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机构能力建设-专用设备采购1项目合同公示

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机构能力建设-专用设备采购1项目合同公示


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检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JLYLQXJY2020-016

合同名称: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机构能力建设- 专用设备采购1项目

买 方: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卖 方:长春美信科贸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0年12月1日

本合同由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以下简称"买方“)和 长春美信科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机构能力建设-专 用设备采购1项目而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编号:),并接受了卖方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 的投标。

买卖双方在此声明如下: —.合同标的及技术规格

(一)合同标的






1、 功能及用途

2、 技术要求:具体规格和参数配置以合同附件2为准。

3、 质保与售后

3.1仪器制造商授权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进行安装调试该系统,确保仪器技术指标验收合格,并在用 户实验室初步培训操作技术人员。

3. 2仪器制造商在中国境内提供培训中心,用户操作技术人员免费参加(不少于贰人次/三~四天/壹台)。 3.3质量保证期:按技术指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12个月为质保期。

3. 4售后服务要求:如买方提出任何问题,卖方收到服务要求后2小时内响应,如有必要在24小时内 做出相应处理意见,提供最优质、最快捷、最满意的售后服务。

3. 5所供产品必须经过法定计量为合格品,并提供计量检定校准证书。

3.6全国免费服务热线,在线服务,指导操作,诊断故障,排除故障。

二.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一般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三.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一) 合同条款

(二)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货物验收证书(用于交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

(三) 中标通知书

四. 买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卖方支付合同款项,卖方在此郑重保证将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 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五. 遇到买卖双方对本合同及附件理解不一致时,将依如下顺序进行解释: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


(3)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

买方法人(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合同章)

(加盖公章/合同章) 年 月曰


合同条款

1. 定义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 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 “技术要求”指的是招标文件中第八章技术部分及招标文件的澄清。

1.4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 或其他相关资料。

1-5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 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6 “软件”指的是使得系统可以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运行或执行特定的操作的指令。

1.7 “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打印文件,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声像或文本) 和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指令性和信息性的帮助,但不包括口头指导。

1.8 '‘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他专有的智力成果。

1.9 "买方”系指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10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合同项下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即中 标商。

1.11 “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买方提供货物。

1.12 “安装”是指合同项下设备、备件、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 的位置并连接起来。

1.13 “调试”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

1. 14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 以及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后,买方或卖方指定用户予以接受的活动。

1.15 “天"指日历天数。

1.16 “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七天。

1.17 "年”指连续的十二个月。

1.18 "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当和稳定运行, 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

1. 19 “原产地”

1. 19. 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 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1. 19.2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釆、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 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 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1.19. 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1.20 “最终用户”系指货物最终使用单位。

2. 技术规范

卖方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 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应符合货物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 构发布的最新版本和标准,这些标准亦能够与买方使用环境之各种设备兼容。

3. 知识产权

3. 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和工业设计权等 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 赔偿。

3.2如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

其他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卖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 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抗辩给予协助,由 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3如果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非法使用买方获准使用的知识产权,买方应尽快地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 到买方通知后14日内釆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买方根据 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卖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买方 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

4. 伴随服务

4. 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

4. 1. 1实施所供货物的搬运或入库;

4.1.2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4.1.3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

4. 1.4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

4. 1.5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 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 1.6在指定地点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等对最终用户进行培训; 4.1.7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失效期货物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货物及时更换。

4.2卖方应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括 在合同价中。

5. 备件

5.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5.1.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 1.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5. 1.2. 1事先将要停产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5. 1.2.2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5.2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6. 包装要求

6.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 暴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均由 卖方承担,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更换货物或退货。

6.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产品原产地证书。

7. 装运标志

7.1卖方釆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准产品包装箱,外包装箱应在明显位置标识外箱尺寸、毛重、货物名称、 合同号等信息。

7.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 “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 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8. 交货方式

8.1交货方式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买方指定交货地点。有关运输和保险的 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签收日期为交货日期。安装日期不得多于交货日期后3个工 作日。

