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合同信息】安徽皖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长集储备库改扩建项目1#平房仓工程
【霍邱县】【合同信息】安徽皖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长集储备库改扩建项目1#平房仓工程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安徽皖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安徽皖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长集储备库改扩建项目1#平房仓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安徽皖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长集储备库改扩建项目1#平房仓工程。
2.工程地点:霍邱县。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自筹+国有资金。
5.工程内容:建筑面积约2646.74平方米,檐口高度11.63m;单层混凝土排架结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清单、 图纸及答疑文件。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155*****0001.png">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补充)、图纸、工程量清单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155*****7002.png">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03 月31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08 月31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陆佰零伍万玖仟零玖拾柒元陆角贰分(¥*******.62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叁仟柒佰元(¥123700.00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白朝阳。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1年03 月31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六安市霍邱县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捌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0N组织机构代码:****************6N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关镇蓼城路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4670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农行霍邱县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煤炭专业支行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签证、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155*****7003.png">名称:安徽文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155*****7004.png">电子信箱:/;
********155*****9005.png">通信地址:/。
1.1.2.2设计人:
名称:六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55*****7006.png">********155*****6007.png">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设计甲级 ;
联系电话:(0564)3925768 ;
电子信箱:/;
********155524966008.png">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用地红线范围内。
1.1.3.2永久占地包括:用地红线范围内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3临时占地包括:临时设施、施工便道、拌和厂等临时占用的土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六安市相关部门有关规定。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及行业建设施工、验收及清单
计价规范。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4套(含竣工图一套)不足的由承包
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
********155524317009.png">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6.5现场图纸准备
********155524438010.png">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管镇蓼城西路;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徐必寅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白朝阳。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一切出入现场的相关手续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协助办理。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确保施工现场周边的交通畅通和安全,确保各种管线安全运营,确保沿线居民出行方便,确保周边水系畅通,将施工给群众带来的干扰降至最低限度,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处以完成该项工作2倍的违约金。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发包人免费提供场内道路用地,承包人负责道路畅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11.4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误差±3%以内的,招标人可不予调整,投标人自行在投标报价内考虑。工程量清单误差超过±3%的,由招标人调整并在网上发布调整结果。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名:徐必寅 ;
********155525117011.png">身份证号:342423196608010498 ;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9156420816;
********155525669012.png">电子信箱:/;
********155525788013.png">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4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每月 25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一式叁份提交发包人) 。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白朝阳 ;
身份证:419004197308192099;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一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豫141181902171;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豫141181902171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豫建安B(2006)0501117;
联系电话:13737501155;
电子信箱:412900953@qq.com;
通信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体育路北段平煤土建处;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8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中标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需要离开现场的,时间在半天以内的须经工程师书面同意;半天以上两天以内的须经工程师出具书面意见后报招标人(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同意并送招标人(发包人)备案;时间超过两天以上的须经现场负责人出具书面意见送招标人(发包人)审核同意。离开前应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利;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招标人(发包人)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中标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前述规定取得书面同意不得离岗,否则第一次离岗按中标价的0.1%支付违约金;第二次离岗的按中标价的0.2%支付违约金;第三次及以后每次均按中标价的0.5%支付违约金(缺席、离岗次数以天为计),合计(缺席、离岗)次数超过10次的或者年度累计请假超过26天的,按违约处理,除由中标人(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罚款外,由招标人(发包人)按规定清除出场,记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发包人)将中标人(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提出给予中标人(承包人)及该项目经理6个月至3年的在六安市投标资格限制的处理意见,报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落实具体的投标资格限制期限。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的证书必须留置在招标人(发包人)处,初验合格后退回。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或由招标人(发包人另行规定)。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中标人(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资格审查和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建造师)。因病且长期(至少在六个月及其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短期即六个月以内因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由中标人临时指定不低于该生病人员资质、资历和技术水平的人员代为行使职责,康复后应立即返岗履行职责),须凭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盖有医院公章的证明、病历原件提前14 天通知招标人(发包人),并取得招标人(发包人)同意;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资历和技术水平。中标人(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即使征得了招标人(发包人)的同意,该行为仍视为中标人(承包人)违约(属于去世或突发性灾难致病危或因癌症等病致危已失去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除外),若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按中标价的1%支付违约金,按中标价的1%计算金额少于20 万元的,按20 万元支付违约金。因病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治疗及康复期内(至少六个月)参与六安市内的投标,作投标无效处理。
