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线检测设备运维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线检测设备运维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CS-********0035-1
采购人(全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线检测设备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003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线检测设备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其他服务详见附件1523200
 合计金额小写: 523200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贰万叁仟贰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元)

备注

1

在线检测设备运维服务

1.1

运维服务费

进水COD设备

48月

1800元/月

86400元

1至6项设备四厂各一台,每项设备运维服务时长合计为48个月(单台12个月)

1.2

运维服务费

出水COD设备

48月

1800元/月

86400元

1.3

运维服务费

进水氨氮设备

48月

1800元/月

86400元

1.4

运维服务费

出水氨氮设备

48月

1800元/月

86400元

1.5

运维服务费

出水总氮设备

48月

1850元/月

88800元

1.6

运维服务费

出水总磷设备

48月

1850元/月

88800元

合同金额小写: ¥523200.00

大写: 人民币伍拾贰万叁仟贰佰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3-01 ——2022-02-28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运维地点:星沙污水处理厂、城北污水处理厂、城南污水处理厂和城西污水处理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在线检测设备运维服务时间具体见下表:

序号

污水厂

在线检测设备

运维起止时间

运维时长

说明

1

星沙污水处理厂

进水COD、氨氮

合同生效服务期一年

12个月

2

出水COD、氨氮、总氮和总磷设备

合同生效服务期一年

12个月

3

城北污水处理厂

进水COD、氨氮

合同生效服务期一年

12个月

4

出水COD、氨氮、总氮和总磷设备

合同生效服务期一年

12个月

5

城南污水处理厂

进水COD、氨氮

合同生效服务期一年

12个月

6

出水COD、氨氮、总氮和总磷设备

合同生效服务期一年

12个月

7

城西污水处理厂

进水COD、氨氮

合同生效服务期一年

12个月

8

出水COD、氨氮、总氮和总磷设备

合同生效服务期一年

12个月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61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61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中国银行滨江支行(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3857 5832 6851)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提供完整的运维实施方案,提出解决常见问题的措施,建立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质控措施等。

(2)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和污水处理厂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有管辖权的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全面负责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校准、运行、维修(含配件更换)工作,确保所运营自动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转、数据及时准确上报(包括甲方的平台和上级相关部门的平台)。接受甲方和上级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质控考核。

(3)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渠道向外界传递和发布任何监测数据。

(4)运营所管理的资产(包括监测站房、设备(含政府资金采购)、软件、配套设施、相关数据信息及文档资料)属甲方所有。乙方有责任在运行维护过程中保证上述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正常运行。

(5)派至甲方现场的运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根据运营人员获得的运营培训证制作统一胸牌,佩带胸牌从事运营;现场运维人员需专人定岗,并向甲方报备,如需进行调整或更换,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报备。

(6)乙方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进行7×24小时值守,对发现的异常数据(含超标数据)及时反馈甲方和上级相关部门。

(7)乙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外包合同规定的运行维护维修任务。

(8)运维人员进行现场设备检查维护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将派专人全程参与,巡检记录要有甲方的签字。

(9)乙方在每月初需整理自动监控设施设备异常情况及设备核心部件更换情况报甲方和上级相关部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运维服务内容:

(1)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故障维修;

(2)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试剂、标准物和其他耗材的更换;

(3)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校检;

(4)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软件正常维护;

(5)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通讯传输的维护;

(6)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档案建设。

2.运维服务要求

(1)设备运转要求: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按承担运营的所有台套数统计);废水自动监测每两小时每个项目获得一个监测值,每天保证有12个监测数据。环保部门对监测数据的数量、频次和上传平台等有新的的要求时,以最新的要求为准。

(2)运营故障排除要求:

A.简易故障能及时发现、诊断并排除,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采集传输仪死机等,故障维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并及时向甲方报告现场问题。

B. 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超过48小时的,乙方应向甲方报告,同时报甲方管理部门及甲方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说明故障原因、影响时段等情况,因维修、更换无法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的,要递交备机制度替代方案,获甲方批准后组织实施。

(3)运营质量控制要求:必须采用有证标准物质,若考虑到运行成本采用自配标样(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必须用有证标准物质对自配标样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必须在标准值允许范围内。

(4)运营制度及技术档案要求: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内需将管理制度上墙公示;建立完整的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档案(含电子档案),记录必须清晰、完整,现场记录必须在现场及时填写。

(5)数据传输采集要求:废气、废水自动监控现场端数据采集传输仪保存一周的已上传实时数据,至少保存两个月十分钟均值,至少保存一年的小时均值、日均值。在上位机提取这些历史数据前不得更改、删除。

(6)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须取得相关证书,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7)其他要求:甲方因检修或市场因素导致停产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仪器需长期停用时,应向甲方提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止上报自动监控数据,并根据相关仪器说明书要求,对仪器进行废液排空、清洗管路等必要的停机保养维护工作,必要时可将安装的部分设备拆下保存,以免损坏。

3.运维技术指标和要求

按照废水自动监控系统的维护规范和各种仪器相应的维护规范进行,且符合系统和现场设备的相关要求,必须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1)每日远程检查系统运行状态。远程监控诊断服务(1次/日),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立即前往站点进行检查;如不能立即前往的,采用电话等方式诊断故障,并与甲方协商确定处理时间和方案,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每7日至少到现场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

A.检查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态、历史数据、历史报警是否正常;

