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DY-********0147-1 采购人(全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长沙经开区智库合作单位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014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经开区智库合作单位采购项目 | 社会与管理咨询服务 | 详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服务名称 | 品目分类 | 计量单位 | 具体要求说明 | 单价 | 数量 | 小计 | 备注 | 1 | 项目执行费 | / | 1 | 项目组指出给参加项目的研究人员的执行费。 | ******* | 1 | ******* | / | 2 | 印刷费 | / | 1 | 用于项目全过程资料编制装订费用。 | 13000 | 1 | 13000 | / | 3 | 办公耗材 | / | 1 | 用于项目研究时的办公用品耗材费用。 | 7000 | 1 | 7000 | / | 4 | 专家费 | / | 1 | 聘请相关专家咨询对本项目的建议。 | 200000 | 1 | 200000 | / | 5 | 差旅费 | / | 1 | 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实地调研发生的食宿费用等。 | 395000 | 1 | 395000 | / | 6 | 间接费用 | / | 1 | 课题收取35%管理费。 | ******* | 1 | ******* | / | 7 | 税费 | / | 1 | 统一缴纳6.34%税费。 | 190200 | 1 | 190200 | / | | 合计 | ******* | / |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00元大写:叁佰万元整 说明: 1、本表包含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或其他部分对该项目所有要求的详细报价。“合计”及“报价金额”一致;“单价”为综合单价,应包含隐含的管理费、税金和利润等其他费用,并在“具体要求说明”中注明分类项取费标准和其他费用的计费率和金额。 2、“服务名称“是指包分项服务的内容,品目分类是指分项服务费用构成的明细类项。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4-25 ——2022-04-24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北京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研究方法,包括:案头资料研究、实地调研走访、进行专家咨询、案例经验借鉴等。 (2)进度安排,合同签订后的3个月内,开展案头工作,确定调研方案及资料搜集清单,完成实地调研,并对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开始初稿撰写工作;合同签订后的6个月内,完成初稿撰写工作;合同签订后的9个月内,双方就初稿进行沟通、修改,如有必要,进行补充调研;合同签订后的12个月内,提交最终研究成果。 (3)研究成果及形式,成果:形成《长沙经开区智库合作单位采购项目》报告及必要的说明性附件;形式:按双方约定格式提交纸质版及电子版研究成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0,说明: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合同期满且按要求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相应发票,否则,采购人不予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朝阳支行营业室(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739)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乙方应对提供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自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服务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供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2)乙方应组建技术熟练、称职的团队全面履行合同,并指定不少于一人全权全程负责本项目服务的落实,包括服务的咨询、执行和后续工作。 (3)服务期内,乙方应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对甲方所反映的任何服务问题做出及时响应,或安排时间到现场实地解决问题。 (4)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验收时,甲乙双方必须同时在场,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内容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 (2)甲方可以视项目规模或复杂情况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大型或复杂项目,以及涉及专业服务内容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也可以视项目情况邀请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落标人参与验收。 (3)如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需要分阶段验收,则双方分阶段签署《验收报告》。 (4)如果合同双方对《验收报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30天内给对方书面声明,以陈述己方的理由及要求,并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5)甲方应在合同届满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保证服务期间,对乙方工作给予支持,提供水、电、场地等必须的基础工作条件。如乙方有需要,还应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有关图纸、数据、资料等。没有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在甲方同意后,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内。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一旦出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服务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不存在违反国家法规、法令、法律以及行业规范所要求的有关安全条款,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乙方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担一切责任和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乙方所交付服务成果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采取措施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违反第五条验收时间的约定,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价款的3‰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下同)。 (3)甲方无正当理由延期验收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延期验收部分合同价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如期付款。如逾期60个工作日未能付款,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第61日起,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应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其它未尽事宜,以《民法典》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1)服务内容 按照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总要求,聚焦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121项改革事项落地需求,按照“半年出经验、一年有成果”的时间节点要求,对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可承接的创新举措开展路径梳理、调研筛选、项目评估和确定案例经验创新方向,帮助提炼总结能够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案例和经验;开展改革试点任务的评估,编制长沙经开区区块制度创新指南,为长沙经开区区块高标准推进制度创新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智力支持。重点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1)负责对已初步总结的案例进行全国性对标对比,筛选出具有创新性、差异化的案例;按照国家对最佳实践案例的要求进行优化提升,并按创新性、首创性开展创新项目评估。 (1.2)负责按照长沙经开区区块已分解的实施任务,通过对部门、园区、企业等调研,对改革试点任务进行跟踪指导和阶段性评估,编制长沙经开区区块制度创新指南,包括全国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和做法、实施路径、可探索的创新点、事权归属、创新性质、价值评价等。 (1.3)负责对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已经实施的制度创新事项进行实地调研、总结提炼,并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对标对比,筛选出具有创新性、差异化的创新成果和实践案例;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优化提升,并排出推荐上报的先后顺序。 (2)具体实施路径 (2.1)围绕湖南自贸试验区121项改革事项,结合长沙经开区区块打造“全球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改革定位,编写创新指南,提炼出若干条可操作性强、落地快、产业特色突出的落实路径,收集整理出其他省市或地区创新经验,进一步挖掘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可探索创新点,进一步提升实践效果,指明未来创新方向,并按照原创、集成、改良、复制等四个特性,对可探索创新点进行分类总结,评价其创新价值。 (2.2)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和部门调研情况,按照国家对最佳实践案例的要求提出修改建议,由当地相关部门按照修改建议对案例进行修改。经过几轮修改,具备可改性后,由课题组进行修改完善,并按创新性、首创性排出先后顺序。 (2.3)对需要各部门进一步总结的案例,聚焦长沙经开区区块打造“全球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改革需求,在对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已经实施的制度创新事项进行实地调研基础上,指导相关部门围绕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的创新点进行总结提炼,形成相关案例和创新举措。在部门形成案例基础上,课题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提出修改建议,由当地相关部门按照修改建议对案例进行修改。经过几轮修改,具备可改性后,由课题组进行修改完善,并通过全国范围内的对标对比,筛选出更多具有创新性、差异化的案例和创新举措。同时,排出推荐上报的先后顺序。 (2.4)对创新指南编写,一是根据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梳理出的最新任务实施的工作台账,围绕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通过对部门、园区、企业等调研,结合各委办部门实际情况以及市场主体诉求,对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进行评估,提炼出若干条可操作性强、落地快、产业特色突出的落实路径。二是为各个试验任务收集整理出1至3条其他省市或地区创新经验,包括自由贸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前沿对外开放平台的创新和实践经验,以及国内外可借鉴做法;三是结合前两项工作进一步挖掘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可探索创新点,进一步提升实践效果,指明未来创新方向。四是按照原创、集成、改良、复制等四个特性,对可探索创新点进行分类总结,评价其创新价值。 (3)验收标准 (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4)验收方式:按简易验收程序验收。 (4)其他要求 (4.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2)项目验收完成后,中标单位需将通过评审的全部纸质报告、电子文档成果一次性移交给采购人。 (4.3)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5)将本合同4.3款:“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修改为“对供应商(乙方)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将本合同7.1款:“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乙方款项。” 修改为:“对甲方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乙方款项。” (7)将本合同7.2款:“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修改为“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如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8)除非甲乙方达成书面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转让、变更、撤消其在本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权利或义务。未尽事宜,甲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补充协议或条款,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符合《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后,可签订补充合同,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 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 | 地址: | 北京市市辖区东城区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