必须在7日内完成整改。采购人在第一次验收后7日内进行第二次验收,如第二次验收仍未达到标书要求,采购人可终止合同。提交验收资料包括不限于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硬件架设结构图等。

3.3.2合同能源托管服务要求:

3.3.2.1托管项目的房屋建筑设施系甲方的经营办公场所位于长沙县市民服务中心位于星沙街道望仙路东路598号旁(长 沙县市民服务中心),由甲方依法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营等手续合法、有效。

托管项目区域内的供暖及制冷系统各项申报、批准、验收手续齐全。如果上述手续尚不齐备,由甲方负责完善。

3.3. 2. 2托管项目的能源系统设备设施

3. 3.2.2.1供能设备包括中央空调系统、室内室外照明、办公设备、电梯。

3. 3.2.2. 2用能设备包括冬季取暖供热、夏季空调供冷的建筑设施,生活、生产、工作用电等设施。

3.3. 2.2.3托管项目的用能建筑面积和设备数量

3. 3.2.3市民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共103000平方米,商务楼3.2万㎡、政务中心1.6万㎡、图书档案馆2.5万㎡、文体中心3万㎡,共计10 .3万㎡,本次招标服务范围为截止至2019年8月市民服务中心片区已启用区域,包括商务楼、政务中心、图书档案馆、文体中心及地下室空间区域,不包含长沙县智慧城市运营指挥中心(在现钟楼上进行改造,预计2021年上半年启用,改造完成后面积约4000平方米)、政务中心食堂燃气,详见招标需求。

3.3.3.4甲方的用能状况

甲方供暖期开始条件:室外最低气温连续2天<13°C或当天<10°C。

结束条件:室外最低气温连续2天>17°C或当天>20°C

供应时间:11月至次年3月(左右),日供时间参照目前使用标准,遇极限气候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供热标准:

室内温度要求:参照GB 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供暖时段,室内温度20°C±2°C。

温度测定方法参照《公共场所空气温度测定方法》GB/T18204. 13-2000执行。

3. 3. 3.5甲方供冷期开始条件:室外最高气温连续3天>28°C或2天>29°C或当天>31°C,或温度没有达到上述条件但房 间湿度高于80%时。

结束条件:室外最高气温连续3天<27°C或2天<26°C或当天<24°C

供应时间:5月至10月(左右),日供时间参照目前使用标准,遇极端气候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供冷标准:

室内温度要求:参照GB 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供冷时段,室内温度26°C±2°C。

温度测定方法参照《公共场所空气温度测定方法》GB/T18204. 13-2000执行。

3. 3.3.6托管项目区域内的供能设备和用能设备,由双方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形成“用能设备设施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3. 3. 3. 7托管范围包括能源用托管和中央空调系统运维托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托管费用包括:①能源费用:服务范围内年度整体能源费用791万元/年(含空调系统、室内室外照明、办公设备、 电梯等产生的电费和燃气费);②运维托管费用:27万/年(服务范围内中央空调系统运维托管费,包含机组定期维护保养 、联网监控、协调节能诊断、处理突发故障、空调水处理等技术服务)。支付标准以能源基准为依据计算出每年的费用标准为818万元。支付时间为:

第一年按投入设备到位后,对照清单验收,货到支付当年合同金额25%;设备经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合格,支付当年合同 金额50%, 剩余金额合同满半年后,由釆购人根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按季考核后,每季度末据实支付。

4.1. 2能源托管费用由乙方包干使用,通过能源系统管理运营节约的能源费用作为乙方的合理利润。

4.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中标后,每月按实即时支付市民服务中心片区能源费用,并承但相应责任,并报告采购人支付情况。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直接支付给当地能源提供部门,根据实际计量费用,直接冲抵合同金额。

4.3采购人对中标人服务质量的考核标准及内容详见《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评分在90分(含)以上不进行处罚。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利对《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中标人必须服从。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中标后在任何一年的服务期内如有两次考核低于80分,采购人有权无条件中止和中标人的合同,中标人需按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采购人损失。

4.4费用包含在本合同范围内,业主前期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合同(原中央空调主机维保和市民之家地下车库照明节能改造),由业主代为支付,乙方年度合同总额为中标金额减去业主代为支付的差值。

4.2收款账户: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西丽支行(深圳市伟力低碳股份有限公司:****************3)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供暖期间的室内温度标准近20°C土2°C,供冷期间的室内温度标准26°C土2°C

5.2.2乙方应当遵循的标准和规范:

标准一:有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标准二:釆购人的原使用习惯及标准;

