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静海万达广场项目 临建围挡工程 专业分包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天津静海万达广场项目围挡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天津静海万达广场项目工地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临建围挡工程 本项目围挡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总承包人依据工程总量下发给专业分包人围挡工程的施工的工作内容。关于承包范围的描述只是概括的,不应认为是全面的、完整无缺的,承包范围也不仅限于项目清单,应认为承包范围是本项目设计图纸、变更、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纪要、技术要求、标准、规范等所包括的所有工作内容,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天津静海万达广场项目围挡工程图纸范围内天津静海万达广场项目围挡深化设计、主材、辅材等材料供应、加工制作和安装、预留、预埋、防腐处理、运输、现场保管、按规范和设计要求的防雷接地、安装、检测、试验、验收、成品保护、保修及售后服务等,详见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除上述工作外,由上述工作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完成上述工作的稳定、完整、安全、环保、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分包人必须详细熟悉工程现场情况、总工期安排、图纸要求等,从而做出确实可行的施工方案)。 二、分包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总额(含增值税)RMB 元 (大写:人民币 ),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价款RMB 元(大写:人民币 ),增值税款RMB 元 (大写:人民币 ),适用增值税税率【 %】。安全生产费用RMB 元(大写:人民币 ),占合同金额的2.5%。 零星用工含税综合单价:10元/小时。 以上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全部费用: (1)所有的分部分项工程成本、措施项目成本、其他项目成本、规费、税金等; (2)分包人企业运营及管理费、现场管理费、各种保险、利润、风险等; (3)施工现场临设、临水、临电、通讯网络、总承包人提供的其它服务等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总承包人按实际发生费用统一扣除。 (4)国家、地方政府及发包人向总承包人收取的费用按比例进行分摊,相应费用包含在报价中,由总承包人统一扣除; (5)缺陷修复和保修费用; (6)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或劳务费、政府收费、税率、汇率或调价文件的变动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7)为符合或满足总承包人在合同中为专业分包人设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费用考虑; 三、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以总承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总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备案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人:(公章) 住所:天津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翠微路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15495 账号: 邮政编码:100070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无其他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 3.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长城金奖、鲁班奖,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 年 / 月 / 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 年 / 月 / 日。 4、图纸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 年 / 月 / 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壹套。 由于总承包人未能按时向专业分包人提供图纸,已经或将要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专业分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对工程进展的影响以及提供图纸的最晚时间。总承包人收到专业分包人通知时不应无理地拒绝回访及跟进图纸情况。专业分包人疏忽或怠于与总承包人就图纸的细节进行沟通而对专业分包工程造成影响的,由专业分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4.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由分包单位承担此费用(含在合同综合单价里) 4.2.1专业分包人应充分了解,由总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深度未达到施工图要求,专业分包人应负责本工程的深化设计,相关深化设计费用分包人在招标时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不再另计。若专业分包人不满足国家设计资质管理相关规定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设计,但在委托前须得到总承包人认可。专业分包人应将深化后的相关图纸、细节大样、规范说明等提交相关审查部门、总承包人及设计人审批,审批认可后方能按之施工。总承包人可拒绝、认可或更改此等资料。总承包人在招标时提供的设计图纸仅限于用于本专业分包工程招标时的工程量计算、投标报价、指导工程施工和作为深化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4.2.2专业分包人的深化设计图经审批通过后,向总承包人提供深化图纸20份(其中10份供施工过程中使用,10份作为竣工图)。以上由此产生的费用专业分包人已一并在投标报价时包含了,工程竣工交验资料的准备完全是专业分包人的责任;专业分包人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严格依照政府相关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质量保证计划、材料的进货检验、分部分项工程的预检等,以及与质量记录和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相关的工作,并应满足城建档案馆资料移交标准。根据工程需要,若工程资料需要重新整理,所发生之相关费用须有专业分包人承担(如有)。 上述图纸的深化设计、报审及确认时间需满足总承包人的要求。 4.2.3专业分人需按设计院要求进行深化设计,若因专业分包人原因造成深化设计图纸未通过设计院审批,从而影响工期的,由专业分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2.4专业分包人应对总承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及披露的或是其获悉的有关发包人/总承包人业务、产品、财务、技术等方面的信息(“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征得发包人/总承包人书面同意前,除为履行本专业分包合同下的义务外,不得为其它任何目的而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进行复制或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专业分包人应确保其雇员、顾问及代理也将遵守本专业分包合同的此项条款。 4.2.5专业分包人绘制的施工图及大样图应在各方面都完整和符合规范要求并达到发包人/设计单位/地方当局完全满意。 4.2.6施工图、大样图和配合图递交给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设计单位审批前,专业分包人应首先对所准备的此类图纸进行审核并盖上带有说明此类图纸已经核实为与合同文件要求相符请求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审批的印戳。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设计单位可驳回、批准或修订该等设计及施工详图。如该等施工详图被驳回,专业分包人须要修改及再提交该等修改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设计单位审批。因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设计单位的不同意或修订而提出索赔额外款项和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将不获接纳。 4.2.7除非施工图和大样图的错误或遗漏是直接源于合同文件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否则专业分包人应对施工图和大样图的准确性负责。倘若专业分包人在其制作施工详图时与原设计概念产生差异,一切因此差异所引致发包人损失、返工或导致工程有不善之处都须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4.2.8尽管招标文件内招标图纸及规范提供了一些详图及尺寸之资料,总承包人并不对此等尺寸或有关图纸所显示之资料足够与否或其可扩充性作出担保。专业分包人应在施工前核实此等资料,确保该等资料之足够性及查看文件与文件间有否存在矛盾,专业分包人有责任检查由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和文件以及经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设计单位审批的施工图、大样图和配合图;一旦在这些图纸或文件中发现任何不一致,专业分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类差异报告给总承包人并请求澄清。协助总承包人避免合同文件因各个部分有所差异或不足够可能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是专业分包人的责任。因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引致之返工均由专业分包人承担。如果专业分包人需要任何进一步的图纸,专业分包人应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申请此类图纸。专业分包人应注意图纸和文件中要求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总承包人不会为今后重新补做任何被专业分包人遗漏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支付额外的费用。 4.2.9一切审批并不会减轻专业分包人在合同文件中所述的责任。为了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或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以免在正常施工时与其它工程发生抵触而对设计作出更改或修订及再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所付出的所有时间和费用,应由专业分包人负责。 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设计单位对此类图纸的审批不应被理解为: a) 任何对合同文件要求的违背,除非总承包人有专门说明; b) 解除专业分包人在任何节点详图或尺寸方面出错的责任; c) 违背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此前提供的任何追加的详图和指示; d) 解除专业分包人对各工序、其它总承包人做交叉配合和协调的责任。 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将制定一个施工图、大样图和配合图的制作、报批和分发程序和要求供专业分包人跟随。专业分包人须为此类图纸的报批至少准备十套晒制蓝图和一套可用于晒图的透明图,如果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要求,还应提供与相关合同图纸设计所用AUTO-CAD相同版本的一套存储报批图纸的光盘,图纸制作所标注的语言和尺寸单位应与相应合同图纸一致。绘制和报批施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以及必要的补充和辅助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已一并在投标报价时计入投标总价中。 4.2.10施工图会审要求: A、专业分包人应在收到每阶段施工图纸后七日内,组织本公司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对总承包人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纸,根据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总承包人对本工程的相关要求,对施工图纸进行详细会审,以减少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B、专业分包人在施工图审核完毕后,向总承包人提交“施工图审核意见书”明确施工图中不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图标注不详、尺寸标注矛盾、各专业设计图纸矛盾等情况,并向总承包人出具《施工图审核确认书》,承担施工图会审责任。 C、若工程开工后,因专业分包人对施工图审查不严,出现施工图中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国家有关建筑规范要求、标注不详或错误、施工尺寸矛盾、各专业设计图纸矛盾等情况,专业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变更,直至符合国家规范及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的要求。因专业分包人对施工图审查不严造成返工等损失由专业分包人自行承担。 4.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其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已包括合同价款内。 4.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项目经理 姓名:胡凯亮 职称:项目经理(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8、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项目经理(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已具备施工条件和所需的证件、批件,满足分包人施工条件。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 / 年 / 月 / 日;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 / 年 / 月 / 日。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施工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均由分包人提供,费用含在分包单位承包金额中。 (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开工前完成。 (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3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开工前提交分包工程总进度计划,每月15 日前向承包人报送完成统计工作量报表。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 年 / 月 / 日。 (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 年 / 月 / 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 年 / 月 / 日。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施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对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费用已包含在分包价款内。(8)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在 15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全部完整合格的验收资料和技术档案资料。三、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开工日期以收到《开工通知书》为准,其他详见《补充条款》、通用条款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天津市海河杯金奖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9.2 本合同价款采用(1)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所有风险已含在合同单价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已考虑各种风险因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不调整 (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不采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不采用 19.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不采用 20、工程量确认 20.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 15日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无 扣回时间和比例:无 21.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21.2.1工程进度付款: 2020年春节前支付已结算额的30%,A区主体结构正负零全部完成后,支付已结算额的50%,A区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已结算额的80%,A区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已结算额的95%,A区竣工验收一年后支付已结算额的100%。 付款宽限期3~6个月,宽限期不计利息。 支付方式:甲方可以选择【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理/国内信用证/供应链】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或以上述支付方式中的任何组合形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 / 年 / 月 / 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拾份。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无约定 26.2 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进行罚款 (1000-2000 元/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分包人将此承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承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每延期一天,罚款 5000 元(伍仟元)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没能达到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由分包人进行返工修理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其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质量问题由分包人维修并承担责任。 28、争议 28.1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30、保险 30.1 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30.2 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自有施工机械及设备和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保险。 31、担保 31.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 / ; 担保额度: / 31.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 / ; 担保额度: / 十、其 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3 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甲供材除外) 37、合同份数 36.2 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陆份,其中,承包人肆份,分包人贰份。 38、补充条款: 38.1 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及技术要求 38.1.1承保范围:围挡工程 38.1.2 承包方式:固定综合单价 38.1.3技术要求: 详见图纸及说明要求 38.1.4安全保证措施 38.1.4.1安全组织管理 (1)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人人讲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氛围。参建人员均要与项目部签定安全协议,作出安全保证。 (2)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安全员主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现问题当时纠正,决不拖延。 38.1.4.2场地环境安排合理 (1)施工现场布置要有利于生产,便于生活,并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 (2)施工现场入口和危险作业部位设置安全生产标志、标语等,随时提醒职工、行人和车辆注意安全 (3)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特殊地段要悬挂张贴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施工设有照明设施。 (4)现场电缆应做好必要的架空和埋地工作,防护锁,各种电器控制须有接地线及漏触电保护装置。 (5)电器线路及靠电运转的施工机械维修时应断电操作,并悬挂警示牌。 (6)生活区不允许使用电炉烧水做饭。生活区、指挥部及明火作业区应配备合格的防火器材。 38.1.4.3安全教育 (1)进入施工现场需戴安全帽,穿绝缘鞋,攀高时系好安全带。 (2)所有职工严禁酒后作业。 (3)特殊工种须经劳动管理单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8.2 合同价款及明细表 合同价款总额(含增值税)RMB 元 (大写:人民币 ),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价款RMB 元(大写:人民币 ),增值税款RMB 元 (大写:人民币 ),适用增值税税率【 %】。安全生产费用RMB 元(大写:人民币 ),占合同金额的2.5%。 零星用工含税综合单价:10元/小时。 以上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全部费用: (1)所有的分部分项工程成本、措施项目成本、其他项目成本、规费、税金等; (2)投标人企业运营及管理费、现场管理费、各种保险、利润、风险等; (3)施工现场临设、临水、临电、通讯网络、招标人提供的其它服务等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总承人按实际发生费用统一扣除。施工现场临水、临电挂表计量。 (4)国家、地方政府及发包人向总承人收取的费用按比例进行分摊,相应费用包含在报价中,由总承人统一扣除; (5)缺陷修复和保修费用; (6)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或劳务费、政府收费、税率、汇率或调价文件的变动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7)为符合或满足总承人在招标文件中为专业分包人设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费用考虑; (8)已标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工作子目的综合单价(指根据本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人投标时可能存在不合理单价进行修正和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为在合同文件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固定综合单价。总承包人不接受专业分包人基于任何工作子目单价在投标时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子目对应的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机消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其他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a) 本专业分包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取,除另有说明外,合同价款中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工资和材料市场价差、所有直接或间接费用、企业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环保及文明施工增加费、国家规定之进口税/税金/基金及其它关连的费用、包干费、风险费、水电费、冬雨季施工费、交叉施工配合费、总包提供的服务费、二次搬运费、技术措施费、保险费、仓租、运输、治安、消防、安全、环保、国家及市政部门因进行工程所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所交纳的任何收费、民扰及扰民费、测试费、税项、奖金等费用。由本工程投标期间至竣工期间所有因人工、市场材料价格、政府收费、汇率、其它直接费及间接费等原因引致的价格波动将均按总承包合同执行,合同价款报价中均被视为已包括上述风险。 (b)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计算,综合单价中中已经充分考虑各项风险因素,不再另行调整。 (c) 规费: 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合同中已经充分考虑各项风险因素,不再另行调整。 (d) 税金: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专业分包人应依法缴纳应承担的所有税金及其附加用,相关税率执行相关规定,若实施过程发布新的文件则按新文件执行。 (e)专业分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各种风险费用及施工各种费用。 (9) 本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费的合同价款在合同文件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固定不变。专业分包人已充分理解了发包人在合同中为其设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并在其投标价格中做了充分考虑; (10) 合同价款中的各项取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取费水平固定不变。 合同清单详见清单附表 围挡报价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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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单位 | 工程量 | 人工费 | 材料费 | 综合单价 | 合价 |
