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0号泊位工程(不含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预中标结果
18-20号泊位工程(不含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预中标结果
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不含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不含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已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闽发改网审交通[2020]38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福建宁港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来源),招标人为福建宁港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注: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指港航工程、航道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港口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航务工程、水工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港工工程、港口工程、海岸工程、近岸工程等专业,下同。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01月08日17时00分_00_秒前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hp://www.fjggzyjy.cn/)下载有关电子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另行出售纸质招标文件。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本次招标公告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网址:ggzyfw.fj.gov.cn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hp://www.fjggzyjy.cn/)发布。
注意事项:本工程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等将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网址:ggzyfw.fj.gov.cn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hp://www.fjggzyjy.cn/) “公告答疑”上发布。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发布的相关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盖单位电子章):福建宁港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漳湾7 号码头办公楼 4楼
邮政编码:352016
联系人:章先生
传真:****-*******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电子章):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宁德市蕉城区万安东路2号(金港名都B区)14幢1梯1401
邮政编码:352016
联系人:王女士
传真:****-*******
电 话:****-*******
监督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联系电话:****-********
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不含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
(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并经招标人研究,现将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不含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招标编号:E****************001)有关事项补遗如下:
一、招标文件有关补充部分
1、本招标项目工程款支付方式做如下补充:
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云信、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其中云信、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金额不超过中标价的50%;
2、现补充上传附件有关本招标项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清单EXCEL表格及其XML格式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3、因系统操作原因,原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内容未显示,条款内容为空白,现补充如下:
1.1.1合同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1 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不得调整总价的合同。
1.1.1.12 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不得调整单价的合同。
1.1.1.13询标及澄清文件: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完成招标工作,向对方所发出的询问及投标人澄清的书面文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8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法定代理资格,代表发包人负责管理本合同的企业法人。
1.1.2.9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施工现场负责施工技术管理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2.10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指定的负责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中有关内容);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
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5.1合同价格和费用
本合同的承包价格和费用,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全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工作。
承发包人按以下(1)方式确定承包合同价格: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3)/。
1.5.2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合同
生效。
1.6.1 图纸的提供:合同生效之日起 7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4 套施工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图套数的,与发包人联系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在该部分工程施工前 7 天报送监理人 4 份,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 3 天内批复。
1.7.3 各类往来书面函件的联络送达期限:
(1)邮件以“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2)传真、电子邮件以收件人发回确认回执日期为准;
(3)人工送达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1.8合同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3.1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无偿提供能满足开工条件的施工作业面位置的施工水域或场地,提供的施工水域或场地面积,应满足招标文件的最低要求。
上述施工水域或场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完成审批、征用、拆迁、补偿、障碍物清理等工作。
2.3.2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协助提供承包人生产、生活需要的临时施工水域或场地。
施工临时水域或场地: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协助办理。
2.3.3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协助承包人开通进出施工现场的交通通道,协助提供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和完好。
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协助办理。
