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0041-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市直机关大院各楼栋消防系统维保(2年)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04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市直机关大院各楼栋消防系统维保(2年) |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 见附件 | 项 | 2 | 928000 | 合计金额小写: 928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贰万捌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名称及内容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合价(元) | 1、项目名称:市直机关大院各楼栋消防系统维保(2年) 2、项目内容:负责长沙市治机关大院内市委市政府办公楼、市政府第二办公楼、市人大办公楼、市政协办公楼、人民会堂、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楼、长沙警备区办公楼、长沙警备区士兵楼、长沙警备区综合楼、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综合楼、机关第二食堂及其地下车库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外消防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体气溶胶(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门和消防电梯,防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消防设施,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标志灯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及报警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消防电源及供电设施的维保,日常的零星维修,消防系统测试,并做好记录,备案登记,消控室值班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 2 | 年 | 464000.00 | 928000.00 | 合价 | 928000.00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2-12 ——2023-02-1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所辖市直大院相关楼栋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即采取固定承包价、包服务、包质量、包安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78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履行维保合同初次验收通过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78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一年服务期满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71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两年服务期满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
4.2收款账户:中国银行长沙市梦泽园支行(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0776)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负责长沙市治机关大院内市委市政府办公楼、市政府第二办公楼、市人大办公楼、市政协办公楼、人民会堂、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楼、长沙警备区办公楼、长沙警备区士兵楼、长沙警备区综合楼、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综合楼、机关第二食堂及其地下车库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外消防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体气溶胶(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门和消防电梯,防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消防设施,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标志灯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及报警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消防电源及供电设施的维保。 2、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消防管理人员和八个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3、按照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护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每月、季度、年度等定期的技术性能测试检查和消防系统功能性操作试验检查。 4、按照消防技术规定标准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标准的规定对委托维护维修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和维修。 5、委托维护维修的消防系统设施在出现故障或不正常现象时,对故障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负责进行维修,恢复消防系统的正常工作状态。 6、根据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的要求,需将每日、每月维护保养情况在湖南消防网上进行备案登记。 7、严格落实维保内容。乙方必须认真落实维保服务内容,按照《市治机关大院消防设施维保实施细则》对各维保对象的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不合格的消防系统物件,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换、补充,确保维保服务及时、到位,确保消防设施始终运行正常。 8、双方共同维保。乙方按期进行维保时,必须告知甲方,维保时甲方派人全程参与。 9、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乙方须至少安排三名消防维保经验丰富且具有相应相仿资格证书的并经甲方考察合格的人员专门负责甲方的维护保养工作(其中一人须具有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另外两人须具有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 10、在长沙市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必须保证有两名维保人员在市治机关大院内上班,每天向长沙市政府机关保卫处报到。维保、服务内容中消防系统出现的问题,乙方在接到情报后,正常工作时间必须在15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在12小时内解决;周末和节假日期间必须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在24小时内解决;不能解决的写出专题报告报送采购人。乙方对各种出现故障的设备设施或重要贵重零部件,应尽可能予以修复,除非证明同种技能的其他专业人员亦不能修复的,才可报采购人要求更换。但是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下的(该价值由采购人可获得的最低价格计算)普通零部件的更换由乙方自理。 11、在要求支付合同金额时,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方式和时间提供合同范围内消防系统设施设备的阶段性全面测试报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维保期结束时出具全面设备测试报告和维保工作总结。 12、维保期内乙方须对所有温烟感探头分批进行测试清洗一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验收时参照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治机关大院消防设施维保实施细则》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国家标准(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公安部21号令《湖南省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办法》。 2、 甲方在乙方提供服务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3、服务的不足,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服务履行开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4、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责任: 6.1.1、负责维护保养的统一安排及协调各方关系,监督维修任务实施和保养计划的落实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验收工作。 6.1.2、甲方应配合乙方施工期间办理各种相关手续。 6.1.3、工作区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工作人员遵守甲方的一切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程。 6.1.4、对维护保养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和督促,并有权要求乙方对不合格要求部分进行限期整改以至符合要求。并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6.1.5、在维保期间甲方应安排人员对乙方工作进行配合协调,乙方需要赶工期加班时,甲方应提供便利条件。 6.2、乙方责任: 6.2.1、保证具有依法承担本合同维护保养的相应资质,需在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备案登记。 6.2.2、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考核。 6.2.3、严格按照双方认可的维护保养方案操作,不得降低质量标准,不得随意变更。 6.2.4、接受甲方的监督,文明施工,不得损坏室内外任何设施、任何财物及成品,若有违反应彻底进行清理,否则甲方有权进行纠正和罚款。 6.2.5、服从甲方统一指挥,按照规范标准,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 6.2.6、乙方必须保证维修队伍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对甲方设备进行精心维护工作,根据甲方维护管理要求和消防设备设施年度维护维修工作计划开展日常检查测试维护、故障处理工作。 6.2.7、承担维护保养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安全、质量事故,相应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2.8、乙方应每月一次将各项维护记录做好建档备查并提供给甲方一份。 6.2.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把维护保养工程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6.2.10、乙方在排放施工噪音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减轻噪音对周边的影响,使施工噪音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6.2.11、乙方应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音、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区的污染和危害。 6.2.12、乙方应合理处理维护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应与一般建筑垃圾分类处理。 6.2.13、乙方应节约用水、用电,减少资源浪费。 6.2.14、维修完毕或项目竣工后,乙方应修整和恢复施工场所周围的原貌。 6.2.15、乙方免费为甲方进行系统操作管理培训。 6.3.知识产权保护 6.3.1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3.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3.3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4.保密义务 6.4.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成果,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基础上相应延长服务期限。 7.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迟提供服务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提交服务成果,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合同未尽事宜或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详见招标文件或以招标文件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一办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30-1号经典名家公寓1B栋N单元8层801号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