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GK-********0068-1 采购人(全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隆辉环保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星沙污水处理厂三期污泥处理处置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006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星沙污水处理厂三期污泥处理处置服务项目 | 其他服务 | 招标范围包括投标人根据自身工艺特点投入污泥深度脱水系统、污泥深度脱水运营和脱水后污泥外运处置。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 项 | 9600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玖拾捌万零捌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品牌场地 | 数量 | 单价(元/ 吨) | 总价(元) | 备注 | 1 | 设备设施投入 成本 | 项 | — | 湖南隆辉 | 9600 | 95 | 912,000.00 | 含水率50%计 | 2 | 药剂费 | 项 | — | 湖南隆辉 | 9600 | 150 | 1,440,000.00 | 含水率50%计 | 3 | 水电费 | 项 | — | 湖南隆辉 | 9600 | 32.5 | 312,000.00 | 含水率50%计 | 4 | 人工费 | 项 | — | 湖南隆辉 | 9600 | 29 | 278,400.00 | 含水率50%计 | 5 | 设备维护费 | 项 | — | 湖南隆辉 | 9600 | 13.5 | 129,600.00 | 含水率50%计 | 6 | 管理费 | 项 | — | 湖南隆辉 | 9600 | 32 | 307,200.00 | 含水率50%计 | 7 | 运输费 | 项 | — | 湖南隆辉 | 9600 | 60 | 576,000.00 | 含水率50%计 | 8 | 处置费 | 项 | — | 湖南隆辉 | 9600 | 130 | 1,248,000.00 | 含水率50%计 | 9 | 税费 | 项 | — | 湖南隆辉 | 9600 | 81 | 777,600.00 | 含水率50%计 | 合计报价 | 623 | 5,980,800.00 |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2-09 ——2022-02-08 3.2 履行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星沙污水处理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须在星沙污水厂内对三期污泥进行深度脱水,承担星沙污水厂三期工程(含18万吨深度处理工艺)污泥日产日清生产任务,保证日处理污泥规模为达到40吨/天(按含水率50%计),脱水后污泥含水率≦50%。脱水后污泥由乙方负责运输出厂并合法处置。 3.3.1计量方式:按出厂脱水污泥(每车实测含水率)重量折算至含水率50%的污泥的重量,扣除污泥处理过程添加的固体药剂重量。依照合同单价计费(单价按含水率50%计,包括脱水和运输处置)。 3.3.2合同单价:根据中标单价确定为含税价623 元/吨(含水率50%)。 3.3.3污泥处理费 污泥处理费=污泥处理量(含水率50%)×污泥处理费单价 3.3.4运行期间,甲方每日对泥饼含水率进行检测,乙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乙方可委托经甲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与甲方检测结果一致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 3.3.5本合同中污泥处理费,含设备设施投入成本、运营费、运输费以及污泥后续处置费等一切费用。乙方不得以漏项为名要求增加费用。 3.3.6服务期满后,乙方对自行投入的设备设施进行回收,对场地遗留的废弃物进行安全环保的处置。乙方未予处置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计量方式:按出厂脱水污泥(每车实测含水率)重量折算至含水率50%的污泥的重量,扣除污泥处理过程添加的固体药剂重量。依照合同单价计费。 4.3、合同限价:按含水率50%的污泥(中标单价)元/ 吨作为合同限价(含税价)。 4.4、污泥处理费 污泥处理费=污泥处理量(含水率50%)×污泥处理费中标单价 4.5、支付方式: (1)污泥处理费按月结算,第三个月结第一个月的,第四个月结算第二个月,以此类推,乙方在完成上月份工作后,于次月10日前向甲方递交污泥处理费用支付函、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污泥处理量; (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支付方式第(1)项及污泥处理所需的其他材料后,经甲方核对、确认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污泥处理费支付给乙方。 4.2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河西支行(湖南隆辉环保有限公司:****************0120)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由乙方根据自身工艺,在不影响星沙污水厂正常营运的前提下,自行投入设备设施和运营人员,在合同签订后50天内须完成污泥达产达标,并负责污泥脱水的运营和脱水后的污泥运输处置。运输、处置方式和途径等与污泥处置相关活动须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水质净化公司《污泥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 5.2.2项目占地450平方米。 5.2.3污泥深度脱水系统日处理污泥规模为40吨/天(按含水率50%计)。 5.2.4星沙污水厂将原污泥输送至交接分界面后,后续工作均由乙方完成。乙方报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设备设施投入成本、运营费、运输费以及污泥后续处置费等一切费用。乙方不得以漏项为名要求增加费用。 5.2.5乙方不得采用投加石灰、三氯化铁等增加固含量、降低热值、带腐蚀性的调理工艺。乙方脱水后污泥含水率≦50%,乙方需对脱水后污泥外运进行资源化利用(建材利用、土地利用、燃煤电厂或水泥厂等协同焚烧利用等,不得填埋,不得直接用于园林绿化),每月底必须提供污泥处置台账,经甲方签字确认。更不得随意倾倒,对环境造成污染。 5.2.6在运营期间,乙方产生的压滤液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且不得对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影响,否则,需乙方自行处理压滤液。污泥脱水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液应排入甲方指定地点。 5.2.7在运营期间,乙方应采用各种措施,保障星沙污水厂三期工程污泥日产日清,达不到设计产能和技术要求必须进行整改,在整改期15天内仍达不到设计产能和技术要求的不予验收和支付运营费用,甲方将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同时向乙方追偿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5.2.8在运营期间,乙方要确定运输线路,全程GPS监管,保证污泥运输正常和全程受控。GPS存储要求满足服务期内可以随时导出任意时间段的GPS轨迹图及视频记录,车辆必须在甲方指定路线上行驶,并保障该路线上的道路卫生,禁止鸣笛,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5.2.9 在项目实施前,若需要办理法律法规及行政部门要求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并如实提供相应资料。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采用简易验收程序,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项目验收应针对单位时间产能、含水率等指标进行验收。验收符合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条件之一。 5.3.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对于污泥含水率高于50%的部分,不予以验收,不支付处理费用。 5.3.3验收 (1)乙方应负责整个污泥处理系统的建设与运营,并提交符合性能检测标准的验收报告给甲方审阅。现场测试应包括3次,每次3-4小时的运行,对污泥进料进行测试,同时每批次对污泥产能、含水率进行取样分析,根据结果评价乙方的运行水平。 (2)验收检测期为乙方进场正式运行后,连续检测15天,运行水平验收按以下进行检测,一项或多项不符合将不予验收。由甲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①泥饼含水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并由所在污水处理厂不定期抽样检测,验收检测期内的污泥含水率必须≤50%,单次检测数值超过50%的泥饼批次不能超过3次。 ②单位时间内设备的生产能力:由所在污水处理厂确定产能,不得低于设计产能40吨/天(以含水率50%计、扣除药耗等外加剂)。 5.3.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视为违约。 5.3.5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6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 6.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对星沙污水处理厂三期的剩余污泥处理处置的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6.1.2甲方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要求的行为,有权提出书面的整改要求。 6.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迎接主管部门的检查、调研和业务指导。 6.1.4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进行监察。 