标准三:釆购人的需求标准。

5.2.3乙方的服务标准应当体现文明、高效、及时、优质的服务,“乙方的服务标准”详见投标响应文件。

5.2.4由中标人建立适合实际需求的中央空调运维管理体系(含值班运行管理计划、巡查管理制度、节能运行方案、系统安全管理方案、中央空调系统维护保养管理、中央空调系统应急预案、工具配置等)。

5.2.5投入服务人员不得少于3人(含项目总负责人、运营维保负责人等)。服务具体包括空调主机房日常值守、系统运行、动力配电系统、控制系统、通风空调系统设备及管网、计划性检修、维护,包含空调机房内所有设备设施、冷却塔、空调末端等,以及应急维修等一切影响空调使用的项目。

5.2.6负责空调系统的巡视、能源的采购及结算、设备设施的安保、水质管理等工作。

5.2.7提供定期的中央空调系统例行检查和常规维保服务。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特殊气候等节点必须加强提供空调保障和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5.2.8每半年提供一次由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合格报告。

5.2.9中标人负责每年开展一次免费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结构、性能及功能、操作,设备维护保养等知识。

5.2.10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服务,公布故障受理电话,15分钟之内服务人员必须到现场。响应时间(≤15分钟):在接报故障后赶赴且到达现场处理的时间。现场是指故障发生地点或报故障的地点等。临时修复时间(≤1小时):如果由于条件限制,维修人员暂时无法使设备、设施达到原有技术指标的情况下,采取临时性措施,减少影响范围。此时限是指接报故障到采取措施临时修复完毕。完全修复时间(≤24小时):通过维修使有问题设备、设施回复到原来技术指标及状态的期限。此时限是指接报故障到设备完全修复完毕。对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

5.2.11备件服务: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常规备件,及时解决故障。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乙方在接管项目之前,甲、乙双方应当将用能设备编号贴牌,以明确乙方托管的设备型号及数量等。

5.3.2移交过程中,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有关项目审批、验收、备案、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复印件,供暖、供电、供水、燃气系统及消防系统申报、批准验收等手续;供暖及供冷系统相关资料等。

5.3.3移交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设备、设施的购买、维修、使用文件、能源管理的规章制度、行政许可证照及其他全部有关文件。

5.3.4针对移交的设备、设施、物品及有关事项,双方应当签署移交清单。

5.3.5本合同约定的托管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凭前款的移交清单,由乙方将项目设备、设施移交给甲方。移交之前由乙方主导,甲方参与,双方共同对用能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检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用能系统移交时乙方应 保证设备和设施的完整性和能够正常运行。

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序号

评价标准

评价方法

1

保证空调机组正常运行,不影响服务对象正常办公,非正常停机扣4分/次;因空调运行被投诉,每投诉一次扣2分

按实际情况评价

2

对空调设施定期进行清洗、维保和杀菌,一年至少两次(冬夏季各一次),需提供详细记录,每少一次扣5分

查看记录

3

按时支付能源费用,每迟交一次扣2分

按实际情况评价

4

因中标人维修人员责任导致设备事故。视事故大小扣2-10分

现场检查

5

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有制度,有应急处置方案,有标识标牌等,没有或不完善视情况扣2-4分;每发现一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扣4分/处。

按实际情况评价

6

维保使用的备品备件和运行辅助材料要为原产配件,如有不符,每发现一次扣3分。

现场检查

7

巡检、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维保人员不具备资格的,扣2分/人次

查看维保人员证件

8

具有抢修服务,联系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项目负责人离开长沙应书面通知采购人,项目负责人联系不上或离开单位未通知扣2分/次

按实际情况评价

9

空调机组设施设备卫生不整洁,扣1分/次

现场检查

10

设施出现故障,中标单位接到报修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赶到现场扣2分/次,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排除故障扣2分/项(属于维保单位负责修理的范围内)

核对赶到时间,故障处理时间

11

未按月度计划完成本月维保工作,每少做一项扣1分/次。

按实际情况评价

12

未按时提交月度维保计划,扣1分/次

按实际情况评价

13

未按时提交提年度维保计划,每推迟一天,扣一分

按实际情况评价

14

服务态度差,不服从采购人的合理安排。酌情扣2分/次

按实际情况评价

15

熟练使用、操作设施,不会使用设备设施扣2分/人次

现场查验

16

巡检、值班人员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与实际不符扣2分/次。

查看记录

17

每年对冷却水冷冻水取样送检出具检测报告,未出具检测报告扣4分

查看检测报告及检测单位资质/合格证

18

维保项目内容,采购人检查时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分

现场检查

19

中标人应配合采购人完成临时任务,不配合的扣4分/次

按实际情况评价

备注:满分为100分,依据上述内容采购人每月对中标人进行考核,90分及以上不进行处罚;80-89之间,每扣一分相应扣除500元服务费;70-79之间,每一分相应扣除800元服务费;70分以下的每扣一分相应相扣除1000元服务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托管期限内,托管区域内的供暖(冷)、用电、用气等系统的经营及管理权归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6.2托管期内,中央空调系统维护、保养(包含机组定期维护保养、联网监控、协调节能诊断、处理突发故障、空调 水处理等技术服务)由乙方负责;

