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洙赵新河河道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监理
济宁市任城区洙赵新河河道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监理
合同名称: | 济宁市任城区洙赵新河河道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监理 |
发包方名称: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 |
承包方名称: | 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合同价款: | 人民币:165000.000000 元 |
签约时间: | 2021/3/9 10:00:00 |
合同期限: | 1 年 |
备注: |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济宁市任城区 ;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包括: 1.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本合同工期开始实施时间以委托人通知监理人进场时间为准,工程监理工期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工期及保修阶段同步进行。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三份,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任城分中心各持一份,正副本具有同行效力。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业主审核施工图的设计和概(预)算,参与主持组织图纸会审,做好记录,写出会审纪要。 2、参与业主与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按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督承包商现场施工管理。 3、协助业主做好开工前准备,审批开工报告,复核灰线,经业主同意下达开工令。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检查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防护措施,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5、审查承包商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与数量。督促承包商编制材料的供需计划。 6、对施工变更的签证,主持施工图交底,参与设计变更的签证,复核施工变更。 7、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及综合管线协调会议,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并做好会议纪要,调解有关工程建设各种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项。 8、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施工质量。 9、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 10、协助业主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 11、参加工程结算审核,协助业主审核工程造价,努力降低工程费用。 12、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定期编制监理简报。 13、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义务,提供其他可免费提供的监理服务。 14、协助业主组织进行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 15、完成监理规范要求的其他工作内容。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2、本工程施工图纸和资料; 3、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4、工程施工过程中委托方、监理、施工单位之间形成的会议记要及其他文字记录。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所有附属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管理、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直至保修期满等按监理规程应开展的所有工作 。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享有合同约定权利。但行使权力涉及到施工合同价款变更和工期调整时,监理人需要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 监理任务完成后,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在开工前七日内,监理月报在每月30日前提交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七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合同终止7天内,书面以交接单的形式移交,确保房屋、设备完好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无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5.3.1本工程监理服务费为万元。 5.3.2 本工程监理费为固定总价。 5.3.3 监理费的支付:监理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监理费用的50%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监理费的60%;工程结算后付至监理费结算值的70%,如无监理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剩余监理费结算后两年内付清。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盖章、签字之日 。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 种方式: (1)提请济宁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无。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8.9履约担保 无。 补充条款 9.1 安全生产 9.1.1 安全生产的监理 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规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并对自身人员、财产的安全负责。违反本合同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委托人将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本合同、《安全生产合同》等有关规定处理。 9.2 廉政建设 9.2.1 廉政建设的管理 监理人应严格履行与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廉政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的廉政案件负责。违反本合同规定出现廉政案件,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廉政合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廉政建设管理的监理费用请投标人考虑在有关的报价中,委托人不单独进行计量支付。 9.3 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监督 9.3.1 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监督 监理人应对承包人雇用农民工的情况进行备案和检查,监督和督促承包人为其雇用的工人提供必需的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以及安全措施保证工人的健康与安全,督促承包人及时足额地发放其雇用的工人的工资,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工人健康和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拖欠工资的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严肃处理。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监督管理费用请投标人考虑在有关的报价中,委托人不单独进行计量支付。 9.4 环境保护 9.4.1 工程环境监理 监理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承包人占用土地进行管理,切实严格保护耕地。同时,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等,严格要求承包人在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绿化、污染物防治、扬尘治理等方面的执行有关环保规定。工程环境监理费用请投标人考虑在有关的报价中,委托人不单独进行计量支付。 9.5其他 9.5.1监理人应向委托人委派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工程师,所有监理人员均应有获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且专业对口,并附有详细的个人履历。自本合同签订三日内,提供给委托人签字确认。 9.5.2项目监理人员实行签到制,项目总监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4日。否则按违约处理,在现场时间15--24日(每日不少于7.5个小时)之间的,每缺席一天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500元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从监理费中扣除);每月在现场时间少于15日(每日不少于7.5个小时)的每缺席一天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从监理费中扣除)。应配备的其他监理班子成员按照以上标准的一半扣除。超过两个月发生类似情况的报济宁市任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将项目总监记入不良记录,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总监。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每周例会,项目总监每缺席一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500元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从监理费中扣除)。应配备的其他监理班子成员按照以上标准的一半扣除。 9.5.3监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拟派人员,确需变更拟派人员需经委托人同意,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追偿损失,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更换项目总监扣减监理费人民币5万元,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代表扣减监理费人民币2万元,更换专业监理师和监理员专业负责人扣减监理费人民币1万元/人。上述扣款在当期应付款中扣减。 9.5.4工程出现安全问题,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扣除10%的监理费总额。 9.5.5非委托人原因,在施工过程和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将扣除20%的监理费作为质量补偿费。 9.5.6非委托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工期拖延,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工期每拖延一天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做为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从监理费中扣除)。 9.5.7项目总监必须对工程现场发生的质量负责,该工程施工结算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并由项目总监签字负责,如出现施工结算价款高于合同价款10%(因图纸变更和签证变更的除外),扣除10%的监理费。 9.5.8如由于监理人监理不当造成委托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9.5.9若工程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监理人应承担连带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暂停支付监理费,直至整改完毕,同时监理人应按监理合同总价的2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9.5.10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与施工单位串通、故意隐瞒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缺陷,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字工程量的,并由此导致委托人的损失发生,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应按监理合同总价的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9.5.11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监理,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规分包。若发现中标人违规分包、转包,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济宁市任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暂停其投标资格。 9.5.12合同签订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名单,项目管理班子需满足国家规定的配备要求及项目建设需求,项目总监不得调换。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及监理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并具备相应资格证书,(详见附件1)。 委托人对于监理人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监理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人所质疑的情形。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应当撤换。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5.13监理人必须按照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要求,自工程开工至验收合格后对施工区域内所有裸露土地按照方案进行落实,渣土运输时严禁带泥上路、超高超载、沿途漏洒、随意倾倒等违规行为。承包单位应做好施工围挡、搭建洗车台以及工地扬尘治理和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在此期间发生任何与扬尘有关的问题,对监理承包单位处以“取消三年内在任城区的投标资格”,同时处以每次1000元罚款。 9.5.14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商议决定。 |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