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万福休养院二期(新建医技综合楼、室外配套、附属用房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金乡县万福休养院二期(新建医技综合楼、室外配套、附属用房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金乡县万福休养院二期(新建医技综合楼、室外配套、附属用房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名称:金乡县万福休养院二期(新建医技综合楼、室外配套、附属用房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名称:金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承包方名称: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合同价款:人民币:********.110000
签约时间:2020/12/15 18:00:00
合同期限:2 年
备注:

(SDF—2019—0002) 合同编号: 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制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金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金乡县金源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金乡县万福休养院二期(新建医技综合楼室外配套、附属用房等)建设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金乡县万福休养院二期(新建医技综合楼室外配套、附属用房等)建设工程。

2.工程地点:金乡县高河街道。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E****************001001 。

4.资金来源:上级资金及其他自筹。

5.工程内容:本项目为金乡县万福修养院二期(新建医技综合楼、室外配套、附属用房等)建设工程,主要内容包括综合楼(地上7层,建筑面积9984.63平方米)、附属设施用房、配套绿化、道路广场等施工,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6.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规定的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2月3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0月2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通知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6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陆仟叁佰捌拾贰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壹角壹分(¥********.11元);

(不含税价格为********.79元;税金为:*******.32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人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5)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李晶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4.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按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

5.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0年 12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工程所在地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 承包人:

金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金乡县金源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公章)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吴书义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0532- ********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SDF-2019-0002)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其他协议等文件(2)招标文件招标会议记录、招标答疑等(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4)建设单位有关管理规定(5)现行的法律、法规。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金乡县兴达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乙级 ;

联系电话:159*****423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金乡县城金司路北段东侧。

1.1.2.5设计人:

名 称: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1-6层。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发包人指定用于承包人作为施工临建设施的场所 。

1.1.3.9永久占地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内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

1.1.3.10临时占地包括:指永久占地之外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2)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3)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4)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5)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6)设计图纸明确的其他标准及规范。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本合同签定后七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陆套(包括制作竣工图的原始施工图),如承包人额外需要提供施工图纸的,则额外增加的施工图纸的制作费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纸(详见签收表)。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发包人和政府规定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要求后 7 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双方协商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的图纸由承包人提供。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现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单东亮。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李晶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王学彬。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现场围墙(挡)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施工现场外部道路已开通,施工场地临时道路由发包人统一协调解决。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当工程量出现错误时,合同单价不变总价进行调整;当清单描述做法与实际做法不符时,清单综合单价按实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实结算。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单东亮;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152*****977

电子信箱:jxzyz818@163.com;

通信地址:金乡县文峰西路007号。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质量、成本、安全、进度进行全面管理,涉及合同价格变更、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等重大事项的处理须经发包人领导班子签字同意。督促本合同的实施,协调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签证并确认施工中变更联系单和相关费用,负责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和检验,签署工序验收单,隐蔽工程验收单,审核工程进度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合同条款签付工程进度款,监督施工进度和督促资料的完成,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电管线已由发包人统一接至本现场配置点,接入点之后的施工和生活用水、用电的设计、配管、配线、安装、管理和维修等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用水、用电装表计量,计量装置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必须每月依水、电部门的计价标准,按照需缴费金额及时缴交,若承包人不按时支付,则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电讯线路接引和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自理。(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现场外部道路已开通,施工场地临时道路由承包人统一协调解决。(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必要时提供;(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以不影响承包人开工、正常施工和工程验收为限。(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需要时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发现事先未知的地下管线、文物等,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保护好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后采取处理措施,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8)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相关文档资料。(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 。

但下列事项除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外,还应由发包人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所涉事项未获得发包人认可:

1)设计变更;2)工期延误的索赔签证;3)工程量及费用增加;4)工程量及造价增加的索赔签证;5)主要材料设备的增减、变更;6)竣工结算报告的确认;7)涉及经济条款或工程造价的谈判。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除通用合同条款第2.4.2条规定外,开工日7天前,由发包人组织设计人、承包人、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招标核准登记时已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存档备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等,并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将该些资料存档备案。归档资料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后,认为工程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的,有权不组织竣工验收,直至工程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或竣工验收资料完整。若工程验收时,竣工验收资料尚不完整,或不完全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仍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陆份,并提供电子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28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向发包方提供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附光盘(含影像资料、图片等)。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承担提供计划、报表责任。在合同签署后3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以及下周、下月进度计划,如工程师另有要求时,还应按工程师指定的进度提交工程的进度计划。

