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做好国家第四批和十省联盟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做好国家第四批和十省联盟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公告
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陕西省等十省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已于近日公布。为确保国家和十省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选结果)顺利落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自治区医保局等十一部门《关于自治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医保〔2019〕121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二)严格协议管理。参与集中采购各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履行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各医疗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确保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面须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
(四)加强监测监管。各地(州、市)医保局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密切监测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情况和未中选药品采购情况,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综合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追责等措施从严管理,对采购周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选产品采购量的,要相应扣减其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普通附件: | 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新疆(含兵团))中选结果表(GY-YD2021-1).pdf 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新疆(含兵团))中选结果表(GY-YD2021-1)(人工处理).xlsx 2.十省联盟药品集中采购(新疆(含兵团))中选结果表(人工处理).xlsx 2.十省联盟药品集中采购(新疆(含兵团))中选结果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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