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JZ-202103240153-1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衡器计量检定(校准)技术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10324015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衡器计量检定(校准)技术服务项目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为保障长沙县境内重点大型衡器的准确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部分重点大型衡器的计量检定(校准)工作,委托给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 项 | 1 | 304900 | 合计金额小写: 3049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万零肆仟玖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根据甲方的安排,对甲方境内的大型衡器进行检定(校准)工作,并出具检定(校准)证书,并按照中标单项价格,按照实际完成的检定(校准)台件数进行结算。其中15吨(含)以下为500元/台;15吨-30吨(含)为900元/台;30吨-50吨(含)为1400元/台;50吨-100吨(含)为1900元/台;100吨-120吨(含)为2800元/台。结算金额按实际检测的台件数核算,价格含税。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5-06 ——2021-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范围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甲方根据衡器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申请、衡器检定周期、投诉举报处理等需求,对乙方下达具体的衡器检定(校准)任务。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安排车辆、砝码和检定人员,甲方也派出检定人员共同对衡器进行检定(校准)。乙方出具报告和现场检定工作照给甲方,作为乙方的结算依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项目采用项目范围内的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费用应包含检定校准服务中所需的设施设备、运输、保险、保管、检定校准、验收、培训、安全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甲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乙方按实际检定的数量每月与甲方结算检定校准费一次,结算金额=实际检定数量×成交单价。甲方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提供等额有效发票和结算清单,甲方于次月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4.2收款账户:民生银行星沙支行(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600609996)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按照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相关规定要求,以及甲方的安排和要求,对长沙县境内的大型衡器完成计量检定(校准)工作,并出具检定(校准)证书。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下达的检定(校准)任务后(指定的时间、地点、被检定单位及衡器数量),须在3日内完成检定(校准)服务,并出具真实合法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交至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但涉及衡器计量投诉举报需进行检定的, 供应商必须在接到甲方工作人员电话后2小时内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检定, 并现场作出初步判定,3小时内送达书面报告至甲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提供准确的衡器型号,数量,联系方式给乙方,以保证乙方能安排设备和人员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检测任务。 2、甲方有权负责安排人员对本服务质量、使用标准、服务进度等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如乙方服务中存在违约问题,经甲方代表指出后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责令重新检测,乙方拒不履行的,甲方不予支付检定校准费用。 3、甲方应及时核对任务完成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至乙方指定账号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服务承诺,进行检测服务工作。做好各项检测记录,并及时与甲方沟通,按时按量完成检测工作。 2、乙方每月按实际检定校准台件数及时与甲方进行核对,核对完成后及时开具发票交付甲方结账。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定校准服务、或者因服务质量差被衡器使用单位有效投诉的,扣除单次检定校准服务费用。在合同期内达到3次(含)及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乙方在本项目的服务期限内不得另外收取检定校准服务费用。在合同期内发现乙方有乱收费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定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如遇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此合同。 (2)本合同及附件所约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联系方式,为双方所约定的有效送达方式(包含诉讼、执行等文书的送达)。如需改变,需提前通知对方。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泉塘街道丁家岭路59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东路二段169号1栋502 | 电话: | 0731-84011917 | 电话: | 0731-85478068 | 传真: | 0731-84017814 | 传真: | 0731-85478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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