中标人(承包人)以及中标人(承包人)投标文件所列项目经理,在综合评分中,享受了资质(资格)等级、业绩、奖项和信誉等方面的加分待遇,在评标中已充分体现优先。项目经理在整个施工期间必须在岗在位,且不得更换。若发生更换,不论什么理由更换都将视为中标人(承包人)违约,均应由中标人(承包人)按中标价的5%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记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发包人)将中标人(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提出给予中标人(承包人)及该项目经理6 个月至3 年的在六安市投标资格限制的处理意见,报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落实具体的投标资格限制期限。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招标人(发包人)发现项目经理不能胜任项目工作的,包括发现项目经理缺乏管理经验或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管理混乱或出现质量事故、安全责任的,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可要求中标人(承包人)更换和调整项目经理,直至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为止。出现上述情况的,比照3.2.3条的规定处理。中标人(承包人)拒绝更换和调整项目经理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发包人)将中标人(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提出给予中标人(承包人)及该项目经理6个月至3年的在六安市投标资格限制的处理意见,报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落实具体的投标资格限制期限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投标文件所载人员名单即为报告名单,并按发包人要求到岗履行职责。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招标人(发包人)发现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能胜任项目工作的,包括发现缺乏管理经验或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管理混乱或出现质量事故、安全责任的,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可要求中标人(承包人)更换和调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直至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为止。中标人(承包人)拒绝更换和调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发包人)将中标人(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提出给予中标人(承包人)及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6个月至3年的在六安市投标资格限制的处理意见,报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落实具体的投标资格限制期限。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中标人(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需要离开现场的,时间在半天以内的须经工程师书面同意;半天以上两天以内的须经工程师出具书面意见后报招标人(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同意并送招标人(发包人)备案;时间超过两天以上的须经现场负责人出具书面意见送招标人(发包人)审核同意。离开前应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权利;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招标人(发包人)均认为是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行为。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中标人(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资格审查和投标时所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因病且长期(至少在六个月及其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短期即六个月以内因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由中标人临时指定不低于该生病人员资质、资历和技术水平的人员代为行使职责,康复后应立即返岗履行职责),须凭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盖有医院公章的证明、病历原件提前14 天通知招标人(发包人),并取得招标人(发包人)同意;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资历和技术水平。中标人(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即使征得了招标人(发包人)的同意,该行为仍视为中标人(承包人)违约(属于去世或突发性灾难致病危或因癌症等病致危已失去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除外),若更换技术负责人,按中标价的1%支付违约金,按中标价的1%计算金额少于20 万元的,按20 万元支付违约金。若更换施工员、安全员,按中标价的0.5%支付违约金,按中标价的0.5%计算金额少于10 万元的,按10 万元支付违约金。因病被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治疗及康复期内(至少六个月)参与六安市内的投标,作投标无效处理。
中标人(承包人)以及中标人投标文件所列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综合评分中,享受了资质(资格)等级、业绩、奖项和信誉等方面的加分待遇,在评标中已充分体现优先。享受加分的人员在整个施工期间必须在岗在位,且不得更换。若发生更换,不论什么理由更换都将视为中标人(承包人)违约,均应由中标人(承包人)按中标价的2.5%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招标人(发包人)将中标人(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提出给予中标人(承包人)及该项目班子成员6 个月至3 年的在六安市投标资格限制的处理意见,报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落实具体的投标资格限制期限。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前述规定取得书面同意不得离岗,否则第一次离岗按中标价的0.05%支付违约金;第二次离岗的按中标价的0.1%支付违约金;第三次及以后每次均按中标价的0.25%支付违约金(缺席、离岗次数以天为计),合计(缺席、离岗)次数超过10次的或者年度累计请假超过26天的,按违约处理,除由中标人(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罚款外,由招标人(发包人)按规定清除出场,记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发包人)将中标人(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提出给予中标人(承包人)及该项目班子成员6个月至3年的在六安市投标资格限制的处理意见,报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落实具体的投标资格限制期限。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证书必须留置在招标人(发包人)处,初验合格后退回。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或由招标人(发包人另行规定)。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法律及相关规定执行。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
(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或由招标人(发包人另行规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作为本合同附件,形式、金额及期限执行招标文件中承包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155525402014.png">姓名:翁翔宇;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155525505015.png">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33005865;
联系电话:/;
********155525584016.png">电子信箱:/;
********155525151017.png">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屋面防水,地面防潮所用材料,施工单位采购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执行通用条款)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执行通用条款)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在限放区域内执行市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火爆竹等规定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随工程进度款支付。。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相关专项施工方案等。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7日内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电以投标时现场踏勘条件为准,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水电安装的申请、协调工作由发包人协助解决。施工现场内其他需做的与施工有关的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电讯线路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或由发包(招标)人另行规定。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7日内完成。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在开工前3日内进行书面移交并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交的原始数据进行复核;若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日内完成。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负责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因处理或保护而发生的措施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因保护处理影响工期5 日以内的,总工期不予顺延,超过5日的,经发包人签证后可以顺延。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10)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双方另行协商。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一式叁份提交发包人)。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为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足够的办公用房。