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GXCG-GK-********0130-1 采购人(全称):长沙软件园有限公司(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高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预警系统项目(智慧消防二期) (3)采购计划编号: GXCG-********013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高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预警系统项目(智慧消防二期) | 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 详见招标文件 | 个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佰肆拾伍万贰仟陆佰肆拾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品牌场地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一、高新区消防重点单位预警系统平台 | 1 | 视频监控功能模块(接入) | 项 | WS830/SP |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 1 | 38600.00 | 38600.00 | | 2 | 消防设施监测功能模块(接入) | 项 | WS830/SS |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 1 | 65330.00 | 65330.00 | | 3 | 电气火灾安全监控功能模块(接入) | 项 | WS830/DQ |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 1 | 32150.00 | 32150.00 | | 4 | 消防用水监测功能模块(接入) | 项 | WS830/YS |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 1 | 52630.00 | 52630.00 | | 5 | 消防水泵电源监测系统 | 项 | WS830/SD |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 1 | 66200.00 | 66200.00 | | 6 | 消防水源管理系统 | 项 | WS830/SY |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 1 | 85430.00 | 85430.00 | | 7 | 建筑消防设施可视化功能模块 | 项 | WS830/KS |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 1 | 766000.00 | 766000.00 | | 7.1 | 对指定建筑建立虚拟的建筑工程三维模型 | 项 | WS830/KSSW |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 1 | 298200.00 | 298200.00 | | 7.2 | 消防设备位置描绘 | 项 | WS830/KSWZ |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 1 | 207800.00 | 207800.00 | | 7.3 | 异常报警 | 项 | WS830/KSBJ |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 1 | 260000.00 | 260000.00 | | 系统平台合计 | *******.00 | | 二、感知设备 | 8 | 值班监控套件 | 套 | DS-2CD264人脸识别摄像头 | 海康威视,杭州 | 50 | 7650.00 | 382500.00 | | | | | DS-7708NX-I4人脸超脑硬盘录像机(视频网关) | 海康威视,杭州 | | | | | 9 | 消防主机通讯套件 | 套 | NP-FCT100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 海康威视,杭州 | 50 | 7600.00 | 380000.00 | | | | | 通讯转换卡 | 海湾等各个厂家,国内 | | | | | 10 | 消防设施用电监测设备 | 套 | WEFM-106消防设施用电监测设备 |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 100 | 3708.00 | 370800.00 | | 11 | 水压智能监控终端 | 套 | BH-YLTC智能水压终端 | 长沙毕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长沙 | 200 | 2108.00 | 421600.00 | | | | | BH-SWTC智能水位终端 | 长沙毕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长沙 | | | | | 12 | 消防水泵电源通讯套件 | 套 | WEFM-116消防水泵电源监测终端 |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 100 | 2048.00 | 204800.00 | | 13 | 电气安全监控套件 | 套 | WEFM-166安全监控终端 |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 800 | 2908.00 | *******.00 | | 14 | 智能融合监控套件 | 套 | WEFC智能融合断路器 |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 1200 | 1278.00 | *******.00 | | 15 | 消防电源通讯套件 | 套 | WEFG-112消防电源智能网关 |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 100 | 1928.00 | 192800.00 | | 16 | 气体灭火装置通讯套件 | 套 | WEFG-122气体灭火装置智能网关 |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 100 | 5338.00 | 533800.00 | | 感知设备合计 | *******.00 | | 总价 | *******.00 |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项目实施按甲方提供指定地点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完成所有设备交付,三个月内完成工程调试安装工作及项目验收工作。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 产品的运输及交货 3.3.1.1 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 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3.1.2 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3.3.1.3 乙方在接到甲方送货通知后,按甲方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出具货物到货验收单,相关货物所有权归属甲方;乙方负责现场卸货并负责货物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乙方履行货物在项目验收合格前的保管责任,承担项目验收合格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3.2 安装调试 3.3.2.1 乙方负责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3.2.2 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4526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金额10%的预付款,预付款项抵作合同款,不再扣除;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完成竣工验收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金额60%的竣工验收款;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甲方在竣工验收完成后的10天内,启动结算审计,完成结算审计后10天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0%;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4526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剩余10%在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的前提下质保期后全额无息付清,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建行长沙市建湘南路支行(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0410)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 质量要求 5.2.1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双方在本合同及附件中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5.2.2 质保期:项目整体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期三年。