| 1 | 围挡高2.5m | 1、围挡采用0.5mm压型钢板; 2、主龙骨立柱采用100*100*4的镀锌方钢,每隔三米布置一个; 3、次龙骨采用30*40*3镀锌方钢,横向布置三道; 4、预埋钢板规格为200*200*10; 5、主龙骨和预埋钢板采用M12*150膨胀螺栓连接; 6、围挡基础土方开挖每隔三米一个,开挖尺寸为600*600*500mm; 7、围挡基础模板支设每隔三米一个,要求模板材料为10厚红模板,模板支设尺寸为高500*宽500mm; 8、围挡基础混凝土浇筑每隔三米一个,浇筑尺寸为500*500*500mm; 9、围挡基础土方回填每隔三米一个,回填方量为土方开挖体积-围挡混凝土基础体积; | ㎡ | 8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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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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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综合单价包含全部人工费、辅材费、主材费(包括但不限于围挡镀锌铁皮、立杆、主龙骨、次龙骨、加肋板、预埋件等;运杂费、运输损耗费、 采购及保管费、材料损 耗均包含在内)机械机具费、工具用具费、运输费(材料运至施工现场、装卸、现场二次搬运等全部费用)、水电费、临时 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夜间施工增加费、非夜间施工照明费、二次搬 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 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脚手架费、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费、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费、施工排水降水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技术措施费、检验试验费、工完场清费用、合同备案费、现场经费、施工配合费用、企业管 理费、利润、 税金(增值税)、各种保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风险费(施工期间材料涨价费、停工窝工费以及其它不可预见的费用等包含在内)、责任以 及乙方承诺的施工工期、质量标准、安全文明施工等采取的措施所增加的费用等完成图中所示围挡工程所有工作内容。 38.3 甲方工作 38.3.1甲方驻工地代表:胡凯亮 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38.3.2保证乙方在进场前现场已具备施工的条件,并且提供乙方必要的堆料场地及办公场地。 38.3.3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及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水、电提供到二级电箱。 38.3.4负责对乙方进行技术总交底,并且对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 38.3.5协调乙方的施工与其它施工工序的交叉配合关系。 38.3.6监督检查乙方施工、协助乙方办理验收手续、及时组织验收。 38.3.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的施工进度和质量明显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指令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和质量改进措施,如在该期限内未取得明显的改进效果,甲方将视乙方违约。 38.3.8在施工过程中,如经甲方考察发现乙方确无实力进行施工时,甲方有权将该项工程另行分包。 38.4乙方工作 38.4.1乙方驻工地代表: 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依据合同条款组织施工。 38.4.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天津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条例,并且服从甲方对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做到工完场清,自己负责垃圾的清运工作及竣工清理工作,如因乙方违反规定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责任。 38.4.3乙方必须按照设计质量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根据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进度计划和组织安排施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工期延误,则视为乙方违约。 38.4.4明确工地管理人员和劳动力人数,并向甲方提供现场人员名单及特殊工种的上岗证,满足施工需要。 38.4.5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选择施工用的土方砂浆材料,材料的品种、牌号、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38.4.6乙方负责材料运输及进出场,进出场材料必须经甲方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乙方需派专人看管现场材料,并不得损坏其它各分包的材料及设备,如有损坏,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各项费用,同时乙方负责交验前的成品保护。 38.4.7没有甲方的事先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或肢解分包工程,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8.4.8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满足报验要求的各类资料,并在使用前按规定做复试、见证取样等工作,材料复试等试验费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内。在工程完工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完整、准确的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玻化微珠的产品及出厂合格证,现场取样复试合格资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资料,及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38.4.9乙方人员住宿由甲方提供;生活区工人宿舍内配套设施(床、衣柜、床单、被罩等)由大物业管理单位提供,其相关租赁费用需乙方单独与大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商定;乙方人员在大物业管理单位食堂就餐,费用需自行承担。甲方定期负责给乙方人员充值一卡通,乙方人员在生活区中食堂、小卖部等必须使用一卡通进行消费,不允许使用现金交易,充值费用从每月结算中扣除。乙方须遵守大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门卫管理制度(2)宿舍管理制度(3)食堂卫生管理制度(4)淋浴室管理制度(5)洗漱间管理制度(6)厕所卫生管理制度(7)生活区消防管理制度(8)生活区消防安全预案(9)洗衣间管理制度(10)锅炉房管理制度等。 38.4.10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以及甲方发出的涉及本承包工程的各项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 38.4.11乙方必须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注册等手续,费用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并承担因未及时办理以上手续而带来的所有后果。 38.4.12乙方必须积极主动与甲方其他分包单位密切配合,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38.4.13作为本项目的专业分包人,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负责承包范围内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和施工管理,并承担其风险责任。 38.4.14依法纳税:专业分包人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缴纳税费等,应缴纳的税金和价调基金(如有)包括在合同价格内,总承包人可在计量支付中代扣代缴。本工程税金按天津市相应文件和标准计取,如国家调整税率,专业分包人承担的税金相应调整。专业分包人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外出经营许可证和个人所得税证明。 38.4.15 专业分包人应根据合同中所规定的由总承包人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惟专业分包人在使用由总承包人给予的或通知的各项基准点或基准线前,应核实及全力地对其准确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错误,应立即通知总承包人,以便纠正。一切因未遵守此规定而导致的返工或延误,不论是否由总承包人所提供之原始基准点的错误引起,均须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38.4.16本合同不允许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专业分包人因未遵守本条规定而引致的索赔都不会获得接受。 发包人/监理人根据总承包合同作出的指示,此类指示由总承包人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给专业分包人。由发包人/监理人根据总承包合同发出的,与本专业分包工程有关的且根据承包合同构成了变更的任何指示,如果经总承包人按照通知并确认后,应被认为构成了专业分包合同的变更。 与发包人/监理人根据总承包合同有权在承包工程方面做出指示一样,总承包人应有同样权利在本专业分包工程方面做出指示。与总承包人遵守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利一样,专业分包人也应遵守类似的义务并拥有类似的权利。惟在专业分包工程的设计及规范方面的改动,均应由发包人/监理人经总承包人发出,总承包人不应在没有发包人/监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出类似的变更指示,并规定专业分包人因遵守未经发包人/监理人于承包合同中发出指令引致专业分包人产生的费用,均应由分包人承担及支付所有有关款额总承包人豁免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38.4.17 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于合理时间内向专业分包人出具相关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38.4.18其他义务:专业分包人应按照专业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专业分包工程进行深化设计(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移交,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专业分包人应为专业分包工程的设计、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所有其它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重要性在专业分包合同内已有明文规定或可以从其中合理推论得出,但根据本合同另有商定或另有规定者除外。在施工期间和保修期内,专业分包人应对设备安全负责,因产品质量等非使用方的因素引发的事故由专业分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专业分包人进场须服从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管理,与其他专业分包人协调配合施工,施工进度及施工工艺要满足整体工程要求。另外,专业分包人应在所有施工及执行专业分包合同方面使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合理地满意,并遵守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包括总承包人为总承包工程正常施工时所制定的所有合理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 按照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要求准时进场,并提供主要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名册。 (2) 依据总承包人的要求签订安全、质量、工期、环境、卫生、临电、消防等与本工程施工生产相关的各种协议,该协议作为专业分包合同附件与专业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 严格按照ISO14001 环境保护标准施工,遵守政府、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关于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包括PM2.5 管理措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作业面做到完工清场,保持现场清洁整齐,材料使用及码放符合文明施工现场规定。凡属分包工程施工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的罚款,均由专业分包人承担。专业分包人应自觉遵守执行国家及天津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标准的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最新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 (4) 按照OHSAS18001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政府、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关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按照规定办理有关证件、手续。确保现场安全检查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给发包人/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专业分包人应自觉遵守执行国家及天津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最新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 (5) 统一着装及完成总承包人有关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相关工作,自备符合总承包人要求的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6) 及时办理并向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按规定报送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产值。 (7)专业分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的要求对指定工程部位采取特殊保护措施,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8)专业分包人在审阅专业分包合同时,或在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如果发现专业分包工程的总设计方案或图纸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 (9)专业分包人应建立并保持持续的和有效的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组织架构体系,并通过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手段进行严格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这类管理制度包括对专业分包工程的监管,并应满足合同文件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同时应得到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的认可。 专业分包人委派到工程现场的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应满足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专业分包人应为每个主要岗位指派称职和具有相应上岗资质证书的技术管理人员,这些人员的指派应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的批准,他们在现场工作的期间应根据他们各自的岗位职责和职能的需要区别确定,前提是必须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和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的批准;专业分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或商务负责人、质量员或质量工程师、安全员及监理人等主要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穏定,未经总承包人书面许可,不得更换或擅离现场。如果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专业分包人的某个或某些岗位人员不称职或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在接到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的有关书面通知后,专业分包人应在7 天内选派称职人员并将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认为不称职的人员撤出现场,重新选派的人员应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的批准,专业分包人应同时保证被更换的专业分包人人员不得再从事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专业分包人重新选派的人员其水平不能低于原被更换的工程人员。 总承包人有权提出更换认为不称职的专业分包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但专业分包人的履约责任不能免除。 合同签订至竣工时间内未经总承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专业分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视为违约,总承包人将对此予以处罚。在总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7天内未见纠正,总承包人可视专业分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罚款10万元; 2)擅自更换项目其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罚款5万元; (10)专业分包人在投标书中明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长驻工地,不得兼职。同时不得委托其他人代理行使其职责。本合同对专业分包人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约束条件来要求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应向总承包人请假,得到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请假天数不超过3天。擅自离开工地,总承包人有权处予5000.00元/天的罚款并有权发出停工令,待相关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专业分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及总承包人损失的,总承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项目经理必须按时参加工程例会,迟到罚款1000元/次,缺席罚款5000元/次。 未经总承包人的批准,投标书附表中所报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总承包人批准和总承包人审核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并承担总承包人因专业分包人替换人员而进行的处罚:2~5万元/人次。 (11) 现场资料的管理 在工程施工阶段,专业分包人应完整保存有关设计变更、过程质量控制、工序验收、阶段质量核验、材料试验、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施工日志等准确的质量记录,记录的内容和格式应满足国家和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除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在检查审批后自留的原始版本外,专业分包人还须随工程进度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此类资料的复印本逐步归类整理并存放在符合存档要求的现场办公室,以供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监理、总承包人等随时查阅;此类资料构成工程竣工资料的主要的部份,除非发包人、监理、总承包人另有要求,此类资料应在工程竣工前提交给发包人、监理、总承包人。竣工图应基于合同图纸、变更指令、经审批的施工图、大样图和配合图以及过程质量记录等进行准备和制作;此类图纸应以发包人、监理、总承包人批准的格式进行准备和递交,并需要满足城建档案馆的要求。专业分包人将被要求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并由总承包人统一分类整理。 在工程实际竣工前,专业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提交竣工图及资料的一套可晒印的硫酸纸图和两套晒印蓝图供审核。在发包人、监理、总承包人审核后,专业分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监理、总承包人的审核意见进行校正,将校正后的竣工图及资料递交给总承包人(竣工图纸相关要求:10份盖章蓝图,1 份硫酸图,CD 光盘刻录CAD+PDF 格式文件3份;竣工资料相关要求:原件5 份,复印件5 份,CD 光盘刻录扫描件3 份)。