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JCG-GK-********0181-1 采购人(全称):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合肥大明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浏阳经开区(高新区)路灯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及智慧化管护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LJCG-********018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浏阳经开区(高新区)路灯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及智慧化管护项目 |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和路灯智慧化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 项 | 1 | ********.38 | 合计金额小写: ********.38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捌佰陆拾壹万捌仟捌佰叁拾捌元叁角捌分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服务内容:对浏阳经开区(高新区)范围内路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进行节能和智慧化管控升级改造,路灯设施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建立路灯智慧化管理信息平台,实行“可视化、一张网”智慧管控;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合计金额小写:********.38元,合计金额大写:壹仟捌佰陆拾壹万捌仟捌佰叁拾捌元叁角捌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7-10 ——2027-07-09 3.2 履行地点:浏阳经开区(高新区)范围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自节能改造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本项目按实结算,合同期限为6年。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钠灯部分:项目改造通过验收后经第三方节能检测机构确定的平均节电率,结合中标的节能电费分享比率、实际移交的钠灯总功率和当期路灯养护绩效考核情况,每季度支付合同能源管理费用。 2.LED 灯部分:根据中标人报价的单灯管护费用和最终移交的LED灯实际数量,结合当期路灯管护绩效考核情况,每季度支付LED灯管护费用。 3.节能灯等其他光源:根据中标人的LED管护费用报价的1/3确定价格和最终移交的节能灯实际数量,结合当期路灯管护绩效考核情况,每季度支付节能灯管护费用。 4.2收款账户: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合肥大明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17)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乙方需按照投标文件中的各项承诺提供相应的服务;乙方用于养护项目所需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及甲方提出的有关质量标准。灯具、光源、电缆、配件、辅材等的更换须达到或高于原设施相关技术参数。若乙方承担的养护项目在达不到国家及甲方提出的有关质量标准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重新修复,并按违约处理,所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本项目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园区路灯节能改造并验收。 按照甲方制定的《路灯设施维护考核办法》及《路灯运维考核评分细则》及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要求进行验收和考核。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甲方的义务 6.1.1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6.1.2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6.1.3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1.4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5本合同指定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为项目管理方,负责日常与乙方的联系。 6.2 乙方的义务 6.2.1乙方负责浏阳经开区(高新区)路灯设施从路灯变压器(不含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处至路灯配电柜(路灯控制箱)、管线、灯杆、灯具、光源、电器、路灯智慧化管理信息平台等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及材料的更换,确保实施正常运行。须保证合同期内每晚亮灯率达到98%以上,设施完好率达到99%以上。 6.2.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2.3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协助甲方办理项目必备的由甲方申请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2.4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2.5乙方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或巡查发现设备运行故障之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设备维修、更换。 6.2.6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乙方及聘请的第三方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及其他责任由乙方承担。 6.2.7 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2.8乙方应配合甲方对节电率进行检测。 6.2.9 乙方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且应按要求,为上岗工人配置统一的工作服和反光背心,自行解决安全作业问题。在进行管养作业时必须认真负责,并注意安全操作,如发生任何意外,乙方负责事故处理及一切费用。施工作业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a)施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夜间警示灯具; (b)施工区域应拉警示旗或彩钢板围挡; (c)施工人员作业时要求统一着装; (d)施工区域做到材料堆放整齐; (e)要求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2.10 乙方须保证新安装的节能设备符合《电力省电装置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对原路灯照明系统无任何干扰,发生故障能及时修复。 (a)本项目工程质保期为6年。质保期内乙方无偿提供合格的节电设备,确保节电率。如合同续签,质保期相应顺延。 (b)在工程质保期外的节电设备,乙方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的价格提供同类合格产品,并负责提供技术服务。 (c)乙方须确保产品质量,严格遵守售后服务条约。 (d)在合同期内乙方发现照明设施故障后需1小时内到达现场,12小时内恢复正常功能,特殊的复杂问题可以在甲方许可的条件下延期。 6.2.11 合同服务细则及准则: (a)乙方在养护维修时,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有权终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b)乙方在合同能源管理期间,无故停止巡查、维修、养护每月连续5天以上的,甲方将扣除当月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补偿费用,另行安排维修;如乙方未书面说明原因,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函告市采购中心记入不良记录。 (c)乙方对甲方管理、监控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间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日期。 7.3.2 如甲方违反除第7.3.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a)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延长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由双方根据实际状况评估确认。 (b)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由双方根据实际状况评估确认。 7.3.3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每日5000元,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7.3.4 如果乙方违反除7.3.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b)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降低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由双方根据实际状况评估确认。 (b)缩短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由双方根据实际状况评估确认。 (c)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d)依照“合同解除”第11.6.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3.5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7.3.6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浏阳经开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前,乙方应提供人民币:贰拾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给甲方,在项目节能设备改造完成验收合格后退还50%(不计息),剩余50%一年后无息退还。 11.2安全文明施工需求 11.2.1乙方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上岗人员配置统一的工作服和反光袖套,自行解决安全作业问题。 11.2.2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认真负责,并注意安全操作,养护作业现场应干净整洁,各类警示标志设置明显; 11.2.3养护(或施工)作业区域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1.2.4乙方应作好管养区域内各类照明设施的维护及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在管养期限和管养范围内发生的人身和财产等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人全面负责。 11.3项目的更改 11.3.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的事宜。 11.3.2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3.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11.4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11.4.l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项目财产正常运行。项目财产清单见验收报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在移交完成并正常运行后60天内。 11.4.2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授权。 11.4.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合同解除)第4.6条的规定处理。 11.4.4 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1.5不可抗力 11.5.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的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b) 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1.5.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1.5.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1.5.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1.5.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6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11.6合同解除 11.6.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6.2 本合同可依照11.5.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1.6.3 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60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1.6.4 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60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要求赔偿。 11.6.5 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c)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得到纠正。 11.6.6 如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a)连续三次检查发现节电率检测不合格; (b)连续三个月考核分数低于80分。 11.6.7 本合同提前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索赔。 11.6.8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义务的履行。 11.7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 11.7.1合同能源管理前期节能改造和合同期内养护施工造成的一切安全隐患与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责(由甲方过失指派导致除外);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期内道路照明设施节能后出现照度不足而引起的的一切安全隐患与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责(由甲方指派的关闭部分路灯导致除外)。 11.8项目方案设计、实施 11.8.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11.8.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乙方的义务”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11.9保险 11.9.1 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根据本项目需要,由双方各自购买相应的保险。 11.9.2 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11.10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涉及到乙方的专利实施,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项目涉及的专利和技术秘密。 11.11其他 11.11.1 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负责合同运行期间日常事务的及时联络。 11.11.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 7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1.11.3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确定。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浏阳经开区康宁路211号 |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振兴路6号厂房四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