B. 检查辅助设备运行状态、主要技术参数判断是否正常;

C.检查水质预处理、取样系统、内部管路是否清洁通畅;

D.检查在线监测站房电路、通讯系统是否正常;

E.对于用电极法测量的设备,检查电极状态和电极填充液,必要时进行电极清洗;

F.定期检查、定期更换系统所必须的易损设备,如供给软管、排水管、密封件、工作电极等,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G.对于使用气体钢瓶的设备,检查气密性、气压是否达到要求;

H.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分析仪器所必需的药剂(根据仪器的实际情况制定各个现场端定期更换药剂的时间表)。

I.检查数据传输系统,看设备和数采仪、上位机是否一致;

J.对于没有自动调零、校正功能的设备进行手动调零、校正;

K.站房环境清洁,检查各类辅助设备以及温度、湿度等设备所需的正常运行环境。

(3)每月对整个系统(包括采样系统、分析仪器系统、数据存储/控制系统)进行一次保养和维护:

A.对水泵和取水管路、配水和进水系统、仪器分析系统进行清洗和维护。清洗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预处理及取样系统管路、内部管路、各类探头;清洗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计量单元、反应单元、加热单元、检测单元等需要定期清洗的器件。

B.对数据存储/控制系统工作状态进行一次检查。

C.检查各类设备转换系统、曲线是否适用,必要时进行修正;对数据存储、控制系统运行状态进行检查;

D.检查设备接地情况、站房防雷措施。

E.检查自动监控仪器接地情况,检查自动监控用房防雷措施。

(4)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定期维护服务:

A.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实验,进行一次现场校验,可自动校准或手工校准。检测项目包含重现性、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和线性误差。校验方法按国标和地方标准执行。

当仪器发生严重故障,经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亦必须对仪器进行一次校准和校验。

进行相关校准和校验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在测试期间保持相对稳定,作好测试记录和调整、维护记录。

B.检查各类设备电磁阀、泵、电极、探头工作状态,必要时进行更换;

C.检查各类活塞、密封圈、内部导管、连接头是否工作状态,必要时进行更换;

D.检查设备其他常用易耗品工作状态,进行定期更换;

E.检查数据存储、通讯系统工作状态,做好数据备份。

(5)每年进行一次全系统检查:

A.整体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如需停用检查的,提前通知并协助向环保等相关部门报批;

B.配合上级相关部门抽检,或配合甲方接受环保部门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校验。

(6)设备故障维护服务:

A.设备发生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4小时内响应,及时配合甲方完成故障的诊断和维护;

B.设备进行维护后,使用和运行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进行校准检查,如设备进行了更换,更换后如需手工采样,由甲方承担;

C.更换主要设备或核心部件需重新组织验收的,配合并协助甲方组织验收事宜。

(7)提交相关技术档案:

A.配合甲方按当地环保部门法律规范要求,按时提交所需数据、周报、月报等报告文件;

B.设备校准、实际水样比对、质控样试验的例行记录;

C.设备运行报告、定期巡检、维护保养记录;

D.设备维护、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E.配合甲方归档检测机构的检定或检验记录。

(8)其他要求

A.保持仪器设备及站房的清洁。

B.流量计的维护及其他设备按相应维护规范进行。

C.确保全部设备的正常运行率在90%以上。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采购及使用与自动监控设施设备匹配使用的原厂正品备件。

(2)提供标的物操作说明书、试剂配置方法、系统密码、机柜钥匙等标的物附件;

(3)运维期间,自动监控设施设备产生的废液和试剂使用后的空瓶,属于自动监控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伴生物。废液和试剂空瓶贮存、运输、处置及其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对现场废液的整理和摆放整齐,不得随意丢弃,并及时通知甲方来收集。

(4)负责监控站房供水、供电、空调和防尘、防盗、防雷等保障;

(5)承担在线设备和比对仪的强制检定费用;

(6)按照产品手册、客户培训等使用在线监测设备及其备件。

(7)因乙方未能履行职责与义务,造成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数据不准确或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的,甲方有追偿的权利。

(8)对于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出具的方案、报告等文件、资料,该等文件、资料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权属均归属于甲方。

2.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乙方按合同对仪器进行运维接手之前的检查工作,如需要整改,及时如实的提出整改建议;

(2)承担上级相关部门要求的相关标识标牌,环保制度上墙制作安装与费用;承担站房数据传输的通讯等费用;

(3)乙方提供真实的自动监控数据并稳定上传;

(4)如乙方未能履行职责与义务,造成设施不正常运行、数据不准确、被环保部门处罚的,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否则由此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与甲方无关。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6)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售后服务,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包括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维修工作),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7)因乙方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按程序另行选定供货商,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及增加的价差由乙方承担。

(8)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或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9)乙方承诺其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资质与证照,相关人员具备全部资质、证件。乙方已对其相关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并购买了社会保险。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发生了任何安全事故,或出现侵犯第三人权益的情形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分包或转包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所有款项,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甲方同意乙方分包的,对于第三人提供的服务,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7.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的,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所有款项,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2)乙方存在上述本合同第4条第2款“(10)”“(11)”项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的,经甲方要求整改,3日内仍未整改的,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所有款项,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需按照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合同项下甲方损失包括已经产生的成本、被他人索赔的费用等全部直接损失,也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预期利益等全部间接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1年2月28日生效!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县经开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
法定代理人:黄红旗法定代理人:丁建萍
委托代理人:苏启涛委托代理人:江哲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项目合同 运维服务 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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