以上由此产生的费用专业分包人已一并在投标报价时计入合同价款中,工程竣工交验资料的准备完全是专业分包人的责任;专业分包人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严格依照政府相关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质量保证计划、材料的进货检验、分部分项工程的预检等,以及与质量记录和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相关的工作,并应满足城建档案馆资料移交标准。根据工程需要,若工程资料需要重新整理,所发生之相关费用须有专业分包人承担(如有) (12)本工程总承包人向专业分包人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专业分包人应自行将临时用水用电接入现场各使用位置。网络、通讯、临设、塔吊、脚手架等利用总承包人的临时措施费由总承包人按实际发生费用统一扣除,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3)在施工过程中,专业分包人应随时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有序。竣工验收移交前,清运所有建筑垃圾,专业分包人必须对负责施工部分的清洁卫生达到验收标准。 (14)专业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监理人/总承包人对施工工序的调整,调整所涉及的措施费用和成品半成品保护等全部费用均由专业分包人自行承担。 (15)现场临时设施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并且合同中已经充分考虑各项风险因素,不再另行调整。专业分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规范化、标准化。 (16)专业分包人施工场地的使用仅限于红线范围内,超出红线的范围须经总承人及相关权属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38.4.19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因总承包人的设计方案变更,引起部分单项工程停建或者缓建,或者单项工程建筑面积调整等变化,专业分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合同价不变,且不得因此而产生任何索赔费用。 38.4.20专业分包人应配合总承包人做好施工阶段的各项迎检工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总承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8.4.21专业分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及总承包人的管理制度和工程变更管理程序,相关管理办法待专业分包人进场后由总承包人进行交底。发包人及总承包人管理制度和工程变更管理程序如有调整或更新的,专业分包人同意按照调整或更新后的办法执行。 38.5结算方式 38.5.1工程结算: 专业分包人于每月15日前,当月工程完成部分并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主管专业分包人现场施工区域的负责人(或生产经理)对其当月完成的工程项目及施工部位进行签认,专业分包人每月15日前向项目商务部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明细,经总承包人商务部门核实后,出具《分包月度结算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总承包人以《分包月度结算单》确定的金额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结算总价 = 工程量 * 合同综合单价 ± 相应款项 工程量的计算原则: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以现场安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作为进度控制依据,未安装部分的进场材料不作为进度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38.6工程款的支付 2020年春节前支付已结算额的30%,A区主体结构正负零全部完成后,支付已结算额的50%,A区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已结算额的80%,A区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已结算额的95%,A区竣工验收一年后支付已结算额的100%。 付款宽限期3~6个月,宽限期不计利息。 支付方式:甲方可以选择【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理/国内信用证/供应链】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或以上述支付方式中的任何组合形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8.7特别提醒 38.7.1工程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是以工程承包人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并以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结算单为准,分包结算审批单应由分包人授权委托人签字,若分包人签字人与授权委托人不符,则以分包人公章为准。 38.7.2分包人如更换授权代表,应及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因提供不及时导致一切不利后果,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38.8发票条款: 38.8.1合同主体信息。 1)甲方税务局备案相关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W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翠微路支行 账号:****************15495 地址:天津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联系电话:***-******** 2)乙方税务局备案相关信息: 纳税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账号: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箱地址: 授权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8.8.2合同额条款。 38.8.2.1合同价款总额(含增值税)RMB 元(大写: ),本合同项下合同金额为含增值税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 %】。 38.8.2.2合同价款中已经包括劳保基金、安全措施、技术指导支持、使用培训、质保期服务以及与该工程有关的特殊要求等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在合同执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上报价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38.8.3发票条款。 38.8.3.1乙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必须符合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一般计税】的要求。本分包合同中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种类为【专用】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税率为【 】%。增值税发票金额与合同约定的本期结算金额一致,体现为不含税金额和价税合计金额。 38.8.3.2乙方应于每次付款前【5】个工作日提交符合本合同项下要求的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签收发票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发票导致的延迟验收及付款责任由乙方承担。 38.8.3.3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乙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8.8.3.4乙方必须确保开具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开具虚假、作废、未报税等无效发票; 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 ③开具发票种类错误; ④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 ⑤发票上的信息错误; ⑥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票面损毁或涂改等原因造成专用发票认证失败等; 38.8.3.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合格发票金额【5】%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8.8.3.6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不合格发票金额【10】%的违约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8.8.3.7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如发生增值税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38.8.3.8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38.8.4若因分包单位自身原因,更换合同主体(非注销、企业名称变更等法定原因),视作分包单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5%。 38.8.5因分包人自身原因无故退场,视作分包人违约,总包方有权通知其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同时总包方将扣除分包方合同额的5%作为违约金;若尚未进场施工分包人无故退场,视作分包单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5%。 特别提示: 1、开具发票应作为乙方应履行的主合同义务。若乙方未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合同要求,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2、通知方式:乙方确认以下联系方式作为甲方联系乙方的方式,如乙方以下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的视为已送达,以下任何一种送达方式以最早到达的时间为收件日期。 3、发票条款:①当月按月结金额的60%开具发票,无论当月是否付款。②做完完工结算后一周内,按结算金额100%开具发票。 4、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甲方管理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及配合甲方关于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具体以甲方相关管理文件为主,如乙方不能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为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及索赔。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邮箱: 38.9工期要求 38.9.1合同文件内提及的期限均以日历天计算,包括所有的节假日、政府有关部门临时颁布的假期或停工指令、星期六及星期日、暴风、暴雨等天气恶劣的日子。 38.9.2分包人应遵从总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要求并配合施工及按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作,非分包人原因外,严禁有任何延误。由于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延误,分包人必须赔偿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影响对下一道工序、整体工程竣工、开业、经营、相关影响及三方对发包人的索赔等一切损失或承担不少每天5000元的罚款交付于总承包人。 38.9.3除分包人责任原因之外其他承包商造成的进度受阻,分包人需尽力安排抢工措施或其它补救方案,以使本工程按期完工。 38.9.4作为有经验的合格分包商,签订合同时分包商已充分考虑因下雨、下雪、酷热、严寒、雾霾等自然原因的天气和当地政府因各种原因要求的临时停工 ,上述原因均不视为不可抗力,分包商不会因上述各种原因对承包商进行任何形式的经济和工期索赔、补偿,如发生上述索要事件,每发生一次,承包商有权扣除分包商1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除违约金外,分包商对承包商造成的所有损失,承包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专业分包人应提前预见到施工期间影响施工的政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建国周年国庆活动及相关政策、大型会议、中考、高考、体育比赛、现场检查、环保因素及天津市各种其他政策、要求、活动等,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合理组织人力、物力,工程承包人不会因上述政策因素给专业分包人造成的停、窝工及其他一切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所有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调整。 38.9.5由专业分包人编写围挡施工组织及方案,并按天津市地方政府及总包要求进行审批,涉及到专家论证的方案等事宜,相关工作由分包人负责,方案未按要求审批完成现场不得施工,造成的停、窝工及工期延长等其他一切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8.10安全措施 38.10.1乙方务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保证施工安全所采取的一切必要措施。施工期间乙方须遵守有关工程现场安全设施的条例包括在工地内各通道的安全照明,所有安全措施与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并须满足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 38.10.2乙方须按政府部门要求在日间挂起旗帜、讯号和标记,并在晚间挂起信号灯,保障行人及车辆的安全。 38.10.3乙方须委任两名常驻工地的具备资格的人员在现场负责施工管理,以保证整项工程在施工期内完全遵守政府有关部门所颁布的安全规则,避免发生任何意外事件,确保所有应当执行的安全预防设施详细方案落实的执行,每周向甲方提交工地施工安全报告。 38.10.4乙方应为其雇员提供和保持一切所需的防护衣物和设备。 38.10.5应采用足够的施工措施、保证机械施工、行走安全及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若甲方认为乙方在工地的安全设施或处理方法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发出停工指令直至修复妥当符合安全规则。停工期内的所有间接及直接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且工程竣工期限不得因此而获得延长。 38.10.6乙方的机械严禁直接在工程桩上行走。 38.10.7如果在工地上的任何人发生人员伤亡之事故,乙方应立即作出合理、合法的处理并即时以书面形式通报有关部门及甲方。 38.10.8乙方所有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行业管理部门有效证件,人证合一。 38.10.9乙方司机不按操作规程作业或操作不当所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由乙方负责。 38.10.10乙方必须认真执行与甲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和消防管理协议。 38.10.11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安全保证金。 上述工作所涉及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乙方承包金额内。按照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执行。 12.10工程验收 : 12.10.1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要立即停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亦不会延长。 12.11竣工档案编制及验收: 12.11.1乙方协助甲方编制、验收及报送竣工档案工作。 38.12其他 38.12.1为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方针,完成公司环境目标和指标,保证项目施工生产符合ISO4001认证标准要求。 38.12.2甲供材料使用:所有甲供材料进场后由乙方保管,若乙方使用量超过双方确认工程量,乙方要按材料单价的1.5倍赔偿甲方。 38.12.3安全帽由甲方统一提供,费用按照采购价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或由乙方采购但样品需甲方认可。 38.12.4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按甲方标准),费用由乙方承担。 38.12.5应将法人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列入专业合同中,法人委托书应包含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一切工程委托事宜; 38.12.6按照新《劳动合同法》中的要求,乙方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计件合同)并要求在项目上备案,同时要求按实名制管理,持卡、刷卡率或出勤率达到100%。如果经公司相关部门和项目查证核实确有乙方未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的,则给予乙方处罚并清出施工现场; 38.12.7乙方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计件合同)后,应按照合同法中的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38.12.8乙方在使用劳务用工时,严禁收取劳务工人任何风险抵押金,并且按《劳务合同法》中约定,劳务人员每人每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120元/月;并实行实名制管理,为劳务人员办理实名制卡,并做到100%持卡、上下班100%按要求刷卡。具体详情见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实名制管理办法》。 38.12.9如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未按时支付劳务工工资,经甲方提出,而乙方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甲方有权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其应得工资。乙方向甲方提供支付工资的名单及金额并有乙方签字盖章;上述金额的总计不应超过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劳务人工费,对于上述支付,并首先从其交纳的劳务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所拖欠的劳务工工资,若保证金数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拖欠的劳务工工资,应从尚未结清的分包工程款中扣除。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正式工程款的发票,且上述支付计入乙方应得工程进度款。对于乙方拖欠劳务工工资,并在发包单位两次提醒后仍不改正,乙方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务合同,并将其列入不合格分包商名单。 38.12.10若因乙方自身原因,更换合同主体(非注销、企业名称变更等法定原因),视作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已签订、未履行,全额扣除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已签订且部分履行,原单位须按履约保证金的50%上缴罚款,原单位履约保证金全额转入新单位。 38.12.11因乙方自身原因无故退场,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通知其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同时甲方将扣除乙方合同额的5%作为违约金;若尚未进场施工乙方无故退场,视作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5%。 38.12.12工程保修期及保修金约定 工程分包人应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期在整体工程竣工四方验收合格并出具“工程竣工备案表”后两年为止,并不低于国家要求保修期。在工程保修期间,工程分包人要负责其范围内的所有保修事项,如因工程分包人保修范围内而不能保修的,工程承包人可以指派其他人,其费用从工程分包人保修款中扣除。 38.12.13《七项管理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另行签订。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严格执行。 38.12.14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1)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当符合合同文件约定且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及天津地方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2)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经检验合格并获得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批准后,方可用于永久工程。 (3)如果专业分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有权向专业分包人主张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4)专业分包人应当就其供应商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问题向总承包人负责。 2、为检验创造条件 (1)专业分包人应当为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及必要的协助。 (2)发包人、监理人和总承包人及其授权人员应当能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对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都应当提供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或许可。 3、 拒收 (1)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合同文件约定为专业分包人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总承包人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总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专业分包人,同时说明理由。专业分包人应当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文件约定。 (2)如果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要求对此类修复缺陷后的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当按照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 (3)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总承包人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当由专业分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或从任何应当支付给专业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合同效力:本补充协议条款与前合同条款有冲突之处,以补充条款为准。 通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附件一 七项协议 一、项目管理目标及质量管理条例 一 项目管理目标 1 质量目标及方针 质量目标:满足国家、天津市及建筑行业现行规范、标准要求,确保结构“海河杯”金奖、建筑“长城别”金奖,鲁班奖。(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单独计取)。 