6.1.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污泥处理处置有关的污泥量报表、报告和资料,并核查污泥处理重量。 6.1.6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争取各种形式的污泥处理处置费用,争取的费用归甲方所有。 6.2甲方的义务: 6.2.1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6.2.2甲方应积极协调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争取各种形式的污泥处理处置费用。 6.2.3 定期核实污泥处理处置重量。 6.2.4严格执行本合同所有约定。 6.3乙方的权利: 6.3.1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乙方有权建立以经营者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正确行使生产经营权和经营管理自主权。 6.3.2服务期内对星沙污水处理厂三期的剩余污泥进行处理处置,按时足额收取甲方支付的合同价款。 6.3.3在保证正常运行质量的前提下,优化污泥处理处置的运行工艺及决定内部行政事务。 6.3.4开发以污泥为资源的环保副产品。 6.4乙方的义务: 6.4.1组建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制定务实、高效的管理制度,保证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6.4.2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完成合同规定的污泥处理处置任务,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6.4.3在保证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工艺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处置特殊情况下的污泥,但处理过程中增加的运行成本费用由乙方与甲方协商解决。 6.4.4乙方在服务期内,应确保安全生产,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予以赔偿。 6.4.5乙方在服务期内,应定期维护保养设备设施,保证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营。 6.4.6乙方在设备检修需要停运和非正常停运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 6.4.7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出现不经处理处置弃置污泥等行为,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甲方指定的行车记录仪。 6.4.8制订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应急处理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对污泥的妥善处理及处置。 6.4.9乙方应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6.4.10乙方应做好脱泥现场及外围的卫生工作。 6.4.1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争取各种形式的污泥处理处置费用,争取的费用归甲方所有。 6.4.12严格执行本合同所有约定。 7.违约责任7.1 若乙方未能按约定在50天内完成污泥达产达标,每延迟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0.1%】元/天支付违约金。若延迟时间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元的违约金。 7.2 若乙方未能办理运营所需相关手续或运营过程不合规或污泥最终处置不合规,导致甲方被投诉、行政处罚、诉讼或仲裁等,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乙方应自接到甲方的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7.3 若乙方当月提供的产品脱水率不达标,则甲方有权对脱水率不达标产品不予结算,并要求乙方支付【当月污泥产量(含水率按50%计)×合同单价】元的违约金。 7.4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日产日清,导致污泥累计未进行处理(包括乙方处理能力未能达到40吨/天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处以【合同总金额0.1%】元/次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若上述情况发生次数达到【3】次或经甲方提出两次以上整改不达标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元违约金。 7.5若乙方人员配置不达标,每发现1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0.1%】元违约金。发生次数超过【3】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元违约金。 7.6若乙方在运营过程中未能遵守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和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 7.7乙方承租的土地只能用于与星沙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相关的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得从事其他的经营活动;乙方须将进出场地人员向甲方报备并及时更新。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 7.8合同期内,乙方在甲方土地上增加、添附任何设施、设备的,需提前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应按照甲方要求限时移除,所产生的费用与责任由甲方承担;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在该土地上增加、添附的设施可以分离的由乙方所有,并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及时清离,不能分离的不动产(如水沟、围墙、苗木、草皮、树木、临时建筑等)由甲方无偿取得,乙方不得损坏,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应移交手续;甲方不接收的留置物、废弃物等,乙方须及时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清离并恢复现场。 7.9乙方在甲方场地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须依法依规进行;乙方在场地内和甲方星沙污水处理厂区域内的活动,须符合消防、安全、环保、治安、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乙方自身的活动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拟进行的活动,将对甲方及周边自然社会环境发生实质性影响时,须书面取得甲方的同意后,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如因乙方的生产经营行为给甲方或任意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7.10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损失包括已经产生的成本、被他人索赔的费用等全部直接损失,也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预期利益等全部间接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11.1.合同的变更 11.1.1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对合同条款做出任何修改,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进行。 11.1.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1.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1.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1.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3.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3.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4.不可抗力 11.4.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4.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4.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5.解决争议的方法 1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11.5.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5.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1.6.法律适用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7.通知 11.7.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1.7.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经开区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长星路178号机加车间、总装车间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