③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前承担已完工程成品的所有保护。

④承包人必须随时对施工车辆散落在公共道路上的杂物进行清扫,保持道路整洁,避免扬尘。承包人须为工程检查与所有有关政府部门进行配合,包括节能办、质监站、扬尘办、环保等。并遵守任何与检查有关的要求,直至达到部门要求。

⑤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准时到位参加工地监理例会、工程协调会等会议,参加发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并作好会前有关资料的准备。

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负责施工安全,要自始至终将安全和质量管理放在首位;除按发包人要求做好安全质量管理外,应采取应急预警措施以确保本项目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以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设施的安全。

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省、市颁发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⑧承包人对其递交的变更、签证、结算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不由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签认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⑨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项目所在地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例、规定等要求和标准(承包人已自行收集并已知悉),以及发包人另行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 名:李晶;

身份证号:****************28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壹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鲁137*****1965;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鲁137*****1965;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鲁建安B(2011)*******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及成本控制。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到位率为 85%(按每月 25 天,每天工作 8 小时考勤),重要施工工序或环节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必须到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到位率为 85%(按每月 25 天,每天工作 8 小时考勤),缺勤一天,按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人.天处罚。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除主体工程、关键性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由承包人自愿选择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或履约保证金等任一形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金额及期限:合同价款的10%、银行保函。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已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免费提供,如有其它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王学彬;

职 务: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号:********

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号:********

联系电话:159*****423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金乡县城金司路北段东侧;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无。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5.1.4工程质量创建目标约定:合格。

超出质量创建目标的奖励:/。

其他奖惩约定:/。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组织实施。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其他:承包人应严格按山东省标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6.1.7安全文明施工创建目标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超出安全文明施工创建目标的奖励:按通用条款执行。

其他奖惩约定:/。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14 天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 7 天内。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②其他: / 。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本条补充如下条款:

(1)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后,双方都应根据合同约定负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一切积极措施赶工,若滞后计划工期达20天时,除承包人采取有效赶工措施直至符合工程进度计划外,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工程进度款。

(3)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或及监理通知后的14天内,未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发生的所有费用(另加该部分2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但并不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4)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竣工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当工期延误罚款不足以支付发包人的损失时,发包人有权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力。

7.5.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照每延误一天扣除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一。

7.5.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上限为500万元。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按通用条款执行;

(2)按通用条款执行;

(3)按通用条款执行。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无 。

8.6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执行济宁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实施细则

⑴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工作内容和价格组成相同于变更子目或单项的综合单价时,按合同已有综合单价执行;

⑵工程量清单中只有工作内容和价格组成类似于变更子目或单项的综合单价时,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由双方协商调整后确定变更的综合单价;

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工作内容和价格组成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子目或单项的综合单价时,由承包人按投标时的计价标准及投标费率编制变更综合单价报送监理工程师复核,最终由发包人、监理、造价全过程单位共同确定变更的综合单价。确定最终综合单价的时限为承包人上报之日起7日内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本工程材料价格可调,材料的风险幅度范围:幅度值5%。调整办法:执行上级相关政策性文件。2、人工价格波动调整:执行上级相关政策性文件。3、若发包方需指定材料、设备品牌,其市场价格超过投标清单价格,需发包方按实际重新调整清单价格。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①包括投标报价;

②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安全措施;施工方法及工艺变化的风险;

③包括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费用增加的风险;

④包括为分包单位、检测单位提供协调服务的风险;

⑤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示和暗示的风险费用;

⑥法律、法规、条例中规定的其他风险。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范围之内费用已由承包人自行预测并计入投标总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见10.4条、11.1条约定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形式: / 。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金额的30% (此预付款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生效后7日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不扣回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主体阶段按节点计量;主体完工后,每月25日以前按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上月巳完工程量支付进度款。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预付款合同金额的30%(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2)主体封顶后15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

