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中象·玺琅府项目前期物业管理项目
金乡县中象·玺琅府项目前期物业管理项目
合同名称: | 金乡县中象·玺琅府项目前期物业管理项目 |
发包方名称: | 金乡县中象置业有限公司 |
承包方名称: | 山东邻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合同价款: | 住宅物业服务费:1.43元/㎡/月 |
签约时间: | 2020/11/20 8:00:00 |
合同期限: | 3 年 |
备注: | SDF—2018—0003 合同编号:号 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甲方(开发建设单位):金乡县中象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山东邻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参照使用。 2.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 3.本合同所称的甲方为开发建设单位,乙方为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按规定以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4.合同双方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5.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6.物业服务经营方式分为包干制、酬金制等。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7.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本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对房屋买受人具有约束力。 金乡县中象·玺琅府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开发建设单位):金乡县中象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华 授权委托人(代理人): 住 所:济宁市金乡县高河街道办事处 邮 编:2722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R2CLF7K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山东邻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燕玉 授权委托人(代理人): 住 所:金乡县城区奎星湖花园A区金茂豪庭小区 邮 编:2722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CEFM94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金乡县中象·玺琅府项目(物业区域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区域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区域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金乡县中象·玺琅府项目 物业类型:住宅、商业 坐落位置:金乡县太康路东侧,荷香东路北侧 占地面积:47329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142241.91平方米 总栋数:14栋 总户数:869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用地红线 ;南至荷香东路 ; 西至太康路 ;北至开元大道 。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 1;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 2)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 3);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 4); 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6.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7.物业使用中对业主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 8.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9.物业档案及物业服务档案保管; 10.。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接受业主委托的其他特约服务,或者单个业主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的,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按第1 种执行。 1.物业服务标准等级按照 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 规定的四星 级执行。 2.。 (前期物业服务质量见附件 5)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与经营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公共服务费选择以下第1 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公共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1)。 包干制服务费不含下列费用: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2)产权归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费 用;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于2021 年12 月30 日前通知乙方承接查验物业,甲方与乙方应当于物业交付前15日,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规定,完成对本合同附件3、附件4规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服务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查验中双方确认的问题应做好书面记录,甲方承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解决。甲方应当依法移交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专营设施设备,不作为乙方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第十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清册(包括业主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房屋建筑面积、交付时间等); (六)。 第十四条 承接查验所需全部费用由甲 方承担。 第十五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甲方和乙方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第二十条 甲方应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履行保修责任的,双方应当另行订立委托协议。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制定本物业区域内的《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并遵守履行。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有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临 时管理规约》和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及时劝阻、制止、 报告。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建议、意见和投诉,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甲方或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提前告知对方和相关业主,并采取措施保障安全, 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按规定应报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保证金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乙方应当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发现装饰装修人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禁止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于2021 年12 月30 日前向乙方无偿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乙方在物业服务期限内无偿使用并负责维护管理,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503.71 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平面图及说明见附件6) 第二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无法提供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甲方应按标准向乙方、业主(物业使用人)支付违约金。甲方拒绝整改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给乙方和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服务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标准的,乙方应按标准向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支付违约金。乙方拒绝整改的,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 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按0.5%/日 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拒绝交纳的,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增设本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范围公共事务的收费项目或重复收费的,甲方、业主(物业使 用人)有权拒绝。造成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 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在乙方无过错的情形下,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因物业专有部分内专有部位及专有设施设备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但因乙方故意或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除外; (二)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故障造成损失的; (三)乙方按本合同履行协助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义务,但发生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的; (四)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五)乙方向甲方或业主提出书面建议要求修缮、改造专有或共有部位、设施设备或纠正不良行为,而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采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饰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改造等)造成损失的; (六)。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为第2 种: 1.自年月日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2.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3 年11月19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前,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是否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续签,应于本合同到期前 日内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未能达成一致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 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甲方决定不再聘用乙方的,应在期满前3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续约的,应在期满前1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发生下列情形且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乙方违约无法提供和达到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解聘原物 业服务企业的; (二)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 (三)乙方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 (四)。 第三十七条 自本合同终止前30 日内,乙方应将物业服务费用预收及欠款的清算、外包合同及经营收益合同的履行及物业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状 况、相关档案资料等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 代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移交。 第三十八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九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涉及业主权益的应在物业区域公示。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2 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金乡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由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规划平面图 2.物业构成明细 3.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4.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5.前期物业服务质量 6.物业服务用房平面图及说明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代理人); 授权委托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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