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天府新区正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用耗材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天府新区正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用耗材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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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 | |||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天府新区正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用耗材采购项目(第二次)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第一包:成都赤松商贸有限公司;第四包:四川海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第一包:成都高新区新乐南街2号附28.29号1楼;第四包: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4栋10楼1002、1003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第一包:中标金额(单价汇总价):¥2,890.46元 ;第四包:中标金额(单价汇总价):¥6,590.00元 ;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货物类第一包:名称:一般医用耗材;产品名称:医用脱脂纱布块、一次性使用PE手套、碘伏消毒液等。品牌:河南省戈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都明森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利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规格型号:10*600mm、中号、500ml等。数量:一批。单价:60元/袋、9元/袋、9元/瓶等。第四包:名称:外科卫生材料;产品名称:一次性包皮环切吻合器等。品牌:狼和。规格型号:12型、15型、21型等。数量:一批。单价:1100元/把、1100元/把、1090元/把等。其他详见附件招标文件。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李远建、李想、张玮、刘艳,采购人代表:王东川。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同时按“成本+合理利润”原则,定额收取。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第一包4000元、第四包:1500元。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第三包: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本包件废标。第五包: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本包件废标。一、本项目情况:1.计划备案号:********;2.采购预算:第一包:人民币30.8万元;第三包:人民币4万元;第四包:人民币3万元;第五包:人民币4.2万元;最高限价:详见第六章中各包件最高单价限价。3、采购品目名称:A1108(医用材料)。二、监督管理部门:四川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联系电话:***-********;地址:天府新区宁波路377号中铁卓越中心17楼。三、本项目需要落实的采购政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四、供应商信用融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五、本项目中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的标准和范围: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本项目不收取。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天府新区正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地址: | 成都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大安路519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189*****966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
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360号(高新区管委会旁)晶科1号2006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郑啸;联系电话:***-********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方先生 | ||
电话: | ***-********-853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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