管理方针:精心施工 预防监控 遵规守法 诚信至上 以人为本 追求卓越 2 工期目标 根据整上工程施工的具体筹划,为确保工期总目标的实现,对分阶段工期目标控制如下:按照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配合安装随主体结构进度完成。 3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1、局观摩、2.0标杆项目, 2、杜绝A级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遏制B级一般及以下事故。 3、杜绝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不发生因火灾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 4、重伤事故率≤0.03%;轻伤事故率≤0.3%。 5、确保不受到住建部、地方政府通报及处罚事件,主流媒体负面报道事件。 6、确保不因安全生产问题而导致局、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受到地方政府扣分等行政处罚等事件 7、天津市绿化安全样板工地 8、安全管控点上线率100% 9、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地 (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单独计取) 4 环境管理目标及方针 管理方针:精心施工 预防监控 遵规守法 诚信至上 以人为本 追求卓越 管理目标:杜绝环境污染,美化施工周边环境,营建“花园式工地“ 二 质量标准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严格按照质量检查规范中的列项进行检查,实行质量三检制,国家标准、天津市标准及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质量分析会制度:每周星期三下午4点,在项目会议室参加由项目总工组织的质量分析会,会议主要是针对上一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频率较多的质量问题,从人、机、料、法、环、测等方面进行分析,作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并制定处理及预防措施,不按时参加视为违反入会制度,按照处罚条例第25条进行处罚; 2、三检制制度: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验收程序,分包必须配备专业质检员,专业质检员带领班组长进行自检→报工长验收→项目质检员→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样板引路制度:分包在进行分部、分项工程时首先按照方案及交底制作样板,实施样板引路,待甲方、监理、总包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实测实量制度:对现场施工的分项进行实测实量,对不合格的分项严格执行整改。 5、旁站制度:所有大的分项、分部工程,监理、总包工长及质检、分包项目经理及质检必须旁站监督,总包工长填写旁站监督记录,做出表格进行会签; 6、内业管理制度:分包进场所需给总包提供的资质证明等资料、平时的自互检资料等必须及时上报。 7、分包的质检员必须认真填写自互检,并在自检后填写完毕后交项目质检部; 8、为完成质量目标给出以下奖惩规定如下; 奖 励 条 例 1、重视质量,不违章指挥,不对抗质量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分项工程一次通过率达到95%以上的,每个分部工程完成后,奖生产或管理人员200-500元。 2、图纸、工艺标准,施工技术措施操作接受质检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分项工程一次通过率达到95%以上的,每个分部工程完成后,奖施工操作人员和生产人员100-300元。 3、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坚守岗位、严守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分管区域内不发生质量事故、质量通病得到较好治理,分项工程一次通过率达到95%以上的,每个分部工程完成以后,奖施工队100-500元。 4、每月将对分包所有工种进行打分评比,根据在这个月中所完成的质量,整改落实情况来进行打分,凡排名第一者奖励班主100-500元。 5、分部位、分班组对实测实量数据进行总结,对实测实量一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的进行奖励200元。 处 罚 条 例 1、视质量违章指挥,对抗质检人员履行检查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生产人员或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罚款300-500元。 2、对不按图纸、工艺标准、质量标准、施工技术措施操作,拒不接受质量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生产人员或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罚款200-500元。 3、对不认真操作,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的施工(生产)操作人员或班组处罚100-1000元,情节严重从重罚款。 4、不负责任,不坚持原则,发现问题不督促整改,分管区域内经常发生质量事故,发现问题不及时反映的质量检验人员罚款100-300元。 5、一般质量事故,罚分包队3000-5000元,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重罚。 6、未能严格执行“三检制”,不执行检查验收程序的,对工序质量及分项质量造成隐患的以200~300元。 7、分包队不能实现项目质量目标的,严格按合同执行处罚。 8、分包队质量检查员必须积极组织验收工作,配合项目工程质量的验收,一次报验不合格,对分包单位处以100∕次罚款,第二次报验不合格,对分包单位处以200元罚款,质检员处以100元∕次罚款,累计超过三次报验不合格的质量检查员清退出现场,分包单位必须另行安排质检人员,并满足项目要求。 9、不履行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对分包队处以500-2000元罚款。 10、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分包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11、对总包质检部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单不整改或整改不完的处以200-2000元罚款。 12、在未接到项目技术部及试验员的各种复试报告合格通知前,任何部门任何人一律不得私自组织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否则对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如因此造成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责任人交上级部门处理。 13、对只抓进度,不抓质量,不组织工序自检,隐蔽验收的管理人员罚款500元。 14、进场材料必须报验,材料、成品、构件、器材无材质证明、试验报告、合格证,材料质量低劣者,罚款300-5000元。 15、发现不合格材料入场的单位,项目将对其进行200~3000元罚款处理。如现场发现施工队堆放和储存不合格材料罚款200~1000元,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水泥拌制砂浆已进入工程实体施工的罚款1000~3000元,并且将使用不合格砌筑砂浆进行施工的墙体,墙面全部拆除; 16、对实测实量制度拒不执行的队伍一次性罚款5000元,并约谈其老板,对实测实量整改拖延懈怠、消极误工的施工队伍每分项每次罚款200~500元。 以上管理条例希望各外联施工队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认真执行,如有违章我项目部将依据上例条款进行处法,罚款从各队当月生活费中扣除。 甲方(盖章):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二、分包安全管理协议 工程名称:医院病房楼与质检科研综合楼等3项(天津静海万达广场工程) 甲 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结合本工程特点,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定本协议(服从施工承包合同文本中的相应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 甲方权责: 1、根据甲乙双方合同,为乙方提供满足健康安全的施工环境和有关安全管理标准、制度,对乙方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规及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在乙方进场时有义务对其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80分)者方可上岗,有义务组织乙方学习甲方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甲方各专业工程师每周一必须组织本施工区域分包单位进行周一安全教育,对上周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和对本周安全工作进行安排,宣布本周安全注意事项(周一安全交底),并做好周一安全教育记录。 4、分项工程施工前,甲方专业工程师须对乙方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对乙方报送的作业区域危险因素辨识、评价和制定的重大危险因素预防控制措施进行审核后监督乙方实施。有权对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乙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对乙方施工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检查乙方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协助乙方进行隐患的整改工作。 6、编制本工程应急救援预案及预防职业病、突发灾害、疫情的防范措施,并组织乙方有关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7、对乙方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未按规定配置安全员的不允许进场施工。乙方安全人员必须服从甲方安全部门的管理,协助乙方安全部门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审核乙方报送所有的分包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专项安全防护设施搭拆方案,并监督乙方按照方案搭设。 9、审核乙方报送的所辖施工区域的临电设置方案,监督乙方对所属施工区域临电设施的管理、维护。 10、对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机具安全负责管理及维护,督促乙方对其携带进场的机械设备、机具进行管理、维护。对现场机械设备、机具安全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乙方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11、对乙方采购的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平、兜〉网、安全带、安全帽)及小型电 器设备(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电线、电缆)进行抽查,必须在甲方提供的合格分供商处采购,如乙方私自采购甲方合格分供商以外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及小型电器设备,按照施工现场奖罚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并没收违规采购的以上产品。对乙方使用不合格防护用品及小型电器设备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2、对现场搭设完毕未投入使用前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调试完毕未投入使用前的机械设备、机具,敷设安装完毕未投入使用前的临电设施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方准投入使用。 13、在乙方进场后与乙方办理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移交手续,监督检查乙方对所属施工区域的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14、负责组织乙方参加甲方每周的定期安全检查,对现场的安全防护、临电管理、机械安全进行检查、讲评,督促乙方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15、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有违章现象发生、安全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接受甲方的正常安全管理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依据甲方的施工现场奖罚规定进行处罚。乙方施工中存在重大隐患或险情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停工整顿,直至与乙方解除合同,清退出场。 16、在乙方退场时与乙方办理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乙方的退场会签手续。 17、乙方出现安全事故,甲方有权根据责任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增加或调换人员,一旦发生伤亡事故追究乙方的责任。 18、督促乙方为本队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二、 乙方权责: 1、进场前将本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进场人员花名册(在外管处注册)、进场人员身体检查表、携带进场的机械、机具一览表、特种作业人员及机操工操作证的复印件报甲方安全部门。进场职工必须办好所在地所需办理的各种证件,严禁使用未成年工、童工、超龄工和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 2、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贯彻执行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级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本队人员在50人以下设一名兼职安全员,50~300人以内必须有一名专职安全员;300~500人必须设两名专职安全员;500—800人设三名专职安全员;1000人以上设5名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乙方专职安全员的日常工作纳入甲方安全管理体系,乙方安全员必须服从甲方安全部门的管理,每天对本队施工区域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向甲方安全部门汇报。 4、乙方进场人员必须接受甲方的入场安全教育。乙方须对本队作业人员以班组为单位进行安全操作知识教育,积极组织本队职工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安全知识、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使工人具备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避免危害、防范风险的意识、知识和具备执行施工安全技术操作的能力。 5、接受总包方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演练和所分配的职责。服从国家、政府防范突发灾害、疫情的指令、规定与要求。在甲方组织指导下,能够严格贯彻实施。 6、对乙方分包的专业工程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制定重大危险因素预防控制措施,报送甲方技术部门审批后实施。 7、负责编制所属施工区域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及专项安全防护设施搭拆方案,并报甲方技术部门审批后实施。 8、负责依据JGJ46-2005《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编制本队施工区域临电设置方案,报甲方技术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后的临电设置方案对临电设施进行敷设、安装、维护和管理。临电方案应向电工进行安全交底。 9、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及机操工必须是经培训合格人员,并持证上岗。 10、每周一乙方现场负责人须组织本队全体职工接受甲方专业工程师进行的周一安全教育。 11、每天上班作业前乙方班组长须对本班组人员进行班前安全交底,做好班组活动记录。 12、乙方作业班组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接受甲方的作业指导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作业中遵照交底要求执行。 13、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保证本队施工区域的现场文明安全管理达标,现场临时用电、机械设备、安全防护齐全、完好。接受和配合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乙方现场的所有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必须依据经甲方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施工方案进行搭设、安装,乙方必须无条件保证安全防护设施使用的搭设材料的质量,在用于安全防护的物资进场前将有关物资的材质证明报甲方安全部门,经甲方安全部门确认后方可使用。 14、乙方携带进场的机械设备、机具必须是合格产品,乙方须对携带进场的机械设备、机具安全负责管理、维护及检查,对甲方和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对由于乙方使用不合格机械设备、机具造成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15、参加甲方组织的每周定期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16、严格按照建二三通字(2008)97号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管理的通知规定,按对指定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平、兜〉网、安全带、安全帽)必须在甲方提供的合格分供商处采购,以满足施工安全的要求。在以上物资在使用过程中有质量问题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甲方主管领导汇报。 17、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搭设完毕必须经甲方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从甲方接收及自行搭设的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做好日常维护与管理。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的拆除必须在接到甲方专业工程师的施工指令后方可拆除,不得私自拆改任何安全防护设施,若因施工必须拆改,须向甲方主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拆改,并做好临时防护设施和警戒,在施工完后须立即恢复该处的安全防护措施。 18、乙方进场设备、机具填表后报甲方安全部。并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使用,保证所用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机况良好,不得带病运行。 19、乙方负责敷设、安装的临电设施必须经甲方有关部门、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20、做好班前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对需甲方协助整改的及时向甲方汇报。 21、作业前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作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22、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拒绝在不安全的环境中作业。对甲方有关人员在检查、执法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做法有权向甲方主管领导提出申诉。 23、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对甲方及自检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落实整改。对乙方工人多次违章,屡教不改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忽视安全生产,违反安全规章,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甲方有权按《施工现场奖罚规定》的有关条款加倍处罚;若因此而引发安全事故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24、必须为本队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必须按规定组织本队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的职业病健康体检,并在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前向甲方提交相关体检资料(如乙方安排职业病体检有困难可由甲方协助乙方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体检)。 25、乙方发生各类工伤事故、职业病及未遂事件严禁隐瞒不报。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甲方主管领导及安全部门。 26、必须保证进场施工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发生变动须提前向甲方汇报,严禁乙方私自调换和增加人员。新调动进场的工人和变换工种的工人,要单独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做好教育记录。 27、按规定为所属员工(包括作业工人)办理工伤保险,支付保险费。 三、乙方交纳安全管理保证金的数额: 1、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乙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风险抵押金额度: 50万元以内:10% 50~100万元以内:8% 100~200万元以内:6% 200~500万元以内:5% 500~800万元以内:4% 800万元以上:3% 2、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未结算前已扣完,乙方应向甲方再补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2-5 万元。 3、工程结束办理完结算后,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剩余部分返还乙方。 四、施工现场奖罚规定 1、按公司《安全管理手册》、及《2012年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违章人员(个人)的罚款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督促执行,因分包单位对本队违章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如违章人员无力按时交纳或离开本工地无法交纳罚款的,一律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交纳。所有罚款支付须于罚款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到项目主管部门。如分包单位或违章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缴纳安全罚款,在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进行加倍扣除。 3、乙方必须保证在本工程的安全与文明施工,除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外,还要赔偿应此给甲方造成的名义损失,每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或死亡事故,按合同总价款的5%给予处罚。 五、安全事故处理 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按事故调查组的责任认定进行处理。属分包方责任或工人违章操作发生的事故,由分包方对其伤者和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属总包方责任由总包方承担经济赔偿;属双方责任,依据责任大小由双方单位协商解决,经济赔偿采取一次性方式。 2、分包方发生伤亡事故后,不论其责任方属于哪一方,伤亡者的具体善后工作均由分包方尽责安排和处理。 3、发生死亡、重伤事故,不论其责任属于哪一方,均由总包单位统一报告。 六、施工现场车辆管理要求: 1、 1、凡在施工现场服务的车辆都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做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三证齐全、安全行驶。 2、 现场所有车辆都要按现场限速标志限速行驶,时速控制在5公里/每小时内,做到礼让三分,安全行驶。 