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障项目建设质量,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厅组织修订了《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5月15日前反馈书面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nfb1110@163.com

2.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电话:****-********,邮政编码:570204



附件: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30日



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数量,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或联合其他部门)下达建设任务,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等中央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各类资金投资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市县自主安排资金投资的农田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核查,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年度立项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严格标准的要求开展。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验收主要包括单项工程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六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制定验收工作规定,检查市县验收工作落实情况,对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工作,指导检查辖区内项目验收工作,配合省级做好项目抽查工作,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做好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农田建设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单项工程验收、初步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对经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负责组织或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七条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

(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四)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合同、资金拨付及支付等文件资料。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第二章?单项工程验收


第八条单项工程是指可独立组织施工,竣工后可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工程。

第九条单项工程验收应具备如下条件:单项工程已完成,达到合同约定条件;主要材料、工程及设备安装质量经监理单位评定为合格;项目管理资料齐全等。

第十条?单项工程验收程序。施工单位经自查确认具备单项工程验收条件,经监理单位复核无异议后,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验收范围、验收条件检查结果、验收时间等。项目法人组织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通过实地检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工程完成情况、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评议,验收合格的出具书面合格意见;存在问题未通过验收的,待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验收。


第三章 项目初步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初步验收应具备如下条件: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各单项工程经验收合格;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各项验收中存在问题整改情况;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完成工程结算报告。

第十二条?项目初步验收程序。施工单位经自查确认具备初步验收条件后,并经经监理单位复核无异议后,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验收条件检查结果、单项工程验收情况、建议验收时间等。项目法人应在收到申请1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初步验收时间,在1个月内完成初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成立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项目法人单位人员不少于2人。工作组应实地检查项目完成、工程质量、运行情况,查阅相关资料,随机走访项目区农民群众,形成初步验收报告,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初步验收报告经初步验收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全体成员签名后有效,成员有保留意见时,应在验收报告中记载。

第十四条?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责成参建各单位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项目初步验收。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各项建设内容。有设计调整的,已完成调整批复文件中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设计目标。

(三)各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初步验收结论为合格。

(四)项目资金支付符合合同约定进度要求。

(五)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

(六)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程序。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在2个月内向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应附件以下材料: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初步验收报告,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报告,项目建设竣工报告、竣工图、竣工决算文件、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初步验收时间,在1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采取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竣工验收。

(1)自行组织。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工作组,成员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人员不少于1人;其余由农田水利工程、工程造价、财务管理、农业技术、项目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工作组人数的2/3。

(2)委托第三方机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遴选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第三方机构组织农田水利工程、工程造价、财务管理、农业技术、项目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工作组,专家人员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第三方机构对验收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3)竣工验收工作组应由各成员推选一名组长,由组长制订竣工验收工作清单,根据各成员专业背景明确分工负责事项。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各成员所负责的具体验收内容和事项,应形成工作底稿或取证单,由被验收单位签字确认,作为验收报告附件归档。

(4)竣工验收工作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主动就验收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事项与被验收单位交换意见。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根据验收情况对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应进行实地检查,查阅相关资料,随机走访项目区农民群众,核查项目完成、工程质量、资金管理、档案资料、耕地质量、工程管护、项目效益等情况。

第十九条?现场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或中介第三方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交验收工作报告,说明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竣工验收报告经初步验收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全体成员签名后有效,成员有保留意见时,应在验收报告中记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对项目竣工验收进行批复,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的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至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整改合格后,再次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设施及档案资料,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与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办理资产交付手续,落实后续管护责任。根据竣工验收情况,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牌和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公布。

第二十二条?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竣工项目建档立册,按要求上图入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组卷、归档,并扫描汇总成电子档案。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分类整理,专人管理。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明确验收工作纪律和要求,在项目建设和验收过程中,应主动向项目区所在区域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了解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参建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有关问题线索,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外,还应向有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对市县的项目建设及验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相关情况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是对农田建设项目承担法定责任的法人单位,包括实行代建制项目中的项目代建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本办法印发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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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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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验收 农田建设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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