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所有设备维护和软件系统更新、升级服务,质保期满后双方另行签订维保服务协议对相关责任费用进行约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 到货验收:乙方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后,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到货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的验收申请后,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货物到货验收,验收合格后 2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出具货物到货验收单,相关货物所有权归属甲方。 5.3.2乙方完成设备安装以及全部系统功能调试后,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的验收申请后,须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 合格后 2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单。验收标准参照附件《高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预警系统项目技术规范书》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权利义务: 6.1.1甲方保证乙方提供技术服务所需的适当的环境、电力及通讯网络供应等条件。 6.1.2甲方须提供乙方进入甲方设施或第三方设备场地进行技术服务的便利条件。 6.1.3如提供技术服务的对象发生故障,甲方有义务及时将出现的故障情况通知乙方。 6.1.4甲方按合同要求负责及时组织对本项目的验收工作。 6.1.5乙方若到第三方现场提供技术服务,甲方应积极配合协调并达到工作条件,甲方不应对此收费。 6.1.6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如乙方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有瑕疵,甲方有权随时根据乙方提供服务情况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 6.1.7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合同款项。 6.2乙方权利义务: 6.2.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技术服务要求,合理安排并按甲方要求提供技术服务进度情况。确保高效、及时地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 6.2.2 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优质的技术服务,使用优质的服务材料与部件,各种服务都是由富有经验的技术熟练的工程师来完成的。 6.2.3乙方承诺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技术服务。 6.2.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的项目技术指标和参数,对软件架构进行调整,确保实现解耦以及模块化,支撑硬件资源池化和云化,如乙方违反本项约定,甲方有权按合同总价的5%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不予上线、初验和终验,直至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违约责任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 起生效。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11.1 保密条款 11.1.1 双方承认及确定有关本合同、本合同内容(包括附件),以及彼此就准备或履行本合同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资料(包括且不限于有关技术、财务、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任何信息)均被视为保密信息。双方应当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而在未得到其他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惟下列信息除外:(1)公众人士知悉或将会知悉的任何信息(惟并非由接受保密信息之一方擅自向公众披露);(2)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股票交易规则、或政府部门或法院的命令而所需披露之任何信息;或(3)由任何一方就本合同所述交易而需向其股东、董事、员工、法律或财务顾问披露之信息,而该股东、董事、员工、法律或财务顾问亦需遵守与本条款相类似之保密责任。如任何一方股东、董事、员工或聘请机构的泄密均视为该方的泄密,需依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11.1.2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施工图纸等资料,乙方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方泄露。 11.1.3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条款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的必要条款用于其后续进行的同类项目的竞标或商业谈判,该种使用方式不违反保密义务。 11.1.4 保密期限为合同盖章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后 5 年,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解除、提前终止、不具操作性而失效。 11.2 不可抗力 11.2.1 不可抗力是双方或者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遇见或者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流行病、战争、罢工、黑客攻击、法律法规、政策、监管要求的修订、调整或新颁布;政府行为;境外国家政策及监管变化等以及其他任何无法预见并且是受影响方无法防止亦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 11.2.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毫不迟延地向对方报告该事件并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影响及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者推迟本合同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责任。 11.2.3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定期及时地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现状,如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继续履行合同项下义务。 11.2.4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在履行了上述条款规定的义务后可暂时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尽量减低该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 11.2.5 为免歧义,双方进一步确认,鉴于乙方业务可能需要使用美国或其他国家部分技术、进口硬件设备等,故如因该等国家进出口管制或其他监管政策变化,导致乙方无法获得上述技术及硬件支持,从而影响乙方业务开展及协议承诺履行的,亦应适用上述不可抗力约定。 11.3 11.3.1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3.2 对本合同作出任何修订、修改与补充,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经过双方签署的有关本合同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岳麓西大道588号长沙芯城科技园2栋4楼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468号威胜科技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