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开区长沙县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黄花税务分局)设计中标结果

长沙经开区长沙县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黄花税务分局)设计中标结果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CS-F********0203-1
采购人(全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长沙经开区长沙县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黄花税务分局)设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JKCG-F********0203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长沙经开区长沙县地方税务局第三分(黄花税务分局)设计项目局工程设计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959600
合计金额小写:959600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伍万玖仟陆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价格形式:全费用综合单价;

2.签约合同价为: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玖拾伍万玖仟陆佰元整(959600元),总建筑面积:约27500平方米,综合单价按34.89元/平方米。

此价款包含完成采购文件约定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设计和服务费用、节能评估费、与设计相关的消防、电力、通信等咨询费用、专家服务费、税费以及工程设计中的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费等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其他费用。最终合同价款以实际完成建筑面积并经建设单位、发包人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

建设单位付款前,设计人应提供自行开具的足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延迟付款或拒绝付款。

建设单位第二次付款前,设计人应提供经过施工图审查批准的全套设计施工图及电子版本给予建设单位,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相应设计变更文件等成果文件,同时设计人自行开具的足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延迟付款或拒绝付款。

设计费结算金额=设计费中标单价*实际完成设计建筑面积(含地下室),设计费结算金额已综合考虑本项目所有建设内容(包含室外及其他配套工程)的设计费用(只不包含燃气设计),不予另计其他设计面积和设计费用。如实际设计建筑面积小于27500㎡,则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设计费用;如实际设计建筑面积大于27500㎡,则按27500㎡办理设计结算费用。

除燃气设计外,本项目的所有设计工作均由设计人完成,如若设计人不能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某项设计服务,发包人有权重新选择其他的设计人完成该项设计服务,因此而产生的包含设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均由设计人承担,并直接在总设计费用中予以扣除。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08-30——2020-11-30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天祥路与小康路交界处东北角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78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设计人完成初步设计且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838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设计人提交全部设计成果、通过施工图审查并经建设单位、发包人验收图纸合格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78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工程完工并完成设计费用结算后,建设单位向设计人支付剩余费用
4.2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湖大支行(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0789)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国家、各部委(总局)、湖南省和长沙市颁发的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等,前述标准不一 -致者,以较高的为准。设计质量满足国家相关现行工程设计规范标非技术。并达到国家级中心城市建设标准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国家、各部委(总局)、湖南省和长沙市颁发的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等,前述标准不一 -致者,以较高的为准。设计质量满足国家相关现行工程设计规范标非技术。并达到国家级中心城市建设标准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本合同终止,发包人及建设单位不向设计人支付任何费用;已开始设计工作的,按节点进度结算相应设计费用,具体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后期服务四个节点结算,这四个节点设计费用占总设计费用的比例分别为15%、25%、50%、10%。由建设单位按实付金额多退少补原则处理。例如:本项目方案设计完成并通过评审后项目停止,则设计费结算金额为:已完成设计面积的设计费总额*15%;本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并获得批复后项目停止,则设计费结算金额为:已完成设计面积的设计费总额*40%。另外,设计人中标后,项目停止且未完成方案评审,则设计费给予补偿3万元,设计人收到补偿后,不再就该项目向发包人或建设单位主张任何权利。未达到结算要求的,则不予支付设计费用。

14.1.2 建设单位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就应付而未付的设计费用,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本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无须支付未支付的设计费用,同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或建设单位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及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

14.2.2 设计人逾期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逾期1天,按本合同总金额1‰承担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发包人或建设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对其逾期提交设计成果给建设单位及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总价的30% ,设计人支付违约金不免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损失赔偿。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上限为本合同金额。

14.2.4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自行付费重新设计并达到要求,逾期交付和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按合同专用条款14.2.2、14.2.3、5.4.1承担相关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3.4条执行。

14.2.6设计人不按时参加(迟到)发包人组织的相关会议,按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缺席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相关会议的,按3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4.2.7根据合同约定,设计人须支付违约金的,建设单位有权在收取违约金后再支付后续合同款项。

14.2.8本合同累计违约及损失赔偿以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为限。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1.其他条款当线上合同与线下合同不一致时,以线下合同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13楼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石佳冲109号枫林路与财院路交汇处
法定代理人:陈海龙法定代理人:邓铁军
委托代理人:蒋竞舶委托代理人:刘大为
电话:139*****416电话:****-********
传真:****-********传真:****-********

附件列表:成交通知书.pdf黄花大厦建设项目(原长沙经开区长沙县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黄花税务分局)项目)设计.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项目合同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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