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上源府电信通信场地物业服务合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上虞上源府电信通信场地物业服务合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上虞上源府电信通信场地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方就乙方通信工程建设所需使用场地提供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上虞上源府G1幢部分天面 租给乙方作为通信建设场地,甲方同意乙方在该小区内建设通信网络系统,设备安装位置由甲乙双方既不影响甲方环境美观要求,又不影响乙方设备性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甲方提供220V市电供乙方接入,以保证乙方设备的正常用电,乙方安装独立电表计量,电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收取场地物业服务管理费,通信网络系统的产权属于乙方。 二、场地物业服务期限为_/年,自 2021年7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在此期间,甲方不得再将该场地租赁或移做他用。物业服务期有效时间结束后,双方确认不再执行的,本合同终止。如双方无特殊情况提出终止合同,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以后每年均以此类推。 三、本合同所述场地物业服务管理费第一年从合同开始之日起到2022年5月31日止为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含税),从2022年6月1日起按每到达12个月支付一次,场地物业服务管理费为每年人民币: 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含税),场地物业服务管理费双方选择按年结算。甲方提前30天向乙方提供场地物业服务管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以转账形式支付租金。如因甲方延迟提供所需付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引起的费用延迟到账,乙方不负责。此外乙方不再另行支付场地租赁费和其他费用。 四、电费结算 (一)在原甲乙双方签定的转供电协议有效期内设备实际使用而未支付的电费有本协议承接支付。 (二)电费单价(含税)=甲方实际支付电力公司含税单价+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 按照目前甲方实际支付电力公司含税单价+其中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计算,电费单价(含税)为[0.7 ]元/度。后续电费单价随甲方实际支付电力公司单价同步调整。 (三)电费结算金额=电表实际用电度数×电费单价。本合同电费结算金额上限为[200000]元,乙方累计应支付电费金额超过该结算上限的,双方届时另行签署合同。计量电表应符合国家电网入网标准,由甲方/乙方提供。本合同计量电表编号[/];初始抄表度数:[/],抄表时间: [/] (四)电费每[/]结算一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甲方收款账名称:[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 ]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江扬路支行 ] 甲方如遇银行账号变更等,请及时通知乙方联系人更改信息。 (五)费用结算时,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实际用电量。甲方应按以下第[3]种方式开具相应的发票并作为付款依据,同时提供用电量清单等作为乙方财务付款所需资料。相应提供的发票方式: (1)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开具的票据税率按照物业公司实际税率执行,电费费用税率:[/]%,发票内容为:*供电*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等其他费用税率: 6 %,发票内容为: *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或服务费 。若遇国家税率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2)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 根据浙国税发【2014】208号文件规定,电信企业应与甲方签订用电租赁协议,甲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的,甲方和电信企业依据实际用电情况,经双方确认后,共同出具《电信企业总分表单位电费分割单》,分割甲方的电费发票金额,由乙方直接向税务申请开具增值税电费业务,其中:电费费用税率: 3 %,发票内容为:*供电*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等其他费用税率: 3 %,发票内容为:*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或服务费。若遇国家税率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3)甲方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或票据)方式 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或票据)作为乙方付款依据,其中:电费发票(或票据)内容为: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等其他费用发票(或票据)内容为:物业费或服务费。若甲方提供的发票为收款收据时,还需提供甲方供电公司缴费发票复印件及相应的分割单作为乙方财务付款所需资料。 五、乙方在使用期内,自行安装好防盗、消防等安全措施,接受甲方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六、甲方在乙方进场安装设备以及维护时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方便,乙方施工人员和维护人员进场施工和维护时应听从甲方工程部门的安排,尽量不要影响正常秩序。 七、如遇甲方场地进行改建、装潢等工程前,应事先通知乙方进行整改。甲方场地进行拆迁工程前,应事先通知乙方进行拆除,甲方退还剩余未到场地物业服务管理费。 八、若甲方不论因何原因失去对协议区内的物业服务权或失去对该场地的管理权的,则本协议也同时自动解除,甲方退还剩余未到场地物业服务管理费。 九、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十一、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作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联系人 宋经理 联系电话189*****201 部门(与业主关系) 物业 乙方联系人 郑吉强联系电话 ****-******** 部门 上虞电信网运部无线 甲方: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公示期间,如果对本项目采购内容、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和供应商选择等有异议或质疑,请以书面形式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扫描件的方式向采购人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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