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十字镇凤舞九天安置小区及纬五路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标结果

全椒县十字镇凤舞九天安置小区及纬五路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标结果

全椒县十字镇凤舞九天安置小区及纬五路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合同备案
2021-05-20 16:23 18

全椒县十字镇凤舞九天安置小区及纬五路安置小区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全椒县十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李灯冰;

地址:全椒县十字镇龙腾三江42栋;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王炳华;

地址:常州市关河西路40号;

资质等级:壹级: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项目编号:czcg202103-131)选聘乙方对全椒县十字镇凤舞九天安置小区及纬五路安置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全椒县十字镇凤舞九天安置小区及纬五路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物业类型:商业,住宅;

项目基本概况:①全椒县十字镇凤舞九天(1-5期)住宅(均为多层)建筑面积约120400㎡,共956套;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约9980㎡,共90间。②全椒县纬五路安置小区住宅(均为多层)建筑面积约33043.91㎡,共239套;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约9156.32㎡,共112间。地下车库2350㎡。以上数据以房产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甲方应当要求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根据业主公约履行本合同中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二节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承重结构、楼梯间、公共走廊通道、公共门厅。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

第六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白行车棚、停车场。

第七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地停放车辆,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贵任,乙方与业主,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白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告知、规劝、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第十六条 其它委托事项:

乙方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经业主同意,否则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三节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叁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

第四节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经常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这些反馈给乙方;协调业主、使用人、乙方之间的关系。

2、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及物业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方案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批物业维修专项资余的使用预算,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审查乙方提供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书面报告。

5、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由乙方按下列第[1]项执行:

[1]无偿使用、[2]租用;

6、与乙方办理物业管理验收手续时,应向乙方移交相关资料: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房屋出租登记报备工作,并督促承租人到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登记、办理暂住证及完成物业管理各项管理目标。

8、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负贵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纠纷;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9、乙方所雇佣人员须甲方认可并监督,对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服务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更换;乙方疏于管理所造成的物品损失和被盗情形,甲方有权按实际造成的损失价格向乙方索赔。

10、甲方对乙方实行每季度不定期考核制度,甲方根据交易文件中服务小区达标考核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凭考核结果支付物业服务费。政府补贴部分:80分及以上,全额支付;80分-70分,每扣1分扣除当季物业费的0.5%;70分以下的当季度考核为不合格,在每扣1分扣除当季物业费的0.5%的基础上再扣除当季度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0000元。

特别说明:一个年度内由三个季度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服务,乙方无条件退出(半个月内),甲方不支付第三个考核不合格季度的政府补贴。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在业主大会成立前,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坏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提前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并按规定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乙方应当协助业主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作好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管理,治安,环境维护,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乙方、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阻挠。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保安,保洁,绿化等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贵监督;按养护计划和操作规程,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或险情及时排除。

7、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相邻业主协商同意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8、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由甲方提供的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

9、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贵及时记载有关的变更情况;

10、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甲方、物业管理主管单位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1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进行业务培训,并报甲方和全椒县人社局备案;乙方全面负责聘用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和意外事故、伤亡事故处理以及社保办理等所有事宜,甲方不承担由乙方聘用人员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12、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如因工作需要改变,需征得甲方同意。

13、因乙方管理不力,造成本安置小区内重大安全事故、秩序混乱等而被有关部门通报或被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一次甲方有权扣除本年度总物业费的十二分之一,第二次甲方有权扣除本年度总物业费用的六分之,第三次甲方有权单方决定解除合同,扣除本年度总物业费的四分之一,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4、乙方进驻后,甲方如发现小区内违建、乱堆乱放行为,每月每处扣除壹任元(从政府补贴中扣除),直至拆除清理为止。

第四节 物业管理服务要求

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为滁州市住宅小区四级服务标准,详见交易文件中的物业管理说明及物业管理服务要求。

第五节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

1、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后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按全椒县招标采购中心发给乙方的成交中标通知书(项目编号: czcg202103-131),三年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肆佰零壹万陆仟玖佰肆拾陆元玖角叁分,小写:4016946.93元。

3、本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为滁州市住宅小区四级服务标准,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向乙方交纳,部分政府予以补贴,具体是:

(1)已安置住宅用房(多层):0.49元/月平方米(不含公共能耗费),分别由业主缴纳0.25元/月平方米、政府补贴0.24元/月·平方米。

(2)空置住宅用房(多层):0.245元/月·平方米(不含公共能耗费),由政府补贴。

(3)已安置商业用房:1元/月·平方米(不含公共能耗费),分别由业主缴纳0.5元/月平方米、政府补贴0.5元/月平方米。

(4)空置商业用房:0 元/月·平方米(不含公共能耗费)。

(5)公共能耗费(本合同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住宅、商业):0.1元/月平方米,由政府补贴。

4、政府补贴按年度支付,支付时间次年度年底前。

5、本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按年度进行交纳,业主应在缴费前15 日履行交纳义务。物业服务费也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6、本物业小区内如配建有保障性住房,由物业公司负责代收代缴。

7、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8、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甲方安排代收的业主已交纳的物业费,垃圾清运费,装修押金等费用,应于合同签署后及时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同时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已收房业主信息缴费台账等资料也要及时进行移交。

9、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物业出售并交付物业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自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承担。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由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五章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5)公共能耗费(本合同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住宅、商业):0.1元/月平方米,由政府补贴。

4、政府补贴按年度支付,支付时间次年度年底前。

5、本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按年度进行交纳,业主应在缴费前15 日履行交纳义务。物业服务费也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6、本物业小区内如配建有保障性住房,由物业公司负责代收代缴。

7、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8、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甲方安排代收的业主已交纳的物业费,垃圾清运费,装修押金等费用,应于合同签署后及时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同时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已收房业主信息缴费台账等资料也要及时进行移交。

9、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物业出售并交付物业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自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承担。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由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五章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对小区内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按价格部门相关规定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依法须经批准的服务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

第二十四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本物业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日常养护费用,由乙方在收取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列支,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共用的设备运行的能耗,设独立计量表核算,据实际用量合理分摊计收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甲方同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本物业当年度需用维修专项资金移交给乙方代管的,乙方应当定期接受甲方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乙方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专项资金帐目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起十日内送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甲方备案。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共有部分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三)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四)因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及时交纳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而导致服务中断或受到影响的;

(五)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规章制度的行为,虽经乙方采取规劝、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等措施后,仍未解决,其行为对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产生妨碍和影响的;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第三人行为造成的损害,但一方有过错的除外:

(七)甲方自己的行为造成损害的。

(八)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万元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乙双方向开发建设单位索赔。因乙方直接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违约而需解除本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15日内完成交接.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七节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15_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共壹拾贰页,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并负责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

第四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二]方式解决:

[一]提交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全椒县人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自然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自2021年6月1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1年5月18日 2021年 5月18日

标签: 项目合同 管理服务 小区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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