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区部分学校普通教室灯光改造更正公告(二)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0BFBHZ03350
项目名称:包河区部分学校普通教室灯光改造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11月2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本项目提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现变更为“2021年1月22日09点30分”;
2.本项目提交(上传)投标文件地点(开标地点)现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6号开标室”;
3.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序号1“护眼教室灯”技术参数及要求“1、壳体材料”中原为:“1) 产品整灯尺寸:长等于1200mm±10mm,宽等于300mm±10mm,厚等于11mm±5mm;”;
现变更为:“1) 产品整灯尺寸:长≥1100mm,宽≥270mm,厚≤20mm”;
4.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序号2“黑板专用灯(书写板灯)”技术参数及要求“1、壳体材料”中原为:“长度1200~1300mm”;
现变更为:“长≥1100mm”。
5.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序号1“护眼教室灯”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原为:“2)一体化轻质高强度铝型材面框,表面细腻均匀哑光白静电喷涂,背板为优质镀锌板,耐冲击不易变形,导光板≥3mm的PMMA材质的导光板,采用激光打点工艺,保持光效的均匀和长时间使用不发黄。”;
现变更为:“2)一体式LED微晶防眩面板灯、灯具边框采用铝型材,表面亚光白静电喷涂,背板为优质镀锌板,PMMA材质的导光板,采用激光打点工艺。”。
6.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序号1“护眼教室灯”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第12条“防眩光”的要求现变更为:“12、防眩光:环境眩光值<16(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加以证明)”。
7.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序号1“护眼教室灯”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原为“★3、光源类型:采用知名品牌LED灯珠。”;
现变更为“3、光源类型:采用LED灯珠。”。
8.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序号2“黑板专用灯(书写板灯)”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原为“★3、光源类型:采用知名品牌LED灯珠。”;
现变更为“3、光源类型:采用LED灯珠。”。
9.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序号1“护眼教室灯”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原为“14、频闪和闪烁:光输出波形频率f>3125Hz,按IEEE 1789:2015评估,光频闪的危害应为无显著影响”;
现变更为“14、频闪检测结果为无危害或无显著影响(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加以证明)”。
10.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序号2“黑板专用灯(书写板灯)”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原为“12、频闪和闪烁:光输出波形频率f>3125Hz,按IEEE 1789:2015评估,光频闪的危害应为无显著影响”;
现变更为“12、频闪检测结果为无危害或无显著影响(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加以证明)”。
11.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序号2“黑板专用灯(书写板灯)”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第9条原为“2)近紫外:≤2/w.m-2”;
现变更为“2)近紫外:≤8/w.m-2”。
1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和标准具体评分细则中“投标人体系认证”第2条要求原为:“2.投标人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得1分。”;
现变更为:“2.投标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得1分”。
更正日期:2021年01月0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请问是否修改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序号1“护眼教室灯”和序号2“黑板专用灯(书写板灯)”技术参数及要求中“2、灯具吊杆”的要求?
答:满足该条件要求的不少于三家,不具备限制性,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理由如下:
该要求符合包河区现有教室实际情况,尺寸只做了范围要求,并未限定某一固定尺寸;预埋件承重不少于灯具重量10倍是安装设计要求,与实际安装安全的需求相符合。
2.请问是否修改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序号1“护眼教室灯”、序号2“黑板专用灯(书写板灯)”技术参数及要求中“驱动电源”的要求?
答:满足该条件要求的不少于三家,不具备限制性,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理由如下:
依据国标 GB 50099-2011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9.2 和10.3 要求,驱动的安装方式:教室灯与黑板灯都属于LED灯,但两者的使用功能和场地完全不同,教室灯是为照亮学生课桌及教室内环境灯光设计,整体灯具为平吊灯具出光口向下照亮,为了更方便的维护所以为外置电源;黑板灯是为特定照亮书写黑板而设计,且需要调节角度,为更方便灯具横向和纵向调节,故使用内置电源,不会因为电源而显得灯具突兀。
3.请问是否修改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序号2“黑板专用灯(书写板灯)”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第8条“书写板面照度均匀度”的要求?
答:满足该条件不少于三家,不具备限制性,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理由如下: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完成改造的教室达到黑板维持平均照度值≥550Lx,其照度均匀度≥0. 85。验收合格后免费五年质保,第六年检测结果黑板面平均照度不低于500LX,照度均匀度不低于0.8。两处不矛盾,书写无错误。随机抽查,不规定检测抽查的教室面积,不调剂教室间灯具数量。每间教室均需达到采购需求标准,由中标人解决。
4.请问是否修改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产品技术参数及要求中标注“★”的条款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会导致投标无效?
答: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和标准规定,标注“★”的条款,每一项负偏离扣5分。
5.请问是否修改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序号1“护眼教室灯”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第17条、序号2“黑板专用灯(书写板灯)” 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第15条?
答:满足该条件要求的不少于三家,不具备限制性,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理由如下:
根据GB/T 3768-2017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和声能量级 采用反射面上方包络测量面的简易法》,要求教室噪声满足平均声压级≤18db。且噪音限值为LED灯具的重要应用参数,且为实际采购需求。
6.请问是否修改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序号1“护眼教室灯”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第16条、序号2“黑板专用灯(书写板灯)” 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第14条?
答:满足条件不少于三家,不具备限制性,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理由如下:
要求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提供相关达标检测报告,既是符合国标 GB/T 26125-2011《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的测定》和 国标 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也是对学生和教师健康的有效保护,并非属于排斥潜在的供应商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合考虑,采购人优先选择更优产品。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教室护眼灯和黑板专用灯属于照明电器产品,均要求符合国家公布的《照明电器产品有毒有害物质要求》、《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
7.请问是否修改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序号1“护眼教室灯”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第10条要求?
答:满足条件不少于三家,不具备限制性,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理由如下:
依照《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CQC16-465199-2020教室优质照明光环境认证规则》和《GBT 20145-2006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要求,综合考虑,采购人优先选择更优产品。
8.请问是否修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和标准具体评分细则中“所投产品综合实力”“(1)所投黑板专用灯(书写板灯)在C0-C180面光束角95°土3°,C90-C270 方向光束角50°土3°,得2分;所投护眼教室灯C0-C180面光束角85°±3°,C90-C270 方向光束角85°±3°,得2分;本项满分4分。”的要求?
答:满足该条要求的不少于三家,不具备限制性,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理由如下:
根据《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和《GB 7793-2010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要求,书写板灯具C0-180平面配光曲线应是对称的,C90-270平面的配光曲线宜是非对称的,黑板专用灯为典型的非对称配光产品,对于黑板灯的特殊照射面,光束角是最重要的一项参数之一。根据《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和《GB 7793-2010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教室照明产品在按预定设计要求使用时,应符合平均照度、UGR、均匀度的要求,三者相互制衡,综合起来就必然有一个最佳的光束角,因此光束角是反应灯具光品质的一个重要参数,因此综合市场上各类产品,为确保产品质量,采购人有权选择更优产品。
9.请问是否修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和标准具体评分细则中“投标人体系认证”第1条要求?
答:满足条件不少于三家,不具备限制性,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理由如下:
本项目涉及学生安全,要求投标人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保障学校及学生安全的重要条件,采购人有权选择优质供应商。
10.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和标准具体评分细则中“所投产品综合实力”中要求的“(3)所投护眼教室灯、黑板专用灯(书写板灯)有独立的IP40检测报告。每种满足以上要求的产品得1分,满分2分。”,请问如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的IP40的系统性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答: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加以证明即可。
注:(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磋商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合肥市包河区教育体育局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118号行政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6335744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645/0551-662239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6/0551-66223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