3、 严禁非施工服务车辆驶入现场施工作业区,按各项目部规定定点停放。严禁自行车、摩托车驶入现场施工作业区,按各项目部规定定点停放。严禁人货混载,违章拉人,超载超速。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开英雄车,开带病车。 4、 施工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在指定地点作业,在指定路段行驶,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驶出施工区域。 5、 运送物资材料出场的车辆必须出示有关负责人签发的出场单,并由门卫核验出场材料是否与出场单一致。 6、 起重车起吊、挖土车作业时周围应设安全距离并有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 7、 出场须自行清理、清洗轮胎,避免造成城市道路污染。因车辆污染城市路面所产生的责任由车辆驾驶人或使用人承担。 8、 在施工现场服务的车辆违章作业或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由车方负责。 9、 为工程施工服务的车辆在施工现场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均由车方负责。 七、协议书说明 1、乙方在竣工和退场时,必须到甲方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退场会签手续,甲方对乙方对本协议书的执行情况签署意见,乙方办理完会签手续后方可退场。 2、本协议与甲方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的其他现场管理措施均视为双方合同的补充部分,亦可作为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独立有效执行。 3、未尽事宜在工作中进一步完善。 4、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经甲乙双方验收办理完结算后失效。 甲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材料管理协议 工程名称:天津静海万达广场项目 甲 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 为保证工程项目材料的有序管理,减少材料的损失,明确职责,分清业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总则:为加强材料管理工作,确实做到科学、合理的使用材料,“确保质量、满足需要、聊低成本”的原则,使材料管理工作做到职责清楚、奖罚分明。各专业分包单位进场的材料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1.1本项目的材料管理主要由甲方物资部,各专业分包物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配合材料设备的询价、定货、采购、报验。 1.2材料报验,各专业分包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或兼职的材料主管人员,负责材料的报验工作,材料在进场以前填写报验单,报送样品,进场数量、规格及有关证书(生产厂家资质证书、合格证、检测试验报告),进行报验,未经报验通过的材料/构配件不得进场使用,若违章使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00-2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拆除退场。 1.3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后,24小时内必须向总包申请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报验。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前不得分散到施工现场。报验时带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报验单,由分包单位的工长/材料员及总包专职工程师按报单内容到料场验收合格后再报监理。没有报验或报验没通过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使用,也不得分散到料场以外的地点。并按总包要求做退场或其它处理。 1.4材料堆放管理,总承包部对整个现场的材料堆放场地进行统一划分,指定各专业分包的材料堆放区域。 (1) 各专业分包必须在指定区域分门别类、堆码整齐、做到一头齐、一条线。 (2) 易燃、易爆物品(油漆、稀释剂、氧气、乙炔气等)一律不得在建筑物内储存,必须在总包的指定位置搭设符合要求的库房或者随时随用。 (3) 所堆放的材料必须有明显标识,标识牌的制作必须事先征得总包的同意。 1.5材料、设备、机具清单在门卫处登记。门卫为每个专业分包单位设材料、设备、机具台帐,查实登记后放行。 1.6剩余材料、设备、机具出场时,必须到综合办公室开具门证。出门证上注明运出材料、设备、机具的规格、型号、数量。凡未在进场台帐上登记的材料、设备机具一律视为总包财产不得运出场外。 1.7承包方应设置专职物资管理人员负责与项目业务往来及现场材料的管理工作。 1.8承包方物资管理人员应服从项目物资部的管理。 2、供应管理 2.1甲供材料由甲方提供并送至工地内,乙方负责卸车、运至乙方仓库货堆料场,并负责保管使用,其余材料由乙方自购。 2.2验收与保管。乙方负责保管其领用的材料,丢失、损坏由乙方承担损失。 2.3由乙方与项目技术、工长、材料、预算按照施工方案共同确定工程周转料具总量,由乙方承包使用。 2.4如乙方超总量使用,自行承担超用损失。 2.5乙方按工程进度提前三天提使用计划给甲方物资部,物资部组织材料进场后乙方当场清点并办理手续。 3、 小型材料 3.1乙方自行采购使用,甲方项目质检、材料对其进行检验,合格方能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必须马上退场。 本协议与合同等效,如以合同发生抵触以合同为准,协议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四、防火责任书 工程名称:天津静海万达广场项目 甲 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 为加强防火工作,贯彻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规定,保证在防火期间不发生火灾事故,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 责任关系 施工队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全面负责本区与消防安全工作。并设置专职消防、保卫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防火工作。 二、 责任期间 防火时间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责任目标 1、 建立健全防火组织,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 2、 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火宣传工作,提高施工人员防火安全意识,效果明显。 3、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防火工作措施。 4、 不发生火灾事故和煤气中毒事故。 5、 日常防火管理到位 ,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资料齐全。 以上各条如若违反后果自负,项目概不负责。 甲方(盖章):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五、工程治安、消防、保卫协议书 工程名称:天津静海万达广场项目 甲 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 为更好的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预防火灾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天津市政府消防条例、以及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实行治安消防保卫责任制,以增强施工队伍及职工的自自治、自卫能力,本着平等、公正、自愿的原则签定本工程施工现场治安 、消防安全责任书。 现将具体管理工作的责任如下: 一、 甲方责任 1、 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定消防保卫措施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公安、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 2、 定期布置、检查乙方的治安、消防管理工作,为乙方制定明确的治安、消防责任区域,制定有关全面管理的责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整改。 3、 负责对乙方治安、消防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4、 负责乙方进场人员的花名册与现场人员是否相符,并协助乙方办理暂住征及其他有关证件。 二、 乙方责任 1、 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工程内的治安、消防、保卫工作。 2、 服从甲方的治安、消防管理和监督,自觉贯彻落实本工程的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及市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好自身职工队伍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3、 乙方必须选派一名工作责任心强的领导全面负责本队治安、消防工作。 4、 乙方主管负责人必须了解和掌握本队人员情况,外地来吉人员必须符合天津市文件要求,做到手续齐全,情况明确,不得私自招零散三、无组织冒名顶替人员。 5、 经常性的对本职工进行法制、法规和消防等知识培训,要求职工遵守国家和天津市的法律、法规条例及甲方的规章制度。 6、 乙方主要负责人要会同甲方进行治安、防火安全等方面的入场教育,合格者方可上岗,并将批准注册的职工花名册、照片报甲方存档,以便管理,做到准确无误。 7、 乙方要按天津市要求,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暂住证”,办证率必须达到100%。来人注册,走人注销。 8、 乙方注册人员在100人以上,应设立治保小组,有专门负责接受甲方指导,并开展相关培训教育 工作,提高自防、自治、自卫能力,配合甲方进行防范、检查工作,及时处理治安防范、防火安全等方面发生的问题,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9、 严禁使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执行管制、保释、缓刑、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及有过违法行为等人员。 10、杜绝重大案件、治安案件及恶性案件发生;杜绝火灾交通死亡事故;杜绝或减少一般刑事、治安及治安火灾的事故发生,全年刑事案件发生率控制在0.67%以下,职工违法率应控制在职工总数的0.93%以下,并建立具体的治安防范措施。 11、乙方要做好现金及贵重物品的保管,严防被盗,财务要限额存放,并设有严密的存放措施,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有专人保管,确定责任者,指定保管措施。 12、乙方要做好职工后勤的保管工作,度责任明确,期检查。严禁男女混住、聚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事件的发生,不准留宿未经批准的暂住人员。 13、乙方主要领导为乙方防火负责人,负责本队的防火安全及日常管理工作,施工前要制定出本单位、标段管理措施,直接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检查工作。 14、加强对物资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各分包方必须制定在作业区内油漆、烯料、化工等易燃、易瀑材料的管理措施。 15、加强对本队职工住地的消防和卫生管理,防止各种案件的发生,并配备相应幼小的灭火器材。 16、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管理规定和制度,严禁在现场楼层内吸烟;使用明火作业,必须申报“用火证”,明确责任人,看火人及灭火措施齐全,配备灭火器。如施工场地变更,需要重新办理动火手续,电工、电气焊工等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有效证件(市劳动局发放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市消防局发放的上岗证),否则违章作业引起的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将由违章责任者和乙方负责人全部承担,并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追究责任者和乙方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17、各队的标段施工层要求自配不少于10个8公斤灭火器材,库房不少于5个灭火器材(干粉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定期检查,保持完好,以备应急使用。各队组织一支义务消防队,按标段大小,一般不少于20人由乙方领导班子组建治保小组,把名单打成正式的表格,报甲方保卫部,由甲方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 18、施工现场宿舍、库房内严禁使用电、煤炉取暖做饭,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大灯泡(100瓦以上含100瓦)和典钨灯照明,严禁私拉电线,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经甲方主管部门检查审批(要求有书面报告),否则则造成的火灾或煤气中毒事故的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施工现场严禁住入,如因搭设临时库房,要求住一人兼保安,必须申报甲方主管部门检查批追,方可塔设和住值班人员。 19、乙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市政府17号令,由乙方法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的组织实施,乙方应教育本队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教育面达100%。 20、现场文明施工、文明管理工作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工程内外做到工完场清,不留任何安全火灾隐患。 21、各分包单位所设材料、堆放场地及临时库房,必须由甲方指定不得擅自占用楼内、楼外的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搭设临时库房或影响其他分包队的正常施工。如有需要时给予配合,及时拆除。 22、各分包队进场前,必须到安全、保卫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磁卡办理费用10元每个,磁卡押金20元/人,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办卡费不再退还,押金在磁卡退回后退还。 23、因违反消防法规,以至发生火灾,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 本工程项目消防、治安处罚标准: 1、 施工现场楼层内无证、无手续违章动用明火作业处罚100—500元。 2、 施工现场楼层内吸烟处罚100—200元。 3、 非专业焊工违章操作处罚100—500元。 4、 非专业电工操作处罚100—500元 。 5、 私用电炉、电热器、电热毯等物品罚款200—500元 。 6、 现场的一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器具、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许私自挪用、随意损坏,违者处罚100—500元。 7、 偷盗、骗取、哄抢、故意损坏国家、集体、个人财务、数量较小,除按价加倍赔偿外,另处罚500—1000元 。数量较大者,送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8、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除赔偿医疗费、工资、营养费外,另处罚款500—1000元。 9、 结伙斗殴,寻衅闹事或饯行其他流氓活动,罚款500—1000元。 10、煽动闹事、制造混乱、非法容留、窝藏、协助违法犯罪分子,并拒不举报,罚款1000—2000元。 11、聚众赌博、参与卖淫嫖娼、出售传播淫秽物品,罚款500—1000元。 12、不按市政府要求办理各种证件,冒名顶替,涂改证件,每查出一位罚款100—200元。 13、由于乙方管理不当,教育不够,发生拘留、逮捕、判刑、劳教现象,对现任单位负责人罚500——1000元。 14、针对以上各条中鉴于与责任人单位的管理不严有直接连带责任,故对发生以上1、2、3、4、5、12、13条的责任单位同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对发生以上第7、8、9、10、11条的责任单位 同时视情节分别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注:针对以上处罚责任者本人无力支付罚款,一律由乙方单位负责支付,所有罚款必须在通知书下达的3日以内交到甲方主管财务部门,超过期限,则由甲方在当月拨付工程款中加倍扣除。同时,对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刑事处罚。 四、 责任书说明 1、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消防监督机关一份。 2、 乙方退场和竣工结算时,必须经甲方主管部门签字认可,否则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甲方(盖章):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六、承包方环境保护协议书 工程名称:天津静海万达广场项目 甲 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 为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方针,完成公司环境目标和指标,保证项目施工生产符合ISO4001认证标准要求,甲乙双方协议如下: 二、 我公司(甲方)承建的 工程项目按分承包合同要求为分承包规定的施工条件。 三、 乙方为运输分承包方 1、 在运输化学品,特别是运输化学危险品的分承包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管理的规定; a) 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b) 碰撞、互相接触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违反装配限制和混合装运; c)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d) 装运化学危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 e) 必须办理必备应急措施和方法。 2、 并遵守下述要求: a) 加强机动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以保持机动车性能良好,尾气年检合格; b) 禁止在施工现场内冲洗车辆; c) 对漏油的车辆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d) 禁止在施工现场内鸣笛; e) 施工现场有防扬尘飞散的措施。 三、乙方为建筑施工分包方:是 1、 分包方(乙方)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建筑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分承包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2、 分包方要保护施工周围现场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 3、 分包方要防止或减轻粉尘、振动噪声等对社区污染和危害。 4、 分包方要合理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气物。 5、 建筑工程竣工后,分包方应当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6、 如果分包方有食堂、生活区,应严格遵守地方的有关规定,加强节水、节电管理,食堂废水先经隔油处理,再向外排放。 四、如以上分包方违反上述协议条款,造成的后果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五、双方如有其它约定另附。 甲方(盖章):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七、工程分包廉政建设协议书 发包方(甲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方(乙方):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高效优质竣工,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廉政管理协议书,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一、 甲方廉政管理职责: 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甲方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2.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洁自律教育。 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4.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定的廉政制度,不得利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乙方。 5.甲方人员不得参加乙方组织的可能对其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高消费娱乐活动 6.甲方人员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7.甲方人员不得利用婚丧嫁娶、出国升学、乔迁生日、生病住院、节假日等名目收受各种礼品、礼金和礼劵。 8. 甲方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应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发现贿赂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 二、乙方廉政管理职责: 1.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廉政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参照执行。 2.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3.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或借婚丧嫁娶、出国升学、乔迁生日、生病住院、节假日等时机向甲方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和礼劵,否则视为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甲方人员。 4.乙方不得与甲方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不得邀请甲方人员进行旅游、出入高档娱乐场所。 5.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甲方人员,造成甲方利益损失的,甲方将视情节和后果扣除乙方工程款1~5%,直至终止工程项目分包合同。 6.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被检察院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赔偿。 7.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甲方人员有不廉洁行为,应予以抵制,并主动及时把情况反映给甲方主管领导和纪检部门。(电话:010.********) 三、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3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报送公司纪委1份。 四、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分公司党委受公司纪委委托同其合作单位签订廉政建设协议书。 甲方(盖章):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总分包质量管理协议 工程名称:天津静海万达广场项目 甲 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 一、质量目标及方针 质量目标:达到天津市结构“海河杯”金奖验收标准,达到天津市建筑“海河杯”金奖验收标准,达到“鲁班奖”验收标准;杜绝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单位工程竣工交验一次合格率100%;顾客满意度95%以上。 质量管理方针:精心施工 预防监控 遵规守法 诚信至上 以人为本 追求卓越 二、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验收等级评定按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围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为100%; 项目质量管理原则:分级控制、分段监督、统一申报。 分级控制:分包单位质量控制,项目工程部质量控制,项目质检部质量控制。 分阶段控制:施工操作阶段要由持上岗证的分包质检员监督,施工过程中我项目工程部进行质量监督,施工完毕后由项目质检部验收。 统一申报:各检验批由项目质检部统一组织向监理申报。 