2.4.1协助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4.2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5.1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会应由发包人主持,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工程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2.8.1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需更换其代表时,应至少提前10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8.2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
2.8.3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工程地质报告以及交验测量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8.4发包人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3.1.4监理人职责: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 252-2015)。
3.1.5监理人的权力: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 252-2015),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包括:本项目设计变更、费用增减、工期顺延的指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及主要管理人员更换等须经发包人同意。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4.1.5.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4.1.5.2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5.3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与监理人。
4.1.10其他义务
4.1.10.1 承包人应在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将开工所需施工船舶、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到位。
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的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名称及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必须能满足施工进度及安全环保要求。
4.1.10.2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4.1.10.3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互相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
4.1.10.4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
4.1.10.5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施工许可证及到港船舶检验等有关证件所需的费用;办理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
4.1.10.6承包人应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不得阻塞航道、妨碍进出港船舶航行及安全,保证船舶在施工水域内航行安全和畅通。
4.1.10.7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应采取得当措施,及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
4.1.10.8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
4.1.10.9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进行监测,并承担相应费用。
4.1.10.10按照《福建省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三三三”施工标准化管理模式的要求,做好工地建设“三集中”、质量控制“三强化”、安全措施“三到位”等工作【全省大中型水运在建工程项目(暂定标段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项目和连片开发标段)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该部分费用,并在综合单价内体现】。
4.1.10 承包人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党建工作。
4.3.6分包:不允许分包。
4.6.4 .1船员的管理:承包人应按规定配备船员,并保证其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
4.9.1为本工程设立的安全、文明、环保费用、工程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
4.9.2承包人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资专户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备工资专户有关信息。开户银行负责专户资金日常监管,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告。
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中应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
含在投标报价中)。
7.4.1超大、超宽、超重物件的运输: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1.1.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8.1.1.2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
9.2.8 承包人应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检验许可证明。
9.2.9 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施工水域的警示标志和施工船舶夜间警示标志。
9.2.10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供电、消防、基坑开挖、水下作业、爆破、不良工程地质以及施工通航等制定专项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监理人审查同意。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认可不能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9.4.7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和环境的影响。发包人及承包人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10.1.1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1.2承包人应在每季度末1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下季度计划一式肆份;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下个月度计划一式肆份。
10.2.1承包人应在48小时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批复,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2.2对非承包人自身原因每月累计停水或停电不超过48小时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保证措施。承包人不得因此顺延工期。
11.1.3分项工程的开工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将申请开工的书面通知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48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11 1.4承包人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作出答复。若监理人在24小时内同意或未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则工期不予顺延。
11.2.1 重要节点工期:/。
11.4.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水运工程水域施工作业难以正常进行或须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才能进行的气候条件。一般是指:
(1)持续高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38℃以上;
(2)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低气温-20 ℃以下;
(3)大风天气:施工水域日风力在6级及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少于4小时,或阵风大于8级;
(4)暴雨天气:日降雨量50mm及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20 mm/h;
(5)暴雪天气: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
(6)流速或波浪:内河3.5米/秒及以上流速,海上2米及以上的大浪和强浪;
(7)水淹:施工场地大部或全部被潮水、洪水或雨水淹没超过1天;
(8)大雾:定点施工船舶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天超过1天;运动船舶按有关规定。
