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0130-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水利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水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宁乡市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013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宁乡市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项目 | 其他水资源管理服务 | 通过现状资料收集和现场调研,创建工作自评估与总结报告,支撑材料整理汇编、完善、复核和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技术咨询服务工作;配合做好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评估验收相应备检工作和流域机构复核工作。 | 项 | 1 | 858000 | 合计金额小写: 858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捌拾伍万捌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服务 名称 | 品目 分类 | 计量 单位 | 具体要求说明 | 单价 | 数量 | 小计 | 政策功能编码 | 备注 | 1 | 宁乡市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项目 | / | 批 | 招标文件要求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承诺等 | 858000 | 1 | 858000 | / | / | 合计金额小写:858000.00元(人民币) 合计金额大写:捌拾伍万捌仟圆整 |
1、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858000.00元(大写:捌拾伍万捌仟圆整);为含税的固定总价,包含完成本项目的一切费用。 2、型号规格具体为:中标供应商于2021年8月10日前提交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验收资料并申报验收,按《宁乡市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内容完成节水载体建设;协助采购人接受湖南省水利厅验收、组织评审会议、申报评审;协助采购人完成水利部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验收复核工作等并提供技术顾问服务;其他中标供应商应当完成的事项。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4-25 ——2021-12-3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采购人指定的方式。 履行期限具体要求为中标供应商于2021年8月10日前完成以下工作:向采购人提交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验收资料,按《宁乡市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内容完成节水载体建设,并申报验收;无条件协助采购人接受湖南省水利厅验收、组织评审会议、申报评审;协助采购人完成水利部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验收复核工作等并提供技术顾问服务;其他需要中标供应商完成的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1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本合同签订且实施项目人员进场实施后15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3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提交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验收资料,协助采购人接受湖南省水利厅验收、组织评审会议、申报评审通过后5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3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协助采购人完成水利部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验收复核工作,且全部技术服务工作完成,经宁乡市财评中心审定合同结算总价款之后5日内,采购人一次性付清余款。宁乡市财评中心审定的合同结算总价款与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不一致的,以宁乡市财评中心审定的合同结算总价款为准,余款根据审定金额剔除前期已付合同价款后予以结算支付。
4.2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香樟路支行(湖南水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836)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成交人对标《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编制《宁乡市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自评报告》,包括纸质版陆份,电子版壹份,逐项指标开展达标建设自评估,包括必备条件、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自评分情况,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针对省水利厅技术评估与验收工作做好相应备检工作,并通过省水利厅验收和水利部复核验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中标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并顺利通过湖南省水利厅评估、验收和水利部复核视为合同履约验收通过。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采购人 6.1.1在合同履行期间,非中标供应商责任,采购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中标供应商若未开始设计工作,采购人应退还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不予支付;已开始设计工作的,采购人应根据供应商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费用。 6.1.2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供应商支付项目费用。 6.2中标供应商 6.2.1中标供应商应按国家规定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标准进行工作,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提交工作成果,并对提交成果的质量负责。 6.2.2供应商对提交的成果出现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并采取措施消除负面影响,相关费用及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6.2.3中标供应商提交成果后,应配合参加采购人有关上级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进度履行合同任务,每延误一天,需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达10天,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按合同金额20%支付违约金。 7.4合同生效后,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7.5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成果经省水利厅验收未通过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7.6中标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自发生违约之日或采购人发出通知之日起3天内未采取防范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擅自分包、转包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在本项目获得的采购人的文件资料内容或者其他商业秘密,或者在履行本合同以外使用采购人的文件资料或者商业秘密的; 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义务或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为。 7.7本合同所称的损失,是指因乙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为解决双方争议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合同附件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宁乡市玉潭街道春城北路221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39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