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市直属公安监管场所工勤人员劳务派遣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市直属公安监管场所工勤人员劳务派遣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市直属公安监管场所工勤人员劳务派遣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02月22日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甲方)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市直属公安监管场所工勤人员劳务派遣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112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金额小写:*******元(含税金)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伍拾玖万柒仟零肆拾元整 合同人员配置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0-11-01 —— 2022-10-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远大二路1736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现场负责人、司机和食堂工作人员劳务承包 3.3.2食堂工作人员由乙方派遣,在甲方食堂按要求提供食品制作 3.3.3现场负责人由乙方派遣,负责跟甲方的现场沟通工作和安排,及现场的管理工作 3.3.4司机由乙方派遣,负责甲方车辆的驾驶工作,车辆的基本保洁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资金支付方式: 本项目按实际服务期限结算服务费,由长沙市公安局监管支队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结合考核细则,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每季度支付一次费用,乙方出具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给甲方,甲方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以此类推,合同到期时最后一次支付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服务期限结算。乙方考核评价扣分应扣除服务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费中直接扣除相关金额。 项目总费用: 总计人民币:伍佰伍拾玖万柒仟零肆拾元整(¥:*******元)
(2)收款信息: 公司名称:湖南喜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7919 0188 0001 0513 3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长沙溁湾支行 (3)考核细则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所有服务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体态匀称,无烟疤、纹身,无各种慢性传染病和重大疾病;必须经过相关的法律、保密培训、政审合格,具有良好品行,组织纪律性强,能保守工作秘密,无前科劣迹。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与在押人员发生非工作接触,如有违反必须严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 (3)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开除、辞退、解聘; (4)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2、乙方须提供所有服务人员基本情况,包括简历、承诺所有服务人员无犯罪前科记录的承诺函、相关证件证明等,给采购人备案。人员变化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给采购人,服务人员食宿自理。 3、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乙方按规定购买并承担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由中标人负责。 4、乙方必须加强服务人员的职业风险教育培训,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件),否则由中标人全权负责;因管理不善或服务人员失误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中标人全额赔偿。 5、如出现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监所相关规定等为被监管人员通风报信、违规送物或造成被监管人员逃脱和妨碍公务顺利进行等行为的,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追究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司机工作范围及要求: 工作范围:负责甲方车辆的驾驶工作,车辆的基本保洁工作。 服务要求:根据甲方需求,服从工作安排。 人员要求:男性,25-45岁,有相应的驾驶证,驾龄10年以上,身体健康。 职责:①严格执行派车计划,完成出车任务。②认真执行安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确保行车安全。③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和正常运行。④做好行车记录,保管好车辆的各种资料。⑤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补充行车所需的材料。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障人身和车辆安全。 2、厨师工作范围及要求: 工作范围:负责甲方食堂全部工作,包括红案和白案制作、输送、分配,食堂保洁等工作。 服务要求:根据甲方需求,服从甲方安排。 人员要求:①主厨:有厨师证并且有5年以上从业资格,有一定的食堂管理能力;男性:25-50岁;厨师、杂工:年龄50岁以下。都要求身体健康,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②蒸饭和汽锅岗早上4点30分上岗。 工作职责:①服从领导和管理干部采购员的安排。②按时到岗。③切配好的原料要进行检查,确定合格后再进行加工。④保证菜品的数量和质量。⑤原料使用要求以“坚持节约,禁止浪费”为原则。⑥工作区域的卫生和工具、餐具要求每餐开完后及时彻底的打扫,清理。⑦要求安全意识,随时排除安全隐患。⑧爱护厨卫设备,确保水、电、气、油的安全使用。⑨严禁私带食品和原料离开工作区域。⑩辅厨服从管理干部和主厨的安排。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检查与监督乙方的卫生、安全、环境建设。 2、甲方负责支付水、电费,甲方提供的食品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如存在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3、付款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4、甲方保障食堂水电燃气及设备的正常运作,如出现故障需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此而产生的开餐延误乙方不予担责,维修及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对以上劳务人员可随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调配。 6、本次采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甲方提供公务出行、工作用餐、公务接待等服务。 7、在人数人员基本信息等方面符合甲方的管理要求。甲方派人全程参与、监督招聘过程。 8、本项目报价包含招标范围确定需要的员工工资、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为所有员工购买五项社会保险、管理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之和,不得另行计取其他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派遣员工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等)。 9、若出现工勤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为被监管人员通风报信、违规送物或造成被监管人员逃脱等违法行为的,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0、若乙方拖欠员工工资给采购人造成纠纷或造成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乙方应确保及时、准确、妥善的处理劳务派遣员工的档案管理、薪酬管理、社保办理、及个税代扣代缴工作,代办员工有关证件、有关法律法规咨询等,确保和谐、稳妥的处理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纠纷、劳动诉讼及人事仲裁事件,避免妨碍采购人的正常工作或给甲方带来不利社会影响。 12、为确保所派遣人员的职业素质及稳定性,乙方须承诺为派遣人员办理合法劳动关系并在项目所在地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等(必须五险全参)且按月缴纳五险不得拖欠,保证所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本市相关文件执行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乙方没有按甲方要求按月缴纳社保(五险全交),甲方有权无条件中止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2、食堂运作及工作人员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在保障甲方能正常就餐服务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对工作人员进行增减;工作人员服务费用不做改变,甲方不再支付费用。 3、保证甲方工作人员及学员就餐时间的正常基本供餐,如甲方需要增值服务,乙方需无条件服从。 4、合同期内,食品卫生由乙方负责。 5、乙方工作人员应按标准要求操作与维护食堂设施设备,如因乙方工作人员不按设施设备使用、维护标准操作,导致产生损失,则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合同的变更 3.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3.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4.合同中止与终止 4.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4.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5.不可抗力 5.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5.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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