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2021年水旱灾害防御应急排灌设备代储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2021年水旱灾害防御应急排灌设备代储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2021年水旱灾害防御应急排灌设备代储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02月22日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甲方)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1年水旱灾害防御应急排灌设备代储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131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1-01-15 —— 2021-12-3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供应商应建设专业的防汛排涝抢险队伍接受长沙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利用长沙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代储的排水设备,组织专业的抢险队伍发挥应急排涝的作用。供应商对设备和抢险队伍进行统一管理,接受长沙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的监督,制定保障措施。 3.3.1、代储项目的设备潜水电泵必须具有大流量便携式的特点,核心排水设备依靠人力可搬运。 3.3.2、供应商必须成立一支10-14人的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组成的机动应急防洪排涝抢险队,汛期随时待命,执行市防指的调度命令。 3.3.3、常备抢险人员和抢险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完好,汛期24小时待命,响应时间不超过10分钟,到达市内各抢险地点时间不超过1.5小时,到达后10-15分钟第一台设备必须开始排水作业。 3.3.4、代储项目由两部分组成,代储管理费是代储企业在代储期间,未发生排水费用的情况下,设备折旧及管理费用;抢险排水费为实际排水抢险过程中所发生设备运行及人力费用,按实际发生的排水量为核算依据,按实结算,供应商须报出每立方米排水费的单价。 3.3.5、代储期间代储企业按所要求的设备规格、数量进行储备,满足采购人定期对所涉及的设备储备情况的检查要求,保证能随时调用。 6、供应商应制定代储期间城区应急排水抢险实施方案、明确服务人员、值班制度、抢险实施办法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代储管理费﹕中标人按所要求的设备规格、数量进行储备,接受采购人定期对所涉及的设备储备情况的检查确认,并按要求完成随时调用的任务。签订合同,财政指标下达后,支付代储管理费金额的40%,服务完成并经采购方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支付代储管理费余款。 4.1.2、抢险排水费﹕合同中抢险排水费根据长沙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的调度命令,实际发生的排水费用,排水单价按成交供应商报出的成交单价,排水量的测算由长沙市城区排水事务中心派专人负责,并填写排水量测算单,由长沙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审定,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按实支付。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质量保证: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投标人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承诺(响应时间15分钟,到达用户现场时间不超过2小时,现场维修2小时后仍无法正常使用,需在2小时内提供一台配置同等的备用车达用户现场替代使用。需提供备用车放置地点、责任人、车辆牌照等)。 5.3.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按招标要求提供采购人所需设备及服务。 5.3.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4、采购人将在代储期内定期对合同所涉及的设备储备情况及抢险队伍和人员检查确认。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6.1、甲方:要求代储企业按投标书中所承诺的排水设备规格、数量进行储备,定期对所涉及的设备储备情况和人员备战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安排乙方完成应急排灌任务,按约付款。 6.2、乙方:按投标书中所要求的设备规格、数量进行储备,定期对所涉及的设备储备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对抢险队员进行定期培训、操练;并按甲方要求完成应急排灌任务。 如乙方未按合同要求进行设备和人同储备或未按甲方调度履行应急排灌任务,则甲方有权拒付合同款,并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 依据长沙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之约定。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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