11.5.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延误天数×Pl,其中Pl:人民币 10000 元/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总合同价款的5%。
11.6.1发包人不同意(同意或不同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
提前工期奖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提前天数×P2,其中P2:/。
提前工期奖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总合同价款的5%。
12.1.1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1.4质量标准
(1)现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2)其他现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3)以上标准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标准执行。
13.1.5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目标:满足施工图设计和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在接到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承包人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未经验收的,不得继续施工,否则,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按不合格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14.1.4材料、构件、配件和工程设备订货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对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鉴定证明和有关确认文件。
监理人不进行(进行或不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和方式:/。
14.1.5 承包人与监理人不进行(进行或不进行)共同试验或检验,共同试验或检验的内容和方式:/。
14.2.3承包人应配备工地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器材的及相应技术人员要求:/。
14.2.4承包人委托(委托或不委托)待定(试验检验单位名称)进行试验检验。
14.2 5发包人委托(委托或不委托)待定(试验检验单位名称)进行第三方试验检验。
(6)工程量清单中某单项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20%,且对合同总价影响幅度超过2%时,应调整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按其节省费用的/%奖励承包人。
16.1.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1)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10%时,超过±10%的部分调整材料价差,并计列相应的税金、教育附加费和城市建设维护费;
(2)主要材料名称:钢筋、钢板、型钢、水泥(以当期应计量的工程数量、承包人投
(3)标文件中消耗定额标准计算);
(4)主要材料基准价格:投标截止前28天,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
(5)结算期主要材料价格:工程计量前28天,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
(6)工程所在地无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时: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监理
(7)单位造价工程师、造价咨询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后确定。
17.1.6承包人应将月度计量报表于每月25日前报监理人一式肆份。
17.2.1预付款
17.2.1.1 施工合同签订生效28天内,或计划开工日期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0%。
17.2.2预付款保函
17.2.2.1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48小时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价等额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应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出具。
17.2.3预付款的扣回和还清
17.2.3.1 当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比例达到合同总价的2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80%时扣清,中间每期扣回比例相同。
17.3.5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照月度工程计量的85%(不少于80%)支付;当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85%(不少于80%)时,停止支付;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全部工程结算值的97%;尾款3%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60天内付清,尾款不计利息。
17.3.6 若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支付限期满14天后未予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催付款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停工损失。
17.4.1本项目质量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3%。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3)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肆份。
18.1.4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14天前,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一式肆份,声像资料一式份。
19.1.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分别为:
(1)疏浚工程不设缺陷责任期;
(2)水工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3)其他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21.1.1 自然灾害仅包括:十二级及以上台风、烈度为七度(地震加速度0.15g)以上地震,并以当地气象、地震部门发布的消息为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和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的金额由承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交)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交)工违约金。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的承诺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4)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承包人应修复,无法修复时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5)未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开现场的,按每天每人次人民币5000元向承包人处罚;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后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方可离开现场。无论发包人、监理人同意与否,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若有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得低于投标时的人员资格标准。
(6)因承包人原因,施工主要船舶、机械设备未按4.1.10.1款的约定或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时间安排到位,每台每延期一天到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2万元;如施工中主要船舶、机械设备未经允许擅自临时外调或退场,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20000元/台·天;上述赔偿款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7)上述承包人的罚款和赔偿款,从发包人支付的当月的进度款中扣减。
25.1.1 监理人施工现场派出机构:。
25.1.2 总监理工程师:。
25.1.3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
25.1.4 项目技术负责人:。
25.1.5 发包人代表:。
25.2.1 永久工程:。
25.2.2 临时工程:。
25.2.3 永久占地:。
25.2.4 临时占地:。
25.3.1 计划开工日期:; 重要节点计划开工日期:;
25.3.2 计划竣工日期:; 重要节点计划竣工日期:;
本“补充通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福建宁港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01月05日