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负责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上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六安市对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包括因征地拆迁原因致使施工企业不能进场等。
因发包方的原因导致政府投资项目工期延误的确认程序: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理由,经工程师集中相关证据后签署意见,送发包方审核,报政府审批确认。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或由发包(招标)人另行规定。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价款的0.05%的违约金;工程延期 28天以上的,每天按合同价款0.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除支付违约金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损失赔偿责任。属于政府安置房项目,因中标人(承包人)原因延期交付的,超期过度安置费应由中标人(承包人)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期竣工,工程延期竣工超过合同工期三分之一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记不良行为记录。发包人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提出给予承包人及该项目班子成员6 个月至3 年的在六安市投标资格限制的处理意见,报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审查后,落实具体的投标资格限制期限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另行协商;
(2)/;
(3)/。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每提前竣工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价款的0.05%的作为奖励;工程提前28天以上的,每天按合同价款0.1%向发包人支付奖金。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政府投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隐蔽性工程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报经政府批准同意。属于承包人的原因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程序提出工程量异议却在施工期间却提出工程量异议的,不予变更,由承包人承担工程量的完成;投标人在招标质疑期间及异议期间已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程序提出异议,而招标人没有做出正确澄清、解释的,经查证属实的按程序进行变更。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或由发包(招标)人另行规定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实施中新增的项目,参考投标报价清单中类似项目单价结算;没有类似项目的,由发包人(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根据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其配套计价依据中的相关规定,按新增工程量发生当月市场信息价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利润率、风险费、取费费率等进行组价结算并按投标报价与最高限价的差额下浮比例进行调整。在组价未定之前,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延误施工,否则按违约处理。
10.4.2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约定:依据六安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精神,项目建设期因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投资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项目实施单位须编制概算调整书,市发改委审核并报经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或由发包(招标)人另行规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3天,最长不超过通用条款规定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2天,最长不超过通用条款规定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产生的经济效益归承包人所有。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3%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3%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3%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3%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3%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固定单价。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采用。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其配套计价依据中相关计算规则执行。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基础出土付至合同金额的20%;墙体砌至8米以上,付至合同金额40%;主体完成验收,付至合同金额60%余款;竣工验收,付至合同金额的90%;审计结束后竣工验收材料交于业主,付至审计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完成所有缺陷整改合格后30 天内一次性付清(无息)。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执行通用条款)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执行通用条款)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负责看管至移交给使用单位止,看管费用由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审批(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5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 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最终结清证书颁发后 28天内。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国家现行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3)发包人违反第 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7)其他:双方协商解决。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执行通用条款)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协商。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另行协商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即建筑工程一切险(包含第三者责任险),以外伤害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所有保险均有承包人自行投保,费用自理。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执行通用条款)。为农民工按《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合人社秘[2011]1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参加工伤保险。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 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 筑 面 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 备 安 装 内容 | 合同价格 (元) | 开工 日期 | 竣 工 日期 |
附件 2:
序号 | 材料、设备品 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 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安徽皖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安徽皖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长集储备库改扩建项目1#平房仓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质量保修书的内容保修,质保范围与承包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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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温工程5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关镇蓼城路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农行霍邱县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煤炭专业支行
账号:***********************账号:****************0946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67000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 过的项目 | 身份证号码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刘升 | 副总经理 | 工程师 | 130226198002061318 | |
其他人员 | 张永斌 | 市场部部部长 | 工程师 | 410402198312145530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白朝阳 | 项目经理 | 高级工程师 | 419004197308192099 | |
技术负责人 | 张晓娟 | 技术经理 | 工程师 | ||
质检管理 | 王天闪 | 质检员 | 二级建造师 | 410922198812070312 | |
安全管理 | 李东方 | 安全员 | 安全员 | 410403197708301511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身份证号码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 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 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
年月日
附件 9: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年月日 签 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
年月日
附件10: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年月日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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