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望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首批启动第三方检测预中标结果

博望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首批启动第三方检测预中标结果


博望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首批启动项目第三方检测项目中标公示(项目编号:皖E0-18-2021-0207)

项目名称

博望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首批启动项目第三方检测项目

项目编号

皖E0-18-2021-0207

标段名称

博望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首批启动项目第三方检测项目01标

标段编号

皖E0-18-****-********01

项目统一代码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马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人

名称

安徽博望中安振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老314省道丹阳工业园北

联系人及电话

宗邦认 178*****525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合肥市井岗路68号蜀山新产业园自主创新基地7栋7层(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七楼)

联系人及电话

李龚斌 ****-********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2021/5/21 9:00:00

第一中标候选人

名称

马鞍山中鑫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价(元)/费率(%)

80%(按项目估算价折算后约352万元,实际结算按中标费率结算)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夏云

技术负责人

姚生玉

工期(天)

试验检测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检测规范标准和招标文件相关质量要求

企业业绩

1、马鞍山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服务

2、2017-2018年市辖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及改造等检测项目

3、马鞍山市卫生应急指挥处置中心项目检测

4、林里路(慈湖河路-江东大道)大修及排水工程检测

5、2017年停车场建设项目、桃冲路、银杏大道道路工程检测(三标段)

6、马鞍山综合保税区房屋建筑工程检测项目

项目负责人业绩

1、马鞍山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服务

2、2017-2018年市辖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及改造等检测项目

3、马鞍山市卫生应急指挥处置中心项目检测

技术负责人业绩

1、马鞍山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服务

2、2017-2018年市辖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及改造等检测项目

3、马鞍山市卫生应急指挥处置中心项目检测

第二中标候选人

名称

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价(元)/费率(%)

80%(按项目估算价折算后约352万元,实际结算按中标费率结算)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施欣

技术负责人

雷团结

工期(天)

试验检测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检测规范标准和招标文件相关质量要求

企业业绩

1、马鞍山市档案资源管理中心项目检测

2、马鞍山市宁芜线湖北路道口平改立引道工程检测项目

3、秀山湖东三路(旅游大道-秀山大道)道路建设检测工程

4、马鞍山市工人文化宫全面提升改造工程检测

5、2017年停车场建设项目、桃冲路、银杏大道道路工程检测(一标段)

项目负责人业绩

1、马鞍山市档案资源管理中心项目检测

2、马鞍山市宁芜线湖北路道口平改立引道工程检测项目

技术负责人业绩

1、马鞍山市档案资源管理中心项目检测

2、马鞍山市宁芜线湖北路道口平改立引道工程检测项目

3、秀山湖东三路(旅游大道-秀山大道)道路建设检测工程

4、马鞍山市工人文化宫全面提升改造工程检测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如公示第三日为双休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双休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备注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双休日、节假日休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提出投诉,联系人:周工,联系电话:****-*******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第三方检测 示范区 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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