6.3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做好原有设备操作人员安排,或者由乙方接收、管理原有相关人员;

6.4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协助、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在托管期间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 托管项目进行核查和监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6.5甲方应当将与托管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提前告知乙方并书面提交给乙方;

6.6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6.7甲方应当为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场所、通讯、水电等便利;

6.8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和使用规章制度。甲方应当组织有关用能岗位的人员学习能源管理使用的规 章制度并切实遵守;

6.9乙方管理人员进入甲方的相关场所,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的维修维护管理等项工作,应当不影响甲方 的正常工作。必须要甲方停止相关工作时,乙方应当提前通报甲方,协调安排好相应的工作;

6.10 基准能耗费用的调整:双方可以根据用能设备的增减、用能区域的变更、能源单价的变化或其他重大变化对能源基准作出调整,重新确定能源基准和基准能耗费用;基准能耗费用的调整双方应以补充协议确定;如果托管项目客观上没有变化,或者双方同意不作调整,可以继续沿用已经确定的基准能耗费用。

6.11节能改造

6.11.1托管项目范围内,如需进行节能改造,乙方应当制定专项或者综合节能改造方案。甲、乙双方应当就改造的范围、拟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投资数额、投资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施工时间等问题进行协商,乙方在前述基础上就节能改造 事项制定专项方案,并经甲方签字、盖章确认方可实施;

6.11.2托管期内如乙方有合理节能改造措施可以向甲方提出节能改造建议,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实施,所节约费用为乙方收益,但项目到期后资产归甲方所有。

6.12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6.12.1乙方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能源管理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违章操作或不尽职尽责导致在运行 期间出现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6.12.2乙方进行的节能改造部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改造自身存在系统缺陷或施工质量导致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 责;

6.12.3甲方先期建设的能源供应和使用系统,由于系统缺陷或施工质量导致的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7.违约责任

7.1乙方未能按照服务标准提供服务,违反操作规章制度、违反相关的服务标准,经甲方催告仍不能改正的,按照对甲方的实际影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2如乙方未遵守本合同附件及其他条款规定,导致甲方经济损失,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额向甲方赔偿。

7.3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水灾、战争、暴乱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通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4中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中标后,如中标人在合同能源管理期间提前退场(或连续两次未通过考核),需按合同期内运营服务费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中标人原因导致的合同中止或服务期限到期后,中标人必须在一个月之内无偿的与下一家单位做好所有服务内容的交接。

7.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中标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中标方应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伤、第三人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造成相关人员损害或财产损失等均由中标方负责处理,并由中标方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6中标方严格遵守采购人消防安全规定,因中标方原因发生的任何消防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中标方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7在采购人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如中标方未按已确认的日期供货或未按标准提供运维服务,每延期一天中标方按年合同金额1‰支付违约金;延期供货或未按标准提供运维服务年累计满30日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方承担合同期内合同金额总额的5%违约金,承担因违约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7.8由于中标方原因导致故障停机(计划保养、检修除外),如中央空调停供超过一天,中标方按年运维服务费总额0.5‰向采购人支付赔偿金;如中央空调停供超过三天,中标方按年运维服务费总额1‰向采购人支付赔偿金;如中央空调停供七天以上,中标方按年运维服务费总额2‰向采购人支付赔偿金;如中央空调停供超过十天以上,中标方按实际停机天天数,每天处罚0.5‰标准支付赔偿金,直至修复完成。

7.9计划保养时,应事前与书面采购人取得联系,在采购做好安排回复后立即组织实施,完工后及时通知采购人,否则按中标方原因导致故障停机处理。

7.10在合同履约期间,中标方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终止设备运维服务,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所有设备所有权归采购人。

7.11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中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7.12履约担保金退还方式:乙方中央空调升级改造施工完成,通过甲方验收后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39号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南路5号坂田国际中心D栋301、302、303室
法定代理人:张荣法定代理人:江耀纪
委托代理人:邓梦晴委托代理人:高元虎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附件列表
  1. ********b2247f0482">附件1:用户采购需求.pdf
  2. ********b275fb0489">附件2:投标响应文件.pdf



标签: 管理服务 合同能源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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