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区融媒体中心(成都市双流区广播电视台)《空港双流》投递服务 中标结果
双流区融媒体中心(成都市双流区广播电视台)《空港双流》投递服务 中标结果
一、项目编号 | |||
5101222021000074 | |||
二、项目名称 | |||
成都市双流区融媒体中心(成都市双流区广播电视台)《空港双流》投递服务采购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分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淳化街 | ||
中标(成交)金额 | 《空港双流》线路投递、《空港双流》书型特刊投递、《空港双流》12版特刊投递:每期0.28元/份;空港双流》阅报栏点位投递:每期每个点位14元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服务类:名称:成都市双流区融媒体中心(成都市双流区广播电视台)《空港双流》投递服务采购项目;服务要求:《空港双流》线路投递、《空港双流》书型特刊投递、《空港双流》12版特刊投递;《空港双流》阅报栏点位投递;服务时间:履约时间:本项目服务期限为3年,合同1年1签,采购人在对配送服务单位考核不达标的可不续签服务合同;服务标准:实现《空港双流》出刊当日在双流区域内见报率100%。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万学明、何俊、肖一丁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按招标文件约定收取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18000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成交供应商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分公司,供应商不是中小微企业。1、计划编号:(2021)0149号,品目编码及名称:C99其他服务;2、预算金额:68.52万元、最高限价:68.52万元;3、监督管理办公室:双流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28-85804726;4、供应商信用融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双流区银行机构名单如下: 1.成都银行双流支行 2.中国建设银行双流分行 3.交通银行双流分行 4.中国农业银行双流支行 5.成都农商银行双流支行 6.中国银行双流分行 7.上海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8.浙商银行成都双流支行 9.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双流支行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双流支行;。5、本项目中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的标准和范围: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317号)现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职业培训教育网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成都市双流区融媒体中心(成都市双流区广播电视台) | ||
地址: | 双流区棠湖西路二段8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肖先生;联系电话:028-85805566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四川凯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新希望国际A座20楼2003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严先生、黄女士;联系电话:028-85179390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严先生、黄女士 | ||
电话: | 028-85179390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
2.评审文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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