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备案

合同备案

1、合同范本:

黟公租 号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承 租 户:

家庭类型:

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

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简称甲方)承租方:

地址:沿河东路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本县小区 栋 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

第二条 该房屋是甲方通过多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该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四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经县政府同意,按2018年黟县住房保障标准执行。该户00人为低保对象,享受00 M2,按1.20 元/ M2计算,月租金人民 00.00 元;00人为低收入保障对象,享受 00 M2,按 1.40 元/ M2计算,月租金人民币 00.00元;该户为中等收入保障对象,享受00 M2保障标准,按3.20 元/ M2计算,月租金人民币00.00元;该户超出享受保障面积 00 M2,月租根据市场平均房租标准按 5.00元/ M2计算,月租金为00.00元;以上 00 项合计月租总金额为人民币00.00 元;储藏室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1.20 元/ M2(按年度一次性交纳)。合同期内租金标准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变动作适时调整。物业管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押金的交纳,按照50M2以内(含50M2)300元,50M2以上75M2以内(含75M2)600元,75M2以上1000元的标准执行。合同终止后,乙方如果不存在违约事项,甲方应将乙方所交押金原款予以返还(甲方不承付利息)。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季收取,乙方须在每季初10日前将该房屋的租金到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营业大厅缴纳。乙方欠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采取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加收滞纳金。乙方如错过当月的租金交款时间,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第八条 甲方确保交付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

乙方应在该房屋交付后一个月内验房,发现问题请在5日内及时同甲方联系;对已经简单装修的该房屋,乙方不得再行装修,但卫生间要试水;对未装修的该房屋,乙方只能进行简单装修,但不得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卫生间要做防水;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日常的小修小补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在使用该房屋过程中,若非乙方过错,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乙方应及时将房屋状况及维修请求书面报告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代为维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甲方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有效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甲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二)对该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三)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四)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二)依照法定程序,对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合同无法履行的,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该房屋的,自相关政府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三)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自双方达成协议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出租房屋,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纳押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转借行为的,还应向甲方返还转租转借期间的不当得利。对有关情况,甲方可向乙方户籍所在社区和乡镇,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并将有关情况计入乙方不良诚信纪录。

(一)隐瞒事实,以虚假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转租、转借、转让该房屋承租权的;

(三)因购置个人房产或家庭收入增长等事实的发生,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却不主动办理退房手续的;

(四)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

(五)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六)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

(七)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的;

(八)连续六个月内不入住的;

(九)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查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居住期间的行为有害公共秩序安全,警告多次仍然不改正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5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共同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3日内,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共同验房,甲方经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丢失,其维修费用从乙方的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的5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和办理销户手续,携租赁合同、水电燃气结清单、销户单、押金和保证金收据、本人身份证、退房交验单等到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退房,或拒不退回该房屋的,甲方将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收其逾期期间的租金,并载入其个人不良诚信记录。

乙方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乙方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甲方有权采取停水、断电等方式,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措施收回该房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在1-6个月搬迁期内腾退承租房屋,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仍不腾退承租房屋,经查实乙方确无其他住房的,自期满次日起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收租金,有其他住房的,甲方将采取法律手段,要求乙方腾退承租房屋。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第十九条原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潢的不予赔偿,不得拆除。

第二十条 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租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不予续约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后续手续。

第二十二条 乙方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乙方和家庭成员就共同租赁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出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除可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处理的外,应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2、备案机构:黟县房地产事务中心

3、受理地点:碧阳大道90号

4、咨询电话:0559-*******

null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