8. 2交货期为合同签定后30个工作日内交付至用户指定地点。

8.3在现场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 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8.4交货地点要求: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实验室(交钥匙工程)。

9. 装运通知

9.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勿个工作日之前,以传真形式将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 体积(立方米或蛆)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或EMS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四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箱数、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立方米或虻)、每箱尺 寸(长X宽X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 事项等通知买方。

9.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笼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或n?)、发

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

长12米(m)、宽2. 7米(m)和高2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

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9. 3如因卖方原因未能将上述内容按时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10. 保险

10.1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运送到交货地点,卖方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保险。若运送中发生意外损失、损 坏等,一切责任由卖方自负。

11. 付款条件和方式

11.1.1卖方所有货物到齐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买方凭此验收报告、货物金额100%的正规发票七个 工作日内支付给卖方剩余合同金额100%的货款。

1L2单位名称:长春美信科贸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

账号:220 501 460 300 000 001 69

12. 技术资料

12. 1每台(套)设备应附有一套完整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 南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随机附带系统光盘(包括正版操作系统、程序等),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 发E。

12. 2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三天内 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3. 质量保证

13. 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流行的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完全符 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并符合强制性国家技术质量规范。投标人应保证其

产品配置、技术性能及服务不能低于投标文件中产品配置、技术性能及服务的不偏离。 M

13.2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符合招标文件 或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

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承担因缺陷或故障所导致的责任。

13.3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

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技术参数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通知后最迟丝小时内到用 户现场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3.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釆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

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变。

13.5合同签订后卖方向买方指定账户缴纳合同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 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以_个月。

13.6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履行售后服务承诺时,应付买方售后服务违约赔偿费,并从质量保 证金中扣除,超过三次服务无应答,将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

14. 检验和验收

14. 1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员监造的权力,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力提供方便。 14.2制造厂家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实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4.3在交货前,制造厂家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 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 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14.4对于卖方所供的检测设备,卖方必须提供第三方法定有效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及买方认为其 他需要的用以证明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证书及文件,以及证明设备质量合格的文件随货 物一齐运抵现场,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或买方指定用户应开箱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 检验。如果买方发现货物数量、质量或规格之一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绝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货 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同时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4.5买方在货物到达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以为货物在启 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他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4.6货物运抵现场后%日内,由卖方组织相关仪器的工程师(工程师必须具有卖方售后服务体系认证 的专业工程师,否则,买方有权拒绝安装)由买方或买方指定用户和卖方共同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 忘录,验收标准按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货到之日起纱天内,如果出现非人为的硬件质量问题, 即作为货到即损处理,相应部件免费更换。

14.7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3. 5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前,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或其组成部分与合 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有权 凭专家鉴定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4.8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达成的办法、标准进行安装调试、验收工作。设备运到器械所后,供货方 负责调试、终验等工作(交钥匙工程)。釆购方安排人员配合工作;设备按本合同及相关规程、标准验 收。

14.9现场操作培训:验收通过后,工程师即开始进行现场培训,内容包括仪器硬件软件的使用方法, 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在确保最终用户使用人员能熟练操作仪器后,才能结束现场培训。另外如需外出 培训卖方应负责免费提供培训服务,为买方培训操作人员3-4名,对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方法、注意 事项、维护保养等进行讲解,直至学会操作使用。

14. 10合同条款第14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15. 索赔

15.1根据买方的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质量、规格、技术参数、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 或在第13. 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 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 夕卜。

15. 2在合同条款第13. 5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和第14条规定的检验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 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5.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支付的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 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 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 方协商处理。

15.2.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 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蒙受的损失。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3条规定, 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15.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丄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诉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 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乙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5. 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 决索赔事宜并征得买方同意,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议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 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直至卖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15.4如果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将自付费用,对其进行改进、修正、更换、增补、

以使其满足合同的要求。如果这种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仍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买方将根据合同条 款从卖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6. 延迟交货