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不含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
补充通知(二)
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的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不含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招标编号:E****************001)施工招标项目,现就投标人疑问和招标文件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投标人有关疑问的答复
疑问1、请问暂列金是否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t
答:不参与
疑问2、请问关于业绩的质量鉴定证书的最迟落款日期是指完工时间还是交工质量鉴定时间t
答:交工质量鉴定时间为准。
疑问3、平台下载的工程量清单是PDF版,投标人无法编辑清单单价,请招标人提供水工部分EXCEL版本工程量清单。
答:本项目补充通知(一)附件中已发布水工部分EXCEL版本工程量清单,请投标人自行前往本项目补充通知(一)附件中下载。
疑问4、本项目的安装工程部分,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闽建[2017]6号)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将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及其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招标图纸和相关材料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请招标人提供安装工程部分的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
答:请查看本补充通知(二)附件。
疑问5、根据2019年04月10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部属单位要按照《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08〕510号)等文件规定,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等信息管理工作。对于从公路水运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系统导入本系统的2013年以后的项目信息,须于2019年5月15日前完成查漏补缺、审核确认;2013年以前的项目信息,须于2019年11月15日前完成采集填报和审核确认”;与招标文件要求:可用业绩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新系统)(hp://219.143.235.38:8000/)下载专区中“原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施工类项目汇总表”中发布的项目信息,存在矛盾!请确认下载专区中业绩是否有效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第一点中的第(二)点要求,需经重新采集填补和审核确认的业绩为准,且登记的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文件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疑问6、招标文件要求类似业绩为“企业近五年完成过一项1个5万吨级及以上高桩梁板式码头施工业绩”。未明确是否为独立完成、联合体或多家共同完成的业绩
答:类似业绩业绩需为投标人独立完成,如是联合体业绩需是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
疑问7、招标文件要求类似业绩为“企业近五年完成过一项1个5万吨级及以上高桩梁板式码头施工业绩(不含高桩墩式码头工程业绩)”。请问码头结构为“作业平台+系缆墩”结构形式是否为高桩墩式码头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疑问8、海外项目,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新系统)(hp://219.143.235.38:8000/)下载专区中“原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施工类项目汇总表”中发布的项目信息。有发布,但是无法在“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p://219.143.235.38:8000/)或“福建省交通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交通·福建)”(hp://220.160.53.3:30050/gzwz)中登记,该业绩是否予以认可,请明确。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第一点中的第(二)点要求,需经重新采集填补和审核确认的业绩为准。
疑问9、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工程一切险按编制预算时按水工工程建安费用的0.45%计列”,其中“水工工程建安费用”是指最高限价还是指投标总报价请明确取费基数。
答:取费基数为投标总价中的水工工程建安费。
疑问10、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工伤保险费按照水工工程建安费用的0.15%单独计列”,其中“水工工程建安费用”是指最高限价还是指投标总报价
答:按照投标总报价中的水工工程建安费。
疑问11、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水工工程建安费用的1.5%计取”,其中“水工工程建安费用”是指最高限价还是指投标总报价
答:按照投标总报价中的水工工程建安费。
疑问12、请问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是否包含暂列金及品质工程奖励金
答:不包含
疑问13、由于银行投标保证金备注字数限制,能否写成“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投标保证金”
答:投标保证金备注为【招标编号:E****************001】或【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不含陆域】均可。
疑问14、根据招标文件,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单需注明“ 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不含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投标保证金”字样;超过银行汇款单注明内容的16字符限制。请问:可否将项目名称作适当简写,如:漳湾18-20号泊位工程投标保证金
答:投标保证金备注为【招标编号:E****************001】或【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不含陆域】均可。
疑问15、“投标人报价合价”、总价、“金额(元)”是否按暂列金额格式取整数
答:“投标人报价合价”、总价、“金额(元)”取小数点后两位。
疑问16、安装工程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第1页工程名称格式与2至36页不一致,且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格式与excel格式名称几项名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因软件导出原因安装工程汇总表等部分工程名称格式不一致,以本次上传的《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不含陆域形成及软基处理)(安装工程)》XML文件为准,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与excel格式名称不一致的以Excel格式为准。
疑问17、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但在清单编制说明里有很多项目均为按实结算,请问是否矛盾
答:不矛盾,除部分项目按实结算外,其余部分仍为固定总价。
疑问18、清单编制说明里关于资源税、费问题中:不管政府如何调整,不得向业主索赔该项费用。请问,如政府调整该项税、费的幅度较大,造成施工单位成本增加过高,导致施工单位无力承担,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答:不调整。
本“补充通知(二)”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一)”有不同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二)”为准。
招标人:福建宁港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01月12日
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不含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
澄清公告(1)
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的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不含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招标编号:E****************001)施工招标项目,现就投标人疑问进行澄清回复:
一、对投标人有关疑问的澄清回复:
根据2019年04月10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部属单位要按照《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08〕510号)等文件规定,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等信息管理工作。对于从公路水运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系统导入本系统的2013年以后的项目信息,须于2019年5月15日前完成查漏补缺、审核确认;2013年以前的项目信息,须于2019年11月15日前完成采集填报和审核确认”;与招标文件要求:可用业绩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新系统)(hp://219.143.235.38:8000/)下载专区中“原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施工类项目汇总表”中发布的项目信息,存在矛盾!请确认下载专区中业绩是否有效
答:确认下载专区中业绩证明属有效业绩;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本“澄清公告(1)”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与本“澄清公告(1)”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公告(1)”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福建宁港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01月15日
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不含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
补充通知(三)
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的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不含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招标编号:E****************001)施工招标项目,现就投标人疑问和招标文件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有关补充部分
1、本招标项目工程款支付方式做如下补充:
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云信、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其中云信、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金额不超过中标价的50%。
2、现补充上传附件有关本招标项目安装工程的XML格式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3、因系统操作原因,原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内容未显示,条款内容为空白,现补充完整:(专用合同条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对投标人有关疑问的答复
疑问1、请问暂列金是否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t
答:不参与。
疑问2、请问关于业绩的质量鉴定证书的最迟落款日期是指完工时间还是交工质量鉴定时间t
答:交工质量鉴定时间为准。
疑问3、平台下载的工程量清单是PDF版,投标人无法编辑清单单价,请招标人提供水工部分EXCEL版本工程量清单。
答:请投标人自行前往本项目补充通知(三)附件中下载。
疑问4、本项目的安装工程部分,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闽建[2017]6号)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将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及其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招标图纸和相关材料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请招标人提供安装工程部分的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
答:请查看本补充通知(三)附件。
疑问5、根据2019年04月10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部属单位要按照《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08〕510号)等文件规定,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等信息管理工作。对于从公路水运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系统导入本系统的2013年以后的项目信息,须于2019年5月15日前完成查漏补缺、审核确认;2013年以前的项目信息,须于2019年11月15日前完成采集填报和审核确认”;与招标文件要求:可用业绩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新系统)(hp://219.143.235.38:8000/)下载专区中“原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施工类项目汇总表”中发布的项目信息,存在矛盾!请确认下载专区中业绩是否有效
答:不存在矛盾;确认下载专区中业绩证明属有效业绩(海外项目业绩除外),并对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类似项目业绩要求:企业近年〔自招标公告正式发布之日前5年内,以交(竣)工验收证书(含质量鉴定意见)上最迟落款日期为准〕至少完成过1项1个5万吨级及以上高桩梁板式码头泊位工程施工业绩(以上业绩不含改建、扩建工程业绩以及码头水工主体结构型式均为高桩墩式码头工程业绩)。投标人用于投标的类似工程业绩应在交通运输部《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p://219.143.235.38:8000/)或《福建省交通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交通·福建)》(hp://220.160.53.3:30050/gzwz)中登记,或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新系统)下载专区中原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施工类项目汇总表中发布的信息。以上业绩需附上该项目的网络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上述网站查询的项目描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指标未能体现,投标人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或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体现业绩指标。
注:(1)业绩证明材料包括:①合同协议书、②交(竣)工验收证书(含质量鉴定意见)扫描件。③以上业绩应在“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p://219.143.235.38:8000/)或“福建省交通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交通·福建)”(hp://220.160.53.3:30050/gzwz)中登记。
(2)投标人业绩:主体结构型式和建设规模等级均应达到类似项目业绩最低要求,建设规模等级含批复文件中明确的结构预留等级。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4)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必须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自身业绩。
疑问6、招标文件要求类似业绩为“企业近五年完成过一项1个5万吨级及以上高桩梁板式码头施工业绩”。未明确是否为独立完成、联合体或多家共同完成的业绩
答:类似业绩业绩需为投标人独立完成,如是联合体业绩需是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
疑问7、招标文件要求类似业绩为“企业近五年完成过一项1个5万吨级及以上高桩梁板式码头施工业绩(不含高桩墩式码头工程业绩)”。请问码头结构为“作业平台+系缆墩”结构形式是否为高桩墩式码头
答:企业近五年完成过一项1个5万吨级及以上高桩梁板式码头泊位工程施工业绩(以上业绩不含改建、扩建工程业绩以及码头水工主体结构型式均为高桩墩式码头工程业绩)。若“作业平台+系缆墩”中的作业平台水工主体为高桩梁板结构型式的码头视为高桩梁板式码头施工业绩。
疑问8、海外项目,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新系统)(hp://219.143.235.38:8000/)下载专区中“原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施工类项目汇总表”中发布的项目信息。有发布,但是无法在“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p://219.143.235.38:8000/)或“福建省交通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交通·福建)”(hp://220.160.53.3:30050/gzwz)中登记,该业绩是否予以认可,请明确。
答:海外业绩不予认可。
疑问9、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工程一切险按编制预算时按水工工程建安费用的0.45%计列”,其中“水工工程建安费用”是指最高限价还是指投标总报价请明确取费基数。
答:取费基数为投标人投标总价中的水工工程建安费。
疑问10、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工伤保险费按照水工工程建安费用的0.15%单独计列”,其中“水工工程建安费用”是指最高限价还是指投标总报价
答:按照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中的水工工程建安费。
疑问11、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水工工程建安费用的1.5%计取”,其中“水工工程建安费用”是指最高限价还是指投标总报价
