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交集团经济合同类纠纷及涉诉案件法律服务项目答疑及变更2

合肥公交集团经济合同类纠纷及涉诉案件法律服务项目答疑及变更2

一、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第6页中关于“勘探现场自行勘探”是否代表投标方可以前去广告公司了解已知11个经济纠纷案件具体情况,或者是否具有其他需要前去现场了解的事项?

答:可以了解,请投标人自行考虑。

2、招标文件第6页中要求“本地化服务”,投标人办公场所设立在池州,但在合肥设立了分所,分所的办公场所及人员是否符合第6页第19项第一条本地化服务要求?第19项第三条承诺中标即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是否需要另行出具承诺函,对于该承诺函,招标人是否有具体要求或者格式?

答:本地化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9条要求。承诺函格式可自拟。

3、招标文件第7页中有关投标人业绩,明确要求除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外,还须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证明),投标人若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作为业绩证明提交,支付顾问费用的发票单据以及收款银行凭证能否作为该合同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业务对象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有具体要求或者格式?投标人如果将单个诉讼业务的委托合同作为业绩证明提交,支付律师费的发票单据及收款银行凭证能否作为该业务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业务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有具体要求或者格式?

答:业绩要求详见变更部分。

4、招标文件第9页及第28页第10条中“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方是否规定有不得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如果有,最低报价是多少?如果没有,如何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答:本项目无成本价。

5、招标文件第14页中关于投标书的投递,标书是否需要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是否需要在档案封面说明“在2020年9月28日前不得开封”等其他要求?

答:投标文件需密封好递交。

6、招标文件第16页中“流标处理”,没有明确哪些情况下可以做流标处理,没有明确投标人数量低于多少时,招标人有权对于招标项目做流标处理?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7、招标文件第20页第7条规定试用期,对于委派律师试用期的考核标准是什么?在委派律师项中仅明确一名律师担任招标人项目律师的相关情形,但未禁止投标人委派两人或多共同担任招标人招标项目的代理律师,那么投标人能否在本次投标中委派两名律师?

答:试用期标准详见服务要求。本项目要求须指派一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律师,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指派律师的名单,评分项中“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是指投标人指派的一名律师。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明确一名指派律师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判定其投标无效。

8、招标文件第22页中对于报价的规定,代为处理的仅是纠纷案件的一审阶段,还是包含一审、二审、再审等全部诉讼阶段?

答:全部诉讼阶段,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9、招标文件第25页中投标人综合评价中的“履约能力”及“服务对象好评度”是否具有具体要求和标准,需要通过何种材料予以证明?其中“履约能力”是否可以通过多起争议标的较大的胜诉案件判决书予以证明?其中“服务对象好评度”是否可以通过服务对象填写的评查函或者是在业绩证明材料中通过评价予以证明?“服务对象好评度”是否需要与业绩证明材料中的服务单位一一对应?

答:投标人自行提供。

10、招标文件第26页中评分标准要求“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中第1项“拟派本项目委派律师具有律师执业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得3分,(5分)”,此5分是否为累计最高分?如果不是,是何含义?

答:详见变更部分。

11、招标文件第27页中“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法院判决文书或仲裁书或调解书”,该类文书是提供原件还是复印件?

答:提供复印件。

12、招标文件中第29页中合同部分仅有合同开头,并无合同的实际条款,此部分是招标方本身暂未提供,还是需要投标方自行拟定提供?

答:招标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

13、招标文件第31页中开标一览表中“全部”是否指的是已知广告公司的11个案件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之间,招标人可能发生的所有经济类纠纷及案件?对此类案件是否规定有最高限额案件数量?服务对象是仅指招标人集团公司,还是包括招标人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报价金额填写是否需要备注“含税价格”及“本标段”?报价金额是否需要书写大小写?

答:“全部”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案件无最高限额案件数量,合同期内发生所有涉及的经济合同类纠纷及诉讼案件均由中标人承担。服务对象是指招标人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报价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报价要求及开标一览表。报价金额无大小写要求。

14、招标文件第32页中投标保证金退还声明一项由于本招标暂不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该部分是否需要投标人填写盖章,并加入投标文件中?

答:可不放入投标文件中。

15、本招标评审委员会是否会在投递文件当天对投标方授权代表进行现场询标?

答:现场询标或电话询标。

二、变更部分

1.原招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的:“1、拟派本项目委派律师具有律师执业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得3分,(5分):执业年限5-10(含5年)年的,得1分,5年以下的不得分。”

变更为:“1、拟派本项目委派律师具有律师执业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得3分:执业年限5-10(含5年)年的,得1分,5年以下的不得分。”

2. 原招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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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要求

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除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外,还须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验收报告或业主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招标人公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招标人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如果业绩合同和业主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业主证明材料为准。

2.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1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或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主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招标人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

21

业绩要求

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复印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注:(1)已完成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2.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1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或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法律服务 案件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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