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兴隆路一段排水改造工程合同公示
邵阳市兴隆路一段排水改造工程合同公示
(HNJS-2014)
合同编号: *******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邵阳市兴隆路一段排水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双清区
发 包 人:双清区龙须塘街道办事处
承 包 人:湖南省金瑞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双清分公司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双清区龙须塘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湖南省金瑞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双清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兴隆路一段排水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邵阳市兴隆路一段排水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双清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概况):(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
6.工程承包范围:(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1年6月2日。(具体以开工令发出时间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9月1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贰佰捌拾万壹仟零捌拾伍元叁角伍分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王楚杰。
六、合同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1年5月28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龙须塘街道办事处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提供履约担保之日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 份 ,承包人执肆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MA4T9AA272
地址:地址:双清区晨曦壹方B座1单元*******室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2200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贺海燕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929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参(HNJS-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签订后,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承诺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河南晨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甲级;
联系电话:********855;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称:四川中七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湘中分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乙级;
联系电话:182*****782;
电子信箱:********2@qq.com;
通信地址:邵阳市柏林国际9栋1单元11层。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施工用地及临时办公用地。
1.1.3.2 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3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通用条款以及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补充协议。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其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10天提供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四套 含电子版一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招标范围全部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工程款支付申请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事项发生前(后)15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叁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七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甲方项目部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于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根据用地红线界定,红线外属场外,红线内属场内。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场内施工道路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按现行计价文件执行)。另因红线内(场内)用地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因此需要由发包人提供红线外满足工程需要的用地,相应费用也由发包人承担。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提供。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开工前发包人搞好“三通一平”,并办理好规划许可、拆迁、土地平整、报建、施工许可等发包人手续及前期施工条件准备, 并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及周边关系,承包人予以配合。。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贰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资料。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和临时用电、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道路等申请手续。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王楚杰。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湘********8839。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湘建安B(2019)*******。
联系电话:********929。
电子信箱:*******@qq.com。
通信地址:双清区晨曦壹方B座1单元*******室。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安全。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业主方提供场所并承担相关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刘志华。
职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173*****085。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对于隐蔽工程,如排水工程中管道埋设时,需提供现场垫层、埋管、回填施工相片、测量数据、主材产品合格证等作为结算依据,相片上有监理或业主代表在场。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严格按照国家安全规范施工,符合法律及地区、行为主管部门规范要求。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施工承包范围和项目管理范围内全部工程在工程施工、竣工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安全事故、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由承包人独自承担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在施工过程中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连续超过8小时及以上,工期顺延1天;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超过三天(每次连续4小时及以上),工期顺延0.5天;不可抗拒原因影响工期的按实际延误工期天数顺延;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量影响工期的,工期按实际发生天数顺延;因发包人周边关系协调不到位导致当地居民阻工影响工期的,工期按实际延误天数顺延;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影响工期的,工期按实际延误天数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处以500元的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金额的2%。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台风、地震、暴风雨、冰雹等国家、省、市气象局规定蓝色警报及以上标准的情形,导致无法正常施工。
(2)连续降雨 。
(3)日最高温度40℃及以上、日最低温度-5℃及以下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每提前一天予以200元的奖励。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2﹒1、变更估价原则
10.2.1.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2.1.1.1、零星机械台班、计日工按市场价(按施工同期邵阳工程造价文件中相关规定)进行签证,或现场发生的以总价包干形式的零星项目签证,结算时另加税金进入结算造价,其它规费不予计取。
10.2.1.1.2、发包人招标的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化: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调整结算工程量。
10.2.1.1.4、重新组价部分:清单漏项、错项及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重新组价。
10.2.1.1.5.本工程图纸会审纪要涉及的变更、签证部分工程量以及重新组价部分在结算时,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20]56号《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2020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价市[2020]46 号关于机械费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及其后续相关配套文件中的一般计税法的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按实结算,参照中标商务报价优惠比例下浮。
10.2.1.2、组价依据:
10.2.1.2.1 工程计量:
①、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及与之配套的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设计变更图、图纸会审纪要,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②、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的技术交底文件。
③、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现场签证。
④、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员确认的工程洽商函、会议纪要。
⑤、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并批准的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10.2.1.2重新组价原则:
套用以上相关定额及配套的计价办法,以清单计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①、人工费的取定:按承包方中标的商务报价文件中的人工工资单价执行,合同工期在四个月以内,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开工的项目不予调整。但如果在施工期间,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一个月及以上,此时政策性调整文件出台,后续产生的工程量可按新的人工综合工资单价进行调整工程造价。
②、材料价格的确定:
当施工同期邵阳市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价格与基准价格涨幅没有超过±3%,则该施工期间发生的工程量结算时的材料价格不进行调整。
当施工同期邵阳市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价格与基准价格涨幅超过±3%(含±3%),则该施工期间发生的工程量结算时的材料平均价格全部进行调整。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没有注明预算发布价的材料和已注明的暂定材料,通过市场询价以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签证认可的材料价格为准,签证材料不下浮。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以招标文件约定时期的《邵阳市工程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为基准价格;主要材料在招标文件约定时期的《邵阳市工程造价》中没有发布预算价的材料调差则按签证价与投标报价文件中的材料价之差进行调整,有暂定价的按签证价与招标暂定价之差进行调整。有发布价的材料,在投标材料价格低于发布价的,以发布价作为材料调差的基准价格;当在投标材料价格高于发布价的,以投标材料价作为材料调差的基准价格。
③、取费标准按照湘建价[2020]56号文件及其统一解释文件中的计价规则和消耗量标准。
④、其他未注明调整项目及费用按施工同期邵阳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10.2.1.3重新组价部分的确认原则:
①、承包人原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清单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原清单项目或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②、原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且无类似清单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重新组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在施工过程中视实际情况另行协商 。
10.4.1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实际采购价格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实际采购价格采用签证方式给予明确后才能进入工程结算。
10.4.2、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
10.4.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风险范围之外)
1、本合同执行总价合同。
总价的风险范围:总价合同材料不需要调差。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投标报价已自行综合考虑。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本合同10.2.1.1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报价计算错误,工程量漏报等情况。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 。
3、其他价格方式:无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总价20% 。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15天或双方约定开工日之前7天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根据业主、监理、承包方每月现场统计完成工程量,按实际完成总价97%支付(3%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从本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后七天内一次性退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5日按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提交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2份。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个月内。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肆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造价不得超过审计审定的工程造价的15%,否则审计费(超出部分的)由承包人承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通知后2天内。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18.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无。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MA4T9AA272
地址:地址:双清区晨曦壹方B座1单元*******室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2200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贺海燕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929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乙方施工的所有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 年;
3.装修工程为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为一年。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MA4T9AA272
地址:地址:双清区晨曦壹方B座1单元*******室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2200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贺海燕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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