答:按照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中的水工工程建安费。
疑问12、请问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是否包含暂列金及品质工程奖励金
答:不包含。
疑问13、由于银行投标保证金备注字数限制,能否写成“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投标保证金”
答:投标保证金备注为【招标编号:E****************001】或【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不含陆域】均可。
疑问14、根据招标文件,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单需注明“ 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不含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投标保证金”字样;超过银行汇款单注明内容的16字符限制。请问:可否将项目名称作适当简写,如:漳湾18-20号泊位工程投标保证金
答:投标保证金备注为【招标编号:E****************001】或【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不含陆域】均可。
疑问15、“投标人报价合价”、总价、“金额(元)”是否按暂列金额格式取整数
答:“投标人报价合价”、总价、“金额(元)”取小数点后两位。
疑问16、安装工程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第1页工程名称格式与2至36页不一致,且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格式与excel格式名称几项名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因软件导出原因安装工程汇总表等部分工程名称格式不一致,以本次上传的《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不含陆域形成及软基处理)(安装工程)》XML文件为准。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与excel格式名称不一致的,水工部分以Excel格式为准,安装部分以XML文件为准。
疑问17、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但在清单编制说明里有很多项目均为按实结算,请问是否矛盾
答:不矛盾、除部分已标明项目按实结算外,其余部分仍为固定总价。
疑问18、清单编制说明里关于资源税、费问题中:不管政府如何调整,不得向业主索赔该项费用。请问,如政府调整该项税、费的幅度较大,造成施工单位成本增加过高,导致施工单位无力承担,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答:不调整。
三、其它说明
(一)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件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等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行政区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修改为“未被福建省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福建省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福建省及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等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行政区域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招标文件有关类似内容相应修改。
(二)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件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备注: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考核定级为AA、A级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单位,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于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修改为“备注:1、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考核定级为AA、A级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单位,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于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2、‘企业未处于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依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及其处理效力和范围来认定。”
四:开标时间调整:
开标时间由2021年01月28日09:30变更为2021年02月 05日09:30。
本“补充通知(三)”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补充通知(三)”发布后,“补充通知(一)、补充通知(二)、澄清公告(1)同时失效。
招标人:福建宁港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01月20日
中标候选人公示(暨中标结果公示)
本招标项目于2021年02月05日09:30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已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完毕,现将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1、招标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项目名称: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不含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
招标人:福建宁港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建设内容:新建5万吨级通用泊位3个及相应的配套设施,设计年通过能力625万吨, 主要装卸货种为煤炭、矿建材料、钢材、化肥、袋装水泥和机电设备等;
工期要求:总工期 720 日历天。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评标办法及评标参数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3.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 | 投标报价 | 工期 | 质量要求 | 项目经理证书及编号 | 技术负责人、证书及编号 |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 ********4.58元 | 720日历天 | 满足施工图设计和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 李世民【一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建造师编号:鄂142*****4334); 安全考核B证:鄂交安B(10)S00064)】 | 游昌达(港航工程高级工程师:*******) |
4、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投标人名称 | 修正前 报价(元) | 修正后 报价(元) | 修正原因 | 修正依据 | 备注 |
/ | / | / | / | / | / |
5、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被确定为无效标、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原因及依据
投标人名称 | 评审结果 | 原因 | 依据 | 备注 |
/ | / | / | / | / |
6、中标候选人及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李世民【一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建造师编号:鄂142*****4334);
安全考核B证:鄂交安B(10)S00064)】
技术负责人:游昌达(港航工程高级工程师:*******)
工期:720日历天。
质量目标:满足施工图设计和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投标报价:********4.58元。
7、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马水良(组长)、陈丽玉、庄志忠、温奕富、陈可机。
8、公示时间
公示期为2021年02月05日至2021年02月15日。
9、异议提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福建宁港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漳湾7 号码头办公楼 4楼
邮政编码:352106
联系人:章先生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万安东路2号(金港名都B区)14幢1梯1401
邮政编码:350002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
监督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六一南路255号
联系电话: ****-********
日期:2021年02月05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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