三、质量要求 分包单位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坚持样板引路、实测实量,重点是突出“精”和“细”,一是点点处处按规范、标准要求,多方消除质量通病,二是“粗粮细做”,即强调内部质量,更突出观感效果,最终实现高档次的质量等级。 1.各分包单位必须尽快进入工作状态,提前做好施工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准备工作,要求各分包的质量部门积极进行配合解决。 2.各分包单位必须详细研究分包合同的有关条款,理解总包的质量意图,根据有关国家、专业部门等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法规、规范和标准,针对本工程的特点,编制好分包工程质量方案,报总包审核批准。 3.质量预控措施,分包工程质量管理以预控为重点。 4.分包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报请总包项目部确认。以保证工程质量在各个环节受控。未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分包不得开工。 5.分包方进场后十天内要向总包提交质量保证计划书,计划书包括以下内容:质量目标、质量管理保证措施、关键部位质量的跟踪控制、质量通病的防治等。未能按要求提交计划书的分包方必须停止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方自负。 6.每个分项及重要工序部位施工前,分包方应通过总包向监理报验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施工流程、施工方法、系统试验等,要求与其它专业配合交叉施工方法,劳动力、机具、材料安排、设备、成品供应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等。 7.总包专职工程师质检员,在现场巡视发现问题时,有权向分包单位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必要时下发《工程质量罚款通知单》、《工程质量停工单》,直至将问题整改到位为止。 8.总包专职工程师、质检员将根据分包的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对分项工程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再向监理及业主报验。 9.各分包单位资质必须符合有关法规条文的规定及具有完成其分包工程并确保其工程质量的技术能力和水平,总包方有权审查分包方的资质。 10.各分包单位必须对投入施工的检验、测量和实验设备进行校准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使用,并将有关记录报总包。 11.各分包的专职质检人员必须在总包质检部的领导下,对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实施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自检”、“交接检”、“专职检”。 12.各分包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合格的质量检查人员,其机构及名单报业主和总包方。分包单位必须保证所制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所制定创优措施能够执行。总包方定期召开总包方与分包、分包与分包专业之间的协商会,研究交叉配合中的有关问题,充分发挥总承包的协调作用,工序搭接合理,工种配合得当,尽量避免人为返工,保证工程质量。 13.质量专题会议制度,每周三下午四点由项目质量总监主持各个施工队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对上一周质量问题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制定整改措施,以及相应预防措施,避免在以后施工过程中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四、质量控制措施 实行质量三检制、过程检查制度、实测实量制度、结构实体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重要工序旁站制度及质量奖罚制度。 (一)“三检制”制度 生产班组对其操作质量负责。在质量产生、形成和实现过程中,应认真进行工序质量自检和上下工序的交接检查,在确认质量符合要求时向工长和质量工程师报验进行专职检查。把“三检制”分解开即为: “自检”就是“自我把关”和获得需要的有关质量信息。操作者对自己施工过程(工序)或完成的工作进行施工班组工序质量自检,由操作者自行进行,自我检验,起到自我监督的作用。以班组质量检查员为主负责填报施工班组工序质量自检记录表。 “交接检”是指作业方式的转换及作业活动效果的中间确认。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相关专业之间也是如此。通过工序间的交接验收,使各工序间和相关专业工程之间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以班组质量检查员为主负责填报质量交接记录表。 “专职检”就是质量工程师对施工过程(工序)或完成工作进行的检验。专职检在质量工程师主持下进行,检验范围、检验项目、指标要求和检验方法,按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有关的检验批、分项工程检验标准规定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3个部分规定的内容执行。以质量工程师为主负责填报检验批验收记录表。 “三检制”具体要求 施工班组工序质量自检的检查数量应进行全数检查,混凝土结构和门窗工程应按结构构件和不同规格的框(扇)件数作为检查单位;砖砌体、楼地面、装饰和屋面工程可按生产作业班次作为检查单位,其测点设置按有关分项工程检验评定标准规定执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可按台件、区段、系统划分检测单位,组织班组自检、交接检。 上、下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应在工长参加下进行。由上道工序班组长和班组质量检查员在班组自检基础上,负责向下道工序班组长和班组质量检查员进行交接。上、下道工序之间交接检查,主要由上道工序交清。下道工序应在全面了解和掌握上道工序质量情况,并确认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后,方可进行作业,并要求相互办理交接手续,填报上、下道工序交接检记录表。 专职检在班组自检或交接检基础上进行。质量工程师检查时检查的数量按关键工序、重点控制部位、一般工序分为全数检查、50%抽查和20%抽查三个要求,在确认符合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或洽商、国家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各种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分项技术交底要求时,填报检验批验收记录表,进而向监理单位报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实测实量制度 为了提高本工程的工程质量,通过建立产品实体质量实测实量制度并系统实施的方式,客观真实反映项目各阶段的工程质量水平,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促进实体质量的实时改进和持续提高,进而达到实体质量一次性合格的目标,要求实测实量分数不得低于95分。 五、责任与义务 总包责任及义务: 1.总包负责对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分包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的一切活动。 2.总包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完成相关工程质量保证策划、措施,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 3.总包负责向分包发放图纸、设计变更、洽商、质量整改通知书、不合格处置通知书等质量管理指示文件。 4. 总包有权对正在施工的工序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对不合格项提出整改意见。 5. 总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分包不按图纸、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组织施工,违章蛮干,危害工程质量时,有权制止,并按公司相关质量管理规定对分包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总包有权终止合同。 分包的责任及义务 1.分包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执行设计文件、国家规范、规程;严格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质量技术管理规定;执行我公司相关质量管理制度----按规定参加施工方案论证;执行工序样板制度;对施工的各工序的实体100%覆盖实测实量;配合项目的工序及停止点报验工作。严格执行公司五项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贯彻质量控制关键节点强制执行公司工艺卡相关要求。实现工程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公司对项目的分级管控目标。 2.在工程开工前10日内,分包须将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含具体岗位人员配备相关资料)、质量保证措施,报总包施工现场质量技术负责人。上报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与现场人员相符,必须持证上岗。 3.分包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技术交底施工,要随时接受总包的质量监督检查。 4. 分包项目相关配置人员如有变更,需提前30天向总包报告,同时报备替换的人员相关资料,待总包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相关人员的变更。 5.分包在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做好工程施工中的实测实量自检工作、班组间交接检工作,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上述资料应定期报予总包存档。分包还应配合总包的专检复核工作。 6.分包必须配合总包和监理工程师做好工程验收工作,及时处理完善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施工中如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分包要及时通知总包,不得隐瞒,必须按总包要求的处理措施或方案进行整改,严禁私自处理。 8.对于总包不按协议要求进行违章指挥,分包有权拒绝进行施工。 实测实量验收要求:施工班组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后,班组进行100%实测实量自检合格后,经现场责任工长签字确认,报总包质量管理人员进行专检;专检合格后由总包质量人员报监理验收,分包相关人员配合验收。 实行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检验签收制度:所有工程实体材料均应报验。由分包提供的材料应按照要求填写材料进场报验单,并按照规定对进场材料进行复试。报验单实行双签制,签字完成后由总包报监理签字确认,验收(复试)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实体。 各工序施工前应先进行样板施工,按照公司工序样板制度进行,严格按制定的工艺流程进行现场施工。 严格执行重要工序旁站监控制度。 六、过程质量控制 一、 依据:设计图纸和《围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二、 围挡焊接工程 1、 材料质量要求: 1.1 材料质量 1.1.1 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1.1.2 围挡焊接工程中所用的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焊钉、焊接瓷环和施焊用的保护气体等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 (质量证明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焊条应符合国标《碳钢焊条》 GB/T5117或《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1.1.3 焊接承重结构及重要非焊接承重围挡采用的焊接材料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见证抽样检验,有复试报告,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1.1.4 围挡焊接材料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和复试报告的品种、型号、规格及质量、性能及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1.2 材料选用: 1.2.1 承重结构的钢材应采用 Q235钢、Q345钢、Q390钢、Q420钢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围挡》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0的规定。 1.2.2 围挡焊接工程中所选用的焊条、焊丝、焊剂和电渣熔嘴等焊接材料应与母材相匹配并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1.2.3 围挡焊接工程应优先选用已列入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焊接材料。 1.2.4 如设计选用未列入标准的母材和焊接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可焊性,并提供满足设计要求的焊接工艺实验资料。 1.2.5 施工单位对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根据符合要求的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后方可采用。 1.2.6 施工单位对其采用的焊钉的钢材焊接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其结果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1.2.7 围挡焊接工程中,一般采用焊缝金属与母材等强度的原则选用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 1.2.8 对处于外露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或在腐蚀性环境下的承重结构,应采用耐候钢,质量要求应符合国标《焊接结构用耐候钢》 GB/T4172的规定。 1.3 焊条烘焙: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电渣焊渣嘴和焊钉焊用的瓷环等在使用前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及有关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 如说明书无特殊规定时,对酸性焊条根据受潮情况,在温度 75~150℃中烘焙1~2h,对碱性低氢型焊条应在温度 350~400℃中烘焙1~2h,并方在保温箱内,随用随取。 1.4 焊条药皮与焊剂的防潮:焊条受潮后易形成焊芯锈蚀及药皮酥松脱落,焊剂易受潮结块,为此焊条、焊丝和焊剂必须有防潮的措施。 1.5 焊丝的表面质量:焊丝的直泾、表面均匀性、油污、锈蚀等表面质量,会直接影响焊缝质量,因此对表面质量要严格控制。 1.6 焊剂防污染:焊剂被锈垢、氧化铁皮和油脂等污染,会影响焊缝,应采取措施防止焊剂被污染。 1.7 保护气体的纯度:焊接用的保护气体 CO2应有较高的纯度,其中 CO2≥99.5%;O2<0.1%;H 2 O<1.22g/m3。 2、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2.1 焊工考试:焊工应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担任相应合格项目的施焊,焊工停焊时间超过 6个月,应重新考试。 2.2 组装质量和焊缝区复查:施焊前焊工应复查围挡的组装质量和焊缝区的处理情况如不符合要求,应修整合格后方能施焊。 2.3 焊前预热和焊后热处理:对于需要进行焊前预热或者焊后热处理的焊缝,其预热温度或后热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或通过工艺试验确定,预热区在焊道两侧,每侧宽度均应大于焊件厚度的 1.5倍以上,应不小于100mm;后热处理应在焊后立即进行,保温时间根据板厚,按每 25mm板厚1h确定。 2.4 多层焊接:多层焊接应连续施焊,其中每一道焊道焊完后应及时清理,如发现有影响质量的缺陷,必须清除后再焊。 2.5 焊缝裂纹:焊缝出现裂纹时,焊工不得擅自处理,应申报焊接技术负责人查清原因,订出修补措施后,方可施焊。 2.6 焊接引弧:严禁在焊缝区以外的母材上打火引弧,在坡口内引起弧的局部面积应熔焊一次,不得留下弧坑。 2.7 无损检测间隔时间:碳素结构钢应在焊缝冷却到环境温度、低合金钢应在完成焊接24h后进行焊接无损检测检验。 2.8 焊工钢印:焊缝施焊后应在工艺规定的焊缝及部位打上焊工钢印。 三、 围挡安装工程 1、 安装前的准备工作要求: 1.1 钢构件验收 1.1.1 钢构件在进场时应有产品证明书,其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钢构件制作等分项工程验收应合格。 1.1.2 围挡的主体结构、地下围挡及维护系统构件、吊车梁和钢平台、钢梯、防护栏杆等在吊装前,应对其制作、装配、运输,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材料质量、围挡构件的尺寸精度及构件制作质量, 并予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准安装。 1.2 制定施工工艺:安装的测量校正、高强度螺栓安装、负温度下施工及焊接工艺等,应在安装前进行工艺试验或评定, 并根据试验评定报告制定相应的施工工艺。 1.3 编制吊装方案:验算构件吊装的稳定性、合理选择吊装机械、确定吊装方案。 1.4 做好矫正与修补:围挡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围挡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和修补。 1.5 做好基础验收 1.5.1 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的测量,支承面、支座和地脚螺栓的规格和位置误差量测,其偏差应符合规范规定并作好记录。 1.5.2 支承面应整洁、地脚螺栓(铆栓)的螺纹应受到保护。 1.6 注上标记:柱子是基础轴线和标高、钢柱底部和上部的两个方向轴线,均应在适当的位置上标注。 1.7 焊接悬挂物和卡具: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梁其受拉翼缘、吊车桁架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桁架其受拉弦杆上不得焊接悬挂物和卡具等。 2、 安装过程质量控制: 2.1 构件吊装位置 2.1.1 吊装时应控制施工等活荷载严禁超过构件的承载能力。 2.1.2 确定几何位置上的柱、钢架等构件应先吊装在设计图纸规定的位置上,是松开吊钩前应做初步校正并固牢。 2.2 自然变形:已安装的结构单元,在调整时,应考虑外界环境,如风力、误差和日照的影响,造成自然变形。吊车梁和轨道的调整应在主要构件固定后进行。 2.3 节点的顶紧: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相接触的两个平面必须保证有 70%紧贴,用0.3mm的塞尺检查,插入深度的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总面积的 30%。边缘最大间隙不得大于 0.8mm。 2.4 垫块布置 2.4.1 垫块组的位置应保证柱子底座的刚度,在优先垫在主颈板下和方便二次灌浆的情况下尽量靠近地脚螺栓。每组垫块数量不应大于 5块。 2.4.2 承受主要荷载的垫块组,在每个螺栓附近最少布置一组垫块。 2.4.3 垫块的布置不应使柱子或底座承受附加荷载。 2.5 安装测量:安装偏差的测量,应在结构形成空间单元并连接固定后进行。 2.6 二次灌浆:在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后,应及时对柱底板和基础顶部的空隙进行细石混凝土、灌浆料等二次浇灌。(注意:±0.00以下用低强度等级的砼浇注,保护厚度不小于 50㎜,并高出地面 150㎜,柱基砼柱脚高出地面不小于 100㎜。) 2.7 支撑系统如用圆钢支撑,必须设置拉紧装置(花兰螺栓或拉紧装置的节点,详见2003“技术措施”结构第 8.13条及图8.13) 四、 围挡涂装工程 1、 材料质量要求 1.1 围挡用的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等材料出厂时应附有产品证明书,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产品标准的要求和设计要求。 1.2 围挡用防火涂料应有生产企业产品证明书(合格证)其品种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尚应有生产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1.3 涂料应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1.4 涂料开启:防腐涂料和防火涂料的型号、名称及颜色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合且在产品有效期内,开启后,不应存在结皮、结块、凝胶等现象。 2、 防腐涂料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2.1 在涂涂料前必须对围挡表面进行除锈,除锈和涂底层涂料工作应在质量检查部门对制作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涂层。 2.2 围挡表面进行处理达到清洁度后一般在 4~6h内涂第一道涂料。 2.3 当涂刷厚度设计无要求时,一般宜涂刷四至五遍,两组分涂料混合搅拌均匀后应经过一定熟化时间才能使用, 配置好的涂料不宜存放过久,使用时不得添加稀释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为 150μm,室内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 -5μm。工厂和工地分别涂刷应在设计图上注明。 2.4 涂层时工作地点温度应为 5~38℃之间,相对湿度不应大于 85%。雨天或构件表面有结露时,不宜作业。涂装后 4h内应保护免受雨淋。每道涂刷后应按规定间隔时间干燥固化后再涂后道涂料。 2.5 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点接触面,施工图中注明的不涂层部位,均不得涂刷。安装焊缝处应留出 30~50mm宽的范围暂时不涂。 2.6 标记检验:涂层完毕后,应在构件上按原编号标注。重大构件应标明重量、重心位置和定位标记。 3、 防火涂料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3.1 围挡表面应根据表面使用要求进行除锈防锈处理,无防锈涂料的钢表面除锈等级应不低于 St2级。 3.2 涂料涂刷厚度检验 3.2.1 打底料应对无防锈涂料的钢表面无腐蚀作用;与防锈涂料应相容,不会产生皂化等不良反应且有良好的结合力。 3.2.2 严格按配合比加料和稀释剂(包括水),搅拌均匀,稠度合适。 3.2.3 薄型防火涂料每次喷涂厚度不应超过 2.5mm,超薄型防火涂料每次涂层不应超过0.5mm,厚涂型防火涂料每次涂层宜在 5~10mm。涂层总厚度应达到由防火时限选用的产品规定的厚度。 3.2.4 对易受震动和撞击的部位,室外围挡幅面较大或涂层厚度较大(大于35mm)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3 涂层工作条件检验 3.3.1 施工环境温度宜保持在 5~38℃,相对湿度不大于 90%。当构件表面有结露时不宜作业。前一道涂层干燥固化方可进行后一道涂层施工。 3.3.2 水泥系防火涂料,在天气极度干燥和阳光照射环境下应采取必要的养护(或遮阳)措施。 3.4 涂层部位检验:防火涂料宜在安装结束后进行,防火涂料必须涂满全部钢外露表面。 3.5 强度抽验:在一个工程中每使用 100t薄型防火涂料,应抽验一次粘结度;每使用500t厚型防火涂料,应抽验一次粘结强度和抗压强度,其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五、 围挡验收 1、 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规范合格质量的要求。 1.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 80%及以上的抽查点(值)符合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允许偏差值的 1.2倍。 1.3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2、 分项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2.2 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 安全功能和见证检验:围挡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应在其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其项目有: 3.1 取样送样实验项目: 钢材及焊接材料复验;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复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复验。 3.2 焊缝质量: 内部缺陷;外观缺陷;焊缝尺寸。 3.3 高强度螺栓施工质量: 终拧扭矩;梅花头检查。 3.4 主要构件变形: 钢屋(托)架、桁架、钢梁、吊车梁等垂直度和侧向弯曲;钢柱垂直度。 3.5 主体结构尺寸: 整体垂直度;整体平面弯曲。 4、 围挡分部工程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内容为: 4.1 普通涂层表面。 4.2 防火涂层表面。 4.3 压型金属板表面。 4.4 钢平台、钢梯、钢栏杆。 