16.1卖方应按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和提供服务。

16.2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延迟交货,买方有权没收质量保证金,并要求违约损失赔偿金或解除合同。

16.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 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修改合同, 延长交货时间。

17. 违约赔偿

17.1除合同第18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违约金 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10%。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I天按一周计算。 一旦达到违约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17.2如因卖方责任,不能交货,卖方除退还已收取的不能交货部分的货款外,还应向买方偿付不能交 货部分货款总值的20%的违约金。

17.3如守约方按上述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说明违约金或 赔偿金额,违约方应收到通知后土天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如违约方对违约金或赔偿金额有异议,应 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通知对方,双方应在收到对方的通知或答复后尽快协商,明确违约责任。违约方应 双方就违约金或赔偿金金额达成协议后的土天内,将违约金或赔偿金支付给对方。

18. 不可抗力

18. 1如果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 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 时所不能预见的事件,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 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8.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 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邮政特快专递 方式送达另一方。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 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买方也可考虑解除合同。

18. 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空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 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9. 税费 ?

19.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9. 2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20. 争议的解决

20.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友好 协商开始后近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中国长春)申请进行仲裁。

20.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 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3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20.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合同条款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21. 违约解除合同

21. 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釆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 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

21. 1. 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或部分符合买方要求货物的; 21.1.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的;

21.1.3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贿赂和欺诈行为的,而此项行为可以引致合同的解除。为 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的物品、金钱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21.1.4“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21.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21.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买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上级 主管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 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2, 破产终止合同

22. 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 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将要釆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3, 转让和分包

23. 1除买方事先书面通知外,本合同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履行的合同义务。

23. 2除买方事先同意外,卖方不得将合同分包。如买方同意,在签订合同时,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 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商,分包商名单应作为合同一部分,并得到买方的确认,不经买方同意不 可以变更,但此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4, 合同修改

24. 1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 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需由合同双方友好协商并提出书面的合同修改意见,并签署补充合同规定。

25, 通知

25. 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 对方明确的地址。

25. 2通知己送达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26, 标准

26.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服务应符合合同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服 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6.2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7, 适用法律

27.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

28, 合同生效

28.1合同生效日期: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28.2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

28.3合同一式蹇份。买方两份、卖方壹份。巻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4本次合同一律按国内贸易合同方式处理,以人民币结算。如卖方提供的货物为进口产品,卖方负 责办理一切手续并承担费用。

28. 5下述合同附件及合同补充条款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附件货物验收证书


吉林省省级政府釆购验收报告单

(用于交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

釆购单位

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供应商

长春美信科贸有限公司

釆购项目 名称

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机构能力建设- 专用设备釆购1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0773-2041JLHW0210

合同编号

JLYLQXJY2020-014

合同金额

2, 230, 000. 00 元

釆 购 单 位 验 收 结 论 及 处 理 意 见

(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负责人:

年 月 日

其 他 各 方 签 *

供应商:长春美信科贸有限公司

代表:

年 月 日

专家:

年 月 日

I



序号

货物名称

型号

技术参数

1

洛氏硬度 计

RB2000

1. 设备用途:全自动洛氏硬度计主要用于金属材料洛 氏硬度的测量与分析。

2. 设备要求及主要规格参数

2. 1 执行标准:ASTME18、ASTMB254、JISZ2245、 IS06508, IS04546 等。

2.2设备主要技术参数:

2. 2. 1测试力加载范围:3/10kg (初试验力),

15, 30, 45, 60, 100, 150kg (总试验力),系统可任意调节 加载速度。

2. 2. 2最大测量高度:255mmo

2. 2. 3压头中心至机壁距离:216miiio

2. 2.4压头安装方式:压头具有自动锁紧装置,安装卸载 压头时,无需调节螺丝。

2. 2.5压头运行方式:压头可上下移动测试,拒绝由电 机带动丝杠平台上下移动方式,避免升降丝杠长时间上 下移动而产生的精度偏移。

2. 2.6工件最大重量:160Kg,

2.3精度要求:

2. 3. 1 GR&R 值:<5%。

2. 3.2 HR 重复性:<0. 5HR0

2. 3.3 测试力值精度:10Kg, <0. 8%; 60/100/150Kg, <0. 5%。

2. 3.4显示分辨率0.01硬度单位*2. 3. 4读数方式: 可移动平板式液晶屏全自动测量。

2. 3.5圆型式样纠正:凹凸式样测试结果的自动修正。

2.4加载方式:釆用闭环式传感器加力系统,自动加载、 卸荷、自动测量、自动读数均以全自动方式完成。

2.5测量方式:自动测量。同时要求测试中及测试后标 尺的自动转换功能。

2.6硬度标尺

2.6. 1 洛氏:A, B, C, D, E, F, G, H, K, L, M, P,R,S,V 表面洛 氏:N, X, Y, T。

2. 6. 2配备有30-60标准硬度块。

2.7接口方式:RS-232串行计算机接口,I/O接口用 于连接可选装置如手动,脚踏开关,报警器等。

2.8诊断功能:开机时自动机器性能诊断,同时设备具 有待机模式,非工作状态下,进入待机模式,可以节约 效能。

2.9照明系统:配有定点光纤照明,无视觉错觉。

2.10数理统计功能: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标准 偏差,上下限,圆型试件测试结果自动纠正,表尺自 动转换,测试次数计数器材。

2. 11 电源:220V±10%、50-60HZ.三相。

2. 12 环境温度:10~38°C 0

2. 13相对湿度:<90% 。

2. 14设备工作状态下噪音:符合国家标准。

2. 15设备在上述工作环境下能长期稳定工作。





2. 16中文英文说明书各一份。

2. 17 V型夹具。

2

气相色谱 仪液体全 自动进样

Agilent

7693

1类型:全自动进样器。

2样品位数N150位。

3进样量:10nL?250ul可调。

4进样次数:1?99次进样。

5进样速度:<100毫秒。

6进样范围:进样针的1%?50%。

7可选择添加配件对样品盘上所有150个样品瓶进行 控温,包括加热和制冷。

3

全自动生 化分析仪

TBA-120FR

1生化分析仪类型:随即任选式,多参数开放式。

2处理能力:测试综合速度1300测试/小时。

3同步测验项目:可同时测试102项

4进样方式:样品位>119个,样品随到随加。

5试剂设置:全部冷藏N102个试剂位,可进行全部冷 藏。

6制冷:0?17笆,用户根据需要可自行调整。

7配置要求:包含ISE功能模块、配合本仪器使用的计 算机及相关中文软件。

8光路系统:N15种波长(340nm~800nm)。

9比色杯:硬质玻璃杯或石英杯(环保性:减少实验室 交叉污染及节省额外开支消耗)。

10搅拌系统;压电式搅拌方式或超声波搅拌方式,降低 交叉污染率。

11样品针及试剂针:双根试剂针、单独样品针1根可 自动液面探测,自动内外壁冲洗,自动防碰撞保护功能。

12最小反应体积:W82uL

13恒温方式:循环水浴式循环,直接加热方式,反应温 度为37°Co

14吸光值范围;范围:-0.1?3.0 15;

反应时间:可延长,用户可根据需要自己设定

16加样系统:中空负压加样技术,针芯需要永不磨损, 加样精度:0. lul步进。

17检测标本类型:适用于检测血清'血浆、尿液'脑脊液' 胸腹液等体液。

18数据处理功能:具有试剂残量管理功能;多点校准曲 线;反应检查;防交叉污染程序;控图;实时质控;反 应颜色校正;血清指数;项目间运算;自动样品稀释; 数据查询等。