(3)主体封顶后,每月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量应付金额的70%。

(4)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5%。

(5)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5%;

(6)结算后15天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

(7)结算价的3%留作工程质量保修金,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返还2%,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达到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返还1%。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

12.5农民工工资

12.5.2人工费支付方式

人工费支付采用以下第(4)种方式:

(1)一次性预付。在工程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一次性将人工费(签约合同价的 / %)全部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按月预付。在合同工期内,每月5日前将本月施工所需人工费(不低于该工程全部人工费按合同工期的月平均额)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按节点预付。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将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所需人工费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按月支付。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每月提报的已完成施工产值中的人工费清单,按月将人工费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28 天。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结算资料接收的约定:执行2.2. (8)中相关条款约定的发包方资料接收。

14.2.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1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14.2.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最终结清

14.5.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捌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5.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含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任一形式),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承包人选择以质量保证金保函(含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任一形式)代替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满二年后返还剩余1%(扣除防水工程造价3%作为防水质保金),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满5年返还防水质保金。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免费维修。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发包人的保修通知采用口头通知、书面通知、书面留置通知等方式,承包人应无条件承认。

16.违约

16.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7)发包人未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人工费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8)其他: / 。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总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发现: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拆除并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合格的材料设备,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额外索赔及工期延长之要求。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经发现未按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本合同施工要求施工的,发包人视具体情况将按 10000-50000元/次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并限期整改至合格;如已造成结构隐患的,承包人须无条件整改至合格标准,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各项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将按50000元/处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

承包人如受到执法机关的处罚的,还应向发包人支付与政府执法机罚款额度等同的违约金。承包人还须承担因工期及质量问题给发包人以及其他各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发包人并保留向承包人继续索赔的权利,如给发包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还应采取措施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4)承包人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按材料设备价格的3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以及其他各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节点、结构封顶或竣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天。延期开工或与上述每个节点约定完成的时间延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除按上述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天外,还需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价款的10%作为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工期提前,不作特殊约定。

(6)因承包人逾期向发包人移交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延误交楼导致发包人名誉损失、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7)如承包人拒绝移交工程的,自应当移交工程之日起,承包人还需每日向发包人按照合同总价的3‰承担违约责任。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修补工作,另行委托所需要的费用以及发包人由此而增加的管理人员开支,经过造价工程师确认后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在承包人的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还须承担因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给发包人以及其他各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发包人并保留向承包人继续索赔的权利。

(10)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本工程规定获得项目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工地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从合同额中扣除50%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违约金。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

(1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每迟延一日,承包人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2)在工程施工、结算过程中以及质保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民工闹事(诸如封堵大门、爬塔吊等影响现场施工的行为、对发包人工作人员进行威吓、人身攻击、冲击围攻(或封阻)发包人办公区等区域或惊动政府相关部门出面解决问题等)或者其它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虽未受曝光或批评,但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均会给发包人及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每次的违约金(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并消除给发包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13)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其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均由承包人负责和承担保险费用。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设备及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人员、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9其他约定

针对30%的工程预付款,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设立监管账户,每一笔款项的支付须经承包方提出用款计划,由发包方监督支付。

(2)承包人须按国家相关规定为开展及进行本工程直至合同义务履行完成购买需要承包人承担的保险。包括为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等,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因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方人员在内)所产生的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保证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购买前述保险或未能按合同要求使前述保险生效或保持其有效期至本合同终止而引致的任何索赔、诉讼及后果损失。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本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3.工程质量保修书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8.履约担保格式

9.预付款担保格式

10.支付担保格式

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金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金乡县金源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金乡县万福休养院二期(新建医技综合楼室外配套、附属用房等)建设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内。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伍 年;

3.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贰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贰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其他项目保修期为贰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金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金乡县金源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地 址: 地 址: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备注

/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韩佳

负责人

高级工程师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李晶

项目经理

高级工程师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合同管理





施工管理





材料管理





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





财务管理





标准管理





机械管理





劳务管理





资料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合同管理





施工管理





材料管理





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





财务管理





标准管理





机械管理





劳务管理





资料管理





其他人员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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