5、 围挡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5.1 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 5.2 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应完整。 5.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结果应符合规范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5.4 有关观感质量应符合规范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6、 质量文件和记录:围挡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6.1 围挡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6.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验测项目检查记录。 6.4 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6.5 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6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7 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6.8 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6.9 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 6.10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6.11 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6.12 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七、施工奖励条例 1)重视质量,不违章指挥,不对抗质量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分项工程一次通过率达到90%以上的奖生产或管理人员200~500元。 2)图纸、工艺标准,施工技术措施操作接受质检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分项工程一次通过率达到90%以上的奖施工操作人员和生产人员100~300元。 3)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坚守岗位、严守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分管区域内不发生质量事故、质量通病得到较好治理,分项工程一次通过率达到95%以上的奖施工队100~500元。 七、质量问题处罚条例 (1)若因分包施工质量的原因影响总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分包除向总包承担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和责任外,还应向总包支付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总额的5%的经济补偿,而且无偿整改达到合格标准。 (2)在规定时间内分包未执行公司和项目的工序样板报验制度、未按规定全覆盖实测实量的给予重罚,罚款金额为2000元/项(含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总包质检部核查分包实测实量数据偏差10%以上的按数据造假处理,每发生一次对分包处罚 1000元、分包(班组)质检人员罚款100元,发生两次停工整改,三次(包括)以上清退出场,并在重新报验前不予结算。实测实量的结果与月度工程款相挂钩(实测结果等同于月度工程款确认的百分比) (3)分包质检员必须积极配合总包工程部(机电部)、质检部的验收和质量评定工作,否则总包工程部(机电部)、质检部有权不予验收,所造成的损失由分包自负,并对分包质检员处以100元/次罚款,累计超过三次者清退出场。由分包在5日内另外安排符合要求人员到岗。 (4)严格按照规范及施工方案划分检验批并进行报验。如隐弊工程未进行报验或验收不合格私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对分包队质量管理人员罚款500元,对分包队罚款1000元。并全部返工重做,直至未进行报验或验收不合格部位合格为止。 (5)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所有施工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分包必须严格按照如下条款执行,否则总包将给予分包 1000 元、停工整顿直至清退出场等处罚。 所有用于现场施工的周转性的工具、设备,进场时上报总包安全部及物资部备案。由分包提供的材料应按照要求填写材料进场报验单,必须经过总包物资部、工程部(机电部)、质检部共同验收,并按照规定对进场材料进行复试。报验单实行双签制,签字完成后由总包(总包)报监理签字确认,验收(复试)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实体。 每道工序隐检、预检都必须经分包单位实测实量自检达到合格标准后,由分包质检员报总包工程部核查,核查合格后再由总包质检部实测实量抽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总包质检报请监理验收,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分包工序报验时必须提供公司实测实量规定的有效的资料。 材料进场、施工、验收流程如下:(本工程进行验收的程序是:分包“全覆盖实测实量自检制”+总包“复核制”+“监理验收”) 分包材料进场时持该类材料所有检测报告、合格证、厂家资质、复试报告(国家及地方规定复试项目)等相关证明资料,申请总包物资部、工程部(机电部)、质检部、监理共同验收,分包所使用材料及供应商必须是严格按报验手续审批同意的。材料验收合格后填写物资验收记录及材料报验单,经监理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用到工程中。擅自使用未经报验合格的材料将责令拆除并罚款 1000元/次。 (6)总包、监理验收时,分包有关人员必须参加,有问题及时整改。质量验收要达到一次通过率100%,未一次验收通过酌情对分包处以300元/次罚款,对分包质检员处以50元/次罚款,连续两次未一次验收通过,要求分包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实测实量自检报验,并对分包加倍处罚。 (7)对总包管理人员及监理部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分包应按照质量整改通知单要求及时整改并书面反馈。不按时整改或整改无反馈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分包自负,并对分包相关质检员、工长、技术负责人处以100元---500元/次罚款。 (8)分包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过程质量,不得隐瞒施工质量问题,所出现质量问题必须向总包相关部门报告,否则对分包单位处以1000元/次罚款。 (9)任何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都必须经总包技术部(机电部)的批准,否则不得进行修补、纠偏工作。违者罚款1000元/次,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次罚款。 (10)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总包管理人员提出后分包应立即组织整改或答复,否则如果在验收时仍然出现,将对分包工长、质检员处以100元/次罚款,并且总包在整改完成前不予验收。 (11)总包定期组织的质量专题会和现场检查活动,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员必须准时参加,不参加或不准时参加,项目将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人·次罚款。连续两次不参加,以后每周专题会项目要求更换为分包法人参加。 (12)分包质量检查员必须建立日检查巡视及自、互检记录制度,总包将定期对分包质量检查员进行资料检查,如检查发现无记录或记录不及时、记录弄虚作假,总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查员进行100—500元/次处罚。 (13)分包所报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查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提供证书复印件报总包资料室备案,所报人员一经确认需保证长住施工现场不得更换。如擅自更换按1000元/人·次进行处罚。 (14)分包应依据资料存档要求,配合总包及时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过程中未按施工进度完成工程资料的,在项目月结月清中按每份50元/天的罚款进行处罚,对于进入分包结算的分部分项工程,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资料未及时上交的不得进行结算付款。 每分项工程完成5天内以及需要时间延长的各项检测报告在规范规定及总包要求的出具报告事件后1天内必须报送全部资料(公休及节假日除外)总包1份,每拖延一天分包给予总包1000元经济补偿。 (15)根据总包公司有关规定以及项目的质量考核办法进行月度考核,分数未达到要求的对分包处以 2000 元的罚款。 (16)在质量例会检查过程中连续2次检查排名倒数第一的,对分包(班组)罚款2000元。 (17)未对实测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不允许进入下一个检验批进行施工。否则并对相关班组罚款1000元、分包(班组)质检人员罚款100元,发生两次停工整改,三次(包括)以上清退出场。 (18)分包在接到总包的罚款通知单后,如拒绝签字或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罚款。七日内未将罚款额交到总包,总包有权从月结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扣除的金额为其罚款额的2倍。 (19)视质量违章指挥,对抗质检人员履行检查任务的生产人员或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罚款200元。 (20)不按图纸、工艺标准、质量标准、施工技术措施操作,拒不接受质量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的生产人员或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罚款200元。 (21)一般质量事故,罚分包队5000元,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重罚。 (22)现场移交分包后,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对成品进行保护,如损坏照价赔偿,并按每处(个)50元进行处罚。 (23)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工程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时(包括安检部门、质检部门的例行检查),发现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时,并对总包管理造成影响的,分包承担相关经济及工期进度责任;若施工质量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并由此导致天津水岸银座工程停工,除赔偿给总包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外,按实际停工时间,分包向总包支付人民币10000元/天的赔偿金。 (24)焊接质量必须达到规范要求,且应做好防锈防腐处理,对存在点焊、漏焊、假焊等影响工程质量的每处处以200~500元罚款。 甲方(盖章):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甲 方(全称):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全称):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围挡专业分包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质量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由乙方承建的项目均在质量保修范围内。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围挡专业分包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质量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质量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8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有设计单位提出质量保修方案,乙方实施质量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 1.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完工结算价款的5%。 2.甲方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30天内,将质量保修金无息退还乙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缺陷责任期满。 甲方(盖章):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切实加强项目劳务管理的通知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管理,规范分包队伍的用工行为,实现劳务队伍的合法使用,确保总包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避免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承担较大的劳务用工风险,现将项目劳务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范要求,此文件要求必须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得到彻底落实,对概不认真执行的项目和劳务队伍将进行严肃处理。 一、劳务队伍的准入制度: 1、每个项目使用新引进劳务队伍必须提前报分公司劳务管理部备案考察,考察合格列入合格分包名单后方可参与投标,否则严肃处理项目经理和商务经理。 2、项目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工程专业性质,在开工前15天制定《项目劳务力计划申报表》(附表1),预测劳务人员的使用数量并将使用计划报分公司劳务管理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用劳务队伍或抢工期间,项目也应填报此申请表并提前7天报分公司劳务管理部,以此作为分公司劳动力余缺调配的依据。不经批准私用队伍或班组,分公司将不予签订合同,同时严肃处理项目经理和商务经理。 3、各项目劳务队招投标必须经分公司审查批准,不经过资格预审的队伍严禁投标,并将投标预审名单和最终结果报劳务管理部备案。 4、资格预审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①、在天津市建委备案的全套企业资质(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进入当地备案证书); ②、与公司(分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法人代表(授权人)的家庭住址、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 ③、劳务队长(项目经理)的家庭住址、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 ④、现场负责人及管理体系名单和联系方式填报《公司管理人员体系表》(附表2)、身份证复印件,必须配备现场劳务队长、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和资料员。中标后必须将经确认的管理体系人员签订到合同条款里,若人员配备不到位或者与投标时不符或人员变动时必须有限制措施和处罚条款。 ⑤、通过资格预审的劳务队伍必须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开标公示后七天内,退还没有中标劳务队保证金),此项费用由分公司财务统一收取,专款专用,保证金用于安全、质量、工期履约和队伍管理等,具体额度在招标文件中和合同条款中按项目类型、大小商定。不交此保证金的队伍取消投标资格。此保证金在项目进行中不予退还,过程中若发生支出由队伍及时补足额度,工程结束结算完毕后方可办理退还手续。退还程序是由队伍提出申请,项目批准后并报分公司经济管理部确认后,由财务部退还。 二、 劳务队伍的合同管理: 1、劳务分包队伍经过招标产生后,应当立即依法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应以本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为基础,内容不应有抵触或遗漏。劳务分包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范围、工期和质量目标、劳务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方式、支付比例等内容。要求内容清晰,逻辑严密,不留活口。 2、为确保合同的严肃性,规避纠纷风险,在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之前,不得要求劳务分包队伍进场施工。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签订临时入场承诺书,界定合同主要内容条款,以规避风险。 3、进场施工前必须签订双方同意认可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不适用的条款划掉,在补充条款内详细明确签订,范本合同不得抽页,双方合同盖骑缝章。合同签订后项目必须留存一份,备案时不得全部都交给劳务队伍。 4、劳务队伍进场施工后,劳务分包单位内部采用班组承包形式的,在班组进场3日内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向分管该劳务队伍的工长提交《班组承包协议》,必须要有明确的包干价格或单项价格,同时也必须要有明确的日工价格,确保将来结算时,队伍无论是按工程量结算还是按日工结算都有合法依据。分管该劳务队伍的工长收集、整理此项资料后,将此《班组承包协议》报项目劳务管理员在商务部备案,不配合此项工作的队伍,工长可报项目经理,强行停工、清出现场,不支持此项工作的项目经理将给予免职,问题严重的队伍清出分公司、公司、局合格分包方名单。 5、如发生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中途确需更换劳务分包队伍时,双方应签订终止合同协议,同时做好劳务费结算支付、工程移交、退场等事宜。 6、合同中注明的双方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发生变动时,须书面通知对方,若变更项目经理必须有授权书,并将发生的变更、洽商等资料进行清理,及时办理签证,事后不得追加。 7、全面贯彻周清月结制度,每月30日前,项目商务部按标准化内业资料格式,向分公司经管部及劳务管理部报送当月《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附表8),同时项目部也要留存原件。 8、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工期顺延的情况,必须在劳务合同到期前与劳务分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合同工期及相关经济条款。 9、施工过程中因价格上涨造成无法履行合同条款的,必须及时终止协议,办理退场结算。 三、劳务队伍的实名制管理: 1、项目部和劳务分包队伍必须分别设置专兼职劳动力管理员。劳动力管理员应持有岗位证书,切实履行劳务用工管理的职责。按实名制管理要求将进场施工人员办理劳务备案手续,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完善人员增减,劳务费支付和工资发放等台帐资料。并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商务经理汇报。 2、劳务队伍进场施工后,由每个工长分专业对自己管辖的施工范围内的劳务队,根据劳务分包方提供的人员名单核对进场施工人员,收集其身份证、暂住证、劳动合同和岗位技能证书,工长必须每天对所有工人以班组为单位进行实名考勤,考勤完毕后必须当天要求劳务队长和班组长签字认可。每月25日前要求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按标准化内业资料格式,向工长提交真实、有效的《花名册》(附表3)、《工资表》(附表4)、《考勤表》(附表5),工长收集后交项目劳动力管理员整理并在项目商务部备案,不配合此项工作的队伍,工长可报项目经理,强行停工、清出现场,问题严重的队伍清出分公司、公司、局合格分包方名单。 3、劳务企业人员《花名册》(附表3)、《月考勤表》(附表4)、《人员变更情况周报表》(附表6、附表7)、《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附表8)必须要有工人领取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工长按月收集原件,并交项目劳务管理员处整理、备案。 4、项目赶工等特殊情况期间,施工队伍组织人员临时抢工时,应在人员进场前进行申报并签协议,项目部必须加强抢工阶段的实名考勤管理和结算工作。 5、项目劳务管理员负责收集和督促项目所有工长做好项目所有队伍和班组的实名制考勤工作。 四、其他 1、分公司劳务管理部不定时进行抽查,检查内容主要为项目对所属劳务分包队伍管理的基本情况和基础资料,对执行力不好的项目及劳务队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请分公司领导约谈项目经理及劳务队长。 2、分公司劳务管理部严格监管劳务队伍,防止劳务队伍的二次转包,发现有转包现象的劳务企业,分公司将取消劳务招投标资格。 3、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分公司劳务管理部。 4、本通知自2012年2月份起执行。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劳务管理制度通知 抄送:分公司党政各领导、三总师、各部门,各项目经理部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0日 附表由项目劳务管理部提供 附件五 项目劳务实名投标制管理条例 天津静海万达广场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伍: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分公司下发的建二三津通【2012】02号《关于切实加强项目劳务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管理,规范施工队伍的用工行为,实现劳务队伍的合法使用,确保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承担较大的劳务用工风险,本项目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一、劳务队伍的准入复核制度 1、资料复核——劳务分包队伍签订合同入场前,需复核资格预审时所报资料,资料不符直接上报分公司工程部处理: 在天津市建委备案的全套企业资质(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进入当地备案证书); 与公司(分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法人代表(授权人)的家庭住址、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 劳务队长(项目经理)的家庭住址、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 2、人员复核——入场后复核。 根据《公司管理人员体系表》(附表1)复核,实际进场的现场负责人及管理、现场劳务队长、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和资料员是否与资格预审上报有出入;如有出入,要求劳务队伍申报理由、限期更换,并上报分公司工程部裁定,对其处以罚款并严禁其施工。 要求投标的劳务队伍在投标时提供《班组承包协议》,《班组承包协议》必须要有明确的包干价格或单项价格、日工价格。 二、实名制管理体系建立 1、进场后要求劳务分包队伍上报《劳务队伍实名制管理办法》,经总承包单位审批后交由总包项目部与劳务分包(含甲指分包)共同执行,该办法纳入项目劳务队伍实名制管理体系中,与项目实名制管理不得冲突。 2、劳动力管理员: 劳务分包队伍(含甲指分包)必须设置1-2名专兼职劳动力管理员。劳动力管理员必须持有分包单位法人授权的委托书及岗位证书,切实履行劳务用工管理职责。按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将进场人员办理劳务备案手续,完善人员增减,劳务费支付和工资发放等台账资料,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领导,认真开展各项日常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负责收集和督促项目所有工长做好项目所有分包队伍和班组的实名制考勤工作;本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开工初期设置4个兼职劳动力管理员,待分包队伍进场基本完善后,设立2个专职劳动力管理员。 三、劳务队伍进场的管理办法 1、《劳务分包合同》签订10日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务分包单位法人授权的劳务队长《授权委托书》。 2、劳务队伍进场后,劳务单位内部采用班组承包形式的,在班组进场3日内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向分管该劳务队伍的工长提交《班组承包协议》,分管该劳务队伍的工长根据投标的《班组承包协议》复核、调查劳务分包单位班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如符合则整理完此项资料后报项目劳务管理员在商务部备案,如不相符勒令其3日内整改,不配合此项工作的队伍,可报项目经理,强行停工、清出现场,问题严重的队伍清出分公司、公司、局合格分包方名单。 