19软件功能:具有再演算功能、样品空白补偿功能、线 性扩展功能等以供科研及临床要求需要。

20检测项目:常规生化项目外同时可检测免疫、特种蛋 白'药物浓度监测'毒物检测\肿瘤标志物、凝血物质 等。

21光源:卤素灯,可使用寿命1500小时以上。

22售后维护:整机保修1年,由投标人签订售后服务协 议。保证售后服务的完整性。

23咨询服务:具备400及800系列咨询电话服务。

24技术服务:免费现场安装,并为业务人员提供业务培 训,免费提供技术咨询。

25远程服务:可通过VOC对系统进行远程指导或检测。





26设备要求;原装进口整机,有医疗器械注册证。

4

倒置拍照 显微镜

DMil

1用途:可观察记录各种器皿培养的活细胞、普通染色 的切片等广泛生命科学领域的研究。

2工作条件:适于在气温为摄氏-40°C~+50°C的环境条 件下运输和贮存,在电源220V (10%) /50Hz、气温摄 氏-5°C~40°C和相对湿度85%的环境条件下运行。配置 符合中国有关标准要求的插头,或提供适当的转换插座。

3光学系统:无限远和谐消色差校正光学系统,齐焦距 离为45mm国际标准。

4主机:LeicaDMil倒置拍照显微镜主机,模块化设计, 操作简单,配Leica-体式数码显微专用拍照成像系统, 安装在机身背面,无需额外三目镜筒及侧端口,光路捷 径完整,可获得更清晰视图。

5照明装置:内置透射光科勒照明器,配备LED长寿命 冷光源,使用寿命长达20年(40小时/周),带人机 学电源开关,绿色环保节能LED技术2小时自动断电, 降低能量损耗。

6载物台:高抗磨损性防刮载物台,低位置同轴驱动X-Y 移动旋钮无暴露齿条;配通用样品夹(玻片夹、培养皿 夹)及多孔板样品夹等。

7观察镜筒及目镜:皎链式双目宽视野目镜筒,高眼点 设计,倾角45度;目镜:10倍宽视野目镜,两个目 镜均具有屈光度校正功能。

8物镜:齐焦距离国际标准45mm针对倒置显微镜应用 优化的高性能、高分辨率、高透过率平场消色差相差专 业物镜,10X, 20X, 40X, 100X均为国际标准接口。

9聚光镜及相差观察系统:超长工作距离聚光镜带孔径 光阑调节功能,同时具有明场,相差观察功能,数值孔 径N0. 29,工作距离N79mm,工作距离更广泛;高对比 度智能光强管理相差附件,带智能传感器的预定心型相 差滑板,相差与明场之间自动调节光强。

10 一体式数码显微专用拍照成像系统:(Leica成像系 统与显微镜)真实像素:>500万像素;测光方式:自 动,手动,多点三种方式;图像分辨率:2592X1944, 图像最大拍摄速度:30幅/秒;像素大小W2. 35 um x 2. 35 um;图像传输接口: USB 3.0。另外也可以利用 HDMI直接连接显示器进行图像采集,数据直接存储至 USB设备,无需额外配备电脑。

11联想工作站:CPU:第十代英特尔i5处理器,8G内存, 1TB硬盘,独立显卡,23英寸显示器,Windows专业板 操作系统。扫描打印一体机:激光彩色打印、复印功能、 扫描功能。

12配备国家专用电源适配器,Leica原厂防尘罩。

13具有详细的中英文操作指南,仪器维护的有关资料及 |质量认证书。


吉林省省级政府釆购验收报告单

(用于交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

釆购单位

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供应商

长春美信科贸有限公司

釆购项目 名称

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机构能力建设- 专用设备釆购1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0773-2041JLHW0210

合同编号

JLYLQXJY2020-016

合同金额

223万

釆 购 单 位 验 收 结 论 及 处 理 nV. 思 见

(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负责人:

年 月 日

其 他 各 方 签 章

供应商:长春美信科贸有限公司

代表:

年 月 日

专家:

年 月 日

一备注一


详见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项目合同 专用设备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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