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篮球场地板和职工食堂改善中标结果

电子工业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篮球场地板和职工食堂改善中标结果

供应商填写合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0161-1
发包人(全称):长沙市电子工业学校(甲方)
承包人(全称):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心理咨询中心、篮球场地板和职工食堂改善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心理咨询中心、篮球场地板和职工食堂改善项目
(2)工程地点: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兴安路189号
(3)资金来源: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4)工程内容:本项目地点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兴安路189号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地点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兴安路189号,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处:

(1)学校食堂:内墙门窗改造、墙面刷漆与木饰面制作、天棚吊顶改造、地面贴砖、家具与设备制作安装、水电改造等。

(2)体育馆:看台地面改造、看台增设防腐木座椅、篮球馆地面改造、活动平台等。

(3)心理咨询中心:内墙门窗改造、墙面刷漆、天棚吊顶改造、地面贴实复合木地板、门槛石,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家具制作,电力工程改造等。

详细内容见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1-03-01
计划竣工日期:2021-07-25
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相关验收规范和本工程设计标准与要求的要求,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66元
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的为准。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承包人遗漏谈判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本项目成交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财政预决算财评中心出具的结算报告为准。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供应商遗漏磋商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人自负。除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水、电费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付款方式及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100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签订合同支付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54676.6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办理竣工验收可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价70%的工程款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6906.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说明:工程结算评审后可支付不超过结算评审金额97%的工程款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100.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0,说明:预留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壹年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付清,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其他说明:

签订合同支付30%,办理竣工验收可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价70%的工程款,工程结算评审后可支付不超过结算评审金额97%的工程款,预留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壹年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付清


3.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4.付款人:长沙市电子工业学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谭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双方签章后生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长沙市电子工业学校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双方签章时间十三、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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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全称):长沙市电子工业学校(公章)承包人(全称):湖南中柱建设有限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1L组织机构代码:****************9B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兴安路189号地址:学士街道办事处玉江村239号
法定代理人:李正祥法定代理人:李志良
委托代理人:林干祥委托代理人:杨勇达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账号:****************7
开户银行: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南支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项目合同 改善 职工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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