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103110070-1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自然资源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万维测绘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城区范围内宅基地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项目五标段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10311007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宅基地房地一体 | 测绘服务 | 详见技术参数 | 项 | 5701 | 1966845 | 2 | 集体建设用地 | 测绘服务 | 详见技术参数 | 项 | 25882 | 4141.12 | 合计金额小写: 1970986.12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玖拾柒万零玖佰捌拾陆元壹角贰分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段号 | 服务名称 | 投标价格 | 服务期限 | 单价(元) | 总价(元) | 1 | 五标段 | 宅基地房地一体 | 345元/宗 | 1966845.00 | 中标后 25 个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权籍调查并提交初步的权籍调查成果,2021年9月底完成本项目建设内容,逾期时间按照中标价*0.03%元/天金额作为违约金扣除(扣除金额最高不超过中标金额)。项目质保期为一年。 | 2 | 五标段 | 集体建设用地 | 0.16元/平方米 | 4141.12 | 投标总价(已包含价格折扣): 小写: ¥ 1,970,986.12元 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柒万零玖佰捌拾陆元壹角贰分 | 备注:本项目按实际完成数量进行结算。 宅基地“房地一体”单价按 350 元/宗、集体建设用地单价按 0.17 元/ 平方米。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4-15 ——2021-09-30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权属调查查清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面积、地类、界址、用途等,收集权籍来源资料,填写《权籍调查表》,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编制权籍图、宗地图。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调查要执行《农村 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我司有义务调查该项目内国有土地的位置、用地面积(利用已有的1:1000DLG 图解法获取用地面积)、地类、界址、用途等相关信息,如有权利人要求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费用权利人自理(以测绘生产成本为依据,我司与权利人双方约定测绘服务费),我司提供测绘技术服务,测绘成果需满足不动产登记的要求。 (2)不动产测绘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通过房产测绘,测量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产要素,编制房屋分层平面图、房屋分户平面图,出具房产测量报告。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权籍调查表等资料中,实现农村房、 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3)公示权籍调查结果 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籍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同时协助处理权属纠纷。 (4)建设权籍调查数据库 充分利用县自然资源局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将调查的权籍数据成果、权籍来源资料,录入权籍 数据库,对数据进行构面和属性输入,建立权籍数据库。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应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充分利用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地籍区(子区)划分及宗地编码成果,以宗地为基础,补充房屋等定着物信息,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 审核合格后,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信息和长沙县不动产权籍数据库为依托,叠加整合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信息,形成国有和集体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为登记提供信息化基础。数据录入后,建立“房地合一”的地-楼-房一体化数据关联关系。 在项目范围内部分有三维模型的区域,采购人提供项目内已有的三维模型数据,中标单位依托三维模型动态单体化技术,有效地对区域内的所有宗地进行落宗,在模型属性中挂接相应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同时,输出相关的宗地图、房产分幅图等数据资料,建设三维不动产信息数据库。 (5)承担确权登记的相关服务工作要按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湘自然资发〔2019〕40 号)等文件精神规定,负责相关确权登记服务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登记受理、资料扫描、信息录入、打印证书、送达证书等。无权属来源资料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承担上述服务前,还需 承担确权等相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6)成果资料整理、归档根据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细则,负责权籍调查资料整理和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入库工作,最后成果资料导入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档案入库档案室。 (7)成果报告要求按审核部门统一要求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样式和电子数据格式提交测绘成果。面积计算和分摊模型需一致,成果数据格式需满足长沙县不动产权籍数据管理系统要求。 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形成以下成果: (一)文字成果和图件成果 1.《项目技术设计书》 2.《项目技术报告》 3.《项目工作报告》 4.其他文字材料(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统计表) 5.宗地图数据 jpg 格式; 6.宗地图数据 dwg 格式; 7.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jpg 格式; 8.房屋分层分户矢量图 dwg 格式,含功能区及分摊等属性内容; 9.其他纸质或者电子成果图件。 (二)纸质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登记档案,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 农村房屋登记档案应以地籍子 区为单位,单设目录组卷归档。档案资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委托书; 2.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统计表;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6.不动产登记调查审核表; 7.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及签收证明;土地争议原由书及权属纠纷调处材料等; 8.指界通知书回执; 9.权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和测量成果资料; 10.不动产单元草图、宗地图; 11.房屋分户(平面)图; 12.不动产测绘报告;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省、市、县三级权籍信息数据库,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息、宅基地使用权信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信息和农村 房屋产权信息。 (四)电子数据 上述成果数据光盘两套。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项目根据完成进度按照项目总资金的 30%、 20%、 40%据实结算,最后 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乙方进场后,完成整个项目 50%的工程量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累计完成整个项目 70%的工程量时,再行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0%;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40%,留质保金 10%,项目验收完成、后期运行无误以及整个长沙县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完成后支付。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 4.2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湖南万维测绘信息工程有限公司:4300158006505250630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本合同下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乙方完成测绘数据采集和成果报告编制,按以下规范要求进 行检查后,将纸质及电子数据、档案资料按审核部门统一要求整理后一并移交。 (1)作业单位自检:作业单位实行自检、互检、专检,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等规定执行。 (2)全过程检查: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在技术单位进行权籍调查以及登记发证过程中进行全程检查,内业进行 100%检查,外业不低于 5%~10%的检查。 (3)最终检查:内业 100%检查即由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对宗地地籍调查卷宗进行 100%的检查,在权籍调查表上逐宗填写审核意见。外业抽查率不小于3%,内业抽查率不小于 5%, 并重点核实检查预检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上一环节未检查通过的,不得提交下一环节检查。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2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乙方所使用的技术、资料和软件等方面发生侵权行为时,其侵权责任与甲方无关,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甲方对提供给乙方的有关文档、数据和技术资料具有独家使用权,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复制或使用。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乙方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拟投入本项目项目团队的人员配置履约,如特殊原因不能履约的,应更换同级别其他技术人员,乙方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更换,如未履行,则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望仙东路598号 | 地址: |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雪峰路3#地块恒泰珑湖住宅小区15号楼0001门面 | 电话: | 0731-84012355 | 电话: | 0739-56336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