3、农民工进场2日内,劳务分包队必须依法与全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量化价格或单项工程价格,同时必须要有明确的日工价格,确保将来结算工资时,工人无论是按量结算还是按日工结算都有合法依据。合同签订后3日内,完成本单位备案工作。农民工进场一周内,实现《劳动合同》签订、备案率100%。 4、《花名册》复核(详见附表3) 劳务队伍进场施工前3日,由劳务分包队提供入场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暂住证、劳动合同和岗位技能证书;入场后3日内,每个工长分专业对自己管辖的施工范围内的劳务队,根据劳务分包方提供的《花名册》人员名单核对进场施工人员,并经劳动力管理员处建立指纹记录系统,如与《花名册》不符,工长要求劳务分包队上报理由,非主要职位人员可以更正《花名册》资料。 5、劳务企业人员《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必须由班组长、劳务队劳务管理员、劳务队法人授权的队长签字并加盖劳务分包单位公章,由工长按月收集原件,并交由项目劳动力管理员处整理备案。 四、信息化管理办法 1、项目部对劳务施工队伍的每个施工人员实行指纹考勤制度,施工人员进场当天必须在项目部3#施工大门或工人集体宿舍的项目劳动力管理员处完成指纹信息采集归档,根据指纹录入情况分配宿舍,并办理胸卡、床位卡(胸卡需交纳抵押金80元,收取工本费20元,共计100元)。工本费不予退还,押金在施工人员退场时归还。凡是不配合此项工作的施工队伍,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甲指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实行刷卡出入大门管理,施工人员进场当天必须在项目部完成信息采集,并办理出入卡,(出入卡需交纳押金90元,收取工本费30元,共计120元)。凡是不办理出入卡的施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项目部拟购买6台刷卡机和10—20台指纹识别机,以确保施工人员进出场的时间效率。 五、实名制管理的过程控制制度 1、指纹机考勤 本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10—20台指纹考勤机,劳务工人早晚上下班必须指纹考勤,工长必须每天根据《花名册》(附表3)和指纹考勤记录对所有工人以班组为单位进行抽查复核,按照指纹打卡机记录考勤完毕后填写《日考勤表》(附表5),必须当天要求劳务队长和班组长签字认可。指纹考勤记录作为劳务分包队当月工人生活费付款依据,未参加考勤的不予支付未考勤日期的生活费,以旷工处理,免去当天工资。不配合此项工作的劳务队伍,工长可报项目经理,强行停工、清出现场,问题严重的队伍清出分公司、公司、局合格分包方名单。 2、项目将安排劳动力管理员根据指纹采集录入的人员名单不定时到生活区宿舍核对进场施工人员是否确实到岗情况。 3、每周一工长给施工人员交底时,工长将根据安全交底的施工人员签字也作为考勤依据,凡是未签字的施工人员,视为旷工。 4、每月25日前各劳务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按照标准化内业资料格式,提交真实有效的《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考勤表》,收集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整理并在项目商务部备案。劳务分包单位必须认真核对每月每个施工人员的考勤,上交的《考勤表》必须经施工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5、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劳务队施工人员必须刷卡出入施工现场,无卡者严禁随意进出。对丢失、损坏的出入卡可到项目劳务管理员处进行补办,凡是不配合门卫管理的施工队员,处罚所在劳务队每人每次500元。 6、项目赶工等特殊情况期间,施工队伍组织人员临时抢工时,应在人员进场前进行申报并签协议,项目部将加强抢工阶段的实名考勤管理和结算工作。 六、劳务费结算管理制度 项目商务部每月根据各劳务队伍提交的《花名册》(附表3)、《工资表》(附表4)、《月考勤表》(附表5),按照《班组承包协议》中单价和《月考勤表》计工数量核算当月其《工资表》(附表4)是否真实。且每月25日前将上月工资分配情况表(工资分配情况表必须由施工人员本人签字确认)与本月《工资表》一同上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处。《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提供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队伍不予拨付劳务费。每月30日前,项目商务部根据劳务分包管理内容向分公司经管部及劳务管理部报送当月《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附表8)。 七、人员变动管理制度 1、每月25日前要求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向工长提交本月真实、有效的劳务企业人员《花名册》(附表3)、《工资表》(附表4)、《月考勤表》(附表5),如人员有变动,上报《人员变更情况周报表》(附表6、附表7);工长收集复核后交项目劳动力管理员整理并在项目商务部备案。《工资表》(附表4)、《月考勤表》必须要有工人领取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人员变更情况周报表》和新进场农民工《劳动合同》必须在每周五以前提交,本队(班组)人员没有变化也要实行“零”上报制度。 2、退场管理:中途施工人员退场时双方应签定离场承诺书,劳务单位要同时做好退场工人工资结算支付,并将退场人员的名单提交总包劳动力管理员处办理退场等事宜。 八、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天津静海万达广场项目部,自2014年5月份起执行。 天津静海万达广场项目部 2019年7月 附件 1)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盖红章) 2)项目经理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及安全B本(复印件盖红章) 3)安全负责人的安全C本(复印件盖红章) 4)质量负责人的质检员证书或相关专业的工程师证书(复印件盖红章) 5)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专业工程师证书(复印件盖红章) 6)若开专票,请附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复印件盖红章) 7)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清单 法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系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为我公司签署合同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合同文件及结算文件等一切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内容。 本授权书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本劳务分包工程结算文件签字盖章生效时止。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被授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人予以认可。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住址:: 劳务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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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手机): ,办公电话: 。 办公地址: 特此证明! 专业分包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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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负责天津静海万达广场项目围挡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工程名称)担当项目经理,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分包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及安全B本: 项目经理身份证: 附:施工队长证件 安全负责人的安全C本: 质量负责人的质检员证书或相关专业的工程师证书: 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专业工程师证书: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天津静海万达广场项目围挡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清单(单位:万元) 主要类别 | 项目 | 明细内容 | 分包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 | 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开工第1月) | 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开工第2月) | 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开工第3月) | 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开工第…月) |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1.洞口、临边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 “四口”安全防护设施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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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临边”安全防护设施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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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安全防护通道搭设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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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 配电箱(柜)及其防护隔离设施、电缆、电气开关、漏电保护器、防潮灯、应急照明设备、警示照明设备、变压器、低压灯泡、电缆防护卸荷设施等材料费及安装、检测、维护等发生的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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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 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所需的安全网、挡脚板、油漆等设施材料费、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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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 起重机械和施工机具安全防护设施的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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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高处作业、交叉作业防护设施设备 | 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绳及自锁器、气瓶防护笼、接火盆、火花斗等设施的材料费、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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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防火设施设备支出 | 包括灭火器材、消防栓系统安装、检测、维护等发生的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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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防爆设施设备支出 | 包括防爆电气设备及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运输、储存、使用时安全监控、防护隔离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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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防尘设施设备支出 | 包括施工现场操作场地防尘措施费和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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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临时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 包括安全防护所需所有辅材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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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急演练支出 | 1.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 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救援所发生的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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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 1.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和咨询费用 |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所需工具购置费、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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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患整改费用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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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标准化建设支出 | 实施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图集发生的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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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 1.个人安全防护用具支出 | 作业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具、用品(包括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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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 1.安全生产教育支出 | 管理人员、工人三级教育节假日和季节性安全教育、作业人员换岗转岗教育等所需教材费、授课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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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安全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等活动发生的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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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安全生产培训支出 | 包括管理人员及工人的过程安全培训所需教材费及授课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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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 1.前期研发支出 | 包括样品试做材料费、人工费及固定制作场地的租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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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推广使用支出 | 包括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购置费及新设备的维护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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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 1.承压类特种设备测检验支出 | 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爆炸危险的机械设备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安全阀、自动控制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表)检测检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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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机电类特种设备测检验支出 | 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上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位器、门电锁、安全制动器)检测检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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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电气防雷、接地装置测检验支出 | 电气设备安装的防护接地、防雷接地的装置检测检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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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装置测检验支出 | 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测检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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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 1.现场文明施工支出 | 对施工现场进行的材料整理、垃圾清理的工作的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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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职业健康维护和劳动保护费用 | 职业健康体检,特殊工种取证和续证体检,餐饮工作人员取证体检和复检、辐射工作者特殊体检与复查等体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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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季防暑降温药品、饮料等购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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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季防滑、防冻措施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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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在不良环境作业的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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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安全资料费用支出 | 安全资料、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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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安全奖励支出 | 安全管理人员评优费用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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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创优的奖励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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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安全管理体系 | 专业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配备费用:合同额0.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合同额0.5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合同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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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费用(持证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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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 |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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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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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人:(商务部人员) 审核人:(商务经理和安全总监) 批准人:(项目经理)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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